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
公司法人限制出境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人限制出境的规定是什么?题要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是不会限制公司法人出国的,如果该公司法人被列入了严重违法企业的黑名单的话,那么,该公司法人可能会被限制出国。
公司的法人代表代表的是公司,法人代表跟代理人不一样,代理人是具有自己的人格的,与被代理人是一种委托的关系,而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关系一般不是一种委托关系,关于公司法人限制出境的规定是什么很多人有疑问,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知识。
▲一、公司法人限制出境的规定是什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出境措施的法律性质《民事诉讼法》第92条对于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没有进行国籍区分,所以《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之规定并不能作为限制出境的依据,限制出境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还没有形成明文规范,笔者认为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保全制度加以规定。
考虑到限制出境的特殊法律性质,有必要对限制出境与财产保全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进行区分。
1、限制出境与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了财产保全,顾名思义,财产保全措施是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做出的,而限制出境措施是针对被申请人做出的,所指向的对象不一样,显而易见,限制出境不属财产保全措施范畴。
审判实践中,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做出限制出境的裁定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关于诉讼保全和其他强制措施”中对限制香港、澳门当事人出境做出规定,从该规定可知,该司法解释是将限制出境作为其他强制性措施,与诉讼保全有所区别。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执行和完善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执行和完善刑事禁止令,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由,防止其继续犯罪或销毁、篡改证据、对被害人进行威胁。
在中国刑诉法中,刑事禁止令包括限制出境、限制居住、限制拘留等。
那么,在实践中,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执行和完善面临哪些问题呢?一、适用问题刑事禁止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用,其适用需要结合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危险程度等因素。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区的办案人员对刑事禁止令的适用存在偏差。
例如,对于一些只涉嫌轻微罪行的案件,却采取了限制居住等刑事禁止令,形成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必要的侵害。
因此,为了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对刑事禁止令适用标准的规范和明确。
案例一:某地一名涉嫌盗窃的女子被限制出境,而其家人需要前往澳门探望亲戚,却因女子的刑事禁止令无法出境。
导致该家人的出行受阻。
二、执行问题刑事禁止令执行的手段有限,且存在运作不畅及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尤其是限制居住的刑事禁止令,在实践中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管。
一些被限制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选择逃离居住地,甚至再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二:某地一名被限制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逃离居住地,被发现时已再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三、完善问题刑事禁止令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完善问题,如限制区域范围的问题、特定行为的禁止等问题。
尽管刑事禁止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社会安定与人民安全,但是需要在实践中发现并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
案例三:某地的限制居住令仅限制在家中,而对于其它公共场所、相邻的居民区等范围无法得到有效的限制。
综上,刑事禁止令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加强规范,确保其适用、执行与完善。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保障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全。
要加强规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加强相关部门的培训和教育,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刑事禁止令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标准,避免因个人主观意志等原因导致刑事禁止令的滥用和误用。
二、完善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机制,提高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效率和监管效果。
限制出境措施适用于诉讼保全的可行性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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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 境措施适用于诉 讼保全的可行性初探
刘 晓敏
摘 要 本文 简要 的论 述 了我 国限制 出境措施 的 法理依 据扣 其本质 , 并就限 制 出境作 为保 全措施 的几个具 体 问题 做 了全 面 限制 出境 诉讼 保 全 可行性 文献 标识码 : A
院 、 安部 、 公 国家 安全 部 于 1 8 9 7年 3月 l O日公 布 的 《 于 依 法 限制 外 法 院依职权采取为例外更有利于提高保 全措施 的效率。 申请人 的提 关 国 人 和 中 国公 民 出境 问题 的 若 干 规 定》 ,最 高人 民法 院 于 18 9 7年 l 0 月l 9日发布 的 《 于 审 理 涉 港 澳 经 济纠 纷 案件 若 干 问 题 的解 答》 关
的利害关系: 有限制其出境的必要性 , 即被 申请人有借 出境逃 避民事
责任 的可能, 如不限制其出境 , 将必然导致 申请人债权无从实现: 同时 还应考虑 申请人对案件胜诉的可能性 以及被申请人无其他可供保全
的财产。
( ) 象 三 对 在被 申请人为 自然人 的情况下, 被限制对象是很清楚的 。 当被申
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处境管理法》 2 条规定“ 第 3 有下列情形之一 离境 的……” 即人 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 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情况下, , 有关公安 、 边防机关不批准该当事人出境 。另外 , 人民法 院采取限制
限制处境措施 的采取, 当比财产保全更为严格。 应 限制 出境涉及
对 当事 人 而 言 , 产 生 潜在 不 利 甚 至现 实 不 利 。一 般 地 , 采 用 应 以 会 其
在什么情况下适用驱逐出境
在什么情况下适用驱逐出境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不适用于我国公民(包括华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处罚,可以在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的同时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则可以对当事人采取强制带离等强制措施。
关于在什么情况下适用驱逐出境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在什么情况下适用驱逐出境1、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不适用于我国公民(包括华侨);2、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处罚,可以在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的同时附加适用;3、驱逐出境则可以对当事人采取强制带离等强制措施。
根据《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4、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适用驱逐出境的对象包括哪些1、驱逐出境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
即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人员,不适用单独或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刑罚。
2、在我国境内居留在我国犯罪的外国人。
在我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有的是在中国已经定居的,有的是在中国工作的,有的是在中国学习的等。
无论哪种情况,在我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在我国犯罪的,都可以适用驱逐出境刑。
3、在我国境内停留的犯罪的外国人。
这些人员包括在我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短期进修、旅游、探亲、过境,以及执行乘运、航海、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的乘务员、航空器机组人员、海员等。
4、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在外国犯有依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之罪的外国人。
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无疑是驱逐出境的对象。
驱逐出境的对象是否可以是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在外国犯有依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之罪的外国人,将驱逐出境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没有任何依据。
刑法仅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并没有规定驱逐出境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
民事诉讼中限制出境制度
浅议民事诉讼中限制出境制度关键词:民事诉讼;限制出境;执行一、民事诉讼视角下限制出境的制度定位民事诉讼中的限制出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保证民事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将来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对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决定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限制出境的一种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限制出境措施的性质。
(一)民事诉讼视角下的限制出境制度适用于整个诉讼阶段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的规定看,限制出境制度是针对被执行人而采取的,即相关民事诉讼已结束,或判决或调解,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根据该条规定,法院不能据此在诉前或诉中采取限制出境。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以“有为了结民事案件”为由限制外国人出境的规定,“未了结民事案件”显然是以案件正在进行为前提的。
结合最高院及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问题规定》来看,在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也有权决定限制出境。
在实践中,对于法院是否可以允许诉前申请限制出境的做法,实践中理解不一,显然,在法律的规定中找不到依据,笔者认为,从实践需要出发,参照诉前财产保全、海事强制令的做法,如果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其权利将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允许其在诉前申请限制出境。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视角下的限制出境不限于执行阶段,应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中。
(二)民事诉讼视角下的限制出境措施是执行措施民事诉讼视角下的限制出境措施是执行措施,而不是执行依据或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首先,现行民事诉讼法将限制出境规定在执行措施一章,很明显执行阶段的限制出境措施属于执行措施的范畴;其次,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实施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从目的来看,两者都是为了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论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该解释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 法》的规定,视情况决定限制其出境。
要点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明确指出,被执行人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的
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债务金额和逃避行为程度的判断标准,以便于实践中判断被执行人 是否满足限制出境的条件。
规定限制出境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
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限制出境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决定、通知等环 节,以确保该措施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完善救济途径
明确救济途径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应当在立法中明确救济途径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包括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并规定每种救济途径的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
加强立法规定
明确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包括被执行人的何种行为或情况 可以被认定为“规避执行”等。
完善限制出境措施的种类和期限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完善限制出境措施的种类和期限,并明确各类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条 件和程序。
规定限制出境措施的解除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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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01
02
03
适用于被执行人
限制出境措施主要适用于 被执行人,即那些未履行 法院判决或裁决的当事人 。
适用范围广泛
除了被执行人外,限制出 境措施还可以适用于其他 可能破坏司法秩序或涉嫌 犯罪的当事人。
特定情形下适用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涉 及国家安全、保密案件等 ,法院也可以依法采取限 制出境措施。
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之适用
如果被执行人存在潜逃风险,法院可以限制其出境,以防止其逃避诉讼和执行。
当事人不配合调查
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的调查工作,法院可以限制其出境,以确保案件的顺利 推进。
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如果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限制其出境,以强制执行。
若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审查机关应当 依法进行复核,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答复。
04
限制出境措施的限制与监督
不得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限制出境措施 在执行中不得侵犯这些权利。
限制出境措施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即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应当尽可能小,且必须是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等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
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之适用
汇报人: 2024-01-01
目录
• 限制出境措施概述 • 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条件 • 限制出境措施的执行程序 • 限制出境措施的限制与监督 • 限制出境措施的案例分析
01
限制出境措施概述
定义与目的
定义
限制出境措施是指为了维护国家 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依 法对特定人员和机构采取的限制 其出入境的措施。
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中,法院裁定限制 一方当事人出境,以保障财产分割的 公正性。
VS
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中,双方当事人 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为确保财产分 割的公正性,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出境,防止其转移 财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 律规定,裁定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出境 。
案例三:某劳动争议案
审查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听证,以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高危人员出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以下高危人员出境管理: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稳定的嫌疑人;2.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团伙成员;3. 涉及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嫌疑人;4. 被限制出境的其他情形。
三、管理措施1. 审查审批:对于上述高危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其出境。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协助其出境。
2. 限制出境: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稳定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限制其出境。
限制出境期限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3. 查控措施:对于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查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冻结其银行账户、网络支付账户等;(2)查封、扣押其非法所得及涉案物品;(3)限制其乘坐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
4. 情报预警:公安机关将加强情报预警,对高危人员出境活动进行严密监控,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防范。
四、职责分工1. 公安机关负责对高危人员出境进行审查、限制和查控。
2. 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对批准出境的高危人员进行监管,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
3.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高危人员出境管理工作。
五、责任追究1. 对于协助高危人员非法出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2. 对于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高危人员非法出境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遇法律法规修改,本制度将根据新规定进行调整。
通过以上制度,我们旨在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法律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规定
法律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规定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是国家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其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
一、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管理法》等多个法律文书。
根据《民诉法》第263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
同时,被执行人在经济往来、出入境等方面的行为有恶意的,可以依法对其进行限制。
《刑诉法》第107条规定,当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后,被拘留的人员不得离开当地,未经批准不得到其他地区居住。
《国境管理法》第1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和过境,必须依法申请和办理。
被禁止出境的公民,不得出境。
二、限制出境的情况被执行人被限制出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拒绝执行当被判决人或被裁定人通知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文书后,仍然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以实现强制执行。
2. 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法院裁定为需要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人员。
在执行法律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或不能用其名下财产加以清偿,或者能够加以清偿而拒绝加以清偿的,执行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
3. 刑事案件被告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告人的限制出境是指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后,被拘留的人员不得离开当地,未经批准不得到其他地区居住。
4. 非法流出资本在国家出台资本外逃、非法外汇交易等相关政策后,为防止被执行人将财产非法流出国境,受理执行的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三、实施流程执行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需具备以下流程:1. 制定执行计划执行法院制定执行计划,确定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时间和地点。
2. 通知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被执行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配合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惩戒措施
人民法院执行惩戒措施1. 引言人民法院执行惩戒措施是指为了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其他执行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执行过程顺利进行,维护法律权益,限制被执行人的行为,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本文将介绍人民法院执行惩戒措施的概念、种类、适用条件以及实施步骤。
2. 概念人民法院执行惩戒措施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为实现执行目的而采取的预防、制裁、强制等手段的统称。
通过执行惩戒措施,可以迫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3. 种类人民法院执行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限制出境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是一种常见的执行惩戒措施。
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执行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对其进行限制出境,以此来迫使其履行义务。
(2) 限制高消费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是一种常见的执行惩戒措施。
当被执行人拒不按照法院的要求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禁止被执行人进行豪华消费、高消费行为,以此来迫使其履行义务。
(3) 查封、扣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是一种强制执行手段,主要用于追回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弥补债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以此来迫使其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其他执行文书确定的义务。
(4) 责令停止侵犯当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继续侵犯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否则将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惩戒措施。
(5) 罚款对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其他执行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是一种经济制裁措施,通过罚款来迫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
4. 适用条件人民法院执行惩戒措施需要满足一定的适用条件,以保证其合法有效。
具体适用条件如下:•被执行人应当有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其他执行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被执行人应当有履行能力,即有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其他执行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取得相应的执行权限,并经过法定的程序对执行惩戒措施进行决定。
出入境管制措施
出入境管制措施引言出入境管制措施是指国家为监控和控制人员在国境线上的通行而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这些措施通常包括检查身份证件、限制特定人员的通行、禁止携带特定物品等。
出入境管制措施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秩序,防止非法移民、恐怖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的发生。
1. 出入境管制的背景出入境管制措施源于国家对边境安全的重视,以及对移民和犯罪活动的合法限制。
在全球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跨国移民、非法贩运人员和物品的活动也随之增加,这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构成了新的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出入境人员和物品的管控。
出入境管制措施成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2. 出入境管制措施的类型2.1 检查身份证件检查身份证件是出入境管制措施的基本环节。
当人员进入或离开一个国家时,边境检查机构会要求其出示有效的旅行证件,例如护照、签证、身份证等。
这些证件可以用于核实人员的身份和国籍,确保其合法入境或离境。
2.2 限制特定人员的通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一些国家会对特定人员的入境或离境进行限制。
这些特定人员可能是一些有犯罪记录或被认为具有潜在威胁的个人,也可能是涉及敏感行业、技术或专业知识的人员。
通过限制特定人员的通行,国家可以有效地控制不良人员的活动,并保护自身利益。
2.3 禁止携带特定物品为了防止危险物品或非法物品的进出,许多国家会制定禁止携带特定物品的规定。
这些物品可能包括武器、毒品、爆炸物、珍稀动植物等。
禁止携带特定物品有助于保障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2.4 加强边境监控和技术应用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各国在边境监控和技术应用方面也取得了显著进展。
现代化的边境监控系统可以实现自动识别、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功能,并通过网络和数据库与各国安全机构进行信息共享。
这些技术应用可以大大提高边境安全的效率和准确性。
3. 出入境管制的挑战和改进3.1 挑战出入境管制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如何在确保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便利合法通行。
被执行人限制出境有什么规定
被执⾏⼈限制出境有什么规定在民事诉讼的程序中,如果被执⾏⼈需要出境,但是法院认为被执⾏⼈出境会影响到案件的审理,这种情况下法院是有权对被执⾏通过⼀定程序来限制其出境的。
那么被执⾏⼈限制出境有什么规定呢?下⾯,让店铺⼩编带⼤家⼀起来看看吧。
被执⾏⼈限制出境有什么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限制被执⾏⼈出境措施作了原则规定,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程序若⼲问题的解释》中,⼜进⼀步作了详细的规定,上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程序的启动。
⼀般情况下,限制出境措施主要在申请执⾏⼈提出书⾯申请时采取,情况紧急等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采取。
⼆、限制出境的对象。
不仅包括被执⾏⼈的法定代表⼈、主要负责⼈、法定代理⼈,⽽且还包括对债务履⾏有⼀定影响的直接责任⼈员。
三、限制出境的解除。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履⾏完全部义务的,执⾏法院应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同意的,也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中华⼈民共和国出境⼊境管理法》第⼗⼆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准出境:(⼀)未持有效出境⼊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被判处刑罚尚未执⾏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犯罪嫌疑⼈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法出境、⾮法居留、⾮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境前向中华⼈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份证明的,可以凭本⼈的护照证明其⾝份。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强制措施解析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强制措施解析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刑事强制措施是指法院、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在研究确凿证据并相信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逃逸、毁灭证据、继续犯罪等危险时,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进行解析。
一、羁押羁押是一种将犯罪嫌疑人限制在特定地点或场所的强制措施,通常指警方或法院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拘留所等特定场所,以确保犯罪嫌疑人不会逃跑或继续犯罪。
羁押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之一,适用于严重犯罪嫌疑人,如涉及暴力、恐怖活动等犯罪。
羁押的时间限制一般根据立案审查、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来划分。
二、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限制其出入自由,强制居住在指定地点或范围内。
监视居住是针对一些轻度犯罪嫌疑人或已受刑事处罚人员的强制措施,旨在保障社会治安和防止脱逃。
监视居住是对被告人的自由权进行限制,但相对于羁押来说,限制程度要轻一些。
监视居住的措施一般包括定点居住、签到、禁止离境等。
三、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决定在一定条件下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出来,但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并按时到案参与诉讼活动。
取保候审是对于一些轻微犯罪嫌疑人或证据不足的案件适用的强制措施。
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金或担保物等,可以起到一种经济利益约束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从而保证其不会逃避司法追究。
四、限制出境限制出境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离国境而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限制出境通常在犯罪嫌疑人的护照、身份证等个人证件有效期内发出通知,限制嫌疑人离境。
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安全措施,以确保犯罪嫌疑人不会逃跑,同时也有助于证据的收集和审理过程的顺利进行。
五、逮捕逮捕是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拘留在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并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
逮捕通常是在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进行,适用于犯罪嫌疑人的案情严重或存在逃逸危险的情况。
逮捕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和依法办理,确保符合法律的合规性。
刑事诉讼法详解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详解之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刑事案件的顺利侦查、审判和执行,通过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采取适当的强制手段,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准确进行的一种手段。
在我国,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条件和限制都有明确规定,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进行详细解读。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限制出境、拘留、逮捕和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这些强制措施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综合运用。
1.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活动和审判阶段保持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不逃避追究责任,并保证案件正常进行。
取保候审通常需要提供保证金,并限制被告人的住所、出行等行为。
2. 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定点居住,并委托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对其进行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需要遵守指定的住所和时间限制,并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
监视居住的使用主要是为了便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动进行监控,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3. 限制出境限制出境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禁止出境的一种强制措施。
限制出境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作出,并通知边防机关。
被限制出境的人员不得擅自离境,否则可能构成拘留罪。
限制出境的措施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追究刑事责任。
4. 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性强制措施。
拘留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但依法可以延长到六个月。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如通知近亲属、委托辩护人等。
拘留通常适用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有逃避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的情况。
5. 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涉嫌犯罪的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逮捕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被逮捕人送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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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法》第八条规定,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大陆境内有未了结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其限制出境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作出了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限制出境措施未作具体的规定,其性质属财产保全还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
笔者认为,限制出境措施属行为保全性质,也即大陆法系中的假处分制度,英美法系称为禁令,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
国外立法未对限制出境措施作出特别规定,但作为一种禁令制度规定在其民事诉讼法中。
英国著名的玛瑞瓦禁令,是英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很有特色的诉前保全措施,其内涵是法院根据原告人的申请,在被告可能将其财产转移出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情况下,发出禁令,禁止被告移动或处理资金/财物,直至有效的判决。
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设有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
它们都适用于判决结果产生以前的诉讼阶段,目的都是为避免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十五编第三章规定了假执行制度,该法第514条、第515条规定:紧急审理裁定、对正在进行的诉讼规定假执行措施的裁定、命令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以及审前准备法官给予债权人预付款项的裁定,只要法官认为有假执行之必要,并且假执行与案件的性质相符合,在法律不禁止
的情况下,应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得命令假执行。
德国民事诉讼法于其第八编第五章规定了假扣押和假处分制度,并对其执行程序作了规定,其中假处分制度类似于禁令制度。
如现状变更,当事人的权利即不能实现,或难于实现时,准许对于争执的标的物实施假处分。
实施假处分,可以交付保管人保管,或命令对方当事人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对方当事人的一定行为,特别是禁止对土地、已登记的船舶或建造中船舶进行让与、设置负担或抵押。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仅有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的规定,诉讼过程中的禁令制度散见于单行法与司法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法》第八条规定限制出境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规定海事强制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诉前临时措施。
禁令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因此,各国立法对禁令制度的适用条件既积极又慎重。
禁令一旦发布,被申请人的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必须停止。
法院制止侵权,维持现状的行为,很快能达到既定的目的,但如果发布错误的禁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难以弥补的,因此,禁令的发布又是有条件的。
根据英美法系的实践,禁令,必须考虑以下准则:(1)有否一个严肃的争端。
申请人所提供的宣誓词虽为一面之词,但不应考虑到申请人败诉机会,只考虑申请人确有机会胜诉。
(2)损失赔偿是否足够救济。
除非金钱给
付仍不足以救济,而必须采取制止侵权,以维持现状,否则,不宜发布中间禁令。
(3)平衡双方的公平利益。
决定是否采用中间禁令时,法官总是必须充分考虑它会给被告带来的损害。
衡量的原则是适用临时禁令给被告带来的不利要小于不适用中间禁令给原告带来的不利。
(4)特殊因素。
基于国家和社会利益,法官也会发布中间禁令,如TRIPS协议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无不体现了私权保护和社会公益的立法平衡。
限制出境作为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其适用类似于国外的禁令制度,已在一些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视为一项与财产保全制度同等重要的保全制度来进行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禁令制度,尚未作为与财产保全制度同等重要的保全制度,规定于民事诉讼法中,而是分散于具体的实体法、特别程序法与个别司法解释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法》、《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但上述规定仅有原则性规定,如何适用,特别是其适用条件,还缺乏可操作性。
笔者认为,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1)限制出境措施的申请人对案件具有胜诉的可能性;(2)限制出境措施的被申请人大陆境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一般而言,对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其资不抵债,则不应采取限制措施,而按照我国公司法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处理;(3)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必须情形紧急,如不采取该措施,其本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主管人员出境可能造成案件无法
审理;(4)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应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且应提供全额有效的担保,该措施由于属行为保全的性质,应基于当事人的申请。
限制出境措施的方式,《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采取决定的方式,但决定属人民法院依职权而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属禁令的范畴宜采取裁定的方式。
限制出境措施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交保全费用。
限制出境措施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较财产保全对于被申请人而言,会产生潜在不利甚至现实不利。
因此,针对错误的措施,被申请人应有相应的救济手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笔者认为,限制出境措施的发出,应比财产保全更为严格,一般地,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介入,必须基于申请人的申请,而且,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担保数额,应以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损害为限。
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出境裁定并付诸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不准出境,并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注明不准出境的原因。
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员的证照,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依照《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填写《口岸阻止人员通知书》,并附民事裁定书,交付公安、边防机关交控。
限制出境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