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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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大学生应征入伍指南(试行)

西安理工大学大学生应征入伍指南(试行)

西安理工大学大学生应征入伍指南(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指南》(财教〔2013〕236号)、《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办理就业手续的通知》(教学厅〔2009〕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鼓励支持我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结合学校实际,拟制本指南。

第一条学校征兵组织机构学校成立理工大学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在理工大学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征兵工作站,各学院设立征兵联络员制度。

征兵工作站设在武装部,征兵联络员设在各学院学工办。

具体组成见附表一。

第二条优惠政策一、学校武装部协助部队兵役机关对大学生应征入伍实行优先报名应征、优先安排上站体检、优先政治审查,合格者优先审批定兵。

二、学校武装部协助民政部门落实应征入伍大学生家庭优待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等优惠政策。

三、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国家关于入伍大学生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考研招考计划单列、考试升学加分,以及退役就业服务等各项优惠政策。

四、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

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符合学校转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转入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五、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课,直接获得学分,并跟据其服兵役情况评定军训成绩。

六、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学生在部队的表现纳入本科生荣誉及奖励制度体系。

七、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学生在部队的表现纳入我校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八、从学校所在地入伍的大学生,由征兵工作站牵头做好体检、政审、送行、复退接收等环节工作,相关部门和学院予以配合。

九、在“西安理工大学基层就业奖励办法”中设立“大学生服义务兵役奖”,对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满义务兵役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十、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由于各种原因要求延长学习期限的,由本人申请,学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在校时间”总计时,参军入伍服役两年时间不在计算之列。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精编版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精编版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

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标准及年限第六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预征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现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8.20•【文号】财教[2013]236号•【施行日期】2013.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教育其他规定,兵役制度正文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附件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3: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2013年8月20日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

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政策问答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政策问答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政策问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1.27•【分类】问答正文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政策问答2013年8月,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了《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

为使广大学生及有关方面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这项资助政策,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结合今年政策实施情况以及平时学生咨询较多的问题,编写了政策问答。

其他有关问题,可登陆“预征报名平台”(网址为或)进一步查询,或向就读高校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

1.问:哪些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可以享受资助?可以享受什么样的资助?答: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这些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可以享受国家资助。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或入学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2.问:我想应征入伍并申请国家资助,但是不知道在哪里可以拿到申请表?答:有应征意向的高校学生可在每年夏秋季征兵开始之前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网址为或)进行报名,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3.问:我是今年入伍的大二学生,在校期间学校给我免除了学费,我还能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吗?答: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不享受资助。

4.问: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是否有专业限制?答: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没有专业限制,符合政治、身体、年龄、文化条件的都可以报名应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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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附件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3: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2013年8月20日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

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及申请国家资助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及申请国家资助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及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积极性、规范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和退役复学学费资助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新生),服役期间按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资助;自主就业退役一年以上士兵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新生(不含已享受过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实施教育学费资助政策。

第四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及直招士官资助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为学工部(处),参与部门为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和各学院。

第五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涉及的主要任务:对征兵政策的宣传,引导学生参军入伍;入伍学生的报名、政审、体检等工作;入伍学生的学籍保留、课程学分认定和退伍复学工作;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退伍复学(入学)后学习期间的学费资助等工作。

第六条军实行的是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

目前部队面向高校毕业生既招收士官,也征集义务兵。

第七条士官仅招收符合军队特殊专业要求的毕业生;义务兵可征集在校大学生(含当年录取的新生)和应(往)届毕业生。

第八条征集入伍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均按照征兵当年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有参军意向的学生登录“征兵网”,首先进行网上兵役登记,然后参加网上应征报名,并下载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条学生将《登记表》、《申请表》交至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在校期间获得过助学贷款的,需同时提供《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学院汇总后统上交到学工部(处),学工部(处)会同校区所在地兵役机关对网上应征大学生进行初检初审。

学院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最新】

学院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最新】

学院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我校学生踊跃参军入伍,加强对参军入伍学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家主席令41号发布)、《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宣传部、教务处、招生就业工作处、财务处、保卫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学院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合力完成学校征兵任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校学生,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本办法所称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已被我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校报到入学的学生。

第四条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但需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一)入伍新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入伍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二)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在接到经政府征兵办审核的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三)入伍新生退役后2年内,可在退役当年或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我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秋季办理入学手续;如错过当年入学时间,可以顺延1年到我校办理入学。

资助政策考试题(2)

资助政策考试题(2)

1.成立勤工助学中心的目的是_______?A.服务同学B.盈利运作C.协助老师正确答案为:A2.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中,用人单位按月如实填写的《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考勤表》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交到哪里?A.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B.学生资助中心C.校党委办公室正确答案为:B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_______承担?A.银行B.学校C.学生和家长正确答案为:C4.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以下哪项能让他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A.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B.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C.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正确答案为:B5.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可以申请什么奖学金?A.只能申请国家奖学金B.只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C.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正确答案为:C6.每年退役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到学校报到后,若要获得学费资助,需要提出申请,那么需要填写下列哪种申请表?A.退役学生复学申请表B.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C.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正确答案为:B7.所谓信用,是指一种建立在对______,在特定的期限内付款或还款承诺的信任的基础上的能力,它使后者无须付现就可以获取商品、服务或资金的能力。

A.立信人B.守信人C.受信人正确答案为:C8.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是否需要填申请表?A.是B.否C.不确定正确答案为:A9.学生资助贷款包括什么?A.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B.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C.以上两者都有正确答案为:C10.学生应聘临时岗位时,是否要填写《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申报表》?A.是B.否C.不确定正确答案为:A11.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部门是?A.学生教育管理科B.学生资助中心C.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正确答案为:B12.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生补助项目有什么?A.特殊困难学生临时补助,其他特殊补助B.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新生伙食补助C.以上两者都有正确答案为:C13.日常行为的诚实和正式交流的信用的合称是_______?A.感恩B.诚信C.博爱正确答案为:B14.下列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有_______?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朴A.①②③④⑤B.①②③④C.①②③正确答案为:C15.每年退役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资助申请,是否需要填写并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A.是B.否C.不确定正确答案为:A16.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是?A.每年5000元B.每学期3000元C.每年3000元正确答案为:A17.国家助学金按什么进行申请和评审?A.月B.学年C.学期正确答案为:B18.国家一等助学金的补助标准为?A.每年1500B.每年2500C.每年3500 正确答案为:C19.只有考上教育部每年公布的名单高校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A.是B.否C.不确定正确答案为:A20.高校每年于什么时候将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A.1月30日前B.12月30日前C.11月30日前正确答案为:C21.个人信用记录是否可以用作向银行借款的信誉抵押品,为个人方便快捷优惠的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提供帮助?A.否B.是C.不确定正确答案为:B22.对于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的学生,入伍代偿款下发后由谁代替学生还款?A.学生家长B.地区政府C.学校正确答案为:C23.在校学生以_______为单位统一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和退役士兵国家资助实施办法-中国石油大学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和退役士兵国家资助实施办法-中国石油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和退役士兵国家资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的应征入伍积极性,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2013]23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我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包括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四条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退役士兵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和退役士兵的资助工作。

第二章标准及年限第六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标准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

第七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优待有关政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优待有关政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优待有关政策(节选)1.复学(入学)政策。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2.国家资助学费。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考试升学加分。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4.免修军事技能。

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5.设立“退休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

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6.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7.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

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最新修订全文)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最新修订全文)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

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标准及年限第六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西安理工大学大学生应征入伍指南(试行)

西安理工大学大学生应征入伍指南(试行)

西安理工大学大学生应征入伍指南(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指南》(财教〔2013〕236号)、《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办理就业手续的通知》(教学厅〔2009〕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鼓励支持我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结合学校实际,拟制本指南。

第一条学校征兵组织机构学校成立理工大学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在理工大学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征兵工作站,各学院设立征兵联络员制度。

征兵工作站设在武装部,征兵联络员设在各学院学工办。

具体组成见附表一。

第二条优惠政策一、学校武装部协助部队兵役机关对大学生应征入伍实行优先报名应征、优先安排上站体检、优先政治审查,合格者优先审批定兵。

二、学校武装部协助民政部门落实应征入伍大学生家庭优待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等优惠政策。

三、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国家关于入伍大学生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考研招考计划单列、考试升学加分,以及退役就业服务等各项优惠政策。

四、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

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符合学校转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转入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五、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课,直接获得学分,并跟据其服兵役情况评定军训成绩。

六、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学生在部队的表现纳入本科生荣誉及奖励制度体系。

七、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学生在部队的表现纳入我校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八、从学校所在地入伍的大学生,由征兵工作站牵头做好体检、政审、送行、复退接收等环节工作,相关部门和学院予以配合。

九、在“西安理工大学基层就业奖励办法”中设立“大学生服义务兵役奖”,对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满义务兵役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十、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由于各种原因要求延长学习期限的,由本人申请,学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在校时间”总计时,参军入伍服役两年时间不在计算之列。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

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标准及年限第六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贵州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暂行办法

贵州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暂行办法

附件1: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精神。

切实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标准及年限第六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

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

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办理就业手续的通知》(教学厅〔2009〕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鼓励支持我院大学生应征入伍,规范大学生征兵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大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大专生(含高校新生和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应征入伍”是指应征的义务兵和直招士官(不包括应届毕业生直招军官)。

第四条大学生入伍的年龄条件按照国家当年规定执行;身体条件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政治条件按照《征兵政治审查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院成立青海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办公室。

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职能是负责研究和审定征兵工作计划,检查指导征兵工作的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征兵工作。

其组织机构如下:组长:党委书记副组长:分管武装工作副院长;成员: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院团委、各系负责人、学生资助、征兵工作及学籍管理人员担任。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及具体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武装专干为办公室成员。

第三章部门及系部职责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一)学生工作处是学院大学生征兵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

负责执行上级兵役机关的征兵计划,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落实教育部等上级机关的征兵文件精神;负责明确参军报名流程,组织实施大学生征兵工作;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对入伍大学生的经济(教育)资助政策;负责协助属地派出所,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政审工作;负责协调当地兵役机关开展应征入伍大学生体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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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

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
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
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七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
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

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

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
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

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所属高校(以下简称地方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地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

中央财政于每年5月底前,对各省份上一年度实际所需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达各省份当年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中央有关部门、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所属高校。

各有关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地方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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