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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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信用查询范文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信用查询范文

篇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新)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新)

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莫旗联社”)。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莫旗联社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见附件2)。

(三)征信查询用户填写《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见附件3)。

第六条接到查询申请后,农村信用社应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信用社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与客户签订《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见附件2),在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由查询申请人填写《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附件3),履行审批手续,按用途查询客户信用报告。

第八条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等非农信贷业务时,须查询打印客户信用报告,作为办理信贷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办理五万元(含)以下农户贷款或存单质押信贷业务的,可视情况不查询打印客户信用报告。

第九条通过征信系统查询获取的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本操作规程规定之外的其它用途,知悉范围仅限于与规定用途相关的工作人员,除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0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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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呼和浩特中心支行2010-10-25 16:15:09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个人征信(信用)报告查询程序

个人征信(信用)报告查询程序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流程
一、自助查询流程
(一)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站立于自助查询机50cm处,面向自助查询机。

(二)点击自助查询机显示屏上的确定开始查询。

(三)按照自助查询机语音提示完成查询。

二、临柜查询流程(自助查询设备不能查询的前提下)
(一)本人查询
1.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查询服务机构领取《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2.将填写好的《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交查询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3.查询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无误以后打印信用报告交查询人。

(二)代理查询
1.需要提供的材料
(1)被查询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查询委托书》(需公证处公证)。

(4)《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临柜填写)。

2.查询流程
(1)代理人将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交查询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2)查询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无误以后打印信用报告交查询代理人。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打印本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信用信息 查询 操作规程

信用信息 查询 操作规程

信用信息查询操作规程
信用信息查询操作规程如下:
1. 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点击“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个人征信记录查询。

2. 如果是首次查询,需要先进行用户注册(填写个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设置用户名和登录密码并牢记。

3. 在线进行身份验证,提交查询申请。

身份验证有数字证书、私密性问题验证及数字证书验证三种方式,可以选择任意一种进行验证。

4. 如果通过了身份验证,一般会在第二天获得短信(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通知,就可以登陆征信网站,查看个人信用报告。

请注意,信用信息是您的个人隐私,查询时请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避免个人信息被盗用。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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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个人查询信用报告流程

个人查询信用报告流程

本人查询信用报告流程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全国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自2006年1月正式建成并全国联网运行,现在个人可通过该系统查询到自己的信用报告。

本人查询信用报告的流程、要求说明如下:一、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方式个人或委托他人到征信分中心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其中被委托人称为代理人。

(一)本人查询信用报告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其中复印件留给征信分中心备查),到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征信分中心查询。

目前,征信中心不通过电话和互联网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委托他人查询信用报告需要携带的材料有委托人及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其中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留给征信分中心备查。

另可自备填写完成《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征信分中心联系方式点击查看三、查询信用报告的收费标准目前暂不收费。

四、个人信用报告展示的内容(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二)信用交易信息:包括个人信用卡、贷款以及为他人担保信息。

(三)异议标注信息(四)本人声明信息。

本人声明是客户对本人信用报告中某些无法核实的异议所做的说明,征信中心不对本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五)查询记录五、征信中心关于信用报告的说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信用信息的收集理、保存、加工、分析和展示。

信用报告中除个人声明、查询记录和异议标注外的信用信息采自各家银行或其他各类机构,征信中心承诺保持其客观、中立的地位,并保证将这一原则贯穿于信息汇总、加工、整合的全过程中。

异议申请流程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简称征信中心)或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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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来源:人行尤溪县支行时间:2009-02-20 点击:29166标签:个人信用报告信用记录征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指导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指导

规程指导2023-11-04contents •引言•查询流程•查询业务规范•查询业务风险防范•查询业务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展望目录01引言目的为了规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确保查询过程合规、信息安全,提高查询效率,特制定本操作规程指导。

背景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量逐渐增加,为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对查询业务操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目的和背景查询业务定义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是指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等按照法定授权和程序,向信息主体提供其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行为。

查询业务概述查询业务范围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主要涉及信息主体本人、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政府机构等。

查询方式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包括线上查询和线下查询两种方式,其中线上查询可通过征信机构官网、手机APP、第三方平台等渠道进行,线下查询可通过征信机构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柜台等渠道进行。

02查询流程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需要明确查询原因,例如办理贷款、求职、身份验证等。

确定查询原因准备相关资料选择查询方式根据查询原因,准备相关资料,如身份证、银行卡等。

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查询方式。

03申请查询0201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核,确保真实有效。

确认身份信息对查询原因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查询条件。

审核查询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其他必要的审核。

其他必要审核审核查询资格查询授权获取授权信息在审核通过后,获取查询授权信息。

确认授权方式根据授权方式,进行相应的操作。

授权信息记录对授权信息进行记录,以备后续查询使用。

010302根据查询授权信息,将查询结果发送给申请人。

发送查询结果对查询结果进行确认,如有需要可以进行多次查询或补充查询。

确认查询结果提供相关咨询服务,解答申请人的疑问和困惑。

提供咨询服务获取查询结果03查询业务规范查询申请材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为确保查询申请人身份真实有效,需提交有效的身份证件。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_1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_1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对档案资料的销毁要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查询机构应定期开展自查;各征信分中心要对辖内查询机构的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有违反本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个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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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1)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1)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信用查询范文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信用查询范文

篇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査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査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査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査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査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iiE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査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左有査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査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泄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新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由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用户信息维护申请表
2.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
3.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
4.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
附件1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新)
———————————————————————————————— 作者:
———————————————————————————————— 日期:
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征信系统用户信息维护申请表
申请机构
系统类别
个人征信系统 □ 企业征信系统 □
申请岗位
管理员□ 查询员□ 异议处理员□ 数据报送员□
申请内容
新增□ 停用□ 启用□ 重启密码□ 信息维护□
用户代码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原因:
审批意见: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Hale Waihona Puke 处理结果:操作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申请新增用户时,“用户代码”栏由维护人员填写。
第二十三条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要遵照《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第四章 资料管理 (1)
查询机构要对所有查询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 理归档。档案资料按照一事一档、编号管理的原则进 行。档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书、有 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司法部门签 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查询申请登记表 等。
查询机构要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信用报告查询的相 关档案,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 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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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 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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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2)
适用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 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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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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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查询用户的创建与管理 (1)
各查询机构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明确岗位职责及A、B角,并将A、B角配备情况报上 级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征信分中心统一负责辖内各级人民银行查询用户的创 建和管理,并指定专人作为系统管理员,负责用户的创 建和管理工作。
各查询机构的查询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书面通知征信 中心的用户管理员停用原查询人员使用的查询用户, 并申请新的查询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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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查询机构应定期开展自查;各征信分中心和各市(州) 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要对辖内查询机构的执行情况 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有违反本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个人信用 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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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新)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新)

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莫旗联社”)。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莫旗联社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见附件2)。

(三)征信查询用户填写《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见附件3)。

第六条接到查询申请后,农村信用社应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信用社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与客户签订《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见附件2),在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由查询申请人填写《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附件3),履行审批手续,按用途查询客户信用报告。

第八条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等非农信贷业务时,须查询打印客户信用报告,作为办理信贷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办理五万元(含)以下农户贷款或存单质押信贷业务的,可视情况不查询打印客户信用报告。

第九条通过征信系统查询获取的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本操作规程规定之外的其它用途,知悉范围仅限于与规定用途相关的工作人员,除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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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机构要对所有查询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 理归档。档案资料按照一事一档、编号管理的原则进 行。档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书、有 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司法部门签 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查询申请登记表 等。 查询机构要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信用报告查询的相 关档案,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 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二章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2)

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 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 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 资料: 1 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 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2 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 申请表》(见附表2)。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人行长沙中心支行 征信管理处



总 则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查询用户的创建与管理 资料管理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附 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一章 总 则

(1)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 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 法使用。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 等规定


第三章 查询用户的创建与管理 (2)


各查询机构的查询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填写《个人征 信系统用户申请表 》 盖章后邮寄到征信分中心,由分 中心的用户管理员停用原查询人员使用的查询用户, 创建新的查询用户。 各用户要专人专用,不得私自转给他人使用,更不能 设置“公共用户”。 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 必须立即更改密码,至少每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 密码要符合复杂性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2)
适用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 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1)


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 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 件复印件备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 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 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2 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
第三章 查询用户的创建与管理 (3)


各用户必须为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不得 违反法律、法规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 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 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 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各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四章 资料管理 (1)
第三章 查询用户的创建与管理 (1)
各查询机构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明确岗位职责及 A 、 B 角,并将 A 、 B 角配备情况报上 级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征信分中心统一负责辖内各级人民银行查询用户的创 建和管理,并指定专人作为系统管理员,负责用户的创 建和管理工作。 各查询机构的查询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书面通知征信 中心的用户管理员停用原查询人员使用的查询用户, 并申请新的查询用户。
第四章 资料管理 (2)
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查询机构主管 的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查询机构要按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档案资料(包括相 关文件)进行管理。 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 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要遵照《中 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 [2004]259 号)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查询机构应定期开展自查;各征信分中心和各市(州) 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要对辖内查询机构的执行情况 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有违反本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个人信用 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二章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3)



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对申请人(指本人、代 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 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对于已受理的查询申请,查询机构应登录个人征信系 统进行查询登记,打印出《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 记表》交由查询人填写,并打印查询结果交申请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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