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
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三章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第四章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第五章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各级行在各项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和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银行的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
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银行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移交、鉴定、销毁等。
第五条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六条各级行应当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档案室,配备必要设施,实现档案管理电子化。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各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八条银行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行各职能部门形成的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档案应定期交本级行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九条银行各级行办公室是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建立银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负责统一管理本级行的档案,并积极利用档案为领导和各项业务工作服务;(三)负责档案的安全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四)对所辖行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五)对本级行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六)组织对本系统档案干部培训和业务交流。
第十条各级行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档案的日常收集、整理工作,按规定定期向本级行办公室统一移交有关档案。
第十一条总行及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办公室应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行应设立综合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专科学校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
(二)统一领导:实行校领导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三)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水平。
(四)保密原则: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档案室,负责全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学校档案管理制度;(二)负责全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三)负责全校档案的保管、维护和修复工作;(四)负责全校档案的查询、借阅、复制、摘抄等服务工作;(五)负责全校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六)负责全校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七)组织开展档案管理培训和业务交流。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范围:(一)学校组织机构、职能职责、内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文件材料;(二)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的文件材料;(三)学校教职工人事档案、学生学籍档案、财务档案、设备档案等;(四)学校对外交流、合作、科研成果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国家档案分类和编号标准,对收集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立卷;(二)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规范,便于查阅和利用;(三)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安全;(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损坏、丢失、泄露;(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清洁、消毒、防虫、防霉等工作。
第九条档案利用要求:(一)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安全;(二)提供档案查询、借阅、复制、摘抄等服务;(三)加强对档案利用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档案利用水平。
检察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察人员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检察人员档案是检察人员个人历史、工作表现和业绩的重要记录,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和规范性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检察人员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政治面貌、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经历等。
(二)工作表现:包括任职情况、考核评价、奖惩情况、教育培训情况、业务成果等。
(三)健康状况:包括体检记录、健康证明等。
(四)党纪政纪处分:包括受处分的时间、原因、处分决定等。
(五)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档案收集(一)检察人员档案的收集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
(二)检察人员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向人事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三)档案收集应做到及时、完整、准确。
第六条档案整理(一)档案整理应遵循分类、编目、编号、装订等规范。
(二)档案整理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
(三)档案整理应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一)档案保管应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档案保管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
(三)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保密。
第八条档案利用(一)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及时的原则。
(二)档案利用应由档案管理员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三)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九条档案鉴定(一)档案鉴定工作由人事部门和档案管理员共同负责。
(二)档案鉴定应遵循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三)鉴定结果应报请相关领导审批。
第十条档案销毁(一)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
档案管理目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档案的管理,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方便利用;(三)安全保密,确保完整;(四)规范流程,提高效率。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编号第四条档案分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档案内容、形式、时间、来源等特征进行分类;(二)保持档案之间的内在联系;(三)便于档案的检索和利用。
第五条档案编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采用统一编号体系,确保编号的唯一性;(二)编号应当简明、易记、便于检索;(三)编号应当与档案分类相对应。
第六条档案分类及编号的具体方法如下:一、档案分类1. 按内容分类: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声像档案等。
2. 按形式分类:分为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等。
3. 按时间分类:分为年度档案、项目档案、专题档案等。
4. 按来源分类:分为内部档案、外部档案等。
二、档案编号1. 编号格式:档案编号由分类号、年度号、顺序号组成。
2. 分类号:根据档案分类,采用两位数字表示,如文书档案为“01”,科技档案为“02”等。
3. 年度号:采用四位数字表示,如2023年档案为“2023”。
4. 顺序号:采用四位数字表示,表示同一类别、同一年度档案的顺序。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收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二)及时收集,确保档案的时效性;(三)规范收集,确保档案的质量。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持档案的原始性;(二)保持档案的完整性;(三)便于档案的检索和利用。
第九条档案收集与整理的具体方法如下:一、档案收集1. 制定档案收集计划,明确收集范围、时间、数量等;2. 建立档案收集制度,明确档案收集的程序、责任等;3. 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审查、登记、分类、归档。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范例(4篇)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安全,根据《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具备鉴定销毁资格的档案文件。
第三条档案鉴定销毁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程序,严格实行登记管理,确保档案信息的保密性。
第二章鉴定销毁程序第四条档案鉴定销毁应符合以下程序:(一)鉴定提交:鉴定单位应提交鉴定意见,注明档案鉴定销毁的依据、范围和方式。
(二)鉴定审批:鉴定机构应对鉴定提交材料进行审批,确认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鉴定通知:鉴定机构将鉴定结果通知档案管理部门,并提出鉴定销毁方案。
(四)鉴定销毁:档案管理部门按照鉴定销毁方案进行销毁工作,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五)销毁记录:销毁完成后,档案管理部门应对销毁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销毁材料。
第三章档案鉴定销毁范围第五条档案鉴定销毁范围包括以下情况:(一)档案已达到规定的保存期限。
(二)档案已被鉴定为不需保存的非重要档案。
(三)档案涉及的人员已离职或离世,与本单位已无职务关系。
(四)档案已被鉴定为具备销毁条件的陈旧档案。
(五)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销毁的档案。
第四章档案鉴定销毁方式第六条档案鉴定销毁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一)纸质档案销毁方式:采用碎纸机进行碎纸处理,确保档案信息彻底无法恢复。
(二)电子档案销毁方式:采用专业的数据销毁软件对电子档案进行彻底和可追溯的销毁处理。
(三)光盘、磁带等介质的销毁方式:采用专业的销毁设备对介质进行破坏或烧毁处理,确保信息无法恢复。
(四)其他档案销毁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其他安全可靠的销毁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章档案鉴定销毁登记管理第七条档案鉴定销毁必须进行登记管理,确保销毁工作的可追溯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档案鉴定销毁登记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档案鉴定销毁部门。
(二)鉴定销毁的档案文件名称、编号、数量及所属单位。
专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专业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专业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咨询等领域的档案。
第三条专业技术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依法管理,确保安全;(三)科学分类,便于利用;(四)完善制度,规范操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单位领导对本单位专业技术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专业技术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专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二)组织、指导、监督专业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三)负责专业技术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四)负责专业技术档案的保密工作;(五)开展专业技术档案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专业技术档案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以下工作:(一)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本部门专业技术档案;(二)建立健全本部门专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三)确保本部门专业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四)及时向专业技术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本部门专业技术档案情况。
第七条专业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档案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熟悉档案业务,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三)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专业技术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确保收集到所有与项目相关的档案;(二)真实性原则,确保收集到的档案真实、准确;(三)及时性原则,确保档案收集与项目进展同步。
第九条专业技术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的种类、项目、时间等进行分类;(二)编制目录,确保档案的检索方便;(三)编目规范,按照国家档案分类标准进行编目;(四)标注清晰,确保档案的标识明确。
疾控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疾控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管理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疾控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疾控中心内部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疾控中心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集中统一原则;(三)确保安全原则;(四)方便利用原则;(五)持续改进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疾控中心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二)科技档案;(三)声像档案;(四)实物档案;(五)其他档案。
第五条疾控中心档案归档范围包括:(一)疾控中心内部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报表、图表、声像、实物等;(二)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等;(三)与其他单位、部门往来的信函、协议、合同等;(四)疾控中心举办的各类活动、培训、会议等产生的资料;(五)疾控中心获得的荣誉、奖励、资质证书等。
第六条档案归档要求:(一)档案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涂改、伪造;(二)档案材料应按照类别、时间、内容等进行分类整理;(三)档案材料应注明档案编号、名称、来源、形成时间等信息;(四)档案材料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三章档案整理与保管第七条档案整理:(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整理顺序,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二)编制档案目录,包括档案编号、名称、形成时间、页数等信息;(三)对档案材料进行鉴定,剔除失效、重复、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八条档案保管:(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防高温等条件;(二)档案材料应按照类别、编号、整理顺序进行排列,保持整齐有序;(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及时修复损坏的档案;(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剔除失效、重复、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查询第九条档案利用:(一)档案利用者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借阅手续;(二)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涂改、私自复制;(三)档案管理人员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档案利用服务。
档案鉴定审批制度范本
档案鉴定审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鉴定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鉴定审批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规范、公开的原则,加强档案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切实保护档案资源,为各项工作提供有力的资料保障。
第三条档案鉴定审批工作由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档案管理机构应制定档案鉴定计划,对各类档案定期进行价值鉴定,并相应修改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对已满保管期限的档案及时组织鉴定和销毁。
第二章档案鉴定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档案鉴定机构由单位领导、档案管理人员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档案鉴定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档案鉴定工作规程和标准。
(二)组织全单位档案鉴定的计划、协调和指导。
(三)监督各部门档案鉴定工作的实施情况。
(四)制定档案鉴定计划和档案分类目录。
(五)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
第五条档案鉴定机构应定期组织档案鉴定工作,对已满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提出存毁意见,并将鉴定结果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三章档案鉴定程序与方法第六条档案鉴定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档案保管部门向档案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二)档案鉴定机构对申请鉴定档案进行审核,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
(三)档案鉴定机构组织专家对档案进行鉴定,提出存毁意见。
(四)将鉴定结果报单位领导审批。
(五)档案鉴定机构根据审批结果,对档案进行整理、归档或销毁。
第七条档案鉴定工作应采用以下方法:(一)查阅档案原件,核实档案内容。
(二)对比分析,评估档案价值。
(三)综合评价,提出存毁意见。
第四章档案鉴定审批结果与处理第八条单位领导对档案鉴定机构提交的鉴定结果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分为:(一)保留,对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保留。
(二)销毁,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
(三)返修,对不完整的档案予以返修。
第九条档案鉴定机构根据审批结果,对档案进行以下处理:(一)保留的档案,继续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保管。
质监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质监站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地方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质监站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质监站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安全;(二)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利用率;(三)规范管理,确保档案质量;(四)服务为本,满足工作需求。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四条档案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
第五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质监站各项业务活动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二)上级部门、其他相关单位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三)涉及质监站重大事项的文件、资料、图表等;(四)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图表等。
第六条档案收集方式:(一)主动收集:通过内部发文、会议纪要、项目档案等途径收集;(二)被动收集:根据档案管理的需要,从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处收集。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七条档案整理应遵循分类科学、条理清晰、便于检索的原则。
第八条档案整理步骤:(一)分类:根据档案内容、形式、用途等特征,将档案分为不同类别;(二)编号: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等特征,为档案编制编号;(三)编制目录: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后,编制详细目录;(四)装订:将档案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第四章档案保管第九条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卫生、整洁的原则。
第十条档案保管措施:(一)配备专门的档案柜、档案架等设施,确保档案存放安全;(二)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消毒,防止档案霉变、虫蛀;(三)对重要档案实行专人保管,确保档案安全;(四)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档案鉴定第十一条档案鉴定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原则。
第十二条档案鉴定程序:(一)提出鉴定意见;(二)召开鉴定会议,对鉴定意见进行讨论;(三)形成鉴定结论;(四)对鉴定结论进行公示。
第六章档案统计第十三条档案统计应遵循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
印章刻制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印章刻制业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工作,确保档案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印章刻制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印章刻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印章刻制、保管、使用、销毁等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职责,确保档案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档案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企业各部门、各岗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遵循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原则。
第八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印章刻制业务合同、委托书、审批表等相关文件;(二)印章刻制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相关资料;(三)印章刻制设备、工具、耗材等相关资料;(四)印章刻制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工艺流程等相关资料;(五)印章刻制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总结、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档案整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分类、编号、装订、编目等工作。
第十条档案整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档案分类合理,便于查阅;(二)档案编号规范,便于检索;(三)档案装订整齐,便于保管;(四)档案编目准确,便于检索。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使用第十一条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方便查阅原则。
第十二条档案保管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库房通风、防潮、防虫、防尘、防火、防盗;(二)档案柜、架等设备符合档案保管要求;(三)档案保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保管知识。
第十三条档案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查阅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二)查阅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三)查阅档案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丢失档案。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四条档案鉴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
档案管理制度(完整版)
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和销毁,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律法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私自篡改或隐匿档案。
3. 保密性原则: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和案卷的机密安全。
4. 责任原则:明确档案责任人的职责,档案责任人对本部门档案的收集、建档、保管、借阅和利用负全责。
5. 统一管理原则:建立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6. 利用和服务原则:依法提供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促进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三章档案的收集和归档第三条档案的收集应包括以下内容:1. 公司机关文件、规章制度、办法和决策文件。
2. 人事、工资和福利等相关档案。
3.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工作简报。
4. 重要电话记录、接待来访记录和上级来文。
5. 公司发文、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6. 添置设备、财产的产权资料。
7. 工程项目立项、国土、规划、设计、监理、质监及技术等图纸文字技术资料、质量资料。
8. 承包合同、商务合同、协议的正本原件。
第四条档案归档的责任部门和内容应按以下规定执行:1. 公司办公室负责归档以下档案:a. 公司机关文件、规章制度、办法和决策文件。
b. 重要电话记录、接待来访记录和上级来文。
c. 公司发文、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d. 添置设备、财产的产权资料。
2. 投资发展部负责归档以下档案:a. 工程项目立项、国土、规划、设计、监理、质监及技术等图纸文字技术资料和质量资料。
3. 财务部负责归档以下档案:a. 承包合同、商务合同、协议的正本原件。
4. 其他部门应备份存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并由信息中心实行电脑化管理。
第五条归档资料的要求如下:1. 文件材料齐全完整,确保没有遗漏或缺失。
老年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老年人信息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和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老年人信息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老年人信息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防止丢失、损毁和篡改。
2. 准确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防止火灾、盗窃、水灾等意外事故。
4. 保密性原则:对涉及老年人隐私的档案资料,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5. 效率性原则:提高档案管理效率,方便档案的查阅和利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单位领导负责老年人信息档案管理的总体工作,对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老年人信息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1. 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指导、监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3. 组织档案鉴定和销毁工作;4. 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老年人的信息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本部门老年人信息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2. 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3. 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档案资料;4. 对本部门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老年人信息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1. 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2. 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生活习惯、兴趣爱好等;3. 老年人的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4. 老年人的就业、退休、社会保障等资料;5. 老年人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实事求是,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2. 及时收集,防止遗漏;3. 分类整理,便于查阅。
第九条老年人信息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2. 按照时间顺序排列;3. 按照重要程度排序;4. 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鉴定机构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鉴定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鉴定机构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无缺,不得随意销毁、篡改档案。
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反映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
3. 系统性原则:档案分类科学,便于查找和使用。
4.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和泄露。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鉴定机构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3. 负责档案的检索、借阅和提供利用工作。
4. 负责档案的鉴定、销毁和整理归档工作。
5. 负责档案的数字化和信息安全工作。
6. 定期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协助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范围:1. 鉴定机构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会议记录等文书档案。
2. 鉴定项目的技术资料、报告、检验报告、分析报告等科技档案。
3. 鉴定机构的声像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录像等。
4. 鉴定机构的电子档案,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件等。
第八条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的种类、时间、项目等进行分类整理。
2. 档案编号应规范、统一。
3. 档案目录应详细、准确。
4. 档案装订应整齐、牢固。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1. 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
2. 档案柜应使用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的专用档案柜。
3. 档案应按照分类、编号顺序存放,不得随意堆放。
档案管理学课件·档案的鉴定
(四)相对价值标准
实际上还有一种被鉴定档案与其他档 案相比较而存在的价值。
在一定的情况下,某些文件的保存价 值和保管期限可以相对地提升或降低。通 常的方法是分析全宗和全宗内档案的完整 程度。
六、关于鉴定档案的方法论问题
(一)研究档案利用规律,预测未来利用需要
(二)研究档案保存的效益
(三)掌握档案的重要性和保存时间长短的关系
七、在鉴定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一)应当以全国统一规定的鉴定原则和 标准作为依据,不能够自行其事。
• (二)应当考虑各方面的作用。这里主要 指出应当考虑凭证作用和参考作用,正面 作用和反面作用,内容上的作用和形式上 的作用。
• (三)对重要的设备的档案和基建档案应 当由使用设备和建筑物的机关档案部门保 存复制件,原件移交到档案馆保存。
五、鉴定档案价值的标准
(也有的书上称为"方法")
(一)档案来源标准 档案的来源是指档案的形成者。档案形成者
在社会上以及机关内的地位、作用和职能要影响 甚至决定档案的价值。 1.它是作为国家各级档案馆确定档案收集范围的基 本根据。 2.机关在鉴定档案时,应注意区分不同的作者。 3.在本机关制成的文件中,具体的撰写者、制发机 构也对档案价值产生影响。
(二)档案内容标准
档案内容是决定档案价值最重要、最 本质的因素。
1.档案内容的重要性。
2.档案内容的独特性。
3.档案内容的时效性。
4.除上述三方面之外,对档案内容的真实 性、完备性等也要加以考察,以准确把握 档案内容的价值。
(三)档案形式特征标准
1.文件的名称。 2.文件形成时间。 3.文本。 4.文件的外形特点。 5. 载体形态、记录方式等。
(一)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结构 1. 顺序号 (简明的单一编号法) 2. 条款 (能反映出文件的来源、内容和形式) 3. 保管期限 4. 附注 5. 说明
人事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事干部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人事干部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人事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人事干部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全面管理:对人事干部档案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三)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人事干部档案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四)安全保密:确保人事干部档案的安全和保密,防止档案遗失、篡改和泄露。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事干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等工作。
第五条人事档案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一)接收、整理和归档人事干部档案材料;(二)负责档案的保管、保护和修复;(三)负责档案的查阅、复制和借阅;(四)负责档案的统计和上报;(五)负责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六条人事部门负责人事干部档案的审核、审批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人事干部档案的收集应做到全面、准确、及时。
第八条人事干部档案的整理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标准进行。
第九条人事干部档案的归档应按照档案材料的性质、类别和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归档。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人事干部档案的保管应做到:(一)库房安全: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二)温湿度控制:库房温湿度应控制在适宜范围内,防止档案损坏。
(三)档案保护:定期对档案进行清洁、修复和消毒,确保档案完好。
第十一条人事干部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查阅档案需经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
(二)查阅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三)查阅档案应在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二条人事干部档案的鉴定应定期进行,按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标准进行。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最新2023年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最新2023年2023年8月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章设施设备第四章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第五章档案的保管、保护、鉴定与处置第六章档案的利用、开发、统计与移交第七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推进企业档案科学、规范管理,服务企业各项工作,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按照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企业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履行档案管理职责的行为和活动,是企业不可缺少的基础性、支撑性工作,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五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企业档案工作的领导。
企业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责任制,将档案工作纳入企业整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档案工作经费应当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为档案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企业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对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下同)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区域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各级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档案部门对本区域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和地方专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境外企业等,下同)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成果及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遗失、损毁或擅自销毁;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真实、准确,符合客观事实;3.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失密、泄密;4. 有效性原则: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为各项工作提供有力支持;5. 规范性原则: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标准,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1.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2. 科技成果、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3. 重大活动、会议、培训等记录;4. 重大决策、规划、项目等资料;5.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档案收集要求:1. 档案收集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2. 档案收集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公开;3. 档案收集应注重原始性、真实性,严禁伪造、篡改档案;4. 档案收集应定期清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档案整理原则:1. 分类原则: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时间等因素进行分类;2. 编号原则:按照档案分类和保管期限进行编号;3. 排序原则:按照档案编号顺序排列;4. 保存原则:按照档案保存期限和保管要求进行保存。
第七条档案整理流程:1. 分类: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时间等因素进行分类;2. 编号:按照档案分类和保管期限进行编号;3. 排序:按照档案编号顺序排列;4. 制作目录:编制档案目录,便于查找和利用;5. 保存:按照档案保存期限和保管要求进行保存。
第四章档案保管第八条档案保管原则:1. 安全原则: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失密、泄密;2. 保密原则: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公开档案;3. 完整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4. 便于利用原则: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为各项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制度
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确保档案的合法、准确、安全使用,依法实施档案鉴定销毁工作,本制度制定以规范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二章鉴定销毁的条件第二条档案的鉴定销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经鉴定,所鉴定的档案已不再具备保留价值和使用价值;(二)经法定期限或协议约定期限已届满,可以执行销毁程序;(三)经所属部门批准的档案已经拍摄并存储成功,可以销毁纸质档案。
第三章鉴定销毁的程序第三条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程序如下:(一)组织鉴定:由档案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工作,制定鉴定方案,明确鉴定标准和要求;(二)鉴定报告:将鉴定结果尽快以鉴定报告的形式提交给相关部门,明确销毁的档案数量和种类;(三)审批手续:经相关部门审查确认,完成档案鉴定销毁的审批手续;(四)销毁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由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的销毁程序;(五)销毁记录:及时记录销毁的档案数量和种类,并留存备查。
第四章档案销毁的要求第四条档案销毁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销毁设备:使用符合安全要求、专业的档案销毁设备进行销毁;(二)销毁方式:确保档案无法恢复的销毁方式,如粉碎、焚烧等;(三)销毁现场:设置封闭的销毁现场,避免档案在销毁过程中外泄或损坏;(四)保密措施:严格遵守保密法规规定,确保档案的销毁过程不泄露涉密信息;(五)记录保存:将销毁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销毁日期、数量和种类等信息,以备后续查询。
第五章档案销毁的责任第五条档案销毁涉及到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并落实相关制度和要求;(二)相关部门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进行鉴定销毁工作,并及时审查和批准销毁申请;(三)销毁单位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要求,确保档案的安全销毁工作;(四)档案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档案销毁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六章违纪违法惩罚第六条对于违反相关档案销毁制度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惩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工会档案管理办法
工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工会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工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会档案,是指工会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工会档案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四条工会档案工作在工会领导下,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并接受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工会档案管理人员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工会档案管理制度。
(二)负责工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工作。
(三)对工会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定期对工会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五)积极开发利用工会档案信息资源,为工会工作和职工服务。
第三章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工会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工会组织建设方面的文件材料,如工会成立、换届选举、会员发展等。
(二)工会参与民主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如职代会、厂务公开等。
(三)工会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文件材料,如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等。
(四)工会开展职工教育和文体活动方面的文件材料,如培训计划、活动方案、照片、录像等。
(五)工会财务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如预算、决算、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
(六)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工会文件材料。
第七条工会各部门应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整理规范,对收集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立卷、编目,确保档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第九条工会档案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
第十条档案库房应符合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要求,保持清洁、通风。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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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量繁重,需鉴定数量浩大。
(二)鉴定理论不够完善,很难有效地指导
鉴定工作。 (三)鉴定人员怕承担责任,不会鉴定,不 想鉴定,鉴而不销。
第二节 鉴定档案的原则和标准
一、我国古代档案鉴定工作落后
我国古代档案鉴定标准单一,未形成相对完 整的理论体系,对档案的鉴定仅限于只言片 语。 唐代规定:“文案不须常留者,每三年一 拣除。” 宋代:“诸架阁公案非应常留者,留十年, 每三年一检简。”
(四)新时期外国档案鉴定工作的特点
从1970年开始,外国的档案鉴定工作又出现了一 系列新的情况、新的特点,档案鉴定工作进入了一 个新的时期。 第一个特点是文件的面貌有了明显的变化,不仅 数量更大,品种更多,而且出现了与以往各种文件 都不相同的新型文件———机读文件,或叫电子文 件。例如,美国国家档案馆和英国公共档案馆都从 1968年起接收电子文件,加拿大公共档案馆也从 1973年开始接收这种文件。 第二个特点是在鉴定标准上增加了一些新的考虑。 例如,从70年代起,美国的档案工作者把费用因素 纳入了鉴定标准。他们在保管档案所获得的效益和 所花去的费用之间进行权衡,考虑所花的费用是否 值得。
卡林斯基的这套鉴定标准由于强调文件产 生机关职能的重要性,被称为职能鉴定论, 它在外国档案鉴定工作中具有广泛的、深远 的影响。
(3)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外国的档案工作有
了快速发展。 从1945年开始到60年代结束为止,外国的文件 带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个特点是文件增加速度大 大加快。以美国联邦政府为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 结束时,文件的年产生量已达200万立方英尺,到 1954年,联邦政府各机关拥有的文件已达2300万立 方英尺。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鉴定和挑选文件的 压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大。
二、外国档案鉴定工作的发展与启迪
外国档案鉴定工作产生的历史较早,古代 就出现了档案鉴定工作的萌芽。到了近代和 现代,不少国家已形成了较为科学和完善的 档案鉴定工作制度。迈入新世纪,研究与探 讨外国档案鉴定的发展与演变,对我们开展 这项工作是有益的。
(一)古代外国的档案鉴定工作
1、早在公元前2500多年以前,古代两河流域的苏 美尔人就已经有了繁荣的档案事业,并且已经认识 到,对于重要性不同的档案文件,应当区别对待。 他们把重要的文件写在又重又厚的大块泥板上, 放在窑内烘烤,使泥板变为陶板,坚固耐久,不重 要的文件则写在又轻又薄的小块泥板上,而且不经 烘烤,十分易碎,也不耐久。 从文件产生的源头起就考虑到要保存重要档案文 件的问题。
(2)从1880年起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止,
在这个时期,各国政府关于档案鉴定工作的 规章条例有了越来越详细的规定,而不再是 原则性的和“粗线条的”,其所以如此,是 因为“粗线条的”规章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客 观发展的需要。
首先,国家的作用和行政管理活动扩大了,行政 管理文件无论从品种或数量来说都大大增加了。为 了妥善地处理日益增多的文件,必须为鉴定工作制 定比较详细、比较具体的规定。 其次,有些行政机关的官员因向造纸厂出售废品 而得到好处,于是热衷于“剔除和淘汰”档案文件。 为了避免因官员们无知或不诚实而造成无法挽回的 损失,也有必要在规章条例中作出比较详细、比较 具体的规定。 总之,越来越详细的规章条例表明了各国政府对 档案鉴定工作的日益重视。这种情况也促进了对档 案鉴定实践的总结和对档案鉴定理论的探讨。德国 档案学家迈斯奈尔的鉴定标准就是在这样的形势下 诞生的。
从法国大革命开始,诞生了科学的档案鉴 定工作,其标志在于:政府开始颁布关于档 案鉴定销毁问题的规章条例。不少国家开始 以政府的规章条例为依据,按照价值的大小 确定档案文件的存毁。但是,直到1880年为 止,在国外所颁布的关于档案工作方面的规 章条例都是比较笼统的。这个时期被称作 “粗线条规章时期”。
(二)档案鉴定是关系“档案存亡”的一项
非常严肃的工作。 1、预测性和主观性 2、决断性和不可逆性 国际档案界也多公认“文件鉴定这项工作, 或许是档案工作者全部工作中最困难和最重 要的一项专业活动。”
四、我国档案鉴定工作的现状
在我国,档案鉴定工作一直是个难题,不 是没有正常开展,就是力度不够,处于停滞 或半停滞状态。这造成了有价值的档案淹没 于大量无价值的档案海洋之中,不能充分发 挥档案的作用,造成了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费, 影响了馆藏优化,严重制约了档案事业的发 展。那么,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何在呢?
从整体来看,古代外国的档案鉴定工作还 处于自发阶段。但是,正是在这个漫长的岁 月中积累起来的实践经验,为以后科学的档 案鉴定工作创造了前提条件。法国大革命后 第一个关于档案鉴定工作的法令就继承和吸 收了中世纪自治城市档案馆淘汰档案文件的 主要经验和做法。因此,可以认为,外国档 案鉴定工作在古代就有了萌芽。
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
第一节 档案鉴定工作的任务和意义
一、档案鉴定工作的内容 鉴:繁体字为“鑑 ”,本义是古代用来盛水 或冰的青铜大盆,可照人。甲骨文中的 “鉴”字,就是一个人跪在地上对着脸盆 照脸的象形文字。后来,用铜制成而用以 照形者,亦谓之鑑,声转为镜 。引申为仔细 看,辨别。
鉴定:辨别并确定事务的真伪、优劣等。 档案的鉴定:指对档案的真伪和价值的鉴定。 我们档案界通常所说的档案的鉴定,是 对档案价值的鉴定,这里所说的档案的价值 是指档案对社会的有用性,对社会有用的, 就是“优”的,就是“玉”,对社会没有用 的,就是“劣”的,就是“石”。说的形象 一点,档案鉴定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区分“玉 石”。
二、档案鉴定工作的任务 (一)通过鉴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划分保管期 限,确定库藏成分,优化库藏档案的质量。 (二)通过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为档案馆收 集与保管工作奠定基础。
三、档案鉴定的意义 (一)档案鉴定是“去粗取精”,提高管理效 益的科学措施。 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实践和各项工作的 发展,档案的数量不断增长,有些档案失去 了保存价值,致使库存档案显得庞杂起来, 如果“玉石不分”地全部保存,势必影响对 有价值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二)近代外国的档案鉴定工作
(1)1789年的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推翻了
法国封建国王的统治,没收了封建主的档案 文件,并于1790年建立了全世界第一个近代 意义的国家档案馆。
天真的革命群众认为,只要把带有封建标志的档 案文件全部销毁,就彻底打倒和消灭了封建主阶级, 就建成了“政治平等的大厦”。为此,他们在1793 年7月17日雅各宾专政的第三个土地法令中明文规 定:必须在三个月内全部焚毁一切带有封建特权标 志的文契,藏匿而不焚毁者处五年苦役。 为了整理国家档案馆所接收的旧政权时期的档案 文件,也为了缓和焚毁契约的过激行动,法国革命 政府于1794年6月25日颁布了《共和历二年穑月七 日法令》,这可以说是外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关于档 案鉴定工作的政府法令。该法令把旧政权时期的档 案文件分为四类:有用文件(包括地产契据等)、 历史文件、无用文件、封建文件。后两类文件一律 销毁。
2、古代罗马帝国的统治者也有类似的做
法。他们把重要的文件写在坚固耐久的羊 皮纸上,而把不重要的文件写在木板上或 者纸草上。
3、到了中世纪,中国发明的造纸术传到了欧
洲,纸质文件的数量迅速增加。于是一些城 镇开始出现了“淘汰公文”的做法,即“成 立一个特别委员会来审阅庞杂的文件,将其 中有用的档案加以保存。把无用或重复的文 件淘汰掉。这种做法,可以看做是档案鉴定 工作的萌芽 。 当时,这种活动不是有计划的,也没有什 么固定的挑选和淘汰准则,所剔除和销毁的 大部分是年代久远的和行政机关不再需要的 文件,而在这部分文件中有一些往往正是历 史上最珍贵的和最有价值的。
另一个特点是文件的种类进一步增加。 为了适应客观的需要,档案工作者开展了关于档 案鉴定问题的科研活动。
谢伦伯格的双重价值学说: 美国的谢伦伯格认为,文件具有双重价值:一种 是对原产生机关有用的原始价值,或叫第一价值, 主要由原产生机关鉴定;另一种是对其他机关和私 人利用者有用的从属价值,或叫第二价值,由档案 机关在原产生机关协助下鉴定。 他主张从文件自身属性与利用者需求的关系角度 来判断档案文件的价值。 后来欧美档案学者正是依据文件双重价值形态的 转化提出了文件生命周期理论。谢伦伯格也由于在 档案鉴定理论上的重要贡献而被誉为“美国档案鉴 定理论之父”。
(2)卡林斯基的档案鉴定标准
形势的变化以及责任的加重,迫使档案工 作者不得不思考和研究如何进一步搞好档案 鉴定工作的问题。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卡 林斯基的鉴定标准应运而生。 卡林斯基接受了迈斯奈尔的鉴定理论,并 且总结了波兰档案鉴定工作的实践经验。他 的结论是:文件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在活动中 产生文件的那个机关的职能是否重要。
文件一概不得销毁。来自英国规定:1660年前的档案禁毁。 德国规定:16世纪以前的案卷不许销毁。 俄国规定:19世纪下半叶以前的文件不许销毁。 印度规定:凡100年以上的文件一律不得销毁。 我国规定:1911年以前的明清档案和革命历史 档案应划为免禁毁档案,全部永久保存。
(三)现代外国的档案鉴定
(1)鉴定决定权的转移 档案鉴定销毁的决定权全部或局部地转移到了档 案管理机关的手中。权利转移现象首先出现在俄国。 1918年6月1日列宁签署的《关于改革和集中统一管 理档案工作的法令》明确规定:“各政府机关未经 档案管理总局批准,无权销毁任何案卷、来往文书 或单个文件,违反此规定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后来,法国1936年7月21日的法令也规定:无档案 局许可,不得销毁行政文件,档案管理部门对机关 文件行使监督权。
迈斯奈尔是普鲁士机密国家档案馆馆长, 他把来源于一个机关的全部文件看作一个起 源完整的文件体,并在1901年提出了一套鉴 定标准。 其中,“高龄案卷应当受到尊重”被称为 “年龄鉴定论”,对许多国家的档案鉴定工 作发生了重大影响。不少国家都遵循这一原 则,为本国的档案文件规定了一个禁止销毁 的界限年份,即凡是该年份以前产生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