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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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浙教办教材〔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教材〔2024〕2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发挥教材铸魂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材〔20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选用范围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校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三科国家统编教材统一使用,其他教材应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

其中,国家课程教材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国家课程地方管理的教材、地方课程教材、地方专题教育材料在《浙江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

普通高中选用境外教材的,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选用主体(一)选用单位。

我省小学教材选用工作以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单位进行,初中和普通高中教材选用工作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进行。

鼓励教育质量高、管理能力强的普通高中学校,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以学校为单位选用,并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选用机构。

选用单位应组织成立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

严禁教材及其配套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人员,以及其他与所选教材及其配套教辅材料利益相关人员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

三、进一步规范选用程序(一)制定方案。

选用单位须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订选用工作实施方案,并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教材选用公告,征集教学用书目录中相关学科教材,进行资格审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指导意见(2014版)》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指导意见(2014版)》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指导意见(2014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9.28•【字号】浙教基〔2014〕113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指导意见(2014版)》的通知浙教基〔2014〕11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适应我省高考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需要,进一步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加强对学科教学的专业引领和指导,省教育厅组织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在研究相关课程标准和教科书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适当调整(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教基〔2014〕109号)及《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浙江省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指导意见(2014版)》(以下简称《学科教学指导意见(2014版)》)。

其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3个学科因未作调整,仍沿用《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学科教学指导意见(2009版)》。

现将新制定的《学科教学指导意见(2014版)》按学科汇编成册,印发给你们,请从2014级高中新生起始教学开始遵照执行。

《学科教学指导意见(2014版)》是学科教学、学业评价、高考的基本依据,各地要将其及时转发给各普通高中学校。

各普通高中学校和广大教师应切实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认真依据《学科教学指导意见(2014版)》开展教学,尤其要注意区分教学内容“基本要求”与“发展要求”,合理控制教学进度、教学内容和难度,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大力促进学生有选择、有个性地发展。

附件:1.浙江省普通高中语文学科教学指导意见(2014版)(略)2.浙江省普通高中英语学科教学指导意见(2014版)(略)3.浙江省普通高中数学学科教学指导意见(2014版)(略)4.浙江省普通高中思想政治学科教学指导意见(2014版)(略)5.浙江省普通高中历史学科教学指导意见(2014版)(略)6.浙江省普通高中地理学科教学指导意见(2014版)(略)7.浙江省普通高中物理学科教学指导意见(2014版)(略)8.浙江省普通高中化学学科教学指导意见(2014版)(略)9.浙江省普通高中生物学科教学指导意见(2014版)(略)10.浙江省普通高中技术学科教学指导意见(2014版)(略)浙江省教育厅2014年9月28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学业指导和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学业指导和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学业指导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浙教高教〔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学业指导和管理的意见浙教高教〔2014〕60号各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使命,严格学生学业管理是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本着把对学生学业严格管理贯穿始终和关心帮助指导贯穿始终的精神,现根据有关规定,对加强和改进学生学业管理与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新生入学教育。

入学教育应突出校规校纪、学业修习及管理, 突出专业教育和职业生涯规划,突出加强自我管理等内容, 让学生充分了解学校要求,自觉履行学生职责,严格遵守校纪校规,科学规划自己的学业学习。

新生入学教育应安排足够的时间予以保证。

学校应建立对二级学院等基层教学机构新生入学教育的检查考核制度。

二、科学制定专业培养标准。

学校要从自身定位出发,分类制定专业培养标准,并形成动态修订机制。

专业培养标准须符合国家要求、社会需要和学校特色,应与学校的招生宣传相一致,做到具体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教师要严格按培养标准施教,学生要严格按培养标准学习。

学生须全部完成学校规定学习任务,达到培养合格标准才准毕业。

经考核评价未达到培养合格标准的学生,须重修课程或延期毕业。

三、强化课内外管理。

加强对学生课堂学习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的管理,严格纪律,严格考核。

学生课堂及各类实践教学表现须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

对违反课堂及实践教学纪律的学生,按规定扣减平时成绩。

学校要增强实践教学的整体设计,强化教师对学生实践教学的指导,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四、改革考核评价。

推广形成性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模式,鼓励多种形式的课堂考核方式。

合理确定与审核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重,增加课堂表现、平时测试、作业测评等在成绩中的比重。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时间:2005-09-05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考试合格或免试保送的学生,经我校录取,方能入学。

第二条新生应凭浙江大学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上的有关信息与身份证上的必须相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方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实行四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冬、春、夏4个学期。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

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在秋学期和春学期。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教材建设管理办法

学院教材建设管理办法

学院教材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知识载体,是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基础。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材建设,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材建设作为课程建设的核心,是一项长期的教学基本建设任务。

各教学单位要把教材建设作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长抓不懈。

教材建设工作包括教材规划、教材选用及教材研究与评价、重点教材建设等。

第三条教材建设工作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教材建设的政策;以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为依据,以编写优秀教材、特色教材,选用优秀教材为重点,全面提高教材建设与管理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材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教材建设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教材建设的研究、咨询、指导工作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承担,其主要内容包括:1.审议各学院教材建设规划,制订学校教材建设规划;2.负责全校各专业选用教材、自编教材,教材质量监控和优秀教材使用中的重大问题审议;3.教材评价分析,使用效果调研、论证;4.指导和组织教材建设相关的学术研讨、交流活动;5.教材建设立项审议。

第六条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统筹本单位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

其工作内容包括:制定本学院教材建设规划;审议推荐选用教材,上报教材选用情况报表;组织本院教材质量评价工作,完成教材质量评价总结,开展教材建设与研究工作。

第三章教材建设应遵循原则第七条重点原则。

教材建设应根据各学院各学科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根据我校课程建设的目标,扶持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精品(重点)课程建设的配套教材出版,促使它们成为我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成果。

第八条创新原则。

教材建设应鼓励创新,避免重复建设。

应扶持符合教学需要、反映学科新成果、结构合理、教学改革力度较大、较好地反映当代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以及优秀成果,与现有教材相比有明显特色的教材出版。

第四章重点教材建设项目第九条学校开展校级重点教材立项建设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建设期一般为两年。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浙教计〔2007〕77号•【施行日期】2007.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教计〔2007〕77号各高等学校: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通知如下:一、创新德育模式,培养“四有”新人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师生头脑,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深入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诚信教育,构建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浙江高校特色的大学生德育体系,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一)加强德育主渠道建设。

制定并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建设20门省级精品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每年开展“精彩一课”评选。

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科建设,加大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硕士点建设力度,重点培养10名学科带头人和一批骨干教师,每年单列安排30个左右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省级研究课题。

深入开展重大主题教育活动,健全领导干部联系高校制度、向大学生作形势报告制度。

建立大学生形势政策讲师团、形势政策资源库、形势政策资源网站。

(二)强化德育阵地建设。

加强网络阵地建设,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

每两年一次评选文明办网示范单位和优秀主题教育网站。

健全网上监控、网上阅评、网上评论“三位一体”的网络舆论管理机制。

加强班级、公寓等德育阵地建设,发挥学生社区、公寓的育人功能。

建设100个省级社会实践基地,培育一批社会实践品牌项目,使每一位大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一次以上由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浙江省高校教育培养成本审核指南

浙江省高校教育培养成本审核指南

浙江省高校教育培养成本审核指南前言为规范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一、总则1.1 目的规范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为教育经费投入、学费收费等提供依据。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

二、成本核算原则2.1 全面性原则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应当覆盖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全部合理支出。

2.2 相关性原则教育培养成本的核算应当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相关。

2.3 重要性原则对教育培养成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应当予以考虑。

2.4 客观公正原则教育培养成本的核算应当客观公正,不得人为操纵。

三、成本核算内容3.1 教学支出包括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教学设施设备购置及维修等支出。

3.2 专业建设支出包括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支出。

3.3 管理支出包括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支出。

3.4 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公用事业费等支出。

3.5 其他支出包括学生活动、安全稳定等支出。

四、成本核算步骤4.1 确定核算对象按学历层次、学习形式、学科门类等分别核算。

4.2 确定核算期间一般以学年度为核算期间。

4.3 收集核算数据按支出功能分类收集核算数据。

4.4 分摊计算成本对共享性支出按适当的分摊方法计算分摊至各核算对象。

4.5 汇总成本数据汇总各核算对象的教育培养成本数据。

五、监督管理5.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制度。

5.2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的监督指导。

5.3 审计部门可以对学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3.11.20•【文号】教高厅〔2023〕1号•【施行日期】2023.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教高厅〔20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现将《“十四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23年11月20日“十四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自主知识体系、学科专业体系、教材教学体系建设,全面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系统构建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高等教育本科规划教材体系,支撑服务高等教育走好高质量人才自主培养之路,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教材国家事权,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服务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站稳中国立场,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注重守正创新,推动学科交叉、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为建设教育强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坚强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价值引领。

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心怀“国之大者”,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强化教材育人理念,为培养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提供坚实支持。

坚持需求导向。

紧密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扎根中国大地,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支撑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浙教计〔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浙教计〔2009〕58号各省属高等学校,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工商管理局、社会和劳动保障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高校校办企业不断发展,在推进产学研合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带动相关行业技术进步,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通过投资回报,拓展了高校筹措经费渠道,为弥补学校办学经费不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校办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体制不顺、产权不清晰、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有的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比较混乱。

为有效加强高校校办企业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0〕10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普通高校校办企业规范化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校办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安全防范原则。

各高校必须成立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统一行使出资人责任,在学校与企业之间设立“防火墙”,理顺学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规避高校直接投资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二)产学研相结合原则。

各高校投资举办企业要以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为目的,主要通过专利等技术成果参与创办科技企业。

投资收益反哺、支持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促进办学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

通过完善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加强对外投资资产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规范经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积极稳妥原则。

教育部关于对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予以确认的通知-教发函[2004]373号

教育部关于对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予以确认的通知-教发函[2004]373号

教育部关于对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予以确认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对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予以确认的通知(教发函[2004]373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要求重新确认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等17所独立学院的请示》(浙教计〔2004〕171号)和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8号,以下简称8号文)和《教育部关于对各地批准试办的独立学院进行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工作的通知》(教发函2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你省对现有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民办二级学院进行检查清理的实际情况,现对基本符合要求的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浙江林学院天目学院、温州医学院仁济学院、浙江中医学院滨江学院、杭州师范学院钱江学院、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温州师范学院瓯江学院、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嘉兴学院南湖学院予以确认。

二、经此确认后,我部还将按照8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已确认的独立学院的办学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其办学资格进行年审。

根据抽查或年审的情况,对不符合8号文规定的,将继续采取措施责令其整改或取消其独立学院的办学资格。

三、望你厅继续加强对独立学院的领导,定期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的评估意见,进一步落实8号文的有关精神,加大社会资金的投入力度,尽快充实办学条件,充分发挥优质普通高等学校的人才资源等优势,确保独立学院试办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校课程设置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3]46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校课程设置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3]46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校课程设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校课程设置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3〕46号)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精神,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稳步推进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针对前阶段课程改革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现就切实做好普通高中学校课程设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得在高一年级提前文理分班普通高中学校要建立和实施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加强人生规划教育,不得在高一年级提前实行文理分班。

二、必修课程的并开科目不得超过8门除每学期必须开设思想政治、体育与健康、艺术等必修课程之外,普通高中学校应统筹必修课程开设时间和数量,减少并开科目。

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11门科目中,并开科目不得超过8门。

三、每周课堂教学时间不得超过26小时普通高中学校应严格控制每周课堂教学时间,每周课堂教学时间不得超过26小时,即每周35课时(按每课时45分钟计)或者每周39课时(按每课时40分钟计)。

列入课表的固定的自修课、活动课也属课堂教学时间,严禁周末和节假日补课。

四、每个学科必修课程周课时不得超过4课时普通高中学校应该遵循教育规律,反对盲目增课时赶进度。

各学科必修课程教学时间应与该学科必修学分相对应,每个学科必修课程周课时不得超过4课时。

以下为普通高中必修课程总课时及周课时建议表,供参考。

浙江省普通高中必修课程开设建议表必修内容科目模块学分总课时周课时(建议)语文5101803(约3.5学期)或4(2.5学期)外语5101803(约3.5学期)或4(2.5学期)数学5101803(约3.5学期)或4(2.5学期)思想政治481442(4学期)历史361083(2学期)或2(3学期)地理361083(2学期)或2(3学期)物理361082(3学期)或3(2学期)化学361082(3学期)或3(2学期)生物361083(2学期)信息技术24722(2学期)通用技术24722(2学期)艺术或音乐、美术361081(音乐或美术隔周或隔学期开设)体育与健康6122162(6学期)专题教育2361(2学期)说明:本表中每节课以45分计。

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试行)

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试行)

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试行)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试行)一、宗旨1、贯彻国家教育部“十三五”规划要求,加强教材研究、编写和选用,实施规范化管理,推动精准、细致、充分的教材发挥作用。

2、加强教材的管理,提高教材的质量,优化教学环境,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二、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高等学校的教材研究、编写和选用工作,以及集中采购、核心教材使用及使用规范等相关内容。

三、原则1、科学原则:依据国家教育部和省、市政策,引领学科发展,深入研究教材内容,促进学科深度、宽度和质量跨越式发展。

2、评价原则:依据有关正确的评价标准,采用中外先进的评价模式,开展科学的教材改革及管理,严格制定教材选用标准,合理、公正评比。

3、创新原则:把握文化发展趋势,融入创新思维,开辟多元化、多层次的学习渠道,研究新型、多媒体教材和新技术等,为推动教育教学创新发挥重要作用。

四、具体工作1、编写和审核:从专业门类、课程内容、学生能力等多个方面,编写高质量教材,审核教材的可行性、准确性和实效性,以保障教材的质量。

2、集中核心教材的使用:实行专业划分,分批集中采购,然后将教材按照各种标准分发给各学院使用。

3、科学测评:高校要进行公开评审和持续测评,检查教材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充分激发教材的活力,根据效果及时进行调整和变更。

4、建立教材使用规范:根据教学的特点,建立教材使用规范,确保教材正确选用,有效使用,完善管理,同时及时组织检查和处理教材库存。

五、执行1、校方要高度重视教材选用工作,制定章程制度,并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研究、编写、审定和使用教材与之相关的事宜。

2、对采取符合教改要求的教材,教师要坚持学科教学特点,用教材方便性、实际性和创新性灵活开展教学活动,提高学习效果。

3、研究生院要根据本科教材的评价结果,制定学科建设计划,合理编写研究生教材,提高教材的质量。

4、学校要定期开展各类培训,加强教师的教材技能,进一步提高教材的使用水平。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学习,积极实践,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学生管理制度第四条学生管理制度包括:(一)入学教育:学校应组织新生入学教育,使学生了解学校的基本情况、规章制度和校园文化,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集体观念。

(二)思想政治教育:学校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学业管理: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业的管理,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四)学生资助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及时资助。

(五)学生奖惩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对违反纪律的学生给予处分。

(六)学生宿舍管理:学校应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保障学生住宿安全、卫生、舒适。

(七)学生社团管理:学校应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三、学生权益保障第五条学校应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六条学生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奖学金、助学金等。

第七条学生有权对学校的管理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应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

四、学生违纪处理第八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应按照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学生受到处分后,学校应进行教育引导,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第十条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教材回收管理规定细则(3篇)

教材回收管理规定细则(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教材管理,提高教材利用率,降低教材浪费,规范教材回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教材回收原则1. 坚持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提高教材利用率。

2.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教材回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三、教材回收范围1. 本校师生使用的各类教材,包括教科书、辅助教材、参考书籍等。

2. 学校图书馆、实验室、教学研究室等教学辅助部门使用的教材。

3. 其他经学校批准回收的教材。

四、教材回收流程1. 教材回收时间:每年春季学期结束后,秋季学期开学前进行教材回收。

2. 教材回收方式:(1)学生自愿回收:学生可将闲置教材带到回收点进行回收。

(2)班级回收:班级负责人负责组织本班学生回收教材,并及时上交至回收点。

(3)教师回收:教师将不再使用的教材上交至学院办公室,由学院统一回收。

3. 教材回收点设置:(1)教学楼:在教学楼入口处设置教材回收箱,供学生自愿回收。

(2)图书馆:在图书馆入口处设置教材回收箱,供学生自愿回收。

(3)学院办公室:由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回收教师教材。

4. 教材回收流程:(1)学生自愿回收:学生将教材放入回收箱,回收点工作人员进行登记。

(2)班级回收:班级负责人将回收的教材整理后,上交至回收点,回收点工作人员进行登记。

(3)教师回收:教师将教材上交至学院办公室,由学院统一回收。

五、教材回收处理1. 教材回收后,由学校图书馆、教务处等部门进行分类、整理。

2. 对可再利用的教材,进行消毒、修补后,再次投入教学使用。

3. 对损坏严重、无法再利用的教材,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六、教材回收奖励1. 对积极参与教材回收的学生和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

2. 对班级回收工作表现突出的班级,给予一定的奖励。

3. 对学院回收工作表现突出的学院,给予一定的奖励。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浙江省“十四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规划教材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浙江省“十四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规划教材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浙江省“十四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规划教材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浙教办函〔2024〕198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浙江省“十四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规划教材目录的通知浙教办函〔2024〕198号各本科高校:根据《“十四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建设实施方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十四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第一次推荐遴选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十四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省级和国家级规划教材第一次推荐遴选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经学校推荐、省级评选、结果公示等程序,确定“十四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省级规划教材(以下简称省级规划教材)646种。

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省级规划教材标识。

省级规划教材再次印刷时,封面实行统一标识,并在封面左上角标注“浙江省‘十四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规划教材”字样。

该统一标识和字样为省级规划教材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范围使用。

二、实行定期更新修订制度。

省级规划教材严格落实“原则上每四至五年至少修订一次”的要求。

教材修订更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教材管理文件要求,做好内容审核把关工作。

对于未按要求及时修订、主要编写者被发现存在师德师风和学术不端等问题,出现重大负面影响事件、教材出版或印制发行违规以及出现《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有关情形的教材,将责令退出省级规划教材目录,不得继续使用省级规划教材统一标识,并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三、巩固规划教材建设成果。

各高校要以此次遴选省级规划教材为契机,牢固树立“质量为王”理念,聚力打造更多培根铸魂、启智增慧的精品教材。

要制定和落实省级规划教材建设的支持和保障措施,做好省级规划教材的选用工作,充分发挥省级规划教材建设成果的辐射引领作用。

《浙江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全面提高中小学教材质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浙江省中小学选用和使用的国家课程教材、编写出版的地方课程教材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

第三条中小学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统一使用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的教材。

第四条地方课程教材分为通用和专题两类。

通用地方课程教材是指省内中小学普遍适用的,一般为综合性的教材;专题地方课程教材是指供省内中小学选用的,国家有要求而省级通用地方课程教材没有涵盖的或体现某一地域特色的专题教材。

第五条国家实行中小学教材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选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中小学教材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分级管理。

第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省内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市、区)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

组织好国家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工作,确保全面有效实施。

负责地方课程教材规划、开发、审核和管理。

组织开展教学指导、骨干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加强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审核、管理、研究队伍建设,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县(市、区)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负责校本课程教材质量把关。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学校课程教材工作,加强校本课程监管,构建学校间共建共享机制。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校本课程教材。

校本课程教材确需编写出版的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不得跨校使用。

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的编写、选用和使用,促进
教材素质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教材,是指在高等学校实施教学活动时,用于指导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书籍、资料和其他教学材料。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的编写、选用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学为本,以提高教学质量为宗旨,遵循教学过程和教学要求,突出教学内容的实用性、科学性和创新性。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的编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组织开展,由专家组成的教材编写组负责编写。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的选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组织开展,由专家组成的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选用。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的使用,应当遵循教学计划和教学
要求,科学合理使用,加强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的编写、选用和使用,应当经过专
家评审,确保教材质量。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
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4.05•【字号】浙教基〔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教基〔2006〕60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按照教育部部署,我省将从2006年9月起进行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

为切实做好第一阶段的新课程实验工作,保证课程改革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是基础教育的一次深刻变革,涉及面广,任务重。

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组织广大教育行政干部、教学研究人员、教育科研人员和普通高中校长、教师深入学习《工作方案》,进一步提高对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目的、意义的认识,增强参与高中课改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明确高中新课程的目标、内容和结构,正确把握新课程实验的实施程序和管理要求,为启动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二、积极稳妥,务实创新。

各地要坚定改革方向,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创造各具特色的实践经验。

要加强研究新课程实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求做好实验工作的有效方法,保持正常教学秩序,努力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要加强师资培训,坚持“全员培训”和“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认真完成每一位教师的岗前培训任务。

三、加强领导,保障落实。

各地要加强对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领导,统筹组织协调做好本地区新课程实验工作。

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充实完善图书、仪器、设备和用房,根据需要设立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专项经费,保障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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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教材管理和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校教材是指供普通高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高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牢牢把握教材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引导学生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第四条高校教材要紧紧围绕国家及我省的重大战略,结合我省产业发展特色、高等教育发展目标、学科专业优势,以“提升质量、增强服务、强化特色”为发展理念,以建设具有浙江特色的精品教材为工作抓手,助力我省加快推进“高教强省”战略,- 1 -为我省“两个高水平”和“重要窗口”建设培养更多高素质人才。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教育厅负责落实国家高校教材建设和管理政策,指导和统筹本省高校教材工作,建立健全教材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所属高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其他省级有关单位指导、监督所属高校教材工作。

第六条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教材建设相关政策,成立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落实专门教材管理机构,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本校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评价、检查等工作。

高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教材规划第七条省教育厅根据所属高校学科优势与特色,推进省级规划教材建设,定期发布省级规划教材目录。

第八条省级规划教材采取编选结合方式,重点组织编写和遴选德育统编教材、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以及适应国家和省发展战略需求的相关学科紧缺教材,组织建设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的新形态教材。

第九条高校须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制定4-5年为一周期的学校教材建设规划。

第十条一般高校以选用教材为主,综合实力较强的高校应- 2 -发挥学科优势,将编写教材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高校要将教材研究基地建设、教材编审人才培养、教材成果考评、教材建设经费等纳入学校教材建设规划。

第四章教材编写第十二条教材编写依据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教材编写必须保证教材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和先进性,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教学适用性。

第十四条教材编写应结合浙江省高等教育发展目标及需求,着力培育、打造一批全国领先、使用广泛的精品教材。

第十五条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所在单位公示。

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

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

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 3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六条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

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

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

主编须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为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七条高校教材须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教学使用反馈等,及时进行修订,充实新的内容。

建立高校教材周期修订制度,原则上按学制周期修订。

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十八条高校要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支持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

强化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编审队伍建设,按照政治立场坚定、专业造诣深厚、教学经验丰富、熟悉教材建设规律的要求培养哲学社会科学教材建设团队。

- 4 -第十九条做好对外教材建设。

发挥我省高校学科优势,支持优秀教材走出去,扩大国际影响力,用教材向世界讲述浙江故事、传播浙江文化。

第五章教材审核第二十条高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

省级规划教材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还应送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

高校审核本校组织编写的教材。

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出版机构或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审核。

第二十一条教材审核要严把政治关、学术关。

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学术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学术导向以及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二十二条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和一线教师等。

高校组织教材审核时,校外专家应占一定比例。

审核人员须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客观公正,作风严谨,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三条教材审核采用个人审读与会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相关材料应存档。

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 5 -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

具体审核程序由负责组织审核的机构制定。

自然科学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

第六章教材选用第二十四条高校是教材选用工作主体。

高校成立学校教材选用工作机构,负责本校教材选用工作,制定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教材选用标准和程序。

学院(系)是教材选用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成立教材选用工作机构和相关学科(专业)专家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应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五条教材选用遵循以下原则:(一)凡选必审。

高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院(系)审核、校级审定。

主要对选用教材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学术取向等进行全面审核把关。

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必须经学校党委进行政治把关。

(二)质量第一。

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如无上述教材,则应优先选用同类高校公认共选的、近三年新出版的通用教材,或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三)适宜教学。

符合本校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便于开展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 6 -(四)适时更新。

教材选用既要保持相对稳定性连续性,也应结合学科发展及专业调整情况,选用最新版本教材。

(五)公正公平。

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坚持集体决策,经专家审读、提出意见后,召开审核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思想政治理论课统一使用国家统编教材。

落实教育部关于马工程重点教材的工作部署,加强马工程重点教材使用情况督查,提高马工程重点教材的课程覆盖率和教材使用率。

第二十七条教材选用结果实行公示和备案制度。

经学校教材选用机构审定后,教材选用结果在本校网站上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支持保障第二十八条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高校教材建设,重点支持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契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优秀教材,全国领先、使用广泛的精品特色教材,新专业紧缺教材及薄弱领域的教材建设。

第二十九条把教材建设作为高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纳入“双一流”建设和评估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体系,纳入高校教学评估等考核范畴。

- 7 -第三十条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

承担省重点规划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厅局级科研课题。

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教材编审工作纳入所在单位工作量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一条加强教材信息化建设。

建立“浙江省教材建设服务系统”,促进教材管理工作信息化、现代化、规范化。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高校教材的研究。

成立省级高教教材研究中心,鼓励各高校建立教材研究基地。

第三十三条高校党委要加强对本校教材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定期研究部署本校教材管理工作;落实专门机构负责教材管理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加大投入,保障教材编写、审核、管理、研究的队伍建设。

第八章检查监督第三十四条省教育厅负责对高校教材工作开展检查监督,对高校教材建设情况开展定期调查、统计和评估。

相关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考评体系。

各高校要建立和完善教材质量监控及评价机制,建立教材使用效果的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教材使用情况和相关数据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8 -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单位或个人私下向学生推销教材。

(九)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浙江省”等字样。

(十)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省教育厅联合出版管理、市场监督、纪检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教材出版、印刷、发行、采购、使用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提高教材编印质量,规范教材选用程序,加强教材使用过程管理,确保优质教材资源进课堂。

- 9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在高校实际教学中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原则上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高校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本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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