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正式)

合集下载

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S306线石堤至永顺公路A3合同段(以下简称本项目)爆破工程及爆炸物品运输保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爆破工程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爆破安全的标准、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售抵押、赠送、私藏和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所有用于本工程中的爆炸物品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批准,方能进行采购、运输和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所称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本项目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六条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某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某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某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行车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液体、气体、固体等形态的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公路管理部门是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单位,负责对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管。

第四条企业、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确保安全。

第五条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六条高速公路上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车辆必须经过专业认证机构的检测合格,获得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二)车辆必须配备防火设施和安全标志,标示易燃易爆物品;(三)车辆必须按照运输要求装载易燃易爆物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四)运输过程中,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行驶。

第七条高速公路上运输液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容器要求储存,并装载在专用的运输车辆上。

第八条高速公路上运输气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使用专业的压力容器装载气体;(二)车辆必须配置专业的阀门和防护设备;(三)气体容器必须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安全。

第九条高速公路上运输固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采取以下措施:(一)优先选择密封性好的包装;(二)在装载过程中,严禁采取敲打、摔打等损坏包装的方式。

第十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运输车辆的监管,对违规运输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一条高速公路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仓库必须具备防火、防爆的建筑结构和设施;(二)仓库内必须配置合适的消防器材和自动报警系统;(三)仓库内储存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分类储存,避免混放。

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为确保高速公路交通的安全畅通,防范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发生,本文阐述了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办法。

本文涵盖了涉及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规定、标志标识、运输要求、应急处置等方面,力图提高高速公路管理的安全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管理规定禁止携带和运输危险物品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携带和运输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

危险物品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强制携带和运输规定携带和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液体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同时应遵守各地有关地方规定和交通运输部门的管理规定。

原则上只准许散装运输原则上只准许散装运输,而包装物则应符合有关标准和对应要求,其外包装应有相应的警示标识。

标志标识车辆标志应在车辆正面、后部和两侧显著位置处标明危险货物名称和压力(高压、低压);其他标识在运输时,还应在车厢货物外部末尾位置处标明货物名称和标识(如“易燃品”、“危险品”等)。

运输要求车辆要求运输过程中的车辆应以防爆形式进行,其车辆液压部位、机械部位要严格按规定切实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限速要求规定高速公路上行驶车辆的限速为不高于90公里/小时,而易燃易爆物品运输车辆的限速则应该低于普通车辆的限速,力求提高行驶安全性。

过路费区限制在高速公路的过路费区内,任何车辆不得停驶,除车辆出现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停驶时,应尽快撤离。

过路费区禁止超车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经过过路费区时,应当保持道路上的规定车速,在禁止超车的情况下,不得进行超车。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规定,不按要求管理、标志标识不全、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防护措施、装载不安全、在过路费区内停驶、超速行驶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处罚力度。

应急处置原则出现爆炸、泄漏等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进一步扩大,保障人员安全。

采取的措施1.沿方向的远离事故地点的交通车道立即采取封锁措施;2.拨打应急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同时请相关部门救援;3.保障人员安全,尽量远离事故现场,躲避危险;4.防止火势蔓延,调度救援火灾器材;5.确保通讯连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024年某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某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某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公路上运输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障公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提高交通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高速公路上运输、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易燃易爆物品是指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毒性、放射性等具有燃烧、爆炸、毒害等危险特性的物品。

第四条高速公路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和保管,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五条高速公路上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并经过相应的检测和批准。

第六条运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七条运输车辆应当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安全标志、避免起火源的设施等安全设备,并保持设备的完好和有效性。

第八条高速公路上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运输数量和限速要求,不得超载和超速行驶。

第九条高速公路上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管制措施,不得违法超车、逆行、闯红灯等。

第十条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段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和停车位置。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沿线设有易燃易爆物品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并经过相应的审批。

第十二条储存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布局和容量,设立相应的隔离、防火和安全设施,确保物品的安全和管理的便捷性。

第十三条储存设施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储存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和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十五条储存设施应当定期举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反应速度。

第十六条储存设施不得存放其他危险物品和禁止存放的物品,如发生泄露或其他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

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

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活动。

第三条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责任。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工程爆破管理第七条工程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八条工程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接受专业培训。

第九条工程爆破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编制爆破作业方案,报请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工程爆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爆破作业方案,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工程爆破作业后,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排除险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爆炸物品运输管理第十二条爆炸物品运输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在库区内不超过10km/h,在矿区内速度不应超过30km/h。

第十五条爆炸物品运输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运输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章爆炸物品保存管理第十七条爆炸物品保存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保存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炸药运输、保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承赤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爆破工程及炸药运输和储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爆破工程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爆破安全标准、规定。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的国内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售抵押、赠送、私人拥有和非法拥有民用爆炸物。

第四条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本项目使用的所有炸药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方能进行采购、运输和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所称爆炸物品,指本项目使用的各种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六条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炸药的安全管理。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根据本标段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爆炸物作业单位的职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法律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监督单位必须负责炸药的运输、销售、储存和作业进行检查,并做好文字记录,对危及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阻止。

第二章采购和运输第九条炸药由国家严格控制,严禁自由买卖。

第十条使用炸药的单位申请购买炸药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三)采购单位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使用说明;“购买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此证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及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2023年某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2023年某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2023年某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交通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工作也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公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便对2023年某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高速公路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高速公路管理区域内的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等行为。

第三条:易燃易爆物品指易燃性能和爆炸性能较高,容易引起火灾或爆炸的物质。

【第二章,易燃易爆物品的分类和标志】第四条:易燃易爆物品根据其危险性可分为以下几类:1. 易燃液体:如煤油、汽油等。

2. 易燃固体和自燃物品:如火柴等。

3. 易燃气体:如乙炔等。

4. 爆炸品:如炸药等。

5. 易氧化物品:如过氧化氢等。

第五条: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标识和运输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区域内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设置专门的储存区域。

第七条: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区域应满足以下要求:1. 储存设施符合相关消防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 储存区域应与其他建筑物、交通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 储存区域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防护措施,限制未经授权人员进入。

第八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设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应按照其危险性进行分类、分区储存,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章,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管理】第十条:高速公路管理区域内的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应具备相关的安全设施和防护装置,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应按照其危险性进行分类、分区运输,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第十三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应配备专业人员,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某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某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某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上的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易燃易爆物品的定义:指能引起火灾、爆炸或加剧火灾、爆炸的物质。

第四条易燃易爆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爆炸品:指具有爆炸性质的物质或物品;2. 易燃液体:指具有低沸点,易挥发、能迅速燃烧的液体;3. 易燃气体:指在常温下能泄漏并与空气形成可燃烧的混合物的气体;4. 易燃固体:指在常温下能与空气发生自燃反应或者与水发生危险性反应的物质;5. 氧化剂:指具有较强氧化性的物质,与其他物质接触能引起燃烧或助燃;6. 毒性物质:指对人体有害或有损的物质;7. 腐蚀性物质:指对金属、石膏、混凝土等材料具有腐蚀性的物质。

第五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相关单位的监管。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水平。

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高速公路交通安全。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八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登记和申报,并悬挂相应标识。

第九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并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在关键的路段设置检查点,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是否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第十一条对于发现违规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立即停车,进行检查,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二条高速公路上的服务区和加油站应当设置专门的储存区域,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储存。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区域应当设立醒目的标识,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爆炸物品存储和运输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存储和运输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存储和运输管理规定一、概述二、存储管理1. 选址要求•存储场所应远离居民区、商业区、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域。

•存储场所应位于围墙围封、容易监控的地段。

•存储场所应远离火源、热源、电源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2. 环境要求•存储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以防止爆炸物品积聚可燃气体。

•存储场所应保持干燥,防止爆炸物品潮湿引发意外事故。

•存储场所应有灭火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3. 安全设施和标识•存储场所应有明确的出入口,并配备报警装置。

•存储场所应设置安全标识,包括禁止吸烟、明示压力等级及易燃易爆的标识。

4. 人员要求•存储场所应有专职人员负责爆炸物品的存储管理工作。

•存储场所内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爆炸物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

三、运输管理1. 车辆要求•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具备防火、防爆、抗撞和防滑等安全设施。

•车辆应定期维修和保养,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运作。

2. 货物包装•爆炸物品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容器,并标明爆炸物品的相关信息和警示标识。

•包装容器应经过严格检查,确保包装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 运输路线•运输爆炸物品的路线应避开人员密集区域、易燃易爆场所和危险区域。

•运输爆炸物品的路线应事先规划,保证安全且最短。

4. 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运输车辆应严禁超载,保证车辆的稳定性和操控性。

•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辆的安全距离。

•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急救设备,以便发生意外时进行及时处置。

四、应急预案爆炸物品的存储和运输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应对意外情况,必须设立相应的应急预案。

•存储场所应建立火灾事故、泄漏事故等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和急救手册,司机应掌握急救处理的基本知识。

五、监督和处罚为了确保爆炸物品存储和运输的规范,需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督和处罚机制。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存储场所和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违反爆炸物品存储和运输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的运输、保存管理,确保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的运输、保存活动。

第三条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的运输、保存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的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的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保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九条运输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运输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悬挂明显标志,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

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运输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配备专职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押运员证》。

第十三条运输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爆破及爆炸物品的安全。

第十四条运输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保存管理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的保存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爆破物品运输、存放、使用管理制度

爆破物品运输、存放、使用管理制度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爆破物品运输、存放、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爆破材料库、加工厂房的设计施工和爆破材料的运输、储存和使
用,必须符合《冶金矿山爆破和炸药生产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公安部颁发的
有关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爆破材料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材料收、发、领、退手
续,按规定存放炸药、雷管。

第三条使用爆破材料的作业人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爆破作业时,严禁单人作业。

2、爆破必须采用一次点火爆破线路,不准用其它一路代替,禁止单点炮和
明火点炮。

3、按中段顺序由下至上,由内至外进行爆破,并严格爆破警戒的设置。

第四条爆破材料的运输,必须有押送人,公司外运输必须有公司保卫人员
押送,并严格遵守有关规程。

第五条各炸药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
建立人员出入库制度,搞好库内爆破材料的合理存放及防潮、防变质等管理工
作。

第六条对变质和过期、受潮失效的爆破材料禁止使用,并要及时销毁,销
毁时,必须将爆破材料品种、数量和销毁原因报保卫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经
审批同意后确定销毁方案,并报公司批准,方可进行。

tips:感谢大家的阅读,本文由我司收集整编。

仅供参阅!。

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正式)

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8543-35 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S306线石堤至永顺公路A3合同段(以下简称本项目)爆破工程及爆炸物品运输保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爆破工程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爆破安全的标准、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售抵押、赠送、私藏和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所有用于本工程中的爆炸物品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批准,方能进行采购、运输和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所称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本项目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某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某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某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是指针对高速公路上运输、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一、管理范围
对于在高速公路上运输、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该管理办法。

二、运输规定
1.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运输规定和标准,车辆必须具备相关防火、防爆设施和装备。

2. 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运输,如避免撞击、防止物品泄漏等。

3. 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车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三、储存和使用规定
1. 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必须有专门的库房和设施,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 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防火、防爆等措施,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3. 储存和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了解相关规定和操作方法,遵守安全规程。

四、事故应急处理
1. 对于发生火灾、爆炸或其他事故的情况,必须迅速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撤离,并报告相关部门。

2. 对于事故现场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尽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

3. 对于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处罚和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被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对于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将对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定的执行情况。

以上是某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和措施,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情况有所调整。

2023年某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2023年某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2023年某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防范火灾、爆炸事故,特制定本“2023年某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二、应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高速公路的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工作,包括运输企业、驾驶员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

三、易燃易爆物品的定义及分类1.易燃物品:指在常温下能够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自然燃烧,并有可能引起火灾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汽油、液化气、酒精等。

2.易爆物品:指能够在一定条件下突然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火药、炸药、雷管等。

3.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指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制作、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可能造成火灾、爆炸的物质。

四、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要求1.运输企业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的负责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2.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要求,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防静电装置等。

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车速,防止超载和超员。

3.驾驶员应符合相关驾驶员资格要求,并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和安全操作规程。

在驾驶过程中,要保持良好的状态,严禁吸烟、使用明火等。

4.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对易燃易爆物品运输车辆进行严格的监管,设立专门的检查站,加强对车辆的检查和抽查。

对于涉及违法违规的车辆,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紧急应急预案1.各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包括对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应对措施和逃生路径等。

同时,要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反应的能力。

2.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和设备,以及防火、扑救器材等,确保能够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3.每个运输车辆都应配备灭火器,并确保其有效性。

在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报警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

六、违法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责令整改、罚款、暂扣或吊销运输许可证、吊销驾驶证等。

某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某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某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防范化学品、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上运输、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各方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应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等手段,着重从源头控制和终端管理两个方面加强安全管理。

第四条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工作应由相关行政机关、公路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等共同承担,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合力。

第五条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应坚持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相结合,加强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救援,确保安全管理全程无缝隙。

第二章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和标识第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分类,并在运输、使用和储存过程中正确标识,以方便管理和应急救援。

第七条易燃易爆物品在运输车辆上应按照规定标识,包括标志和标签,并在运输车辆后方悬挂明显标志,以提醒其他车辆和行人注意。

第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在使用场所应明确标识,包括标志和标签,并配备灭火器材和应急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安全。

第九条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仓库中应分类储存,禁止与酸碱等其他物质混放,同时应设置防火防爆措施,如灭火器材、防火隔离设备等,以最大程度降低安全风险。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配备专职司机和随车安全员,确保车辆安全驾驶和紧急救援能力。

第十一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限速规定,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前,应提前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并按要求进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上发生易燃易爆物品事故或泄漏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处理,确保公路交通畅通和周边居民安全。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相应的许可证或执照,并按照许可范围和要求使用。

爆破材料的运送与存放管理

爆破材料的运送与存放管理

爆破材料的运输和储存管理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爆炸物可由爆破工处理或在爆
破工的监督下处理,由其他人运送。

2、收到的电雷管和炸药应分别包装在不同的固体非金属容器中。

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3、收到爆炸物后,必须直接送往工作现场,严禁中途停留。

4、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除爆破工和护送人员外,工作队员
不得同时上下,交接班和人员上下井时,严禁沿井筒上下。

5、爆炸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存放在由木材或
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特殊爆炸材料箱内。

6、炸药箱必须放置在爆破警戒线外,顶板必须完好、支护完整、
避开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

7、炸药和雷管应存放在特殊箱子中并上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炸药和雷管混装。

8、任何人不得在存放爆炸物箱的地方休息,更不准坐在爆炸材料
箱上。

9、防爆雷管应悬挂在干燥的地方。

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10、准备足够的炸药和泥浆进行全断面一次爆破,并将水灌入泥
浆中,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高速公路项目-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项目-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项目部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

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五条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项目部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制定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员。

第七条接受公安机关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储存第八条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九条储存、运输、使用爆破器材,必须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

获得许可后,凭《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第十条使用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

2024年爆炸材料的运送与存放制度样本(二篇)

2024年爆炸材料的运送与存放制度样本(二篇)

2024年爆炸材料的运送与存放制度样本为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性和规范性,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一、电雷管的运输必须由具备资质的爆破工作人员亲自执行。

炸药的运输可以由爆破工作人员独立完成,或在其监督下,由其他指定人员进行。

二、领取的电雷管与炸药应分别装载于坚实且非金属材质的容器中。

严禁将爆炸材料随意放置于个人衣袋等不安全位置。

三、领取爆炸材料后,应直接运送至指定的工作地点,中途不得停留或存放于其他位置。

四、在上下井过程中携带爆破材料时,除爆破工作人员及必要的护送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同一罐笼内上下。

严禁在交接班或人员上下井高峰时段沿井筒移动。

五、明确禁止使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等设备运送爆炸材料,以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

六、爆炸材料抵达工作地点后,炸药和雷管仍需分别存放于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爆炸材料箱内。

七、存放爆炸材料的箱子应置于放炮警戒线之外,且顶板稳固、支护完整的位置,并需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

八、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存放于加锁的专用箱内,钥匙由爆破工作人员随身携带,并严格禁止将炸药和雷管混合存放。

九、严禁任何人员在存放爆炸材料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得坐卧于爆炸材料箱上。

十、防爆型发爆器应悬挂于干燥地点,其钥匙由爆破工作人员随身携带,确保随时可控。

十一、需准备好足够全断面一次爆破所需的炸药、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将这些材料整齐地摆放在符合安全规定的地点,以备使用。

2024年爆炸材料的运送与存放制度样本(二)为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性和规范性,特对以下内容进行正式阐述:一、电雷管的运输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爆破工作人员亲自负责,而炸药的运输则可由爆破工作人员执行,或在其监督下由其他指定人员承担。

二、领取的电雷管与炸药,应分别装载于牢固的非金属容器中。

坚决禁止将爆炸材料随意放置于衣袋或其他不安全容器中。

三、领取爆炸材料后,应立即、直接送至作业地点,途中不得擅自停留或进行其他非指定活动。

四、在携带爆破材料上下矿井时,除爆破工作人员及护送人员外,其他工作队员不得在同一罐笼内上下,并严格禁止在交接班或人员上下井高峰时段沿井筒移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6553-33 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承赤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爆破工程及爆炸物品运输保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爆破工程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爆破安全的标准、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售抵押、赠送、私藏和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所有用于本工程中的爆炸物品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批准,方能进行采购、运输和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所称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本项目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六条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针对标段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法律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监理单位必须对爆炸物品的运输、销售、储存和作业进行检查,并做好文字记录,对危及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阻止。

第二章购买和运输第九条爆炸物品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物资,严禁自由买卖。

第十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爆炸物品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购买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此证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及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购买时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

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运输爆炸物品,由收货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批准证明;(二)运输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三)运输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时应急处置方法;(四)运输时间、起止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运输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爆炸物品时,凭此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采用道路运输爆炸物品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爆炸物品的装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要求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到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三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章储存保管第十四条爆炸物品必须设专库储存,不准任意存放,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爆炸物品的保管,并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进行储存。

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市区和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

仓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及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储存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须指定专人管理、看护。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内,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其他活动。

(四)交接班时必须对账交货和验收,发现短少,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具备临时存放的条件,并设专人看管、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及时清理出库,并及时予以销毁。

销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相关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章爆破作业第十八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爆破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爆破作业资质。

(二)进行的爆破作业是合法的生产活动;(三)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六)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爆破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爆破作业人员经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二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按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机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实施爆破作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所有通道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四条爆破前,由安全员和爆破员共同核定爆破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应超过当班的用量),双方签字并经领导批准后,由双人领料。

炸药、导火索可同时由一人领取,雷管要另一人领取,两个领料员相距不得少于二十米,不准在送药时吸烟、用火。

第二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如实记载领取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的姓名。

作业剩余的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须将领取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六条从事爆破施工的承包人必须编制《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书》,报总监办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七条硐室爆破、深孔爆破、控制爆破等大爆破所编制的《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书》必须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一)施工准备和施工方法,包括使用的设备、材料、机械的型号和数量、爆破方法等。

(二)施工组织,包括指挥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与责任、工作制度、施工顺序和进度。

(三)施工安全,包括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炮孔或药室验收制度、炸药装填工艺和要求,爆区警戒方法、制度、起爆顺序。

(四)预防事故的措施,包括防塌方、防高坠、防触电以及防尘、防毒、防早爆等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爆破员职责:(一)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知所使用的爆炸物品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和公安机关的检查、考核。

(二)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必须在当天退回仓库,防止丢失和被盗。

(三)加工炮头、改装药卷(药包)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禁在放炮现场或库房内加工。

对失效变质或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炸物品,应拒绝使用。

(四)装炮、点炮(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服从统一指挥,并协助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二十九条爆破作业时,由专职安全监督员检查指挥。

安全员的职责是:(一)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

(二)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章。

发现事故隐患应报告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及时消除,保证安全。

(三)督促爆破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装炮、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四)督促仓库保管员按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保证帐货两对头。

(五)负责组织好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

(六)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安全机关报告,并协助追查、破案。

第三十条爆破作业不再使用爆破物品时,须将剩余的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处理。

第三十一条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一)有边坡塌落危险的。

(二)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三)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

(四)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五)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六)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

(七)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第三十二条爆破承包人在爆破后应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应遵守如下规定:(一)爆破后必须等待被爆破物体倒塌稳定以及有毒气体降到允许浓度之后,检查人员方准进入爆破现场检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