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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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内政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13〕55号2013年5月2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扶持和促进我区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2009年,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出台了《若干意见》,对促进我区蒙医药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蒙医药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特别是蒙医药作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十分重要的医疗、预防保健和学术价值。

长期以来,蒙医药、中医药和西医药事业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各民族群众健康的重要任务。

蒙医药事业作为我国民族医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我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

“十一五”以来,我区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主要包括:部分扶持政策和法规落实不到位;蒙中医药管理体系、医疗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经费投入和政策性亏损补偿不足;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与国家相应等级医院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一些名老蒙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及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蒙药中药产业化相对滞后,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各级蒙医中医医院的蒙医中医人才紧缺问题突出,蒙中医药人才培养速度与医疗事业发展不相适应。

蒙药中药饮片处方调剂制度

蒙药中药饮片处方调剂制度

蒙药中药饮片处方调剂制度
一、中药房收到处方后,对处方中各项的内容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

处方内容如有不妥和错误时,须经开方医师更正并重新签名后,方可调配。

调剂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

二、调配中药处方必须准确称量,称量不得估计抓药,方中药物如有缺少或代用,应在征得处方医师同意并签名后方可配方。

三、方剂中如有需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冲服等药材,必须单包并注明;需临时炮制的药材,应按处方要求进行加工。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调配。

急症处方应优先调配。

五、处方调配完毕,复核人员应再次对照处方进行检查,无误签名后方可发出,发药时应认真执行“四查”“十对”的核对制度,将用药方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向病人作详细说明。

六、对毒性药品、贵重药品应专柜加锁、专人专账管理,不得与普通药混放。

做到逐日销存统计,每月清查一次,账物相符。

七、保持室内整洁,药品、药物放置有序,用具应经常擦洗,研钵、捣药罐用毕立即擦净,若调配毒性药品后应彻底洗净。

药柜斗应经常清理,杜绝串斗、虫蛀、药品变质、不洁等现象。

八、由库房领进药品时,应认真检查,对伪品、虫蛀、变质或未按规定进行加工炮制的药品,不得领进装斗。

内蒙古自治区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一、代码1.自治区级单位:NMG(第一位至第三位)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码:037(第四位至第六位)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代码:(第七位至第八位)办公室:01人事教育处:02财务处:03政策法规处:04药品注册处:05医疗器械处:06安全监管处:07市场监督处:08食品安全处:09稽查处:10机关党委:11纪检检察室:12离退休人员工作处:13药监信息中心:14机关事务中心:154、信息分类代码(第九位至第十五位)一级信息类目代码(第九位至第十位):机构职能类:00;规范性文件类:01;业务类:02;行政收费类:03;其他类:20;04至19为扩充类。

二级信息类目代码(第十一位至第十二位):药品生产许可(含许可事项变更):01;药品注册许可(含药包材及药品再注册、补充注册等):0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含许可事项变更):0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04;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含许可事项变更):05;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许可:06;药品经营许可(含许可事项变更):07;医疗器械经营许可:08;特殊药品许可:09;药品广告许可:10;医疗器械广告许可:11;执业药师注册许可:12;药用辅料生产许可:1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1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15;进口药品登记备案:16;中药品种保护许可:17;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许可:18;保健食品广告许可:19;其他依次至99。

三级信息类目代码(第十三位至第十五位),从001至999依次排序。

(我局暂不设三级信息类目代码,用000表示。

)5、信息生成日期(第十六位至第十九位),即信息的生成日期或变更日期。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07、2008。

6、信息发布顺序号(第二十位至第二十二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以信息发布时间为序由“001”开始连续编号。

二、目录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编制本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16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16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工商、价格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鼓励研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

支持和鼓励对民族民间习用药物进行研究开发,创制新药。

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鼓励规范化、规模化生产中蒙药材。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支持蒙药材炮制和蒙药制剂的研究,组织有关专家制定蒙药材炮制规范和蒙药制剂规范。

炮制蒙药材和配制蒙药制剂应当符合规范。

第六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七条自治区鼓励举报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举报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第八条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驻店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九条执业药师、驻店药师只能在一个药品经营企业从业,并接受继续教育。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蒙药中药饮片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蒙药中药饮片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蒙药中药饮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内卫计蒙中字〔2017〕679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蒙药中药饮片管理的通知内卫计蒙中字〔2017〕679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有关医疗机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高度重视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饮片管理工作,制定了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饮片管理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并结合中医民族医医院评审、大型中医民族医医院巡查等活动持续加强中医民族医医院中药民族药饮片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民族药饮片管理的相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蒙药中药饮片管理,不断提高蒙药中药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和临床疗效,现就进一步加强蒙药中药饮片管理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蒙药中药饮片管理蒙药中药饮片是蒙药材中药材按蒙医药中医药理论、蒙药中药炮制方法,经过加工炮制后的、可直接用于蒙医中医临床的蒙药中药,是蒙医中医临床辨证施治、灵活用药的重要载体,也是蒙成药中成药的重要原料,其独特的炮制理论和方法,使蒙医中医在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疑难疾病的防治方面具有独特疗效,体现了蒙医中医的精深智慧。

随着蒙药中药炮制理论和工艺的不断完善和成熟,蒙药中药饮片、制剂已成为蒙医中医临床防病、治病的重要手段。

医疗机构提供的各项蒙药中药饮片服务,是蒙医药中医药特色优势的直接体现,是影响蒙医中医临床疗效的重要因素,是人民群众蒙医药中医药服务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蒙医药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有效、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蒙药中药饮片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的规定,强化蒙药中药饮片使用管理,保证蒙药中药饮片质量和用药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内卫医字〔2020〕394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药监局,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加大药品使用改革力度,全链条推进药品领域改革,提升医疗机构管理水平,促进合理用药,更好地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建立完善多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制订落实符合实际的工作措施,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推进落实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二、工作措施(一)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管理。

1.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目录。

突出基本药物主导地位,促进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各级医疗机构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

“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需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评估论证,并优先选择国家、自治区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机构传统蒙药和中药制剂备案品种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机构传统蒙药和中药制剂备案品种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机构传统蒙药和中药制剂备案品种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12.17
•【字号】内药监综函〔2019〕20号
•【施行日期】2019.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医疗机构传统蒙药和中药制剂备案品种的公告依据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自治区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蒙药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内药监通告〔2019〕2号)要求,对呼和浩特市蒙医中医医院等8家医疗机构申报的传统工艺配制蒙药和中药制剂备案品种进行审核,同意额利根-汤等126个品种予以备案,现将已通过备案的品种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机构传统蒙药和中药制剂备案品种名单(第一批)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2019年12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蒙药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蒙药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蒙药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内药监通告〔2019〕2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蒙药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和促进医疗机构蒙药中药制剂规范有序发展,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我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蒙药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蒙药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配制传统蒙药中药制剂,应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取得备案号后方可配制。

二、传统蒙药中药制剂包括由蒙药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灰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和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以及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三、传统蒙药中药制剂备案主体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依法开展蒙医中医执业活动的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蒙药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并不得有《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市场供应品种因特殊情况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蒙药品种除外。

四、医疗机构配制传统蒙药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配制,但须同时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机构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备案品种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机构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备案品种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机构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备案品种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4.29
•【字号】内药监公告〔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医疗机构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备案品种的公

按照《关于自治区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蒙药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内药监通告〔2019〕2号)要求,自治区药监局对内蒙古自治区中医医院等29家医疗机构申报的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备案进行审核,同意对川草健腰丸等194个传统中药(蒙药)制剂予以备案并进行公告。

2020年12月之后备案的传统中药(蒙药)制剂,请在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双公示”栏中查询备案信息,不再另行发布公告。

附件:第四批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品种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
附件
第四批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
备案品种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办法》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办法》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办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内药监通告〔2020〕1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办法》的通告为加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规范蒙药制剂调剂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办法》,经2020年12月7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29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规范蒙药制剂调剂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以及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蒙医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医疗机构蒙药制剂使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分局,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负责本管辖或区域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剂使用医疗机构蒙药制剂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调剂使用的蒙药制剂必须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由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室配制,并依法取得制剂注册批准文号或者传统工艺配制制剂备案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过渡时期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
配备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内卫药字[2012]58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2.06.06
【实施日期】2012.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过渡时期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卫药字〔2012〕581号)
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区从2010年3月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来,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要求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落实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虚高价格得以有效控制,促进了合理用药,降低了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基本药物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便群众就医,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
品配备和使用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颁布和自治区增补目录调整之前这一段过渡时期内,允许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之外,按照临床需求配备和使用不超过50种(通用名)非基本药物(以下简称增配非基本药物)。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配非基本药。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1年版《内蒙古蒙药制剂规范》(第三册)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1年版《内蒙古蒙药制剂规范》(第三册)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1年版《内蒙古蒙药制剂规范》(第三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内药监公告〔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1年版《内蒙古蒙药制剂规范》(第三册)的公告为健全完善我区中药(蒙药)地方标准体系,提升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质量水平,保障各族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了2021年版《内蒙古蒙药制剂规范》(第三册),经2021年第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2021年版《内蒙古蒙药制剂规范》(第三册)是全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配制、使用、检验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技术标准,在自治区内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的蒙药制剂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二、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三、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2021年版《内蒙古蒙药制剂规范》(第三册)品种目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5月28日附件2021年版《内蒙古蒙药制剂规范》(第三册)品种目录四画1 化瘤丸2 乌力吉·乌日勒3 乌兰赞丹-3汤4 乌莫黑·达布日海-25丸5 乌莫黑·达布日海-8散6 巴日干-12丸7 巴布-7丸8 巴勒其日根-29丸9 巴嘎·乌兰汤10 巴嘎·古日古木-13丸11 巴嘎·绰森古日古木-8散12 巴嘎·嘎如迪-13丸13 巴嘎·额日敦五画14 甘露云香丸15 甘露升脉丸16 甘露降糖丸17 甘露养心丸18 甘露润脉丸19 甘露解毒丸20 古古勒-15丸21 匝迪-13丸22 永瓦-14丸23 尼达金道格丸六画24 吉如和米斯-5丸25 吉如很·古日古木-7丸26 吉如很·芍沙-6丸27 吉如很·芍沙-7丸28 吉如很-7丸29 吉森·乌讷斯-25丸30 扫龙嘎-15丸31 芍沙-17丸32 亚玛-6丸33 亚曼·章古-4汤34 亚森·图乐吉勒(润骨灵)35 达格布-15散36 毕日阳古-15丸37 朱如日阿-3汤38 朱勒根·其木格-15散39 伊和·乌兰汤40 伊和·古日古木-13丸41 伊和·给旺-13丸42 伊和·绰森古日古木-8散43 伊和·嘎如迪-13丸44 伊和·额日敦45 伊顺·哈日-9散46 多图日嘎-6散47 壮西-11丸48 忙来-8散49 讷布其勒-12散50 如西散51 如达-10丸七画52 苏木-6汤53 苏布德·乌日勒54 苏格木勒-4汤55 苏斯-12丸56 别木图-9丸57 别嘎日-10丸58 希精-4汤59 沏其日甘-17丸60 沏其日甘-6散61 沙日·毛都-9丸62 沙日因-12散63 沙日汤64 沙日嘎-7散65 沙日僧登-4汤66 沃森萨·乌日勒67 阿木日-11丸68 阿木日吉鲁其-6散69 阿米·巴日格其-18丸70 阿那嘎其·那日71 阿如日阿-18散72 阿如日阿-5丸73 阿纳日·莲花-8散74 阿敏-11丸75 阿嘎如-19丸八画76 旺拉格尼吉勒77 图乐吉古鲁其-7丸78 图希莫勒-8丸79 孟根沃斯-18丸九画80 胡日亚格其汤81 胡吉日-7散82 胡鲁森·竹岗-4丸83 查干·哈日XXX日-16丸84 查干·嘎-9丸85 查干乌珠莫-7散86 查干扫日劳-4汤87 查干汤88 查干赞丹-8散89 查森塔拉哈-25丸90 查嘎德日91 泵阿-3丸92 泵阿-5丸93 哈日·阿嘎如-35散94 哈日·嘎布日-11散95 哈日-10丸96 哈布德日-8散97 哈登·细莫-9丸98 洪高乐召日-12丸99 恒格日格·额布斯-13散十画100 泰特日古鲁其-17丸101 敖必德斯-25丸102 敖西根·哈伦-18丸103 敖西根-5丸104 敖鲁盖·阿纳日-13丸105 都日伯乐吉·乌日勒106 特莫根·呼呼-4汤107 特格喜-18丸108 笋·奥日浩代-18丸109 脑日冲-9丸110 高乐因赫依-13丸111 浩列-6散112 浩如图·宝日-4汤113 陶德哈格其-25丸114 通拉嘎·乌日勒115 桑布荣洗剂十一画116 萨仁·嘎日迪117 清心沉香-8散118 清肺沉香-8散119 绰森哈伦-8散120 绰森通拉嘎胶囊十二画121 塔米日-15丸122 塔米日-23丸123 塔斯-7汤124 博格仁-11丸125 斯日西126 朝灰-5丸127 朝伦·细莫-21散128 朝伦·细莫-6散129 棍其勒-13丸130 道日图·赫依-8散十三画131 新·如达-6散132 新·哈塔嘎其-7133 新·萨乌日勒十四画134 赫如虎-18散135 嘎日西136 嘎日迪-17丸137 嘎日迪-9丸138 嘎希古纳-8散139 嘎拉萨·乌日勒140 嘎顺·地格达-4汤141 嘎鲁-10散十五画142 德伦·古日古木-7散143 德伦-19丸144 德伦-4汤145 德格都-7丸146 额力根-13丸147 额力根-25丸148 额日敦-7汤149 额勒吉根·绰斯-25丸十七画150 黏-7丸。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1.07•【字号】内药采办字[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0〕1号)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药械集中招采服务中心,自治区直属各医疗机构,各生产、配送企业:《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讨论,并经成员单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序规范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全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健康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章申(投)诉的范围第三条申(投)诉范围:(一)对报名品种的质量层次、价格、竞价分组等方面存在异议,疑问的;(二)对挂网品种的入围价格或采购价格有异议的;(三)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采购入围品种或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品种行为有异议的;(四)医疗机构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供货和配送行为有异议的;(五)在采购周期内,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对某品种配送关系提出增补或修改的;(六)对有关企业或品种信息申请新建或修改的;(七)企业被授权人发生变更的,或者用户名密码遗失需重新领取的;(八)企业名称变更;(九)其他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相关的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07.11•【字号】内卫发[2005]79号•【施行日期】2005.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05〕79号)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药物,切实降低药品费用,避免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与细菌耐药性的产生,全面提高医疗质量,自治区卫生厅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试行)》,经多方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促进医疗机构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性、经济性、有效性,避免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与细菌耐药性的产生,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是指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在预防、诊断、治疗疾病的过程中,针对具体病人选用适宜的抗菌药物,采用适当的剂量与疗程,在适当的时间,通过适当的给药途径用于人体,达到有效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目的,同时保护人体不受或少受与用药有关的损害。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作为本单位医疗质量管理和综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临床诊疗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定期开展门诊和住院病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评价工作,切实推进本单位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内药监中蒙函〔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管理的通知各相关医疗机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进一步促进医疗机构中药(蒙药)制剂健康、有序发展,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结合我区目前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蒙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制剂)备案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检视整改的有关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备案管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对传统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抓好传统制剂备案管理,严厉杜绝数据造假行为。

二、全面自查,确保资料真实准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医疗机构均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蒙药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内药监通告〔2019〕2号)等相关要求,对已提交的传统制剂备案资料开展全面自查,保证备案资料真实、准确和可溯源。

具体要求如下:(一)自查范围包括品种备案、变更备案和年度报告备案,自查内容主要包括备案信息填报的所有内容与实际开展的研究、配制、检验等情况是否一致,按照“注册转备案”路径办理的备案品种是否与原注册批准的相关内容一致,备案资料是否存在错误,稳定性考察是否按照相关指导原则开展,原始记录是否可以提供,含毒性药材品种安全性是否可控,疗效考察是否按实际评估,与已上市药品是否存在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等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颁布时间】2010-7-30【标题】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发文号】公告第17号【失效时间】【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2010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蒙医药学中医药学,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蒙医药中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医药中医药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蒙医药中医药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医药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对蒙医药给予重点扶持,保障和促进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发展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应当按照蒙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保护、扶持、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发展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卫生、教育、文化、科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及蒙医药中医药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宣传蒙医药中医药,扩大蒙医药中医药在国内外的影响。

每年10月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期间,自治区应当重点开展蒙医药中医药宣传活动。

第二章保障和促进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医药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建立蒙医药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督促检查蒙医药中医药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内药监中蒙〔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相关医疗机构:为加强自治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和备案管理,保障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有效,结合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和备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简称备案公告)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获准注册的医疗机构制剂,医疗机构应密切考察该品种市场供应情况。

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将不予再注册,并在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后予以注销,医疗机构也可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在上述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医疗机构可以配制该制剂,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再批准调剂使用。

二、医疗机构应按照备案公告的要求,于每年1月10日前向自治区药监局提交医疗机构制剂年度报告。

尚未提交2021年度所配制的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年度报告的,应于4月底前提交自治区药监局。

逾期未提交的,将按照备案公告第十六条规定取消备案。

三、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医疗机构应严格论证医疗机构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对实际开展配制,主要或全部用于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将进行依法处置,存在上述行为的医疗机构可主动提出取消该制剂品种备案申请。

四、医疗机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需要调剂使用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的,不得调剂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再次补充填报全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目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再次补充填报全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目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再次补充填报全区医疗机构蒙
药制剂目录相关信息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内卫计蒙中函[2016]13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29
【实施日期】2016.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再次补充填报全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目录相关信息的紧急
通知
(内卫计蒙中函〔2016〕139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征集全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补充)目录的紧急通知》(内卫计蒙中函〔2016〕111号)要求,在已征集的第一批蒙药制剂目录基础上,需要再次对各盟市蒙医医院补充填报的蒙药制剂目录进行补充填报并汇总。

现将补充汇总的全区蒙药制剂目录(详见附件2)发送至各有关单位,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沟通、协商,拟将《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中的蒙药制剂目录纳入全区医疗保险药物目录信息数
据系统,并按甲类药品管理。

按照自治区人社厅的要求,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组织本地区相关单位(附件1)务必于2016年4月5日前将附件2中本单位蒙药制剂名称相应的注册文号、审批单位、价格一栏填报后,报至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蒙中医药管理局三处电子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二、请各盟市、旗县蒙医医院(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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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规范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申报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蒙医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申请蒙药制剂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调出方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具备开展制剂全项检验所必需的药学技术人员、设施、检验仪器等;调入方必须是从事蒙医诊疗活动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调剂使用的蒙药制剂必须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取得制剂批准文号,调入制剂凭蒙医执业医师或者蒙医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
疗范围一致。

第六条凡申请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应当向所在地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调入方或调出方医疗机构填写惬《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说明调剂使用的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制剂调出和调入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二)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三)拟调剂制剂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拟调剂制剂的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制剂调剂双方签署的合同;
(五)拟调剂制剂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和标签样稿;(六)调出方出具的拟调剂制剂品种的自检报告书;
第七条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所在地盟市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

盟市药品检验所应当在30日内完成检验,出具药品检验报告书,所在地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八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报资料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作出是否同意调剂使用的决定。

符合规定的,发给《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不符合规定的,书面
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将调剂使用批件或审查意见书于10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制剂调剂使用批件有效期为一年,调剂制剂期限不得超出调出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限,已调剂的制剂应在制剂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一条调剂使用蒙药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印制,其内容、文字、图案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

第十二条调入方的义务和责任:
(一)调入制剂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
(二)超范围使用或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本医疗机构负责;
(三)调入的制剂不能超出批准的期限、数量和品种范围;(四)调入的制剂应当按要求贮存;
(五)真实、完整地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记录表》,并保存至制剂有效期届满后一年。

调出方的义务和责任:
(一)提供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制剂批准文号真实无误;(二)调出的制剂经检验合格;
(三)对调出的制剂质量负责;
(四)真实、完整地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登记表》,并保存至制剂有效期届满后一年。

第十三条申请制剂调剂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宣传制剂疗效或变相宣传制剂疗效的;
(二)经抽验制剂质量不合格的;
(三)不按规定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管理规范》不能保证制剂质量的;
(四)未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制剂调剂使用情况的;(五)曾超出所批准的调剂制剂品种、范围和数量调出或调入医疗机构制剂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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