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doc
买卖合同的概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买卖合同的概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说到这买卖合同啊,咱得先弄明白,啥是合同?合同啊,就好比是你跟人家约定好的事儿,得双方都认账,这才算数。
买卖合同呢,更简单了,就是你买我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这么个协议。
比如说,你去菜市场买菜,跟那卖菜的大爷说:“嘿,大爷,你这白菜咋卖啊?”大爷说:“一块钱一斤。
”你说:“行,给我来十斤。
”这时候,你俩这买卖就算口头合同成立了。
当然啦,现在正式点的,还得签个字画个押,留个凭证。
这合同一签,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就跟着来了。
先说买方吧,你得有啥权利呢?首先啊,你得保证买到的东西货真价实,不能是个次品或者假货。
这就好比你去买辆车,结果开回家才发现是个泡水车,那你肯定不干啊,得找卖家说理去。
还有啊,你得按时付钱,不能拖欠。
不然的话,人家卖家也不乐意啊,对吧?义务呢,主要就是给钱。
这钱得给得痛快,不能磨磨唧唧的。
你说:“大爷,我这钱明天给你行不行?”大爷可能说:“得嘞,信得过你。
”但你要是一拖再拖,那下次人家可能就不卖你菜了。
所以啊,讲信用,这是咱中国人的传统美德。
再来说说卖方。
卖方的权利呢,主要就是收钱。
这钱可是辛苦劳动换来的,得收得明明白白,不能少一分一毫。
义务呢,主要就是提供合格的商品。
你得保证这东西是完好的,没缺斤少两,也没以次充好。
不然的话,买家找上门来,你可就麻烦了。
我记得有一次,我有个朋友在网上买了个手机,结果收到货一看,屏幕都碎了。
他立马联系卖家,卖家还挺横:“发货的时候好好的,肯定是你自己弄坏的。
”我朋友那叫一个气啊,直接申请了退货退款,还找了平台介入。
最后呢,卖家还是乖乖地给退了钱,还赔了道歉。
所以啊,这买卖合同啊,还是得讲规矩,讲诚信。
另外啊,这合同里头还得写明些细节,比如啥时候交货,啥时候付款,有啥问题咋解决,这些都得说清楚。
不然的话,到时候扯皮起来,那可就没完没了了。
你说这合同重不重要?那可太重要了!总的来说呢,买卖合同啊,就是买卖双方之间的一份约定,是一份保障,也是一份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卖方义务(一)提交货物和单据的义务1、提交货物(1)交货地点——合同约定地点。
未约定,视为卖方营业地。
但如果订立合同时双方都知道货物不在卖方营业地,而是在一特定地点,则以该特定地点作为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合同约定时间。
未约定,卖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时间内交货。
2、移交单据(1)卖方应保证单据的完整性并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2)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单据(二)担保义务1、质量担保(产品质量责任不受公约调整,由各国国内法调整)(1)符合合同规定(2)还需符合:A 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B 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买方的特定目的C 在凭样品或说明书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或说明书相符;D 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方式,则应以保全或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1、标准合同和免责条款(1)第35、38、39、40条的规定A、对货物与合同不符的内容,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B、买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检验货物C、买方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前述A、B项的免责以卖方不知道不符情况为前提(2)补充:A 免除当事人由于欺诈行为产生的责任条款无效;B 免除当事人根据产品责任法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责任的条款无效C 免责条款与当事人的明示担保相矛盾无效。
2、权利担保——体现第三方权利要求原则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1)所有权担保A、卖方应向买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B、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不为买方所知的留置权、抵押权等他人的权利要求;(2)侵权的担保卖方应保证任何第三人不会对其所交付的货物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
三方工程合同责任和义务
三方工程合同责任和义务甲方(业主):1. 提供完整、准确的工程建设要求和相关技术资料,确保乙方和丙方明确了解项目需求。
2.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并处理因项目变更导致的额外费用问题。
3. 协助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行政等外部问题。
4. 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完成且符合约定标准。
5. 接受工程竣工后,组织验收工作,并在满足合同要求后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乙方(承包商):1. 负责工程的具体施工,包括人员组织、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
2. 遵循国家建筑法规和行业标准,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3. 配合甲方和丙方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工作。
4. 主动报告工程进度,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5. 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延期赔偿、质量问题的返工等。
丙方(第三方监理/设计单位):1. 根据专业知识提供工程设计方案或监理服务,确保设计合理、可行。
2. 在工程施工期间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解决技术难题。
3. 监督工程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符合合同规定。
4. 公正地评估工程质量,为甲乙双方提供客观的验收意见。
5. 在发现潜在的安全风险时,立即通知甲方和乙方采取相应措施。
三方还应共同遵守以下原则:- 互相尊重,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确保信息透明和畅通。
- 任何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 对于合同中未尽事宜,三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补充或修改。
- 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诸法院。
关于保险人的“说明”及“明确说明”义务
关于保险人的“说明”及“明确说明”义务关于保险人的“说明”及“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的上述规定,构成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通说认为,这是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前合同义务,或称先合同义务。
法律的上述规定,其背景是基于我国保险业尚不发达,社会大众对保险知识不很了解,因此要求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前一方面负有宣传普及保险知识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需要对责任免除,即不予承保的的风险做解释和说明。
前提必须明确的是,1、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程度的要求分两个层次,即:对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内容仅负一般说明义务;而对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负“明确说明”义务;2、保险人说明的对象是投保人而不是被保险人。
在保险业实践中,保险人如何证明已经尽到说明义务,是一件不易解决的事情。
比如合同条款中用黑体标明、投保单上投(被)保险人签字能不能视为已经履行说明义务;口头说明在只有利益关系相对的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很难举证证明和认定;有的保险合同采取在合同上单独印刷一行字,即“保险人已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我做了说明,我也充分了解,同意该保险合同的内容,同意按该保险合同的内容,订立合同。
”然后由投保人签字,是不是保险人尽到了说明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对以上问题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晰,甚至有些混乱,焦点和趋势是对保险人较多地采取比较苛严的态度。
其中,对上述第一个“说明”层次的义务关注不是很多,而对第二层次的关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问题,司法审判的掌握尺度就很不统一。
到目前为止,在法院系统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败诉的案件比较多,甚至越来越多。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条件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条件《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如下: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本条是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规定。
债权的转让,债务的转移,相当于是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转让方退出合同关系,由第三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新的合同关系。
本条规定与原《合同法》第88条完全一致。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必须有三方的合意,即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征得原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转让的意思表示。
但仅有各方合意不必然发生合法有效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原合同合法有效;(2)原合同为双务合同;(3)概括转让的债权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此外,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概括转让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否则,该概括转让的协议不产生概括转让的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条件一、概述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也称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或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某一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由该第三人作为受让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出让人相应地退出合同关系。
概括转让是合同转让的一种形式,与合同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让相并列。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频繁发生各类资产的转让,转让标的的基础合同类型也较为丰富。
其中,贷款合同、保理合同、票据贴现及承兑业务合同、各类顾问服务合同等大量基础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即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其性质决定了在合同转让时点下,转出方的部分合同义务可能尚未履行完毕。
此时所发生的转让即不再属于单纯的权利转让,而应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因此,为控制相关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有必要对合同概括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分类(一)根据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概括转让和约定概括转让两种情形。
全国自考(合同法)模拟试卷2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国自考(合同法)模拟试卷2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4. 简答题 5. 论述题 6.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1.顾客进入商店挑选商品时,商店对于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因商店的过错导致顾客滑倒受伤的,商店基于其负有的_____义务而承担责任。
( ) A.主给付义务B.从给付义务C.附随义务D.不真正义务正确答案:C解析:顾客进入商店挑选商品时,商店对于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因商店的过错导致顾客滑倒受伤的,商店因未履行缔约中的附随义务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下列符合继续性合同定义的是( )A.买卖合同B.租赁合同C.赠与合同D.互易合同正确答案:B解析:继续合同,亦称持续合同,是指合同之债的给付总量依赖于时间因素,不能依一次清偿而消灭的合同。
如,供水、供电、供热合同等。
租赁合同符合继续合同的定义。
3.下列不满足合同的特殊成立要件的是( )A.保管合同中交付保管物B.借款合同中交付借款C.定金合同中交付定金D.租赁合同中交付钥匙正确答案:D解析:实践性合同的成立除了具备一般成立条件外还应该实施实物的交付行为。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代物清偿合同等都是实践性合同,需交付借款、保管物、定金、清偿替代物后才能成立。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 )A.新要约B.承诺C.合意变更D.新要约邀请正确答案:A解析: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5.数人彼此独立、先后完成了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除广告另有约定外,有权请求给付报酬的是( )A.协商确定的人B.最先完成该指定行为的人C.全体D.最后完成该指定行为的人正确答案:B解析:数人彼此独立、先后完成了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除广告另有约定外,最先完成该指定行为的人有权请求给付报酬,其他人虽然也完成了指定行为,但是没有报酬请求权。
悬赏广告为要约,则最先实施行为的人为承诺人,悬赏广告的效力因承诺而转变为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摘要]本文从附随义务的历史演变进手,阐述了附随义务的涵义及理论根底,列举了附随义务的几种要紧类型,分析了违反附随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指出我国立法应进一步完善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
[要害词]附随义务诚信原那么给付义务责任形态一、附随义务的历史演变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了附随义务的雏形。
在罗马法中,合同领域的诚信是课加于合同主体的具有明显道德内容的义务,该诚信尽管要求使用客瞧的标准评价当事人的行人,但并不排除对主体成心或者过失等主瞧因素的考虑。
罗马法中的诚信〔bonafides〕[1]契约要求债务人除了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外,还要履行老实、善良的契约外义务。
与之对应的诉讼称为诚信诉讼,审判员能够而且应该依据善意〔exfidebona〕往探究当事人达成的是什么东西[2],对合同义务予以扩张,以补充合同内容,使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得到法律全面的保卫。
在诚信诉讼中当事人能够向审判员提出任何涉及诚信的请求,而不必采纳抗辩等方式[3].承审员可斟酌案情,依据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应该老实信用,按公平正义的精神为适当的判决,不必严守法规。
除某些约定的不公正性,在法律关系中依诚信应为的标准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要求当事人担当善意、老实的补充义务,而且承审员还依据正义、衡平的原那么对契约的内容进行干预,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予以衡平。
在这种契约及诉讼中,基于诚信而要求当事人担当的义务用现代法的眼光来瞧,即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进进到立法的规定中最早是在?法国民法典?中。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款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第1135条规定:“订约人不仅要履行他明确承诺的义务,而且要履行依据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那么、适应或法律给予的义务。
〞也确实是基本讲罗马法在司法实践中衍生的善意、老实的补充义务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立法的规定。
在法国法中,公平、适应和法律是善意、老实的补充义务的法源根底。
如法国法中大夫的义务就包括“告知对方以必要信息〞义务,尤其是外科大夫,应向同意手术的病人讲明手术的危险性。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本协议书是根据任务名称所提供的内容需求编写的,旨在明确合同终止后相关各方的义务。
第一条合同终止后责任的界定1.1 合同终止后,各方应履行各自合同终止前所约定的义务。
1.2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不得对于合同终止后发生的事项追究对方责任。
第二条保密义务2.1 合同终止后,各方之间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双方应继续保守对方曾经提供或者获得的保密信息。
2.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披露、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数据、客户资料等。
第三条知识产权3.1 合同终止后,如合同中约定有知识产权归属的,双方应继续依法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对方合法权益。
3.2 如合同终止后需要进行相关知识产权的变更、转让等事项,双方应另行签订相关协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还清债务4.1 合同终止后,欠款一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全额支付尚未偿还的债务。
4.2 如欠款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债务,则守约一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有权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第五条保护合同期间内所获得的权益5.1 双方确保合同终止后不因该合同具体事项的变更对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5.2 如因任何原因导致相关权益发生变动,双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积极协商解决办法,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不可抗力6.1 如合同终止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各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相互谅解、协商解决。
6.2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对于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合同终止后所应承担的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可暂时免除履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合同终止后,对于因协议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应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第八条其他事项8.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后合同义务法律规定
后合同义务法律规定
合同范本。
合同标题,后合同义务法律规定。
合同编号,[编号]
甲方,[甲方名称]
乙方,[乙方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后合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目的。
甲方同意将[具体合同内容]的相关义务转让给乙方,并且乙方同意承担相应的后合同义务。
第二条后合同义务。
1. 乙方应当严格履行后合同中的各项义务,并且保证对甲方的权益不造成损害。
2. 乙方应当在后合同中承担的义务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履行相关责任,并且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乙方应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约行为,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后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合同附件,__________(如有)。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在起草合同文件时,有时会涉及到多个文件或条款的交叉引用和关联。
为了确保合同的清晰性和有效性,必须确定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一般来说,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1. 主合同文件优先。
主合同文件是指对合同相关各方权利和义务具有最直接和全面规定的文件,通常是合同的核心部分。
在多个合同文件中,主合同文件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于其他文件。
2. 补充协议和附属文件次之。
补充协议和附属文件是对主合同文件的补充和具体化,通常包括合同条款补充协议、附件、附属协议等。
这些文件的规定应当在不与主合同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优先适用于其他文件。
3. 一般条款和条件最后适用。
一般条款和条件是指适用于所有合同文件的通用规定,通常
包括合同解释、争议解决、法律适用等。
在确定主合同文件和补充
协议后,一般条款和条件应当在不与前述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作
为最后适用的文件。
在起草合同文件时,必须明确确定各文件的优先顺序,并在合
同中进行清晰的表述和引用,以确保合同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同时,在合同文件的解释和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优先顺序进
行适用,避免出现矛盾和歧义。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的主要内容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的主要内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的主要内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例如《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的“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184条第4款也有相同的规定。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发生,例如现代各国常见的企业兼并。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什么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通常有两种情形,一为合同承受,一为企业合并。
(一)合同承受1、合同承受的概念合同承受,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2、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合同承受以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
在可撤销合同,原则上可成立合同承受。
但合同承受时,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撤销权视为已经抛弃,承受人也不得因承受前的原因主张合同的撤销,否则将会给他方当事人带来不测的损害。
(2)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只能成立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故不能成为合同的标的。
(3)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关于合同承受的合意,应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将影响合同承受的效力。
合同承受的合意,原则上为不要式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合同承受也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
(《合同法》第87条)(4)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包括合同债务承担的内容,依照《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承受不发生效力。
3、合同承受的效力合同承受的效力,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
嗣后合同的履行或者不履行以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概与原合同当事人无关。
其次,因合同承受为无因行为,承受人得对抗原合同当事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对抗对方当事人。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转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并分析其影响和应对措施。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移是什么意思。
在合同中,权利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利益和权力,而义务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当合同权利和义务发生转移时,意味着合同的一方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另一方,或者从另一方那里接收权利和义务。
这种转移可以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也可以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特定情况下发生的。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对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转移可能会影响合同的履行。
当一方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另一方时,可能会导致原合同的履行受到影响,需要重新协商和调整。
其次,转移也可能会引起纠纷和争议。
如果转移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或者违约情况,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引发法律纠纷。
为了应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合同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确保转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当事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程序进行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其次,要及时沟通和协商。
在权利和义务转移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需要及时沟通和协商,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保护。
最后,要留意转移后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当事人需要清楚了解转移后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做好相应的准备和安排。
总之,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
合同当事人需要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的转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时沟通和协商,做好准备和安排。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的附随义务[摘要]本文从附随义务的历史演变入手,阐述了附随义务的涵义及理论基础,列举了附随义务的几种主要类型,分析了违反附随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指出我国立法应进一步完善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
[关键词]附随义务诚信原则给付义务责任形态一、附随义务的历史演变附随义务进入到立法的规定中最早是在《法国民法典》中。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款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第1135条规定:“订约人不仅要履行他明确承诺的义务,而且要履行根据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赋予的义务。
”也就是说罗马法在司法实践中衍生的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立法的规定。
在法国法中,公平、习惯和法律是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的法源基础。
如法国法中医生的义务就包括“告知对方以必要信息”义务,尤其是外科医生,应向接受手术的病人说明手术的危险性。
[4]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从罗马法的司法义务到《法国民法典》的法定义务,应当是一个重大进步,然而法国法院并没有在审判活动中明确适用它,而是在对合同义务进行分类来扩张合同义务,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当时法国处于启蒙运动时期,理性的光辉照耀一切,意思自治原则主宰一切。
因此法官在审判中,更多的是依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处理案件。
附随义务因此与法国司法实践失之交臂。
从司法上的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到成文化的法定义务的曲折过程,附随义务走了一段漫长的过程。
罗马法为适应经济生活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承审员”的自由裁量权,发展出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
但19世纪契约自由原则霸占着契约法理论以及实务,附随义务被掩埋在契约自由的呼声中。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现了“法律的社会化”。
现代关系契约主张根据当事人在契约关系中的不同地位要求他们承担不同的义务,而所有这些义务可归纳为一个原则,即诚实信用和公平法则。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还有义务吗?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还有义务吗?核心提示:合同终止后,合同当事人仍有一些义务,称为。
所谓后合同义务,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
具体内容由小编为您介绍。
后合同义务具有以下特点:一、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产生的义务,合同订立前,当事人承担的是先合同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未终止,当事人履行的是合同义务。
二、后合同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某项义务,该义务为合同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后合同义务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定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不损人利己,不规避法律,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并没有一定之规,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均应为后合同义务的范围。
四、后合同义务的内容根据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的内容不同,后合同义务也不同,法律不可能针对个案确定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但按照交易习惯,某类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通常的行为准则,应作为后合同义务。
所谓交易习惯,一方面指一般的民商事活动应遵循的习惯,另一方面指当事人双方长期交易关系中形成的习惯。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合同终止后的义务通常有以下几方面:一、通知的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比如,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债务后,应当通知债务履行的情况;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的提存地点和领取方式。
二、协助的义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善后事务。
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合同法试卷(附答案)
合同法试卷(附答案)第一篇:合同法试卷(附答案)合同法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1.下列合同中不属于要式合同的有()。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C.技术转让合同D.国际贸易合同2.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有()。
A.技术转让合同B.租赁合同C.房屋租赁合同D.保管合同3.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双方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盖合同公章,不久甲方开始分批交货,乙方收货后付款。
后因货物质量问题诉至法院,该合同()。
A.无效,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B.有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C.合同未成立,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D.合同已成立,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
A.诉讼时效B.除斥期间C.履行期间D.以上都不是5.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规定甲公司应于某年8月1日交货,乙公司应于8月7日付款。
7月底,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的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公司未允。
基于上因素,甲公司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
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A.甲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B.甲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C.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D.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6.效力未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
A.合同尚未成立B.合同存在理疵尚待当事人进行补正C.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D.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7.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后,甲公司将该合同转让给丙公司,这种情形使就发生()。
A.债的变更B.债的移转C.债的消灭D.债的产生8.在下列哪种情形下,当事入有权解除合同()。
后合同义务有哪些内容
后合同义务有哪些内容
合同范本标题,后合同义务内容。
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在制定后合同时,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后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甲方和乙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合同的生效日期,明确合同的生效日期,以确定合同的有效期限。
3. 合同的履行义务,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限内需要履行的具体义务,包括服务提供、产品交付、支付款项等内容。
4. 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责任等。
5.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约定双方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6. 其他条款,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可以包括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其他相关内容。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合同范本的撰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先合同义务
什么是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正式签订最终合同之前,双方达成的一种暂时性协议或承诺。
这种协议通常包括双方就合同条款的初步协商和约定,以及双方在最终合同签订之前需要履行的义务。
先合同义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双方在正式签订最终合同之前能够达成初步的共识,并且在此期间保护双方的权益。
在先合同义务中,双方通常会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条件进行初步的商讨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
双方也会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风险和责任进行初步的协商,并约定在最终合同签订之前需要遵守的义务。
在先合同义务的约定中,双方通常会规定如果最终合同未能签订的情况下,双方应当如何处理已经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先合同义务并不是最终合同的替代品,它只是在正式签订最终合同之前的一种临时性协议。
因此,在制定先合同义务时,双方需要明确约定先合同的有效期限和终止条件,以及双方在先合同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双方也需要在先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最终合同未能签订的情况下,双方应当如何处理先合同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
前向和后向合同
前向和后向合同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某商品或服务进行交易,为明确双方权益,达成以下合同协议:1. 定义:前向合同涉及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商品或服务的初步交易条件和条款。
2. 甲方义务: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定金或预付款,并保证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购买资质。
3. 乙方义务: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应按照约定时间准备商品或服务,并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
4. 交付与验收:乙方在商品或服务准备就绪后,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后应支付剩余款项。
1. 定义:后向合同涉及商品或服务的售后保障和服务,以确保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2. 售后服务:乙方应提供约定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质保、维修、退换货等。
3. 维修与保养:商品或服务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免费维修或保养。
4. 退换货政策:如甲方对商品或服务不满意,乙方应按照约定进行退换货处理。
三、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款项或提供符合要求的购买资质,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按时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1. 如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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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概念
先合同义务特征
先合同义务内容
先合同义务解释
后合同义务特点
附随与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的由来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手房买卖前的纠纷,主要是市民对二手房买卖中先合同义务不甚了解、关注不够造成的,其主要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的由来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手房买卖前的纠纷,主要是市民对二手房买卖中先合同义务不甚了解、关注不够造成的,其主要表现有:上家已独家委托中介公司挂牌,并且收了订(定)金,但遇到房价上涨,就随意撤单;有些上下家在中介公司那里获取了买卖信息后,就通过种种方法甩掉中介公司;有的甚至是房屋已经被下家确认购买,且预收了定金,而等到下家办出贷款时,上家又以家里人不同意为由不卖了。
出现这些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上、下家以及中介公司大多缺乏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往往片面地认为只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才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责任,而对买卖洽谈过程中的行为是否要承担责任不是很清楚。
其实,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前、交易洽谈过程中,上、下家以及中介公司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及目前的实际操作,二手房买卖中的先合同义务主要有以下五项内容:(一)瑕疵告知义务。
即二手房的提供者,不管是上家还是中介公司,应当将房屋的瑕疵状况告知购房人,不得隐瞒。
如该房屋是否设定抵押,房屋是否有质量问题等,都应当如实告诉下家。
否则,因为该瑕疵而造成签订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要向下家赔偿损失。
(二)重要事项的通知义务。
对于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要事项,一方应当如实通知对方。
如下家要告诉上家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大致状况等。
在二手房买卖磋商过程中,有些人并不是房屋产权人,而是背着家里人把房屋拿来挂牌上市,结果造成不能签约或合同无效,使下家因此失去了与其他人订立合同的最佳时间机会。
有的下家经济条件一般,等磋商到签订合同时,才通知对方自己需要以房屋作抵押办理贷款,使上家措手不及。
(三)协助与照顾的义务。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上下家应当尽力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利益损失,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便利,给予对方必要的协助。
任何一方不得滥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劣势,或者胁迫对方,或者乘人之危而取得不当利益。
(四)不得欺诈义务。
二手房上市交易,其原因多种多样。
有的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或环境,有的是为了投资套现,而有的则怀着欺诈的目的,为达到非法利益。
比如有的上家因隔壁工地打桩,造成自家房屋墙体开裂下沉而获得赔偿后,转手就隐瞒该处瑕疵挂牌上市;还有的中介公司甚至故意编造挂牌旧房即将动迁可安置新房等虚假事实,吸引下家。
先合同义务严格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不得利用接触和磋商过程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来谋取不当利益。
(五)忠实义务。
在二手房买卖签约过程中,中介公司为达成居间或委托协议,有时告诉对方当事人一些商业信息是必须的,但一般也提请对方不得泄露、使用。
有些情况下,虽然一方当事人没有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有关信息是商业秘密,基于此种信息的特殊性质,按照一般常识,二手房交易当事人也不可以泄露,更不应当用来搞手拉手交易,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后合同义务的由来
后合同义务,又称附随义务,是指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等而附带产生的义务。
换言之,后合同义务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又无明确约定,但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
《合同法》第
92条对此作了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一般来说,后合同义务主要有:告知义务、注意义务、协助义务、通知义务、说明义务、照顾义务、保密义务和忠实义务等。
后合同义务的内容
在二手房买卖中,协助义务和告知义务尤为重要。
一、协助义务。
上、下家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对方。
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采取一定措施。
如上家应当尽快把户口迁出原址,同时下家也应给予一个合理的办理期间。
二、告知义务。
又称为通知义务,即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者履行完毕后,上家应将有关房屋的重要事项或存在的缺陷告诉下家。
例如,上家把房屋连同屋内设施如淋浴器、煤气灶等一起转让给下家的,不管是有价转让,还是无偿赠予,都必须把这些设备的具体状况告诉下家。
结清水表帐单。
由于本市自来水公司目前实行的是户名住宅地址制度,上、下家不需要办理水表过户手续。
因此,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下家往往忽视了在合同中就有关水费由谁来承担作出约定,也没有查核具体已使用的数字有多少,或没有询问有无拖欠水费等情况,结果造成遗留水费帐单无人支付的问题。
按自来水公司规定:不论是谁使用的,凡发生逾期的按日加收千分
之二的滞纳金,如经30日催缴后仍未缴清水费和滞纳金的住户,则停止供水。
因此,在合同中约定交房日之前的水费由谁承担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同时别忘了将交房日的上个月份的已缴讫水费帐单作为合同附件。
告知电表状况。
目前,本市电力公司也已普遍实行户名住宅地址制度,取消了过去的实名制,过去征收的80元的电表押金也已全部退还给住户了。
看似好像没什么问题了,但是笔者就曾接待过这样一位市民,事情是这样的,下家与上家已办结交房所有手续,且已入住半年有余。
有一次电力部门检修大楼线路,查出该购房人所购住宅的电表已私自启动过铅封印。
按电力公司规定:凡发现私自装拆总熔丝箱和电表、私自启封印、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等行为均属违章用电,违者按违章用电处理。
因此,在合同中同样要像水费那样进行约定,同时在交房过程中必须亲自查验电表有否移动、改装、线路走向是否正常等,以免日后生出不必要的纠纷。
协助煤气过户。
上海燃气公司目前仍实行住宅用户实名制,因此根据规定必须办理过户手续。
本市已取消了800元的煤气初装费,取而代之的是征收730元的燃气设施费。
煤气问题发生纠纷,大多是上、下家双方没有在合同中对燃气设施费进行约定;
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清;或者还是按照过去的称呼来约定;或者没有约定办理过户的具体日期;这往往给后合同义务的履行留下了纠纷的隐患。
按照燃气公司的规定:上、下家必须凭《房屋买卖合同》且已写明本房价已包含燃气设施费,以及双方的身份证、转让人在交房日之前一个月已缴讫的煤气费帐单,共同到燃气部门办理手续。
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燃气部门将拒绝办理。
笔者要提醒的是,上、下家除了要在《房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中注明:本房价已包含燃气设施费以外;尤其重要的是,还要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具体日期,以免将来办理起来遥遥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