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治安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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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治安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机构
成立县单位内部治安防控工作督导、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任组长,县公安局政委任常务副组长,县综治办主任任副组长,以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由县公安局副局长谢英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督导、考核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内容
(一)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结合各单位实际是否制定、落实以下制度:门卫、值班、巡查制度;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治安防控教育制度;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报告制度;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应制定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其它适应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制度。
(二)单位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单位是否建立、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是否作为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单位内部保卫机构和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内部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是否履行以下职责:开展治安防控宣传教育,落实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控措施;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在单位范围内
进行治安防控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制度;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制止各类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治安违法
行为和刑事犯罪案件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
的侦查、处置工作;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控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四)单位落实保护重点部位、排查处理治安隐患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保机构、人员配备报送公安机关备案情况。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否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点部位,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对治安保卫重点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控设施,实施重点保护;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否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否将本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五)单位治安防控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单位是否定期对单位内部的治安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是否定期对治安防控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治安保卫业务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人员遵守单位内部保卫制度情况。
三、检查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年5月1日至年5月10日)。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和《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治安防控工作的通知》(委办发〔〕xx号)。各乡(镇)和派出所要深入辖区单位对此次检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动员。
(二)自查整改阶段(年5月11日至年6月10日)。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对照《县开展单位内部治安防控工作检查细则表》(以下简称检查细则),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于年6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辖区派出所。
(三)初查整改阶段(年6月11日至年7月10日)。辖区派出所组织进行初查,对存在隐患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不予整改的依法进行查处。各派出所于年7月10日前将初查单位名单和初查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考核验收阶段(年7月11日至年7月30日)。领导小组抽调工作人员依据初查情况,抽查30%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并将考核验收情况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深入开展单位内部防控知识宣传活动。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宣传防范知识,增强单位内部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进一步健全单位内部治安防控制度;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单位内部人员自觉遵纪守法。
(二)全面落实人员防控措施。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内部防范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面落实守楼护院、区域巡防、内部防控工作,对武器、弹药、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严格落实专人严格进行管理、看守。
(三)全面加强技术防控。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相关规
定,定期对办公、住宿楼院防范设施进行检查、维护,进一步完善防盗设施建设,切实杜绝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四)县公安局作为此次检查的牵头部门,必须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检查,根据检查、考核标准进行评分,对未按规定落实安防措施,存在治安隐患的单位,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彻底或不予整改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五)此次安全防范检查、考核结果将纳入年度综治考核,经考核得分在90至100分的为合格;得分在80至89分的为基本合格;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凡未按规定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造成安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恶性案(事)件或可防性案(事)件大幅度上升的,年终综治考核直接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