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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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哈政发[2016]2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05

【实施日期】2016.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哈政发〔201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4〕3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

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

(二)总体要求。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统筹负责全市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工作,各区、县(市)民政部门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教育、财政、人社、住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基本原则。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照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一)救助事项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

2.因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支出过高,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子女就学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4.区、县(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事项。

(二)救助范围

1.家庭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低收入家庭。

(3)因家庭陷入紧急、危难困境,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其他居民家庭以及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

(4)区、县(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2.个人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3)区、县(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有关规定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提交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

2.临时救助申请书;

3.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法定赡(扶、抚)养人收入情况证明;

4.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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