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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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XX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行)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本行的内部稽核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监督检查本行的内部稽核制度及其实施;(二)审核本行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五)审核本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本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九条本行内部稽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本行相关财务报告;。

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的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高效行使监督职能,保障本行、存款人、股东、职工及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及职责第三条本行监事会由职工代表、股东代表和外部监事共5名监事组成,其中由职工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数的1/3,外部监事不少于2名。

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除《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和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人员外,本行董事会成员、行长、副行长及风险、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职情况;(二)当董事、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三)根据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四)对董事、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五)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认为必要时,可指派监事列席本行高级管理层会议;(六)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七)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本行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八)监督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九)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十)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十一)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案;(十二)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对监事会提出的纠正措施、整改建议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的,监事会应当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和股东大会报告。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议事方式、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行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本规则对本行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第一节董事会第四条本行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本行董事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由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其中执行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4,但不应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除独立董事外)。

第五条董事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确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六)拟订本行重大收购、回购本行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改制方案;(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本行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关联交易及其他担保事项;(八)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和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财务部门负责人、稽核部门负责人和合规部门负责人。

(十)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风险管理和内控政策;(十一)拟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十三)按股东大会的授权,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十五)向股东大会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执行整改情况;(十六)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及独立董事的相互评价结果;(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负责审计、财务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委员会,对于保障银行的健康发展和稳定经营具有重要作用。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高效性,制定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一、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1.审议并建议董事会通过审计与风险管理相关的政策和计划。

2.审核财务报告并建议董事会批准;审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告后跟踪执行情况。

3.监督内外部审计工作,包括审计计划、工作进程和报告;监督企业分别披露有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户和内部控制的材料以及公司的编制和财务报告。

4.审议对公司有显著影响的公司财务风险、内部控制缺陷或风险、内部审计报告及其他问题并按时向董事会报告。

5.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管理层的合作及支持,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6.检讨、批准和开始所有如下的征兆:(1)拟许一定数量、一定方式或一定金额的税收或法律诉讼。

(2)疑义扣款申报。

(3)在上级管理机构向财务稽查部门提供的重大指令事件。

(4)需要进行公开募集的业务。

(5)在境外市场的资本运作业务。

7.处理公司和其他内部披露渠道提出的投诉。

二、委员会成员和组织1.委员会由董事会召集、聘任和解聘,其中至少一名委员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委员会成员应保持客观、独立、不受任何利益冲突的影响,并依法履行职责。

3.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4.委员会设有一个主席,由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主持委员会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情况。

5.当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一名委员临时代理。

三、会议的召开和决议1.审计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应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应提前至少七天通知,附带议事日程、相关材料和参会委员名单等内容。

2.审计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包括代理委员,都有权要求在特别事项上的有效举办中召开会议。

3.会议需由主席主持,获得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的决议视为有效。

农商银行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商银行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督职能,确保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拟定对本行进行检查、审计工作的具体方案;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9名委员组成;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应包括行长,监事长,副行长、稽审部、综合部、合规部、监察室、保卫部负责人及独立董事组成;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稽核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负责拟定对本行的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方案;二负责拟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方案;三负责拟定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的方案;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五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六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七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八审查本行内控制度;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本行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工作报告;五本行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六本行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七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本行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本行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评价;四对本行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价;五本行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六对行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工作人员办公室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存;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行董事会;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本行董事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董事会下设薪酬提名、风险、关联交易、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4个)

董事会下设薪酬提名、风险、关联交易、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4个)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委员会成员组成和变更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协助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五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研究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分析市场变化,制定行业风险管理建议,拟定本行风险约束指标体系;(二)研究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政策及监管指标,提出有效执行实施建议;(三)研究本行发展战略、风险管理体系,提出改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控制程序、风险处置等决策建议;(四)研究本行战略规划的执行步骤及其管理方式,评估风险政策的有效性,提出动态的风险控制建议方案;(五)研究本行经营活动及风险状况,提出风险管理需关注的核心风险问题;(六)审核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及风险管理信息分析报告,监督经营管理层对经营风险采取必要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措施;(七)对战略规划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督促经营管理层持续改进风险管控能力;(八)研究本行经营管理的风险识别、管理技术、风险控制及补偿机制,审核风险管理系统建设规划;(九)审核本行经营管理中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预控、应急预案;(十)组织对重大经营事件的风险评估工作,研究拟定风险防范方案;(十一)负责审核本行风险管理领域的信息披露事项;(十二)董事会授予委员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专业咨询机构,参与风险管理领域的专项工作。

第七条委员会可向本行有关部门索取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并有权要求本行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协助。

第三章议事规则第八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并于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主题、地点及时间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检查工作等事项,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领导,并向其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三条委员会成员由审计、财务相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长推荐一人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第五条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委员会职权第六条委员会主要职权包括:(一)负责审定年度审计总结;(二)负责年度审计工作,提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建议,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三)负责审定公司内审部门提交的其他议案;(四)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第七条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

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签署意见等。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三)二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八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各成员。

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通知各成员。

第九条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和会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稽核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会议资料。

会议通知应以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发出的日期等。

委员会成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全部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如遇特殊情况,成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运作,加强董事会会议的效率和决策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农村商业银行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其管控和监督职能。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进行决策、审议、监督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会议的准备、召开、决策、监督等事项的组织和运作。

第四条本规则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进行、公开透明、高效务实。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以法定人数进行,经过符合法定程序的任期,由监事会监督。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按照议程、材料和决议的准备、讨论、定稿、表决等程序进行。

第二章会议准备第七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和材料,由董事长及时确定和通知各位董事。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的议程由董事长负责制定,并及时送达各位董事。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的议程确定后,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成员发放会议材料,并提前确定材料的送达方式和时间。

第十条会议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密。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应当充分考虑各位董事的合理需求,确保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准备会议。

第三章会议的组织和运作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根据议程及时召开,确保会议时间的充足和集中,不得随意取消或延期。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明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四条董事长有权决定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嘉宾和列席人员。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按照议程逐项进行讨论,讨论中可以就具体问题进行询问、解释和讨论。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倾听和尊重各位董事的意见,并就争议问题进行适当的辩论和沟通。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保证各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并执行有效的主持和时间管理。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确保各项决策在公开、透明和合法的原则下进行,并及时记录会议中的重要讨论和决策。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法定人数进行表决,并确保决议的正确执行。

第四章监督和评价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监事会有权对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决策活动进行监督,并向全体董事会成员报告其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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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监事会的构成 (1)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 (2)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4)第一节会议的召开方式 (4)第二节会议的提案 (5)第三节会议的通知 (5)第四节会议的出席 (6)第五节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6)第六节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7)第七节会议记录 (8)第八节会议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8)第五章附则 (9)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行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本行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会依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质询权、建议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监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监事会的构成第五条监事会由5至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可设副监事长。

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和外部监事。

第六条本行监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各委员1会的成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拟定监事的薪酬方案,向监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第八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拟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的方案:(一)监督董事会及其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三)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四)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检查或审计并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102号(4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使信贷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制度》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授信审查委员会是规避贷款风险,强化科学决策,完善贷款审批程序和责任制的议事组织,协助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起智力支持作用和制约作用。

第三条授信审查委员会通过委员会议履行职责。

授信审查委员会实行民主讨论、人人表决的审议原则。

凡属于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授信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本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并以文件明确,人数不得少于7人。

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临时不能主持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五条授信管理部为授信审查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授信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议事范围第六条授信审查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是:1.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的准备;2.待审授信事项及资料的复审;3.传达并督促落实授信审查委员会意见;4.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要求整理会议纪要,根据审议结果填制授信审查委员会《表决结果统计表》;5.下达《议案审结通知书》;6.指定专人负责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对授信审查委员会运作资料进行管理,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未经允许,不得将会议记录、委员表决票交本行领导和授信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人员查阅。

授信审查委员会运作资料档案应包括:⑴提交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的申报资料;⑵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⑶记载授信审查委员会成员意见的原始记录簿、委员表决票;⑷授信审查委员会已通过议案报批表及附件资料;⑸议案的批复文件存根和资料;⑹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和资料。

7.协调和落实授信审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商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商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本行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规定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本规则对本委员会全体委员、列席本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本委员会由不低于3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

主任委员原则上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由董事组成,但不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委员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委员经董事长提名任免,董事会表决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任期届满,除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外,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本行董事会应根据本行《章程》以及本工作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行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信用社(银行)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信用社(银行)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信用社(银行)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联社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全辖的内控管理和制度监督工作。

通过对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的各个环节的稽核审计,分析、判断、了解,掌握其存在的问题或不足,督促其进一步优化内部环境,健全内部机制,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联社理事长担任,委员由监事长及稽核审计部、风险管理部、监察保卫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稽核审计部。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第四条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确定本机构稽核审计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安排、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第五条根据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和银监会关于风险管理的要求,调整稽核审计方式、方法,增强监督制衡的能力。

第六条负责全辖稽核审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审核、审批稽核审计工作项目和报告,以及处理处罚意见。

第七条组织并实施对联社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进行审计和监督,保障联社各项业务经营健康发展。

第八条指导审计部门对全辖的资产与负债业务、会计出纳业务、财务收支、经营效益以及基建项目预决算等常规稽核和专项审计,对计算机应用业务和安全管理的审计和监督。

第九条负责组织对全辖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上级联社委托的离任审计,组织实施员工轮岗和强制休假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负责稽核审计项目方案的制定,对被稽核审计单位发送稽核审计通知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稽核审计意见书。

第十一条负责对稽核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加强后续稽核审计,监督其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负责审查联社及各信用社审计体系、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的稽核和监督,稽核审计人员的培训等。

第十三条负责组织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联社及本联社要求办理的其它审计事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审计和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审计和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审计和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模版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审计和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xx总监〔xx〕2号,xx年4月1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监事会对本行的监督职责,监事会根据《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审计和监督委员会。

第二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是监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按监事会的要求开展工作,对监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监事组成,委员由监事长提名,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委员的罢免亦同。

第四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原则上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监事会推荐产生。

第五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缺失或失去委员资格的,由监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选。

第六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办公室由三名或以上本行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成员由主任委员或监事会提名产生。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主要向监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监事会授权对指定的业务或行员实施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权限:(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订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在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等方面的履职情况;(三)监督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根据监管部门的风险监管意见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风险提示;(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稽核审计工作;(五)听取分支行对总行职能部门的意见,并将建议意见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反馈;(六)根据监事会授权就其他专业事项进行审议或监督。

第四章会议程序第八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在年初制定工作计划,根据监事会的要求确定年度重点工作。

办公室成员应根据委员会专业会议的议程内容和日程安排负责做好专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整理专业会议所需要的资料,提交委员会。

银行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银行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银行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1目的本文件规定了××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审计委员会议事的规则和合规要点,旨在明确本行审计委员会组成和职责,规范其工作程序和决策机制。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审计委员会的管理决策活动。

3定义、缩写与分类3.1定义审计委员会:是指董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对本行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活动的监督,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本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是指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有效履行,而建立的审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决策规定。

3.2缩写无。

3.3分类无。

4职责与权限5原则与基本规定5.1原则1)客观性原则:审议财务、内部审计等事项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

2)独立性:审计委员会依据本行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预。

3)合法性: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5.2基本规定1)审计委员会由3名或5名董事组成,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但本行财务主管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成员。

2)审计委员会委员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议,并由董事会决定。

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或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可设在内审部门,负责日常事务。

3)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原则上与其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则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增补。

4)审计委员会例行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的,本行董事长、经营层、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可召开临时会议。

5)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要素: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议程、议题等。

银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为明确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方法,根据《贷款公司治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议事机构,根据董事会授权,监督、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内控管理,规范业务健康开展。

第一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二)提出内部审计部门分管总裁人选及批准其聘任;(三)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评价;(五)检查、监督高管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七)配合监事会的检查监督活动;(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一)审计委员会委员设3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

委员均由董事会成员担任,其中主任委员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部。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一)负责组织领导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公司各项审计工作;(二)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审计会议;(三)代表审计委员会签署会议决议。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职责(一)按时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提出独立意见;(二)按照相关法规和制度对提请审议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签批《审计委员会审批备案表》;(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审议事项与结果。

第五条委员会决策程序(一)委员会秘书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决策相关资料;(二)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提请审议的事项及其资料进行评议,各委员发表独立意见,形成书面决议,在《审计委员会会议审批备案表》上签署审批意见;(三)委员会秘书整理、汇总委员意见,对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条议事规则(一)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按季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二)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并参加表决,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的审议事项为同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不同意的审议事项为否决,其他情形为复议;(三)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保管相关委员会材料;(四)下列情况可以安排复议:1、审议事项情况需要进一步补充、明确与核实,并经主任委员同意的;2、主任委员提议复议的;3、审议事项被否决后,情况有所变化,经内部审计部门申请复议并经主任委员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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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督职能,确保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拟定对本行进行检查、审计工作的具体方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9名委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委员应包括行长,监事长,副行长、稽审部、综合部、合规部、监察室、保卫部负责人及独立董事组成。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稽核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拟定对本行的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方案;
(二)负责拟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方案;
(三)负责拟定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的方案;
(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五)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六)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七)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八)审查本行内控制度。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本行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工作报告;
(五)本行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
(六)本行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本行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本行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评价;
(四)对本行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价;
(五)本行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六)对行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工作人员办公室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行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本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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