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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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建标144-2010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建标144-2010
第十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规模 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
第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包括老年人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 老年人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和社会工作用房。
第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 老年人用房的建筑朝向和间距应充分考虑日照要求。
第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停车和衣物晾晒等用地,并按照建设 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绿地率和停车 场的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室外活动、衣物晾晒等用地不宜小于400~600m2。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 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老年养护机构建设的经验教训。在科学论证 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 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批准发布。
100床 0.78 17.16 1.93 1.20 1.20 1.62 1.45 5.19 30.53
注:1 老年人用房、其他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平均使用面积系数分别按0.60和0.65计 算。
2 建设规模不足100床的参照100床老年养护院的面积指标执行。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的要求 合理确定,并具有逐步提高失能老年人养护水平的前瞻性,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有关老年公寓的陕西和国家设计规范

有关老年公寓的陕西和国家设计规范

陕西标准设置社会养老服务机构需要哪些条件?意见稿指出,除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50张,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家庭型养老设施的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平方米,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合居型居室,每室不宜超过三人,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

床位数不同申请单位不同拟办的养老机构床位数不同,对应的申请单位也不同。

床位数50-200张的,申办人应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级民政局审批,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床位数在200—500张的,向机构所在地市级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级民政局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床位数超过500张的,申办人应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由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冠名“陕西、省、三秦”须审批养老机构冠有“陕西、省、三秦”等名称的,必须符合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的要求,而由政府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名称为某某养老服务中心或社会福利院。

膳食经费须建立专门账户针对入住老人的护理,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护理服务人员,根据收养的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开展护理服务。

其中,意见多条细则也对老年人饮食做出规定。

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应该编制老年人营养平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老年人膳食制作和用餐应与工作人员分开。

同时,要求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建立专门账户,并定期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公开账目。

等级分三级每三年评审一次我省每三年对全省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等级评审,将其分为三个等级,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审挂牌,并给予奖励。

同时,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和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省的优惠政策,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期间和正式运营一年以上的,各级民政部门可以按照床位数和老人入住数量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入住48小时内建健康档案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对入住老人提供的个人生活照料、护理、心理及精神支持、安全、技能培训等都做出了细致入微的规定。

GB50867-201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GB50867-201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5. 1 Room Setting ............................................................................................. 9 5. 2 Living R o o m s............................................................................................. 12 5. 3 Medical Care Rooms .............................................................................14 5. 4 Public Activity Rooms ........................................................................ 15 5. 5 Management and Services R o o m s........................................................ 15 6 Safety Measures ................................................................................... 17 6. 1 Entrances and Exits ............................................................................. 17 6 .2 Vertical Transportation ........................................................................ 17 6 .3 Horizontal Transportation ................................................................... 18 6 .4 Safety Auxiliary Measures ................................................................... 19 7 Building Equipments ......................................................................... 21 7. 1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 21 7 .2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 21 7 .3 Electric ....................................................................................................... 22 Explanation of W o r d in g in This C o d e ...................... 25 List of Q u o t e d Standards .................................. 26 Additio 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27

儿童医院_儿童福利院管理规范

儿童医院_儿童福利院管理规范

儿童医院_儿童福利院管理规范总则一、为加强对社会福利院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与服务对象建立平等、和睦、团结、友爱、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

(三)有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坚持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在当地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起骨干、示范作用。

(四)建造设施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标准要求。

五、行政、医疗、护理、康复、财务、后勤等管理体系健全,有科学、完整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考核方法。

"三无"对象入住福利院应有个人申请书、居委会意见、街道办事处和区(县)民政局审核意见,市民政局审批意见等相关材料。

弃婴入住福利院应有捡拾人出具的捡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福利机构经办人签名、福利机构负责人接收意见等相关材料。

九、收养对象的生活标准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队伍建设十、领导班子事业心强,团结务实,廉洁奉公,政绩突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积极组织、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

十一、领导班子文化、专业结构合理。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 1/3 以上,有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在 1 名以上。

十二、党、政、工、团、妇等组织健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完善,并正常发挥作用。

职工和收养人员对领导班子工作满意率在 80%以上。

十三、职工队伍结构合理。

行政管理人员和全院职工(包括聘用人员) 的比例协调。

工作人员与收养人员的比例要分别达到:工作人员与正常老人的比例为 1:5;与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为: 1:3;与健全儿童的比例为 1:8;与婴儿、残病儿童的比例为 1:3;与精神病人的比例为: 1:4。

经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包括有职称的特教教师、医生、炊事员等)的工作人员的比例逐年增加。

集体福利设施

集体福利设施

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设施职工集体福利设施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包括的范围较广,如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婴儿哺乳室、疗养院、文化福利设施等。

1、职工食堂食堂工作人员的定员编制,根据1964年3月劳动部颁发的《企业食堂、托儿所和幼儿园工作人员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了食堂就餐人员在200人以下的,食堂工作人员与就餐人员的比例为1:25到30;200人到500人的,为1:30到35;500人以上的,为1:30到40。

职工食堂的炊事人员列入企业正式编制,他们的工资从原来由福利费用中开支改由工资基金中开支。

食堂的基本建设费用,100元以上的设备购置费用,由单位的行政管理费和事业费中开支。

企业职工食堂主要有职工内部食堂、职工营养食堂和少数民族职工较多单位专设回民食堂等几种形式。

职工食堂作为一个重要的集体福利设施,在保证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职工食堂在管理上也进行改革。

不少职工食堂在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推行了以承包为中心的经济责任制,把过去由国家、企业全包食堂经费的"大锅饭"的做法,改为国家定额补贴,实行企业化管理。

其办法基本上有两种:一是行政按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拨给食堂,由食堂包干使用;另一种是规定食堂营业额,完成营业额有奖,超额加奖,饭菜质量、花样品种、卫生面貌、服务态度等均划成小分,按分计奖。

这两种办法,都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过去管理费由单位实报实销、炊管人员干与不干、干好干坏一个样?quot;平均主义",把食堂办得好坏与炊管人员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把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结合起来。

2、托儿所与幼儿园托儿所、幼儿园是培养教育儿童的场所,是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任务是结合婴幼儿的特点,培养教育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使其身心健康活泼地成长,为他们成长为一代新人打好基础。

为了办好托儿所、幼儿园,①在管理上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二期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二期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二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11.25•【文号】•【施行日期】2013.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二期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共同编制了《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二期》(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共同编制和组织实施,请各地按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孤儿数量、儿童福利设施状况和相关工作情况,以及有关政策因素等综合平衡,分省匡算,分年确定各省中央投资额度和支持项目数量。

三、请各地按照《规划》要求,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和建设程序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储备及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时开展评估工作。

附件: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二期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2013年11月25日附件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二期为保障孤儿基本权益,提升社会服务水平,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孤儿是社会上最困难、最弱小的群体,他们最需要呵护、最需要关爱。

恤孤慈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孤儿抚育工作,积极建立健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增强医疗、康复、教育和就业保障能力。

“十一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共同实施了《“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基本实现了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都拥有独立儿童福利机构或在当地社会福利机构中设有相对独立的儿童部,实施效益较为明显。

养老结构体系及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养老结构体系及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养老结构体系及养老设施建设标准1、规划养老结构体系结合国内其它城市经验和成都市实际情况,建立一个由个人、家庭、社会和政府共同组成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依托,机构集中养老为支撑,是未来养老服务保障的主要模式。

在未来五年要初步形成“9073”养老格局。

即90%的老年人通过自我照料和社会化服务实现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社区机构照料实现社区养老;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集中养老。

以上三类养老方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如下:•居家养老服务: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

•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托老设施网点,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机构养老服务:以设施建设为重点,通过设施建设,实现其基本养老服务功能。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包括老年养护机构和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

2、养老设施建设标准2.1 养老设施分类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1)老年社会福利院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养老院或老人院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3)老年公寓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4)护老院专为接待介助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5)护养院专为接待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1总则1.0.1为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和空间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内容,提高规划建设水平,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必须执行本标准。

1.0.3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2符合“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3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通风、防寒、采光、防灾、无障碍及管理等要求;4符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1.0.4安徽省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老年人The Elderly60周岁及以上的人。

2.0.2养老服务设施Elderly Care Facilities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和场所的通称。

2.0.3机构养老Institutional for the Elderly Service通过综合性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主要内容的养老模式。

2.0.4社区养老Community Support for the Elderly Service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建立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专业化服务为依靠,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为主要内容的养老模式。

2.0.5居家养老Home Care for the Elderly Service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使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通过家庭照料养老。

2.0.6机构养老服务设施Institution-based Facilitiesfor the Elderly Care为城乡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支持、临终关怀等综合服务的全托型养老设施,包括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服务属性)及老年养护院等。

儿童福利院规范

儿童福利院规范

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六盘水市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你委报送的《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请批准六盘水市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市发改请[2009]90号)及有关附件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建设规模与内容:新建六盘水市儿童福利院综合楼4994.49平方米,设置床位250张。

项目建设于钟山区朝阳片区凤凰办事处明湖村,两水线北侧原市林业科研所建址。

二、原则同意项目总体设计,下阶段工作中,应根据项目特点,按照《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民发[2007]76号)并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进一步优化功能设置,切实加强安全和无障碍设计。

三、原则同意建筑总平面布置,在下阶段设计中,院内道路等设计应结合地形情况并按照相关规范进一步优化。

根据儿童心理特点优化室外环境设计。

四、原则同意建筑的平面功能布局和交通组织设计。

在下阶段工作中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并结合使用要求及收养儿童特点进一步复核和完善,综合楼应严格控制办公用房规模,按《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设置各类功能用房;宿舍楼应妥善设置洗浴用房,优化婴幼儿室的交通组织。

五、同意建筑的立面设计,下步工作中应妥善利用地形优化设计,方便使用、节约投资。

六、同意建筑采用框架结构型式,抗震按七度设防。

在下阶段设计中,应按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关规范等对结构体系进一步复核验算,确保工程安全。

七、同意采用孔桩基础。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根据地质详勘报告和相关规范进一步优化基础设计。

八、原则同意电气和给排水设计,但应按照相关规范复核所选用的设计参数。

九、同意节能设计,完善消防设计。

十、设施设备的配置应按《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要求的进行优化调整。

十一、本工程的合理建设工期为一年。

十二、经审定,概算总投资为780万元(详见附表)。

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控制投资,加快工期,确保工程质量。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7〕29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7〕29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
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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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9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在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2日
附件: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结束——。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规定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规定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规定第一篇: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规定《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养护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建设标准所指老年养护院是指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机构相关设施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体现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料机构的特色,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

第六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强调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老年养护院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九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常住老年人口数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千老年人口养护床位数宜按19~23张床测算。

第十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 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

儿童福利院初步设计(建筑、结构、水、暖)

儿童福利院初步设计(建筑、结构、水、暖)

目录第一部分第一篇区域位置图、效果图第二篇初步设计说明第一章设计总说明 (1)一、设计依据 (1)二、建设场所处的气象、地理条件及工程地质条件 (1)三、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1)四、本次初步设计规模和范围 (2)五、总体设计的指导思想 (2)第二章总平面设计说明 (2)一、总平面布置 (2)二、交通组织 (2)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第三章建筑设计说明 (3)一、设计原则 (3)二、建设单体设计 (3)四、各主要功能方面 (4)四、无障碍设计 (5)第四章结构设计说明 (5)一、工程概况 (5)二、设计依据 (5)三、地基基础 (5)四、荷载 (7)五、结构设计相关参数 (8)六、上部结构 (9)七、绿色建筑 (9)八、设计软件及计算结果 (10)第五章给排水设计 (11)一、设计依据 (11)二、工程概况 (11)三、设计范围 (11)四、建筑室外给水设计 (11)五、建筑室外排水设计 (12)六、室内给排水及消防系统 (13)七、其他部分 (15)第六章采暖通风设计说明 (15)一、设计依据 (15)二、工程概况 (15)三、设计参数 (16)四、采暖设计 (16)五、通风设计 (17)六、室外部分 (17)第七章电气设计说明 (18)一、工程概况 (18)二、设计依据 (19)三、设计范围 (19)3、防雷及接地系统 (19)四、供电设计 (19)五、照明系统 (20)六、电气节能和环保 (21)七、防雷 (21)八、接地及安全措施 (22)九、综合布线系统图 (22)十、有线电视系统 (22)十一、安全监控系统 (22)十二、无障碍设计 (22)十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3)十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3)第八章节能设计专篇 (25)一、设计依据 (25)二、节能措施..................................................................................... 25三、相关参数 (25)三、结论 (27)四、暖通节能部分 (27)五、给水排水节能部分 (27)六、电气节能部分 (27)第九章消防专篇 (28)一、建筑消防设计 (28)二、消防给水与防火 (28)三、暖通设计 (29)四、电气消防设计 (29)第十章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29)第十一章环境保护专篇 (29)一、环保标准 (29)二、总平面与建筑 (29)三、给水排水 (30)四、采暖通风 (30)五、电气 (30)第十二章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30)一、设计依据 (30)二、公共建筑绿色专篇 (30)第三篇初步设计图纸曲麻莱县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说明书第一章设计总说明一、设计依据1、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XXXXXXXXXXXX》;青发改社会[2014]432号文;2、业主提供的建设项目设计委托书;3、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对本工程方案设计的审批意见;4、建设单位提供的红线图;5、业主提供的初步设计要求;6、业主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版;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1、《建筑内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 (2001年修订版);1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13、《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14、《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15、《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2010;15、《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首层外墙外保温设计的通知》-青建设【2014】348号文17、青海省建筑节能有关管理规定及相应技术标准和规程。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buildings of elderly facilitiesGB 50867-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67-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7、5.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9月6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工业大学主编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建标标函[20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6.安全措施;7.建筑设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建筑学院1505信箱,邮编:150001)。

本规范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本规范参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华通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侨大学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苏州科技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来博颐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规范参加单位:雍柏荟老年护养(杭州)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常怀生郭旭王大春崔永祥蒋群力俞红王仕祥陆明卫大可邢军于戈安军李清梁龙波余倩李健红陈旸陈华宁施勇殷新唐振兴苏志钢李桂文邹广天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黄天其陈伯超刘东卫孟建民李邦华沈立洋周燕珉王镛赵伟陆伟全珞峰张陆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养老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质量,使养老设施建筑适应老年人体能变化和行为特征,制定本规范。

儿童福利机构设备配置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设备配置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设备配置标准(试行)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有关要求,提高儿童福利机构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完善机构在养育、治疗、康复、特殊教育及技能培训、指导监督等方面的功能,使院内儿童更好的成长和发展,并进一步为社区内有需要的儿童提供服务,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组织制定了《儿童福利机构设备配置标准(试行)》,为机构建设所需的设备提出配置方案。

参照《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2010)》,儿童福利机构分为4个类别。

一类为床位数在350张以上的机构(省级、副省级城市儿童福利机构)。

生活设备包括儿童居室、儿童活动室、生活区浴室、幼儿配奶室等12个功能用房,共计148项。

医疗设备包括综合诊疗室、儿童病房、检查室等11个功能科室,共计76项。

康复设备包括物理作业治疗、引导式教育、辅具、音乐治疗等11个类别,155项。

教育设备涵盖了音乐教室、互动多媒体教室、儿童教室等7个类别,共计35项。

特种设备涵盖了公共交通设备1个类别,共计3项。

二类为床位数在250-349张的机构(地级城市儿童福利机构)。

生活设备包括儿童居室、儿童活动室、生活区浴室、幼儿配奶室等12个功能用房,共计148项。

医疗设备包括综合诊疗室、儿童病房、检查室等10个功能科室,共计65项。

康复设备包括物理作业治疗、引导式教育、辅具、音乐治疗等9个类别,125项。

教育设备涵盖了音乐教室、儿童教室等6个类别,共计31项。

特种设备涵盖了公共交通设备1个类别,共计3项。

三类为床位数在150-249张的机构(地级、部分县级城市儿童福利机构)。

生活设备包括儿童居室、儿童活动室、生活区浴室、幼儿配奶室等12个功能用房,共计143项。

医疗设备包括综合诊疗室、儿童病房、检查室等9个功能科室,共计61项。

康复设备包括物理作业治疗、辅具、感统等5个类别,66项。

教育设备涵盖了音乐教室、儿童教室等6个类别,共计31项。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养护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建设标准所指老年养护院是指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机构相关设施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体现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料机构的特色,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

第六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强调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老年养护院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九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常住老年人口数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千老年人口养护床位数宜按19~23张床测算。

第十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

福利院硬件设施标准和基本规范

福利院硬件设施标准和基本规范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1999年,由哈尔滨建筑大学主编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被建设部和民政部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22-99,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一)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使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

(三)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的设施和服务。

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四)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一)老龄阶段(The Aged Phase):60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二)自理老人(Self -helping People):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三)介助老人(Device -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四)介护老人(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五)老年住宅(House for the Aged):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的住宅。

(六)老年公寓(Aprtment for the Aged):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

(七)老人院(养老院)(Home for the Aged):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八)托老所(Nursery for the Aged):专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可分为日托和全托两种。

养老机构管理方法

养老机构管理方法

具体解读
• 第十一条 养老机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 人签订服务协议。
•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
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
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具体解读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 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 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 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 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国家鼓励高等 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 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 业人才。
具体解读
《管理办法》特点
强调政府的兜底职能和作用 鼓励机构发展和关爱老年人并重
实现养老机构运营的全程监管
主要内容
总则(8条)
服务内容(8条)
内部管理(11条)
附 则(2条)
三三十十六六条条
法律责任(2条)
监督检查(5条)
第一章 内容解读
总则八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管理职责、 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基本要求、养老机构建 设规划、政府重点保障和扶持政策、表彰 奖励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 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
具体解读
• ◆ 两大量表
浙江省民政厅、卫生厅《浙江省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 实施意见》(浙民福[2012]72号)
•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Physical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
• 吃饭 • 穿衣 • 上下床
具体解读
• 第十条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 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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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编制组二零一五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4)第四章建设面积及相关指标 (5)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第六章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附录一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详表 (8)本建设标准用语及用词说明 (10)附件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市、区)级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提高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社会福利院项目投资决策和控制建设水平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社会福利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基准。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应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满足社会福利工作的基本需求出发,考虑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兼顾一定的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做到适用、经济、卫生、安全。

第五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应纳入所在地城乡规划,统筹安排。

其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环保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服务对象为县(市、区)级城市的“三无”人员和孤儿。

其建设应在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下,兼顾管理需要,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服务性、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配置合理、条件适宜。

第七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宜与其他福利及康复设施合建,统一规划布局,做到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九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应以辖区总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规模按所在地人口数量划分为三类(见表1)。

表1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规模分类注:1、本表所列床位包括儿童床位和三无人员床位、三无人员床位又分为失能床位和自理床位两类。

2、接近总人口数低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对应床位数低值;接近总人口数高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床位数高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

3、总人口数超过120万人的县(市、区)级城市,可为不同服务对象(三无人员、孤儿等)分别建设独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或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一类床位数的计算标准适当增加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床位数。

第十一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设施)构成。

第十二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房屋建筑包括入住服务用房;生活用房;教育活动用房;医疗康复用房;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

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第十三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场地包括室外活动场、绿地、道路、停车场、衣物晾晒场等。

第十四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暖通空调、建筑供配电、弱电等系统及无障碍设施等。

第十五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应配备生活、教育活动、医务康复、安防等相关设施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十六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适合工程建设;二、交通便利、并应具备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三、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卫生、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四、环境安静,远离各类危险源和污染源。

第十七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应针对各类服务对象的特点,按照功能要求及进行总体布局,做到分区合理,线路通畅,服务方便,避免相互干扰。

第十八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筑布局应充分考虑通风、日照和绿色节能的要求,与环境协调。

第十九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宜为低层或多层,容积率宜为0.6~1.0,建筑密度不宜高于35%。

机动车停车及绿地率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规定,且绿地率不宜低于30%。

第四章建筑面积及相关指标第二十条综合社会福利院房屋总建筑面积,可按床位数乘以床均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二十一条各类综合社会福利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类不高于35~36.5m2/床;二类不高于36.5~38.5m2/床;三类不高于38.5~41m2/床。

其中服务对象用房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的70%。

第二十二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照表2确定。

2注:1、各类用房平均使用系数平均按0.65计算;2、表内各项使用面积指标上下限对应的是各类建设规模床位数的上下限,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

3、三类综合社会福利院的部分教育活动用房不单设(详见附录一),故其用房面积指标相应减少。

第二十三条一、二、三类综合社会福利院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宜分别按不低于3.0m2/床、3.5m2/床和4.0m2/床核定。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第二十四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服务对象的生理和心理特征,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的原则合理制定,同时应符合国家社会福利事业的相关法规。

第二十五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区周界应设置监控系统,并宜有围护设施或利用建筑进行围合。

第二十六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明快、简洁大方、自然和谐。

第二十七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居室应根据各类供养人员的特点及需要,按照分类供养、分类管理的要求进行设置,包括儿童居室、失能人员居室、自理人员居室等,并应分别符合《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及《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服务对象餐厅与工作人员餐厅应分开设置。

儿童和失能人员应设独立的备餐及用餐区,儿童区域应配设儿童餐桌、座椅和洗漱池等。

第二十九条综合社会福利院服务对象生活和活动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居室和活动室的窗地比不应低于1∶6。

第三十条服务对象生活区应设紧邻卧室的卫生间,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并应配备防滑设施。

第三十一条服务对象用房的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环保、易清洁的要求,适合服务对象的心理特点,且应满足《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及《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应要求。

管理用房的装修标准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三十二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综合社会福利院供电应满足照明、消防和设备需要,服务对象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四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其生活服务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配置洗涤、沐浴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应具有采暖设施;炎热地区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宜配备降温设施。

第三十六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应按智能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自理及失能人员居室的卫生间厕位旁应设紧急呼救按扭,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公共区域、婴幼儿居室应设监控系统。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三十七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本章所列指标,可作为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并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各类综合社会福利院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3控制。

表3 综合社会福利院投资估算指标(非采暖地区)注:1、投资估算不包括外部配套、土地费、室内家具设施、专用车辆等;2、表中投资估算指标参照2014年江苏省四季度人工、材料及机械费用及相应的取费费率标准计算;3、同一规模类型,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按插入法测算;4、采暖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增加5%。

第三十九条各类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工期可按表4控制。

表4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工期(非采暖地区)注:1、按《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中六层以下(含六层)现浇框架结构类型Ⅰ类地区计算;2、表中所列工期以破土动工统计,不包括非正常停工;3、同一规模类型,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按插入法测算;4、采暖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增加20%。

第四十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注:√表示应具备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目录第一章总则 (13)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16)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21)第四章建设面积及相关指标 (22)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标准 (24)第六章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社会福利事业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社会福利院作为设立在县(包括县级市、县改区)级的社会福利设施,是以孤儿及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三无人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承担着他们的生活照料、养护、康复、医疗和教育等重要使命。

建立健全综合社会福利院是推进社会和谐发展,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基本养老体系、儿童福利体系及“三无人员”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城镇人口日益增多,由于贫富差距、家庭困难、意外事件、身体健康等原因,存在相当数量的“三无人员”和孤儿,他们是社会弱势群体,面临着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困境。

为了国家的稳定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孤儿和“三无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福利机构的建设,先后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上述法规、意见明确指出:“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根据以上要求,相关部门又陆续编制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等文件,分别具体明确了为老人、孤儿及残障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内容、管理制度和服务机制,并对相关建筑设施提出了规范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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