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守则研究.doc
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研究
② 说服责任的分配原则。说服责任的承担 者是 由法律 规定的 。 可 不 转移。但在立法分配说服责任时 , 应考虑以下两项原则 : () 1 控诉方承担 说服责任原则 。这是刑事诉 讼中关于证明责任分 配 的核心原则 , 在理论界也是少有争议的。刑事诉 讼的诉讼主 张由控诉 方 提出, 为让法院支持其诉讼主张 . 控诉方必 须要进行推理证明 以使人信服 其主张的合理性 , 如果在穷尽证明之后案件仍然处于真伪不 明状态 . 当然 要由控诉方承担败诉的结果。 () 2 特殊情况适用证明责任倒置原则。在一般情 况下 , 控诉方如 果无 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 , 那么其诉讼主张就不能成 立; 但在某 些特 定的情况下 , 控诉方只需证明初步事实存在即可 , 如果被 告人最 终不能 证 明该初步事实为非犯罪事实 , 那么不 论实际情况如何 , 都推定被 告人构成 犯罪, 由被告人承担败诉结果 , 这就是“ 证明责任倒置” 。证明责任倒置 实 际上是说服责任的倒置。就 目前而言 , 我国刑事 诉讼法 中确 立证明责任 倒置规则有如下的合理性 : 第一 , 它有法律基础。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 3 5 规定的 巨 第 9条 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 中, 公诉方 只要证明被告人 有巨额财产 且与正常 收人不相称就已达到证明标准 。至于这些 巨额财产是否确有 其他合 法来 源就须 由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再如第 13条的贷款诈骗罪、9 9 14条 的票 据诈骗罪 、 5 1 条的信用证诈骗 罪等金融诈骗罪 中, 9 是否 具有非法 占有 目 的的说服责任应 当由被告人承担。这说明我国 已经有了证明责任倒置 的 法律规定 , 将其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规则是具有法律基础 的。 第二 , 它符合刑事诉讼证 明责 任制度国 际化 的潮流 。在世 界上对于 刑事诉讼活动 中强调证 明责任 倒置规 则的国家和地 区有很 多, 如英美法 系国家中基本上都明文规定了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 日本也有类似规定 。 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采取证明责任倒置几乎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不 仅如此 ,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证明责任倒置规则还有一定 的, 要性。 必
论刑事案件庭审中辩护方的证明责任
庭审中亦存在着控辩双方对 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的情 况 , 因此 , 这一原则应为诉讼 法共有的原则 。 此 , 据 我国刑事程 序法中亦存在对 主张的认 识 , 理论 界争执点主要 表现为对
辩 护 方 主 张 的认 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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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得到了很好的履行之后 , 一行 为的证明 责任 才 这 会转移到辩护方 的身上 。 而在辩护方履行了 自己的主观证 明责任后 , 这一 责任 又将转移 到控诉方身 上 , 此循环往 依 复, 直到一方不再提 出证据证 明为止 。 ‘ 因此 , 刑事诉讼 中 , 在 辩方 只可能承担 的证 明责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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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庭 审 中 辩 护 方 的 证 明 责 任
冯 毛 毛
规定 [ P 1。 、 2 32 主 客观证 明责任 的区分是否有必要 , 1 这与所
采 取 的诉 讼 模 式 有 关 。笔 者 认 为 , 者 的 区 分 中 只 存 在 于 二
没 有对 主 张 进 行 深层 次 的认 识 。
证明责任的分配中所起的重大作用 ,但是也应该看到 , 这
一
原则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只是如何负担。另一方面 , 这一原 则也无法最 终回答 , 辩护方辩护理 由证明责任 的负担 。本文将从证 明 责任分配的理论 问题 入手 , 就刑事公诉案件 中辩护方 的证
的核心部分 。 国的刑事诉讼证明责 任划 分为主观证明责 我 任和 客观证明责任 。对辩护 方需承担证 明责任 的本方主 张, 并非 全部需要运用证 据加以证 明 , 只需用针对 主张 中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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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远志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
法
学
失去生命。因此 , 证明责任不是权利。
的能力。如果被告人 实施 了“ 原因 自由行为”故意或过失地使 ,
然后在无控制能力 的状 () 2证明责任电不是义务。义务是主体相对受动地应权利 自己陷入 了无辨认与控制 能力 的状 态, 控 主体或义务主体的要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义务主体 况下实施了刑法所禁止 的行为 , 方还应该对被告人所实施的
() 1 证明责任不是权利 。权利是指主体相对主动地 为一定
行为与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 为与不 为一定行为 的可能性 。
证明责任可以划分为 客观的证 明责任与主观的证 明责任。
前者指当某种事实的存在与否无法通过诉讼加以确定时, 权利主体可以放弃权利 , 应当 放弃权利并不会 给权利 主体带来什么 由 控方或辩方承担不利后果的负担。后者指在具体 的诉讼 中, 不利的后果 。 但是 , 证明责任正好相反。控方 如果不 围绕证 明
明责任问 题在任何诉讼 中 都可能具有实际意义, 而在法官依职
权取证的诉讼中, 主观证明责任 问题便被搁置起来, 这是既定事 实; , 明已经 向法官 提供 过了, 此外 当证 至于证明系由谁 提供 已
实的手段都已 经用尽, 但作为刑事法律规范适用条件的事实仍无 无关弘旨, 主观证明责任 问题同样失去 了意义 [因此, ”] 】 客观的 法查清的状态, 即待证事实既不能被证明发生也不能被证明不发 证明责任具有普适性, 而主观的证明责任则并不存在于所有的 生 , 如基本的犯罪构成事实不清楚, 比 是否存在正当防卫无法查 诉讼领域和诉讼模式中。 清等等, 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 悬案’ , 觋象。在这种状态下, 法官需 要将证明不能的风脸分配给控方或辩方, 使其承担事实无法查清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证明责任浅析
摘要; 在我 国刑事诉讼 中, 被 害人根据不同程序性质承担不 同的权利 义务 , 在 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原告, 承担证明案件 事实的责 任, 而 在公 诉 案 件 中, 作 为 当事人 的被 害人 是 否 也应 承 担 _定 的证 明 责任 , 这 是 值得 探 讨 的 问题 。 关 键词 : 证 明责任 被 害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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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玉 洁 ( 河 南 方 城县 公 安局 河 南 南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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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7 3 0 0 0 ) 刑 事 诉 讼 中 “ 被 害 人 ” 证 明 责 任 浅 析
中图 分 类号 : D 9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3 - - 5 8 1 1 ( 2 0 1 3 ) 0 3 — 0 0 5 5 一 - 0 2
一
、
犯罪进行 陈述 以及经审判长许 可向被告人发 问的权 利 ;申请新 的证人 到庭 ,调取新的物证 、申请 重新鉴定或者勘 验的权利等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当中坚持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那么⼤家知道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吗?现在,店铺⼩编将在下⽂中为⼤家带来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公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
《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公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
第五⼗四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政机关在⾏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论属于何⽅,必须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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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民事诉讼当中坚持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那么⼤家知道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吗?现在,店铺⼩编将在下⽂中为⼤家带来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
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刑事证明责任概述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部分当事⼈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诉讼主张的责任。
其性质是法律义务与法律后果的统⼀。
证明责任总是与⼀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
例如,检察机关对犯罪作出指控,这是⾏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同时也是在依法履⾏其应当履⾏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相统⼀的原则,检察机关在⾏使这⼀职权的同时,必须承担提出证据证明指控事项的义务。
被害⼈直接向法院起诉,道理也是如此。
证明责任总是与⼀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
负有证明责任的主体,如果不履⾏证明责任,就可能承担起认定的事实或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的风险。
如被害⼈向法院提出⾃诉,如果缺乏犯罪证据,⼜提不出补充证据,就不可能被法院受理,上诉就有可能被驳回。
⽽对司法机关来说,如果不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证明责任,其认定的案件事实就不能成⽴,其作出的有关司法决定就可能被否定或是撤消。
⼆、证明责任主体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就是对于被告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
证明责任的概念包括三层意义:第⼀,就事实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称为举证的⾏为责任;第⼆,⽤充分证据说明其事实主张的责任,⼜称为举证的说服责任;第三,当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且案件事实未能查清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称为举证的结果责任。
(⼀)司法机关即公、检、法机关是证明主体我之所以认为,公检法机关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其主要理由是:第⼀,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检法机关的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被告⼈有罪或者⽆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刑事诉讼中被告方的证明责任
证据法结课论文【摘要】: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诉讼证明理论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刑事实体法规范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及诉讼理论均强调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罪以外,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都应由控方承担,辩方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
这体现了对被告人方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却对事实真相的发现及诉讼效率的提高注意不够,使实体与程序难以结合。
那么如何在保障被告人方获得充分的辩护的同时,也能符合常理的完成控诉任务?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全盘考虑,在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方面合理的分配,让被告人方也有所承担不失为一重要的解决途径,这是基于更多因素,如公平、效率以及常理的考虑,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告证明责任一、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方的证明责任负担的考察(一)、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定义分析关于证明责任的定义目前我国诉讼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这主要是因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两者是一个概念还是不同的范畴,我国法学界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
一种观念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可以相互混用。
陈一云教授主编的《证据学》(第二版)认为:“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我国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可界定为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证明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某些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与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的责任。
其中,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与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的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一种前后关系。
为方便起见,笔者在此采纳第一种观点,并结合本文认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为了主张并证明某种诉求而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控诉方对自己的指控要承担说服的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在不同诉讼模式中刑事诉讼被告人方的证明责任负担一般而言,证明责任主要由控诉方承担,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方也负有证明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也在不断地得到改进和完善。
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证据及有效性,由谁提供、由谁承担其真实性、完整性等责任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诉讼证明的责任起诉人有提出事实和证据的义务,且必须将证据提交到法院。
对于未能提供证据的,一般视为事实不存在。
在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下,如果起诉人未能直接提供证据,法院有权调查和收集证据,或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供证据。
如调查不能得出证据的,或者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不能提供证据的,法院有权根据起诉书所述事实,对被告进行审理。
二、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是指由哪一方主张所依据的证据,就由其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由检察机关或被害人承担。
如果检方或被害人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犯罪事实的成立,被告如果要否认或质疑这些证据,就需要提供相反证据予以驳斥,否则这些证据将成为既不能确认被告有罪,也不能确认被告无罪的无效证据。
三、法院调查的权利和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有权调查、收集、鉴定证据。
对于可以通过调查和鉴定明确的事实,法院有责任主动发现、调查、收集证据。
当然,同时也应该保障被告的权利,如调查必须公正、公开;应当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等等。
四、出庭作证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证人的作证具有公平性和重要性。
证人作证分为出庭作证和书证,出庭作证是指证人亲自出庭,在法庭提供口头证言;书证是指通过书面文件作为证据。
被告和辩护人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
五、被告的证明责任被告进行辩护的基本内容是质证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提供对抗证据,争夺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被告提供对抗证据是在证明责任的范畴内完成的,不属于反驳的范围。
所以在证明责任方面,被告的证明责任相当重要。
如果被告需要提供证据予以驳斥诉讼对方提供的证据、与其矛盾的证人证言、文书、现实物证等,仅凭被告的陈述是不能达到目的的,应逐一提供具体证据。
略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与举证的责任分配及其完善
关 系 。我 国刑 事 案 件公 诉 人 和 自诉 人 负 担 举 证 责 任 .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一 般 都 犯 被 不 承 担 举 证 责任 。 我 国新 刑 法 第 25 但 9 条
明确 规 定 的 “ 巨额 财 产 来 源 不 明 ” 的案 件
范 围 的两 大 法 系 相 互 借 鉴 的 又一 个典 型 例证 。 种 旨在 实 现 程 序 公 正 、 体公 正 这 实
止 了法 官 预 断 :将 法 官 包 办 一 切 的 审 问
法 制 文 化 传 统 ,首先 对 证 明责 任 和 举 证 责 任 两个 术 语 进 行科 学界 定 。
证 明 责 任是 指 公 检 法 三 机 关 收 集 证
任体 现 了我 国刑 事 庭 审 改 革 所 吸 纳 的 当 事 人 主 义 因 素 .反 映 了新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保 障 人 权 和追 求 程 序 正 义 的一 面 。 举 证 责 任 还 可 因其 责任 承担 者 不 同
险 等 免 责 事 由 承担 举 证 责 任 。美 国对 被 告 人 不 负举 证 责任 的例 外 情 形 较 我 国 作 了更 为详 细 的规 定 。 二 , 为控 方 的 检 第 作
以及 诉 讼 效 率 的 价 值 目标 和控 制 犯 罪 与
是 犯 罪 嫌 疑人 、被 告 人 不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的例 外 。 过 . “ 不 对 非法 持 有 ” 或特 定 的 不 作 为 案件 ,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还 应 就 其 犯 被 行 为 的 正 当性 负 举 证 责任 。 外 , 告 人 此 被
来 理解 : 一 , 明责 任 的主 体 是 公 安 司 第 证 法 机关 , 客 体 指 向 全 局 性 的 案件 事 实 。 其 第 二 ,证 明 责任 反映 了刑 事 诉 讼 中 公 检
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圜雹圜I鍪竺堡!型!!f叁型圭塾垒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刘鹏摘要本文通过介绍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分析被告人承担刑事证明责任的必要性和特点,系统总结了构建我国被告人刑事证明责任制度。
关键词证明责任刑事证明责任法律推定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96.01一、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狭义上的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述事实论证诉讼主张成立的活动。
证明责任是指人民检察院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收集提供证据证明应与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即在案件诉讼程序用尽、事实真伪不明时,也就是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控辩双方提出的事实主张无法查明,所有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都已用尽仍无法查明,由控诉方或被告方承担证明不能的风险。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古老法则,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首先是控诉机关和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公诉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根据“否认者不负证明责任”的古老法则和现代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主要属于控诉方,由控诉方证明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或要求免除刑事处罚是其权利而非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只有将刑事案件当中环环相扣的证明摆在庭审工作人员面前,才有可能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的。
法庭在这个过程当中所担任的角色是负责对案件的审判,证明责任是需要有其他人来提供的。
如果正好身处刑事审判过程中,就一定要知道,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一、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具体言之,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如下:(1)人民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处于原告的地位,独立承担控诉职能,对自己提出的控诉主张依法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3)在例外情况下,被告人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例如,根据刑法第395条(《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也就是说,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负有说明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支出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
但是,证明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责任,仍然由公诉机关承担。
▲二、证人和证人证言所谓证人是指除当事人、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是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陈述的人。
证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证人的无可替代性。
证人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不能指定和聘请,必须有经验事实之人担任。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之研究
刑 事诉 讼证 明 责任 , 指在 刑事 诉讼 中引起 审 是 判 程序 启 动并要 求 法 院依 其 主 张 裁 判 或 存 在 对其
收 稿 日期 :0 01 -0 2 1—I2
作者简介 : 晓松 (9 6) 男 , 付 16 一 , 西安工业大学讲师 , 主要研究方 向为诉讼法学
第 4 卷
第 2 期
西安工业大学学 报( 人文社会科学专 刊)
J u n l fXia c n lgc l iest ( ma iis& S ca ce c s o r a ’n Teh oo i v ri Hu nte o a Un y o il in e ) S
Vo _ No 2 I4 .
p o e u e l w n t e a c p a c f b r e fp o f a d t e s a d r s o r o . o n w , r c d r a o h c e t n e o u d n o r o n h t n a d fp o f Up t o t e u d r t n i g ft e c n e ta d a l c t n o h u d n o r o a y fo p r o o h n e s a d n s o h o c p n l a i ft e b r e fp o fv r r m e s n t o o p r o . ti e a s h tp l to sa e c u e a d s e c y t a h r s n u e t o l w n e s n I s b c u e t e s i u a i n r r d n k t h h tt e e i o r l o f l o i p a tc . e p p r e p u d h e iin y i h rm i a r c d r o a d t e fe s r c ie Th a e x o n s t e d f e t n t e c i n l p o e u e lw n h n o f r c s g e to s t u t e e f c h a u g s i n o f r h r p r e tt e l w.
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It is the employees that feed the compan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导读:证明责任可以被称之为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各方举证责任划分的问题。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的证据举证规则,谁主张的事实就需要由谁来举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件事情,最好的结果是举证全面确实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目的。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明责任的首要主体是检察院,检察院需要向法庭递交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证据。
如果是在自诉案件当中就是自诉人作为证明责任的承担者。
在刑事诉讼当中,很多时候大家看到的就是检察院的公诉人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事实,除了公诉人,相关案件当事人也应当提交相关证据,用以认定相关事实,在诉讼的证据提供上,各方都可以举证,但是在证明责任上是不一样的。
证明责任可以被称之为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各方举证责任划分的问题。
如果不能将自己要证明的事实证明清楚或者是不能举证,会怎么样呢?答案是将会承担举证不足的后果,面临的结果也许是自己不希望的,将需要承担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为什么要划分证明责任呢?证明责任希望对当事人的相关责任进行细化,要解决的问题是两个,一个是希望解决该由谁提供证据证明的问题,另一个是如果最终证明的案件不清晰,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败诉的结果。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的证据举证规则,谁主张的事实就需要由谁来举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件事情,最好的结果是举证全面确实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目的。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明责任的首要主体是检察院,检察院需要向法庭递交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证据。
如果是在自诉案件当中就是自诉人作为证明责任的承担者。
1、检察院负担的证明责任在公诉案件当中,检察院派出的公诉人负有证明相关犯罪的责任,公诉人需要举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试想,在刑事诉讼中,要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还要由他们自己证明自己的罪行,显然是很滑稽也是不现实的。
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The reason why a great man is great is that he resolves to be a great ma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的规定是什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刑事诉讼法中有几大原则,而无罪推定就是其中之一,而与无罪推定相对应的原则就是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这其实是对被告的一种保护,体现了我国在法律上对人权的重视。
刑事诉讼法对证明责任有明确的相关规定,那么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的规定是什么呢?下面将为您介绍。
一、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最初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术语,后经日本传入中国。
其基本含义是,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二、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的规定是什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这表明举证责任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所在。
除此之外,该法的第12条、46条、150条、162条,也是对证明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均明确了证明犯罪构成的责任主要由公诉案件中的检察院承担,即由公诉方向法院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能提供或者所提证据不足以说服审判者信服,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审判中的举证程序是1997年《刑事诉讼法》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将由审判人员出示、宣读证据改为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宣读证据。
《2024年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它涉及到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以及司法公正的保障。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和承担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对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概述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某一事实或主张的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通常由公诉机关承担,即由公诉机关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然而,随着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证明责任的分配也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
三、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刑事诉讼中,一般由公诉机关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如果被告人提出无罪或罪轻的抗辩,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2. 合理分配原则: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权益,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证明责任。
3. 证据充分原则:在分配证明责任时,必须确保提供的证据充分、确凿,能够达到证明某一事实或主张的程度。
四、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方式1. 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公诉机关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包括犯罪事实、证据的来源、证据的真实性等。
2. 被告人的抗辩责任:如果被告人提出无罪或罪轻的抗辩,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同时,被告人也有权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反驳。
3. 法院的审查责任:法院需要对公诉机关和被告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同时,法院还需要根据证据的情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证明责任。
五、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问题与挑战1. 证据收集的难度: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往往面临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对于一些复杂的犯罪行为和隐蔽的犯罪行为。
这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的紧密合作和协作。
2. 证明标准的界定:在不同的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有所不同。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探析
九江 学 院 学 报 ( 社会 科学版 ) J o u ma l o f J i u j i a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一
、
刑 事证 明责 任分 配 的概 念
责任 ,即提供证据 的责任 ,相 当于英美法的 “ 举 证责任 ” ;结果责任 ,也叫客观证明责任 ,实质上 的证 明责 任 ,即事 实 真 伪 不 明 时 遭受 不 利 裁 判 的 责任 ,相当于英美法的 “ 说服责任” 。 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 ,是指证 明被告人有罪、 无罪或其他与犯罪有关 的特定 事项的责任在有关 机关和个人之 间如何分配 的问题。联系证明责任 的概念 ,刑事证 明责任的分配是指证 明被告人有 罪与否和与犯罪有关 的特定事项 的提供证据 的责 任和结果责任在 有关机关 和个人之 间如何分配的 问题 。刑事证 明责任 的分配包括实体上的刑事证 明责任的分配和程序上的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
有 罪 的举证 责任 由人 民检 察 院 承 担 , 自诉 案 件 中
( D u t y o f P a s s i n g t h e J u d g e ) 。大 陆法 系证 明责任
( 德语 B e w e i s l a s t )包括 主观证 明责 任和客观证 明
责任。主观证 明责 任 ( 或称形式 上 的证 明责任 ) 是指即当事人在具体 的诉讼 中,为 了避免败诉 的 危险而 向法院提出证据 ,证明其主张的行 为责任。 客观证明责任 ( 或称实质上的证 明责任 ) ,是指提 出的证据未达到法定证 明标准 ,事实处于真伪不 明状态或者未提供证据 时,应 由主张方承担不利 诉讼后果 的结果责任。在我 国,证 明责任应该包 括行为责任 ,也 叫主观证 明责任 ,形 式上的证 明
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适用
( hlsp ya dS e  ̄ c n ces ) P i o h n o i S i o a e
— —
论 刑 事 诉 讼 证 明 责 任 的 适 用
雷 建玲
( 湖北 民族 学 院 财 经政 法学 院 , 湖北 恩施 4 5 0 4 0 0) 摘要: 现代 意义 的证 明责任是 指 当诉讼 中的事 实主 张不 能被 证 明而 出现真 伪 不 明 时 , 由何 方 主体 承 担 不利诉 应
,
种无条件 的责任 , 只要诉 讼主体提 出事实主 张 , 就应 则将 承 担 不 利诉 讼 结 果 ; 在 职 权 主 义诉 讼 模 式 中 。 而 履 行 举 证 责 任 , 则 可 能 承 担 不 利 结 果 ( 然 免 证 事 即使 当 事人 在 证 明 方 面 不 作 为 , 并 不 意 味 着 必 然 否 当 也 实 除 外 ) 而 客 观 证 明 责 任 的 适 用 则 以 存 在 “ 实 承受不利 结 果 , 为法 官 还 可 以依 职 权 查 明案情 。 。 事 因
维普资讯
第2 0卷 第 4期
I0 2年第 4期 ) 20
湖 北 民族学 院学 报 ( 哲学 社会 科学 版 )
J u a fHu e n tu efrNain l is o r lo b iIsi t o t aie n t o t
No 4 Vo . 0 . 12
讼 后 果 的责任 。刑 事诉 讼证 明责任 的适 用是 一个 十 分复 杂 的问题 , 不 同的案 件 中有着 不 同的具 体 适 用准 则 , 个 在 在
案 中只 有准 确把握 其 证 明对 象 、 明标 准 及证 明责 任分 配 规则 , 能正 确适 用刑 事诉 讼证 明责任 。 证 才 关键 词 : 事诉 讼 ; 明责任 ; 用 刑 证 适 中 图分 类号 : 9 5 1 D 1.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4— 4 (0 2 0 0 6 0 10 9 1 2 0 )4— 0 6— 5
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责任 。 主观证 明责任 .是从 当事人 的角 度来 看 待 客 观 证 明 责任 的 .为 了避 免法 官 适用 证 明 责任 规 范对 自 己作 出不 利 的判 决 .当事人 必须 积 极 对要 件 事 实进
而 接受 败诉 的法 律 后果 日本 学 者通 常 将 前 者称 为
充 分 的 展现 . 在严 格 的职 权 发现 原 则之 下 , 官 负 而 法 有收集 、 调取 证 据 的审 理义 务 , 因此 即使 当事人 没 有 提 出任 何证 据 .也 并不 必 然 承担 败诉 的后 果 .可 以 说. 当事 人 并 不 承担 主 观证 明责 任 , 因此 , 大 陆 法 在
但 是 被 告 人 的证 明责 任 只 能 是 主 观 证 明 责 任 。在 中国 现 行 的 司法 体 制 之 下 , 告 人 证 明责 任 的承 担 需要 各 个 方 面 的 被
保 障。
关 键 词 : 告 人 ; 明 责任 ; 观证 明 责 任 ; 观 证 明责 任 被 证 客 主 中 图分 类号 : 2 . D9 5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8 2 ( 0 6 0 — 0 4 0 10 — 112 0 )3 0 4 - 6
第 3期 总 第 1 3期 0
论 刑事诉讼 中被 告人 的证 明责任
童章遥 李珍珍 2 ,
(. 1宁波 市人 民检察 院, 江 宁波 浙 35 1 ; . 10 6 2 中国银 监会 宁波监 管局 ,浙 江 宁 波 35 1) 10 6
摘 要 : 刑 事诉 讼 中, 于 证 明 责任 的基 本 理 论 和 证 明 责 任 的 分担 原 理 , 告 人 应 在 一 定 范 围 内承 担 证 明 责 任 , 在 基 被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首先,指控方的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需要证明被告的罪行成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诉机关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而且证据必须是合法、充分、确凿的。
合法的证据是指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程序;充分的证据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都要足够充分,能够证明被告的罪行;确凿的证据是指证据必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能够证明被告的罪行确实存在。
在刑事诉讼中,指控方需要充分履行证明责任,确保提供的证据能够使法庭对被告的罪行有充分的认定。
其次,法庭对证据的认定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对证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法庭对证据的认定标准是“以法定证据标准为依据,以法定证据标准为基础,按照法定证据标准进行认定”。
也就是说,法庭对证据的认定必须按照法定的证据标准进行,不能随意认定。
法定的证据标准包括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确凿性等方面,法庭在对证据进行认定时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不能随意认定。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指控方需要充分履行证明责任,提供合法、充
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法庭在对证据进行认定时必须按照法定的证据标准进行,不能随意认定。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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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制度研究-内容摘要:证明责任制度是诉讼法的重要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通过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可以让控诉方受束于法律不侵犯人权,同时又能及时完成控诉任务,实现刑事法规范真正公平高效的运作。
刑事证明责任原则上由控诉方来承担,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让被告人也承担一定程度的证明责任,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始终在控诉方,被告人仅需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承担刑事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就控诉方(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相当于控诉方,对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问题本文不作另外的分析)和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由谁来承担提供证据和就争议的事实进行说服的责任,并在证明不力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对于刑事证明责任而言,其作用则在无罪推定的理念基础上,通过证明责任的分配,在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之间寻找平衡,以求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公平的实现。
一、两大法系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比较分析(一)证明责任的概念“证明责任”一词最早见于古罗马法,包含了以下两层意义:一、提出诉讼主张的人应对其主张的事实负证明责任;二、双方均不能提出证据时,负证明责任的一方败诉。
即所谓“原告不证明,被告即获胜。
”古罗马的证明责任制度对后世的法学理论和审判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都传承了其关于证明责任的主要观念。
第一、英美法系中证明责任涵义。
根据英美法系“证明责任分层理论”,证明责任分为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举证责任,在我国法学界通说认为举证责任一词与证明责任同义,为避免误解,本文不使用此概念)和说服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说明责任只能由控诉方来承担。
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应当根据诉讼进行的状态,就其主张或者反驳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说明责任则是控诉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结果,能够保证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如果需要证明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控诉方则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败诉结果。
在英美法系双方相互独立且层次不同。
首先,两者要求不同,前者要求标准较低,以达到“合理怀疑的证据优势”或“表面可信”之程度为要求;后者则要求“排除合理怀疑”。
如被告人只需对有罪的证明提出合理疑点,其辩护即可成立,而控诉方则需没有合理疑点的证明。
其次,在后果上,提供证据责任产生于诉讼法的要求,解决的是法律问题,即所提交的事实能够通过法官使其认为该事实争议有提交法庭的必要,不必然导致败诉后果;而说明责任则针对事实问题,体现为对指控事实的最终认定。
其根据实体法的要求产生,控诉方若要胜诉,必须就其中的事实说服法官或陪审团,否则承担败诉后果。
再次,前者可以在控辩双方之间来回发生转移,推进诉讼的进行,而后者则固定于控诉方,不发生转移,即最终的证明责任仍由控诉方来承担.第二、大陆法系中证明责任涵义。
在大陆法系中,证明责任更多的体现于私法领域,也没有说服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这两个概念,而是分为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行为责任是主观的证明责任,其意在于要求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提供证据,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行为,不涉及诉讼结果,类似于提供证据责任。
而结果责任是客观的证明责任,目的在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提供法官解决案件的依据,如果在诉讼结束时,案件的要件事实仍处于不明状态,则法官根据该证据证明责任的负担确定案件的结果,类似于说服责任。
(二)比较分析由于两大法系在诉讼价值,诉讼模式上存在着不同,故在实践中其对证明责任也有不同的理解和制度安排。
英美法系在诉讼中采用当事人主义,其重在实现公平竞争的价值,诉讼双方都有危险的承担可能,故其刑事诉讼中让控诉方和被告人都承担证明责任的安排有利于发挥诉讼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双方也因为自己的举证而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
法院处于消极和中立的地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作出裁判。
大陆法系采用职权主义的诉讼制度,价值上倾向于发现事实真相,实现正义维护秩序,司法机关享有较大的权力,法官也积极主动的调查收集证据,不受检察官和被告人举证的限制,不是消极的中立者。
故这种采用讯问制由法庭来判明事实的制度,目的在于为法官发现案件真相提供一种可能的途径。
故大陆法系往往偏重于行为责任,而忽视结果责任。
因而有学说认为,实质的证明责任仍然由法院依职权为之,法院必须顾及一切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情况,公正的查明案情,而被告人则不负任何证明责任,其中被告人举证、反驳等权利仅是被告人辩护权的反映而不是作为证明责任的义务.二、我国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该制度的核心问题,即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或其他与犯罪有关的特定事项的责任如何在控诉方和被告人之间进行配置的问题。
合理的分配责任,不仅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也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诉讼任务的完成以及刑事政策的实现。
如何构建我国的刑事证明责任制度,须从刑事诉讼的职能出发。
刑事诉讼的职能有二: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
人权是人所固有的尊严和价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然不能排除在外。
而惩罚犯罪,最大限度的打击犯罪分子,从而有效的控制犯罪的发生也是刑事诉讼需要实现的价值。
在证明责任上,两者既矛盾又统一。
人权的衡量标准之一是安全的生活,如果刑事活动能够控制犯罪的发生,则可以为公民提供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人权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可能性则大为降低。
但另一个方面,比如加强被告人的证明责任,可能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和控制犯罪,达成刑事政策目标的实现,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价值就减弱了,因为这有可能造成被告人甚至普通公民面临权利危机;而如果过于强调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放弃被告人的证明责任,则有可能无法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在整体上影响社会治安,造成公民的人身危机感。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安排合适的制度,努力达成两者的平衡是必要的。
在刑事诉讼中,这一平衡由证明责任的分配来实现。
我国并未明确规定证明责如何分配。
笔者认为,我国虽采用大陆法系职权主义模式,也应吸收英美法系的相关优点,让被告人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仅限于提出证据的责任),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始终由控诉方承担。
即控诉方(检察机关)负有证明犯罪事实的责任,如果其主张的犯罪事实不能达到法定的要求和程度,则法庭可判处被告人无罪。
但在例外情况下,如果被告人未履行特定的证明责任,则法院也可以放弃调查取证的权利,可能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决。
因此,被告人和控诉方都是证明责任的主体,同时,说服责任只能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仅需承担提出证据或理由的责任。
三、控诉方(公诉机关)承担证明责任问题(一)理论依据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法》中写道,“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犯罪的,只要还不能够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 于是,无罪推定作为刑事法的理念被确立下来,不仅改善了被告人的地位,而且明确了控诉机关的证明责任。
首先无罪推定确定由控诉方负担证明责任。
人天生无罪,无须证明,要推定犯罪就必须提出足够的证据推翻。
其次,控诉方举证不力时,即使被告方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也当然认定其无罪。
实际上明确了控诉方是永久的证明责任的承担者。
我国在1996年《刑诉法》修改时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实际上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控诉方的证明责任。
一、提出证据的责任。
如刑诉法141条;二、说服责任,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刑诉法162条第三项。
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既不能肯定有罪也不能否定有罪的情况下,法官必须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作无罪判决。
(二)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的程度对于控诉方的证明责任,在英美法系要求为“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所谓“合理怀疑”是指通常有理性的人,所为的合理、诚实的可以说出理由的怀疑;而大陆法系则表述为“高度的盖然性”,要求能够使法官形成排除疑问的确信。
我国法律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都必须查清,并且有相应的具有客观性、关联性的证据证明。
同时要求证据在总体上能够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实无疑的结论,排除其他一切的可能性。
有学者称之为“确定无疑”标准,体现了法律所追求的客观真实的价值。
可见我国要求相当严格。
但由于司法资源有限,及事实的不可再生性,且出于效率考虑,审判主体只能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合法获得的证据进行对事实的认定,在实践中可能因为达不到标准而使法律的得不到执行从而降低法律的权威。
故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理念由客观真实向法律真实转变的趋势下,应该对控诉方适用分层次的证明标准。
在“确定无疑”的证明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降低某些案件犯罪构成的证明标准,如要求“高度的盖然性”等。
(三)公安机关和法院不是证明责任的主体传统观念认为,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的职权活动,认为公检法都是证明主体,共同承担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人的任务。
其模糊了三者在认定事实上的定位和角色,混淆了侦查、起诉、审判诉讼职能的基本分工。
证明主要是指国家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指控事实、论证公诉主张的活动,只有公诉机关才承担证明责任。
第一、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主要体现了一种对事实的认识,对检察机关行使控诉职能起协助作用。
公安机关任务在于查明事实,支持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不是不利诉讼后果的直接承担者,实际上类似于证人的身份。
第二、法院也不是承担者。
首先从证明责任的产生上,须以诉讼主张为前提;其次证明责任以提出证据为要件,而法院无此义务,也不是不利后果的承担者。
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控审职能要分开,实际上法院的取证起一种判明的作用,是履行职责的需要。
四、被告人的证明责任问题(一)必要性在特定情形下,让被告人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可在法理上保证了控诉方在受束与法律规范、不侵犯人权的同时,可以达成诉讼过程中取证能力的平衡,保证诉讼任务的顺利完成,实现刑事实体规范的真正公平的运作,体现了更多的公平、效率价值。
原因如下:第一、我国的司法资源现状的要求。
现阶段办案人员的数量、素质、侦查手段、技术等各方面都不能满足司法工作的需要。
如果刑事证明责任全部有控诉方来承担,则会增加成本,增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可能造成案件的积压,带来不良后果,如导致打击犯罪力度的削弱,造成犯罪率的上升;还可能在实践中为完成任务出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情形,难以真正的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第二、证明的难易也有不同,如某些被告人独知的事实,被告人不提出的话,有可能使得事实无法提交法庭,不能形成争议和抗辩,增加查明案件的难度和时间,也增加错判的可能,从而损害被告人的权益。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让被告人来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可以保证效率,同时不伤公正。
第三、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并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强调的是被告人也应拥有正常人的权利、强调定罪的法定性。
被告人仅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是基于自己的利益,仅是对自己无罪的一种证明,查明事实真相的需要,有罪证明必须有控诉方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