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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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 证明

证据法学 证明
第六讲 证明
一、证明的概念 证明主体) (证明主体) 二、证明对象
一、证明的概念
• 第一种观点
传统的大证明概念, 传统的大证明概念,认为诉讼中的 概念 证明是指特定的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在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 在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证据 来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来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贯穿整个诉讼) (贯穿整个诉讼)
• 证明的主体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 证明的主体就是人民法院、 主体就是人民法院 察院和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 察院和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被害人、自诉人、 告人、被害人、自诉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附带民事 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这些诉 讼参与人的辩护人和代理人。( 。(民 讼参与人的辩护人和代理人。(民、 行政 )
• 多项选择 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 多项选择: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 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 审理中, 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 证明? 年试卷二第69题 证明?(2008年试卷二第 题.) 年试卷二第 • A.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 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 事实 • B.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 C.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 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 件基本事实 • D.石某的精神状态 石某的精神状态
• 为什么要研究证明对象?
(二)实体法事实
• 1、刑事诉讼中的实体法事实,《解释》52条 、刑事诉讼中的实体法事实, 解释》 条 (1)被告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行 )被告人的身份( ) 为是否存在( ) 为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 告人实施(4)被告人有无罪过, 告人实施(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 动机、目的(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 动机、目的(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 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 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6)被告人的 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 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7)被告 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的或 者酌定从重、从轻、 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 处罚的情节( ) 处罚的情节(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 事实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1.证据法学:是指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学学科2.证据法:是指规定如何收集和运用证据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相关事实的法律规范。

3.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4.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5.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6.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7.证据材料:凡是未经查证的各种证据形式都称为证据材料。

9.证据制度:具体包括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提供、质证、证据的审查判断等内容。

10.证明:是指执法和司法中的证明。

就“过程”而言,证明是指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的心证形成过程。

就“结果”而言就是指证明对象得到证实或者确信要证明事实为真实的状态,也就是指运用证据确认案件真伪。

11.证明对象,又称为证据标的、证据客体、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证明活动所指向的客体,此客体即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实的案件事实。

12.证明责任:是指诉讼中的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14.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

(三种情形:显著的事实、人民法院职务上所已知的事实、当事人之间无争执的事实。

)15.证人:知晓案件的有关情况而向司法机关承办案件的有关人员陈述案件情况的人。

16.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

18.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19.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证据法之司法证明的环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证据法之司法证明的环节
勘验、检查
主体: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行政执法人 员
对象:现场、物证、实体、活体 勘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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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实验
模拟实验 解Biblioteka 的问题感知能力 行为能力 物质属性 事件发生的条件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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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
概念
用适当的方式和手段将已经发现或提取的证 据固定下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执 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证明或 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
权利型取证
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开展的非强制性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做法。
依据事务是否经过委托
本调查
由承担取证义务的主体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做法。
受托调查
某人本来不承担取证义务,在接受他人的委托后而收集和保全 证据的做法。
依据法律规定不同
询问、讯问、辨认、搜查、勘验、检查、调查实施、鉴定 以及保全方法等
从举证责任角度 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法官的指定,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或者向对 方当事人提出证据,逾期将承担相应责任的时限制度。
从比较民事诉讼角度 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须在一定阶段或一定期间内提出证据,而 没有法定的阶段或者期间内提出证据,当事人便丧失提出证据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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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 期限内提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 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
……
实物证据的举证与质证,与此略有不同。
补充问题:在交叉询问中能否使用“诱 导性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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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五、认证
认证的概念
认证主体:法官(其他司法人员;合议庭?) 认证对象:证据(案件事实?) 认证内容:可采性与证明力
认证方式
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庭前认证) 个人认证与合议认证 直接认证与间接认证 单一认证与综合认证 口头认证与书面认证 一步认证与两步认证

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

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

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在法学领域,证据和证明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证据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事实真实性的具体材料或信息。

证明则是指通过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某个事实或主张。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的概念、种类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证据的概念与种类证据是在法律诉讼中,为证明某个事实真实性而提供的材料或信息。

根据其来源与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文书、文件等能够以文字形式载明某种情况的证据。

例如合同、公函、报告等,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来支持相关主张的书证。

2. 物证:物证是指有形的对象或物品,可以直接或间接证明某种事实。

比如案发现场遗留的物品、被害人留下的物品等,都可以作为物证来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明。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由第三方作为证人作出的口头陈述。

证人的证言可以提供关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对于法官来说是评估案情的重要参考。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专业鉴定机构或专人对特定事物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关的结论。

鉴定意见是在一些科学技术无法直接证明的情况下,提供客观、专业的证据。

5. 印证:印证是指根据一些特定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征,来推定其他相关事实的证据。

比如血迹、指纹等可以用于推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这些都属于印证的范畴。

二、证明的概念与方法在法学中,证明是指通过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某个事实或主张。

证明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以达到说服法庭或仲裁机构接受相关主张的目的。

1. 直接证明:直接证明是指通过直接的证据来支撑和证实某个主张。

例如,通过合同书面文件可以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 间接证明:间接证明是指通过推理和推断的方式,由存在的证据推出另外一种事实或主张。

例如,通过物证和证人证言,可以间接证明被告有罪。

3. 推定证明:推定证明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普通常识,由某种可证明的事实推定出另一种无法直接证明的事实。

例如,根据被害人遗留的物证,可以推定嫌疑人曾经在案发现场。

证据的证明与认定

证据的证明与认定

证据的证明与认定在司法领域中,证据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是法庭人士用来了解案件事实,并作出最终判决的基础。

然而,要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并进行正确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

本文将探讨证据的证明与认定的方法和原则。

一、直接证据的证明与认定直接证据是指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眼见发生的事件、物证等。

直接证据的证明和认定相对较为简单,一般通过调查取证、调查笔录和物证鉴定等方式来完成。

在证据的证明过程中,调查取证是关键环节。

相关人员应当调查案件现场,搜索可能有关的证据。

他们需要详细记录现场情况,包括场地、物品、人员等,以便在后续认定过程中提供参考。

物证鉴定是另一个重要环节。

法庭可委派专业鉴定人对物证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相关性。

鉴定人将根据科学的方法和专业知识出具鉴定报告,法庭依据该报告来认定证据的有效性。

二、间接证据的证明与认定间接证据是指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通过推理和推断来得出结论的证据,例如证人陈述和相关记录等。

间接证据的证明和认定相对更为复杂,需要更多的调查和分析。

证人陈述是间接证据中常见的一种形式。

证人可以提供对案件事实的个人观点和经历,但其证词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不完全性的问题。

因此,法庭需要对证人进行严格的调查和交叉询问,以确保证词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相关记录也可作为间接证据的证明和认定依据。

这包括各种书面文件、影像资料、通信记录等。

法庭将对这些记录进行解读和评估,以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和权威性。

三、证据链的建立与质证为了证明证据的可信度和确凿性,建立证据链是必要的。

证据链是把各个证据环节连接起来,形成一个完整且连贯的证据体系。

法庭通过质证的方式,将证据链传递给评判人员,使其能够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质证是通过询问和交流的方式,将证据呈现给法庭和评判人员。

询问的对象可能是证人、专家鉴定人、被告等。

质证过程中,通过逐一呈现证据,进行答辩和辩论,帮助法庭全面理解案件事实,并作出准确的认定。

证据法学-第六章证明对象

证据法学-第六章证明对象

一审法院依据县医院的病情诊断书,认定周某的行 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 不服判决,提起上述,二审法院进行司法法医学鉴 定,结论为:“颅骨单纯性骨折。”
问:证据事实是什么?证据事实能够称为证明对象 的范围?
证据事实,也就是证据本身所记载和反映的事实 能否成为证明对象,也是一个学术界颇有争议的 问题。对此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量刑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进行的,其所要解决的 问题主要在于:对犯罪分子应否量刑、应判处 何种刑罚并当如何确定刑期。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影响量刑的事实为情节 事实,情节事实又分为法定情节事实和酌定情 节事实。
法定情节事实具体包括: 1.从重处罚的事实 2.加重处罚的事实 3.从轻处罚的事实 4.减轻处罚的事实 5.免除处罚的事实 除上述法定情节事实外,酌定情节事实也需
要件; (3)何时——犯罪的时间,属于客观方面
的要件; (4)何地——犯罪的地点;
(5)何种手段——犯罪方法,属于客观 方面的要件;
(6)何种行为——犯罪行为方式;
(7)何种危害后果——犯罪行为造成的 损害,属于客观方面的要件。
二、有关罪行轻重的量刑情节的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量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 法裁量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第六章 证明对象
第一节 证明对象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本章导学
证明对象是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把握证明对象的概念、 特征和确定证明对象的意义。
在不同的诉讼中有不同的证明对象,应当结 合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各自的任 务和特点来理解三大诉讼中证明对象的具体 范围。

证据法学概论第五章 证明的基本问题

证据法学概论第五章  证明的基本问题
文书提出义务主要分为令对方当事人(相对人)提出文 书和令案外第三人提出文书两种义务类型,所以,文书 提出义务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要件即对方当事人 或第三人、对基本事实(待证事实)具有重要影响、承 担举证负担的当事人的申请三个要件,严格说来,法院 不能依职权令相对人或案外第三人提出证据。
比较法中的文书提出义务
二、当事人文书提出义务的情形 三、第三人文书提出义务的情形
四、证明负担动态论
当事人请求依其主张为裁判,必须就其主张事实 即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证明的负担。如果当事人 想要达到依其主张为裁判的诉讼目的,必须就其 主张的特定、必要、关联的待证事实,在法律规 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及时 主张该证据方法,并在法庭审理时,向法庭提出 该证据方法,并进行必要的证据辩论。如果不能 举证或举证不能达到证明程度,则应当负担不能 依其主张裁判的危险后果。可见,证明负担是一 个动态过程,伴随着当事人的举证、抗辩、再举 证、再抗辩……的一系列诉讼行为而展开的。
B三重含义:提出证据的负担;证明所主张的 事实成立的负担;承担不利裁判后果的负担。
三、证明负担的法律性质 (一)权利说 (二)义务说 (三)效果说 (四)诉讼法上观念说
证明负担(burden of proof),是特定的法律效果发生或不 发生,所必需的事实存在与不存在,发生事实认定真伪 不明情形时,当事人一方因这一事实处在不明状态,将 受不利益的判断,为避免这一不利益的判断所产生的法 律后果,必须就该事实提出有关的必要的证据,使法院 相信其主张为真实之谓。
(三)外国法
法官应当认知法律,这是现代证据法上的 一项基本原则。但对于外国法,应当作为 一种特殊的事实存在进行必要的证明,当 然,这种证明属于自由的证明。必要时可 以进行专家证人(鉴定人)意见的形式进 行自由的证明,也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或经 使领馆认证的方式获得证明。

证据法学概论第五章 证明的基本问题

证据法学概论第五章  证明的基本问题

(一)证明与释明
以法官认定事实,获得心证所需证明度之 不同,可以将证明分为证明与释明。证明, 是指法官就待证事实的真伪获得确信的心 证状态和过程。而释明,则指法官就待证 事实的真伪,获得大概如此的心证状态和 过程。
证明与释明,二者的心证程度不一样。
(二)严格的证明与自由的证明
在须以证据证明的事项中,证明可以分为 严格的证明与自由的证明,二者同为证明 方法。所谓严格的证明,是指依法律所规 定的证据调查的程序及证据方法而进行的 证明。所谓自由的证明,是指不依法律所 规定的证据调查程序及证据方法而进行的 证明。
(四)发生既判力的司法裁判
对当事人而言,司法裁判就是最直接的、最具体 的法律,所以,从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而言,司法 裁判对当事人而言,具有准法律的性质(民间称 为“活法律”)。对于既判力事项,原则上,也 应当由当事人主张和证明,原因在于,法官不可 能知道天下所有的司法裁判,但不能不知道天下 所有的法律(国内法)。当然,作为证明对象的 发生既判力的司法裁判,这种证明只是自由的证 明。
三、证明标的
证明标的,简单地说,就是案件的争点事 实。证明标的,它是整个诉讼证明的中心 目标和目的,如果诉讼标的得到证明,当 事人的证明负担就予以卸除,反之,可能 有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的风险。
证明标的与证明对象的主要区别
第二节 证明负担
一、证明负担的概念辨析
证明负担(英文burden of proof,德文 beweislast,法文charge de preuve),也称 为举证责任、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 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 任”。
2、区分基本事实、关联事实与辅助事实的 目的
第一,是法官衡量证据调查必要性的重要 参考因素。

《证据证明》课件

《证据证明》课件

证据的呈现方式要符合一定的规定和标准,以便能够纳入法律程序。
2
证明的要求
不同证据类型的提供需要满足不同的证明要求。
3
反驳对方证据
对方提供的证据可能存在事实性错误、证明力不足等问题,需要进行逐一反驳并 提供证据加以支持。
证据的限制
法定限制
存在一定的法定限制条件,如保 密法、证人证言等。
证据无效
一些证据可能会被视为无效或徒 劳无功,如非法获得证据等。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凭借申报专利前、专利申请中 的不同时间点截图、文书等特定证据,来证明公司 拥有该专利的权利。
总结
1 重点回顾
本课程主要介绍了证据证明的定义、作用、类型,证据的获取、保全、分析,以及证据 的使用和限制。
2 意义
掌握证据证明的知识对于理解法律诉讼是非常有帮助的,希望可以从中获取到有益的知 识和经验。
超出证据能力
一些证据难以获得或超出调查人 员的证据采集范围。
实例分析
案例分析
小刘与小王在某小区住所内发生了口角,并发 生推搡。对于事发的具体经过和责任方,需要 证据证明。
涉事人员对事情的回忆可能并不准确,这时候需要 调取监控视频、邻居证言等证据来帮助了解事情的 经过,以判断责任方。
案例讨论
某公司申请专利,但与同行公司存在侵权纠纷, 需要证明自己的专利拥有权。
证据证明
证据证明是法律案件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本PPT将介绍证据的种类、获取、使 用、以及其局限性。掌握这些知识,帮助你更好地理解法律诉讼的过程。
什么是证据证明?
定义
作用
证据证明是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 向法庭或仲裁机构提供证据以支 持自己的诉讼或反诉讼。证据必 须符合一定的规定和标准。

法学证明的概念

法学证明的概念

法学证明的概念法学证明是指在司法程序中,为了证实某一事实或者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相关的法律效力,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的证实行为。

它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环,能够帮助法官、陪审团或者其他裁判机构作出正确的裁决和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法学证明既是一项技术性工作,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过程。

法学证明的概念涉及多个方面。

首先,它包括证据的收集和整理。

这一过程涉及到调查、询问、勘验、鉴定等多种方法,以确保能够获得充分的证据来证实争议的事实。

其次,法学证明还包括对证据的鉴定和评价。

法官或者陪审团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进行鉴定,判断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相关的法律效力,从而确定是否能够作为证明的依据。

最后,法学证明还包括证明的方式和程序。

在司法程序中,证明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学证明的过程中,有一些重要的原则和规则需要遵循。

首先,证据的合法性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证据的真实性原则。

证据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不能进行伪造、篡改或者歪曲。

再次,证据的充分性原则。

在证明事实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相关的事实,不能以偏概全或者缺乏充分的证据就作出裁决。

最后,证据的适用性原则。

证据必须与争议的事实有直接的关联,并且有足够的法律效力,才能成为证明的依据。

法学证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通过法学证明的过程,能够排除一些不实的、假冒的证据,保证裁判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其次,它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法学证明的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利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行为或者主张,保障其合法权益。

此外,法学证明也是法律规范和权威的体现。

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证明,能够保障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确保法律的实施和有效。

然而,法学证明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证据的收集和整理需要相当的时间和精力,有时候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法律的证据和证明

法律的证据和证明

法律的证据和证明在法律领域,证据和证明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一切可以用来作出证明的材料。

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物品,证人口供等。

而证明则是指当事人通过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使法庭或裁判机构对其主张做出认可的过程。

一、证据的种类1.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文件作为证据来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

例如,合同、协议、证书等可以作为书证。

2.物证:物证是指通过物体或物品来证明某一事实的存在。

例如,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如血迹、指纹等可以作为物证。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通过当事人或目击者口供来证明某一事实的存在。

法庭会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合法、合规的审查,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如录音、录像等。

这些资料可以捕捉到事件发生的真实情况,为当事人提供证明支持。

5.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专家或鉴定机构根据特定的科学方法对证据进行分析和判定后所得出的结论。

例如,法医学鉴定、DNA鉴定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二、证明的要求1.合法性: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要求。

例如,书证应当是合法有效的文件,证人证言应当经过合法程序等。

2.充分性:证据必须充分地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法庭或裁判机构需要对证据进行评估,确保证据足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3.真实性:证据必须是真实和可信的。

提供虚假证据或伪造证据是违法的行为,并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4.效力:证据应当具有一定的效力,即证据可以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

例如,一份经公证的书面文件通常具有更高的效力。

三、证据的重要性1.确立事实:证据的存在可以帮助法庭或裁判机构确立一系列事实。

通过证据,可以验证当事人的主张,并确定案件的真相。

2.保护权益:证据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提供充分的证据,当事人能够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公正对待,维护自身的权益。

3.促进公正:证据的使用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和公正的裁判结果。

法庭或裁判机构依赖证据来做出公正的判决,避免主观主义的偏见。

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精)

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精)

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证据法学研究的基本趋势From Evidence Theory to Proof Theory——The Basic Trend of Theories of Evidence封利强【学科分类】诉讼制度【出处】《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摘要】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理论正在将关注的重点由证据可采性规则转向证明过程。

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理论关注的重点始终在于证明规则。

我国的证据理论先后经历了萌芽阶段、“以证据为中心”的阶段以及“证据与证明并重”的阶段,到本世纪初又有了新的发展,呈现出“以证明为中心”的态势。

证据法学研究的基本趋势是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我国未来的证据法学研究必须顾及到这种研究重心的转移。

【英文摘要】Theories of evidence in Anglo-American countries are shifting their emphasis from Admissibility to Proof. Theories of evidence in Continental countries have been laying emphasis upon Proof. Chinese theories of evidence underwent three phases of development in the last century, i.e. beginning stage, evidence-focused stage and evidence-proof-balanced stage, and move forward to proof-focused stage at the beginning of this century. From Evidence Theory to Proof Theory is a basic trend of theories of evidence, to which great importance should be attached in the future research. 【关键词】证据法学;证明法学;证据规则证明规则【英文关键词】evidence theory; proof theory; rules of evidence; rules of proof【写作年份】2008年【正文】陈瑞华教授在《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上发表了《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兼论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一文,倡导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理论转型,并主张“刑事证据法体系由两种证据规则组成:一是有关证据法律资格的规则;二是有关司法证明的规则。

证据的证明与认定

证据的证明与认定

证据的证明与认定在司法领域中,证据的证明与认定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证据的证明是指将证据提供给法庭或者仲裁机构,以使其接受和认可。

证据的认定则是指法庭或者仲裁机构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评估和判断,并以此作为审判的根据。

本文将探讨证据的证明与认定的基本原则、方法和问题。

一、证据的证明对于当事人而言,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介绍一些证据的证明原则和基本方法。

1. 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能够充分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当事人应该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立场,并确保证据的来源合法可靠。

2. 证据的完整性在提供证据时,应该尽量保证证据的完整性。

即使其中一部分证据无法提供,也要确保其他证据足够完整,以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

3. 证人证言和专家意见证人证言和专家意见在证明案件事实和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证人证言应该客观准确,没有虚假和误导性的内容。

专家意见应该是专业可靠的,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证据的认定证据的认定是司法机构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评估,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以下是一些证据认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1. 证据的独立性和相互印证证据的独立性是指不同证据之间应该相互印证,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当多个证据之间互相支持和印证,能够增加证据的力度和可信度。

2. 证据的权威性和可靠性权威性和可靠性是评估证据真实性和可信度的重要标准。

证据的权威性是指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如政府机构、专业机构等。

可靠性是指证据内容的可信度和一致性。

3. 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是通过判断证据的来源和采集方式来评估证据的有效性。

当证据的获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违反相关规定时,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更高。

三、证据的问题与挑战在证据的证明与认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和挑战。

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问题,并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1. 证据的缺失或丢失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无法提供全部的证据,或者证据在提交过程中丢失。

第七章 证据与证明 (《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PPT课件)

第七章  证据与证明  (《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PPT课件)

致谢
二、证据的分类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三)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第三节 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用来规范证据资格,指导和约束证据 的收集、审查判断及证明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的证据规则体系
一、相关性规则
相关性规则,也称为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诉讼中的待 证事实具有相关性的证据才允许在审判中提交。
(二)证明责任的承担
1.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2.自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3.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内涵
证明标准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 达到的法定的程度或者要求。
(二)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认
1.审前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适用 2.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的法律监督 3.审判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适用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证明规则
1.证明对象 2.证明责任 3.证明标准
三、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也称为原始文书规则,它是指在以 书证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时,除非有法定例外情形,必 须提供书证材料的原始件。
定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足以对指 控犯罪进行确凿的证明,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从而推 定被告人无罪,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处理决定。
四、证明程序
(一)举证 (二)质证 (三)认证 (四)定案
本章思考题
1.证据转化为定案的根据应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2.试述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对证据制度的指导意义。 3.鉴定意见是“科学的判决”吗?为什么? 4.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是什么关系? 5.试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基点及适用范围。

法律上证明的名词解释

法律上证明的名词解释

法律上证明的名词解释在法律领域,名词解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为我们提供了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和解释。

本文将就法律上证明的名词进行解释,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含义和应用。

一、证明在法律上,证明是指为了推翻或确立某一宣称的真实性或存在性而进行的一系列行为或手续。

证明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和证据来进行,例如书面文件、证人证言、物证等。

证明的目的是为了向法庭、仲裁机构或其他实体证明一个事实或主张的正确性。

在诉讼过程中,证明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维护法律公正的关键。

二、证据证据是用来证明或反驳某个事实或主张的信息、事实或物件。

证据可以来源于各种渠道,如文书、证人、鉴定、认定结论等。

法庭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适用性来判断其证明力。

在法律程序中,双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证据不仅仅是为了证明当事人的说法,还可以用来澄清事实真相,确保公正的审判。

三、预审预审是法庭在正式审理前进行的一项程序,其目的是对诉讼请求和证据的充分审查。

通过预审,法庭可以确定案件是否需要立案,以及所需证据是否符合形式和要求。

预审的程序可以确保有关方面的申诉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以及证据是否足够充分和适用。

预审过程还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见,以便他们更好地准备和处理诉讼。

四、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的义务。

一般来说,原告需要举证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被告则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对于没有举证责任的事实,法庭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推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举证责任,以便确保案件可以得到正当审理。

五、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为了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获取性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证据保全,以确保证据不会被销毁、伪造或丧失。

证据保全可以包括查封、扣押、照相、录像、勘验等措施,以便确保证据在法庭上能够真实地展现。

证据保全的目的是维护正义和公正,防止有关方面故意篡改或销毁证据以获得不当利益。

证据系列30:证明

证据系列30:证明

证据系列30:证明证明一、证明的定义证明是指根据已知的命题或判断,通过逻辑推理来断定另一个命题真实性的活动。

一般来说,证明以同时包含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个要素。

其中,论题所要回答的是“证明什么”的问题,是指通过证明所要确定其真实性的命题或判断;论据所要解决的是“根据什么来证明”的问题,是指证明所依据的事实或公理:而论证方式所要解决的则是“如何证明”的问题,是指论据与论题之间的逻辑联系。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具体来说,诉讼证明中的论题是承担证明责任一方提出的案件事实,论据是证据,论证方式是在揭示各个证据所包含的证据事实基础上,根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来说服法官确认所主张的案件事实为真。

二、证明的要素证明制度由以下要素构成:证明对象、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方法和证明程序。

(一)证明对象证明对象也就是证明的客体,即要证事实或者待证事实,它是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为正确处理案件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

就刑事案件来说,证明对象有定罪事实、量刑事实、程序事实和证据事实。

(二)证明主体证明主体是依法承担证明义务、享受证明权利的主体。

就刑事公诉案件来说,证明主体是人民检察院。

(三)证明责任证明责任解决的问是,从事证明活动、完成证明过程的证据,应当由何方主体提供。

证明责任的分配,由法律规定。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四)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一般表述为“案件事实清楚”、“排除合理怀疑”。

对司法人员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而认定的,属于违法。

(五)证明方法证明方法包括逻辑推理、司法认知、推定等。

逻辑推理是最重要的证明方法。

司法认知是指司法人员对当事人不能提出衡量争议的事实直接以裁定或者临时决定的方式予以确认,从而提高证明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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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于本课程属于应用学科,因此,在学习中 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要紧密联系刑事、民事、
行政三大诉讼中,各个阶段各个程序中证据的 运用,而生动活泼的学习。
三、课程的内容: 教学内容主要包括:证据法的概念、性质
和地位;证明的对象、责任、标准以及推定和 认知;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物证、书证、 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出述、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鉴 定结论、笔录等。 四、与相关课程的关系:
它是依据证明客体所属领域不同进行的划
分。这样就将自由证明纲入了证明的外延之中。 因为自由证明只需要信其大慨如此即可,究竟 需要达到何种证明标准,立法没有规定,学理 也未研究,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然低于 民诉中的盖然性优势的标准,这样,就为证明 的概念所不容。因此,学者们就将自由证明称 为“释明”或“稀明”,严格证明称为证明。 这样,证明的理论体系才能健全和完善。
三、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证明的共同特征 和差异:
(一)、共同特征:
在现代社会,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明,在性
质的规定上,是一致的。
(二)、差异:
1、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 2、证据的形式有所不同; 3、证明标准不同。
1、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訴訟中運用证据的 经验;
2、各种证据制度和理论; 3、 三大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
研究上述三个方面的总是都要从国内和国外,
历史和现状予以综合研究,坚持“洋为中用”、 “古为今用”、“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以 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法学体系。 二、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大家理解和掌握证
《证据法学》属于应用性学科,因此,在
教学中要强化实践环节:
1、要系统、全面、准确地阐述证据法学的基本 原理和实务,在原理阐述的基础上,联系司法
活动的实际,通俗易懂,深入出地讲解,不脱 离中国的实际情况。
2、在突出实践环节中,重点要搞好案例教学。 一方面在教学中要进行案件例评析, 以案说理;
另一方面选择典型案例,交给学生,亲自动手,
3、证明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对证明制度提出的合 理期待; 二、领会: 1、证明的各个环节之间的辩证关系; 2、证明相对性质原理与证明标准之间的关系; 3、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证明的共同特征和差异。 三、掌握: 1、证明的概念; 2、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概念。
一、证明的概念: (一)含义:从最广泛的意义上看,证明是指
“三大”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学好证据法 学,诉讼活动及案件的质量才有保障。
2、学习的过程中,要根据大纲的教学要求,按 照三个层次,即“了解”、“领会”、“掌 握”,分清轻重,把握重点,以求学会学精。
3、学习要紧紧围绕“三个基本”,即每章节中 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方法,打好基础, 在理解的基础上,再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人类所独有的逻辑思维活动,是人类认识 自然界、社会界和人类本身的客观真理的行为 过程。
诉讼中的证明是诉讼活动的本质内容,诉讼中 的主体凭借某种手段和方法,认识案件事实, 认识应予适用的法律规范,从而作出有拘束力 判断,这是诉讼的全部内容,这个过程本质部 分即证明。
诉讼制度中的证明指证明主体在证明责任 的作用和支配下,运用证据这个证明方法,求 证或探知证明客体的抽象思维活动活动和具体 诉讼行为,简单地说,证明就是认知案件事实 的理念运动和具体过程的统一。
(二)证明的构成环节: 1、证明对象:对称证明客体 诉讼中的证明与实体法及诉讼机制有关,
同诉讼程序如何规定有必然的联系。
2、证明目标: 证明标准和证明客体一道,构成证明目标。
证据要提供到怎样的程度才能满足证明。
3、证明责任: 指从事证明活动,完成证明过程的证据,
应当由何方诉讼主体提供及案件事实真伪不明 状态,谁承担败诉结果。
4、证明方法:证据的形式。 (三)、证明的相对性:
旨在说明诉讼审判与科学研究不可等同。
诉讼中需要通过证明所以认识的案件事实,
是人为的事实,它不可避免地带上行为主体的 心理因素和主观意识。
二、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严格证明:是针对实体法事实的证明,它的完 成需要较高的证明标准。
自由证明:是针对程序法事实的证明,它 的完成仅需较低的证明标准。
亲自操作,亲自实验,以巩固和加深对所学知 识的理解和记忆。
3、抓住面授辅导这一环节,有针对性地解决各 章节中的难点、疑点的热点问题,深入剖析。
4、为突出实践环节,每一章都有作业,以综合 练习和案例操作为主,提高学员分析和解决问 题的能力。
第一章 证 明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理 解和掌握证明的概念及其在历史上的发展过程; 证明的构成所应具备的环节要素;证明的相对 性原理;证明的种类;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民 事诉讼中的证明以及行政诉讼的证明有何区别 等。 本章辅导: 一、了解: 1、证明与诉讼的关系; 2、证明制度的历史沿革;
证据法学
• 有关《证据法学》课程的说明 : •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 证据法学是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的一门
限制性选修课,它是为培养适应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应用型的专业人才 服务的。
• 《证据法学》早在十九世纪的英国,就形 成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学,与其它部门法 学相比,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它是专 门研究如何运用诉讼证据和有关法律规范的学 科。具体地讲包括:
据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熟悉 有关的法律规定;了解证据法与宪法和诉讼法
和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基本上能够用运证据法 的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诉讼法中的证明问题, 具体讲有以下四方面的基本要求:
1、正确认识和理解本课程的性质,任务及研究 对象,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这是学好
本课程的关键,要认识到,《证据法学》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证据法学》是以《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为基础 建立的一门独立学科。它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 础课,是进行“三大”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 因此,《证据法学》的学习,必须同上述三门 课程紧密结合,必须明确只有学好《证据法学》 才能保证“三大”诉讼的顺利进行。
五、课程的教学方法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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