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培考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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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
考勤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顺利进行,对学员在培训阶段的考勤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考勤管理
(一)学员培训期间的考勤情况由培训基地的各专科带教老师具体负责,每天予以考勤,并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考勤记录本》。学员考勤记录每月须交给科室主任审核并签字,每季度报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二)学员在培训期间,不放寒暑假。星期天或节假日按培训基地有关规定执行休假。
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请假程序
凡学员请假,均需填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请假申请单》(附件1,下面简称申请单),交给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一)凡请假1天,由学员填写《申请单》,交所在培训科室主任批准。
(二)凡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学员填写《申请单》,经所在培训科室主任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交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凡请假3天以上包括:计划生育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须由学员填写《申请单》,经所在培训科室主任签署意见,交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请假7天以上的,报河北省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四)请假到期因故不能按时返回者,必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才能延期休假;意外情况不能及时续假,事后持当地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或法律文书,书面说明原因报各级管理部门批准,否则,视旷工处理。
三、学员在培训期间的病假、计划生育假、产假、事假、婚假、丧假规定
(一)病假
1、学员因病请假须出具就诊医院的病假证明,方为有效。
2、因打架等违法行为造成伤害,不得享受病假待遇,按事假处理。
3、节假日休假、探亲期间,因患急性疾病所超过假期的天数,必须携带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急诊病假证明和病历。
(二)婚假
凭结婚证书可享受5天婚假,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及以上)另增加婚假7天,超出时间按事假处理。
(三)计划生育假
1、已婚学员分娩,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男学员如妻子
休产假期间,可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超出时间按事假处理。
2、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事假
因特殊事宜必须要本人在培养学习期间亲自处理的,在不影响教学计划前提下,可酌情给予事假。
(五)丧假
学员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死亡时,可给丧假5天,超出时间按事假处理。非直系亲属(包括: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可请事假3天。
四、对学员在培训期间迟到、早退、旷课(旷工)、病假、事假、产假等情况的处理
(一)迟到、早退
1、无故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2小时之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作当日旷课(旷工)处理。
2、无故早退30分钟以上,当日按旷课(旷工)处理。
3、一年内有1个月中无故迟到、早退现象达到3次者,由培训基地住院医师培训管理职能部门提出批评,并责其作书面检讨。
4、一年内有2个月都出现无故迟到、早退超过3次者或一年内累积超过8次者,需上报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处理。
(二)旷课(旷工)
1、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按旷课(旷工)处理。
2、请假时弄虚作假、涂改证明者,按旷课(旷工)处理。
3、不服从培养计划安排的,无正当理由擅自脱岗者,按旷课(旷工)处理。
4、一年内累计旷课(旷工)天数超过3天则本年度考核为不及格,须延长培训时间一年。
(三)病假、事假、产假
1、病假时间年超过5天以上、事假年超过3天以上的,则超出天数须利用休息时间补足所缺培训时间和任务。
2、产假及其他国家规定假期生活补贴费按照有关规定发放。
3、在培训期间,无论任何原因请假,累计时间超过三个月者,一律延长培训一年,在此时间补齐所缺课时或实习,并通过相关科目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参加结业考核,视为培养合格。延长培养期间无任何生活补贴,一切费用自理(含学习、生活、带教与考核费用等)。
4、病假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则按退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五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