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秋教育办理职责追查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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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的主要部门规章制度

教育部的主要部门规章制度

教育部的主要部门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教育部内部管理,规范部内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部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组织结构教育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若干人,部内设有综合司、基础教育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等教育司、师范教育司、民族教育司、国际交流与合作司、人事司、财务司等主要部门。

三、岗位职责1. 部长:负责教育部全面工作,组织实施部内各项工作计划,组织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协调部内各部门工作,代表教育部对外开展工作。

2. 副部长:协助部长开展工作,负责分管部门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部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各项工作。

3. 综合司:负责教育部日常运转,协调部内各部门工作,负责文秘、保密、档案、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4. 基础教育司:负责全国基础教育管理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政策,指导地方开展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

5.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全国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制定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政策,指导地方开展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

6. 高等教育司:负责全国高等教育管理工作,制定高等教育政策,指导地方开展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

7. 师范教育司:负责全国师范教育工作,制定师范教育政策,指导地方开展师范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

8. 民族教育司:负责全国民族教育工作,制定民族教育政策,指导地方开展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

9. 国际交流与合作司:负责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制定国际交流与合作政策,指导地方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10. 人事司:负责教育部人事管理工作,制定人事政策,指导地方开展人事改革与发展工作。

11. 财务司:负责教育部财务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财务政策,指导地方开展财务改革与发展工作。

四、工作流程1. 教育部各项工作按照部长办公会议决策执行,部长办公会议定期召开,研究部内重要事项。

2. 各部门根据部长办公会议决策,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及时向部长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教育事业统计规章制度

教育事业统计规章制度

教育事业统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事业的统计工作,提高教育事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教育事业的统计工作是指对从事教育事业的各类机构、学校、教师、学生等相关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的工作。

第四条教育事业的统计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教育事业的统计工作应当坚持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信息服务的宗旨,服务于教育现代化和全面建设。

第六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认真负责地开展统计工作。

第七条教育统计工作的有关资料应当按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存档,并定期进行审核和更新。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第八条教育机构应当认真负责地开展教育数据的收集工作,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教育数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教育机构应当定期报送教育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统计数据的审核机制,对数据进行核实和比对,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第十二条教育机构应当严格保护教育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禁止泄露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整理第十三条教育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对收集到的教育数据进行整理和分类,确保数据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第十四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数据的归档和备份制度,确保数据的长期保存和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教育机构应当不定期对教育数据进行清理和更新,及时发布最新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特定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提炼出有价值的信息和结论。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报告第十七条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教育数据统计报告。

第十八条教育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发布关于教育数据的信息和报告。

高等教育职责暂行管理条例

高等教育职责暂行管理条例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2005-09-02为了加强和改进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扩大高等学校的管理权限,进一步调动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办学单位和用人部门等各方面的积极性,使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就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责及扩大高等学校的管理权限,作如下规定: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制订高等教育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

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对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组织进行全国专门人才需求预测,编制全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调整高等教育的结构和布局。

审批高等学校(含高等专科学校,下同)、研究生院的设置、撤销和调整。

制订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工作的规定,编制国家统一调配的毕业生年度分配方案。

(三)制订高等学校、研究生院的设置标准。

制订高等学校的基本专业目录与专业设置标准,组织审批专业设置。

(四)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高等教育的基建设资、事业经费、人员编制、劳动和统配物资设备的管理制度和定额标准的原则;对中央一级高等教育的基建投资、教育和科学研究经费、专项费用、外汇和统配物资设备的分配方案提出指导性建议;掌管用于调节高等教育协调发展和支持重点学科的基建投资、事业经费和人员编制。

管理国外高等教育援款、贷款工作。

(五)制订高等学校人事管理的规章制度,规划、组织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对高等学校这方面的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

(六)指导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体育工作、卫生工作和总务工作。

确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的修业年限和培养规格。

制订指导性的教学文件,规划、组织教材编审。

学习教育部关于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学习教育部关于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对于学校安全事故办理方法学校安全事故办理方法第一章总则【要旨】总则是这一规章立法原则的概括,是规章详细内容的概括和总纲。

规定了预防、区分责任、事故办理的基来源则,此中突出规定了以预防为主的基来源则。

重重点之一是以民法与教育法为基础确定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第一条为踊跃预防、妥当办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余有关法律、行政法例及有关规定,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行的教育教课活动或许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所、其余教育教课设备、生活设备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结果的事故的办理,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该依照依法、客观xx、合理适合的原则,实时、妥当地办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该供应切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所、其他教育教课设备和生活设备。

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增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举措,指导、辅助学校妥当办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校订常的教育教课次序。

第五条学校应该对在校学生进行必需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该依照规定,成立健全安全制度,采纳相应的管理举措,预防和除去教育教课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该实时采纳举措救援受伤害学生。

第六条学生应该恪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一样的受教育阶段,应该依据自己的年纪、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防止和除去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亲母亲或许其余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该依法执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订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生伤害事故办理方法》条则xx----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二章事故与责任事故按性质分:责任型(第9条-第11条)、免责的事故(第12条)、学校管理责任以外的(第13条)和成心伤害事故(第14条)等四类。

此中,责任型的学生伤害事故大概包含:学校责任事故,即学校或许学校教师及其余工作人员未依照教育法律法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因为过失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责任事故,即因为某种原由学生自己或许监护人的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即因为学校、学生以外的其余当事人的过失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混淆型责任事故,即因为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失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0.12.13•【文号】教育部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的相关规定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教育部令第30号《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3日第2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一、对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修改或者废止、失效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教基〔1994〕19号)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

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有关规定”。

2.将《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教基〔1995〕14号)第三十条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3.删除《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条中“及其实施细则”。

4.将《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第二十五条中的“《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改为:“《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5.将《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教体〔1998〕4号)第二十五条中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改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6.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的“《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教基[1997]1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教基[1997]1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正文:---------------------------------------------------------------------------------------------------------------------------------------------------- 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教基〔19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近年来,各地依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促进了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积累了一些经验。

但同时也出现一些亟需引导规范的问题。

为保证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现就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提出如下若干原则意见。

一、提高认识,继续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纠正不规范的办学行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承担着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教育任务。

这一国情要求改变过去过多由政府包揽的办学体制,逐步建立起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体制。

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和纠正改革过程中某些不规范办学行为,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具有活力的办学机制,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积极性,增加投入,推进“两基”(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落实“两全”(全面贯彻教育方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繁荣发展。

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既不能把义务教育推向市场,也不能把义务教育的责任完全推给社会或乡、村两级。

省、地(市)、县政府应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的投入,切实落实“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要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的权益,提高待遇,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同时加强培养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引导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近期要大力加强基础薄弱学校建设,在经费投入、师资配备、干部充实、招生办法改革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加强指导,使其尽快改变面貌。

保密工作总结4篇

保密工作总结4篇

保密工作总结4篇本文目录保密作业总结保密作业总结高校保密作业总结县体育局保密作业总结,我分中心保密作业在市委、市国家保密局的领导和辅导下,严厉依照中心、市委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力,坚持以十八大重要思维为辅导,全面执行科学展开观,深化遵循执行党的各项保密作业方针方针,依照全市保密作业安置,坚持打根底、抓要害,严处理,进一步进步保密作业科学化、保密处理法制化、保密技术手段现代化和保密部队专业化水平,全面完结各项使命,充分发挥了保密作业“保安全、促安稳,保安全,促展开”的活跃作用。

一、加强安排领导,一致思维,把保密作业放在重要方位上。

今年以来,我分中心把保密作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立了“保密作业无小事”的思维理念,把“清晰职责、执行准则、加强处理、保住隐秘”作为保密作业的总思路,从安排建造下手,将保密作业摆在了杰出方位。

仔细遵循执行上级有关保密作业的方针、方针、指示,严厉依照市委有关文件精力,仔细执行领导干部保密作业职责制,做到有领导管、有专人抓,专门树立了保密作业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缪伯鸿担任保密作业领导小组组长,对保密作业总担任;由陈剑芸副主任直接分担保密作业,担任辅导、协谐和催促、查看保密事务,及时处理保密作业中的严重问题和失泄密事情;领导小组成员由茅建银、赵幼清组成,加强对整体干部员工的保密教育力度。

中心坚持做到保密作业与事务作业一起安置,一起执行,并将使命分化细化,清晰相应的职责作业室和职责人,为保密作业供给了强有力的安排保证。

二、加强教育,完善保密准则,实在进步保密认识。

我分中心拟定保密法制教育的年度方案,安排员工仔细学习《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观看保密警示教育片,活跃展开方式多样的保密宣扬教育活动,将保密常识归入员工的日常理论学习内容之中,活跃遴派保密干部参加余姚市安排的保密常识训练,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保密的文件精力,时间提示员工留意各项作业的保密性,尤其是涉及到公积金事务方面的保密作业。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纠正与责任追查规定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纠正与责任追查规定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纠正与责任追查规定为了加强我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确保教师队伍的纯洁性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道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违规行为分类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分为轻微违规、中度违规和重大违规,具体如下:1. 轻微违规: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不符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行为,但未对学生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2. 中度违规: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行为,对学生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3. 重大违规: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行为,对学生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二、违规行为纠正1. 对轻微违规行为的教师,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并督促其及时纠正。

2. 对中度违规行为的教师,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3. 对重大违规行为的教师,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等处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责任追查1. 对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追究,应坚持客观公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

2. 学校应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等渠道,广泛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3. 对于涉及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举报,学校应在收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

4. 对于涉及重大违规行为的教师,学校应积极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附则1. 本规定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3. 学校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通过实施本规定,我们旨在加强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局化解中小学大班额施行定见

教育局化解中小学大班额施行定见

教育局化解中小学大班额施行定见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在处理中小学大班额问题的告诉》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责教育法>施行方法》(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第19号)精力,经过各级各类校园尽力,我县化解大班额作业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大班额份额仍高于国家和省定规范。

为进一步化解中小学大班额,尤其是人为因素构成的大班额和特大班额,现提出如下施行定见。

一、充沛认识处理大班额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17年,我县将承受省人民政府职责教育均衡县检验,2018年,将承受国家职责教育均衡县检验。

大班额问题将直接影响我县创立职责教育均衡县。

到2015年末,我县小学大班额占33.4%,初中大班额占39.9%,普高大班额占66.6%;重龙镇小学大班额占87.7%,水南镇小学大班额占98.9%。

一些校园2015年秋季学期重生班级中还存在着人为因素构成的大班额。

各中小校园一定要充沛认识到大班额问题的危害性和化解大班额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职责意识,采纳实在可行的方法仔细加以处理。

二、处理大班额问题的具体方法坚持“政府主导、以县为主、统筹规划、分步施行”的准则,经过“规范招生行为,均匀分班,要点处理特大班额,逐渐化解大班额”等方法,在2014至2018四个学年度时间内,逐渐到达上级规则的班额规范。

1.规范招生行为。

坚持职责教育招生“按户籍划片,免试就近入学”的准则,职责教育阶段校园不得接纳择校生。

普通高中按计划招生,接纳择校生严厉执行“三限”方针,不得添加择校生招生人数。

各中小校园重生招生要结合校点布局、生源状况,科学统筹规划生源规划和在校生规划。

加强中小校园规范招生办理,坚决避免超越校园校舍、师资等办学条件的承受能力盲目跨区域跨规划违规招生行为。

规范转学行为,严厉执行转学准入准则,严厉按规则实行转学手续,严厉控制学生跨辖区随意转学插班。

现已到达规则班额上限的班级,准则上不得接纳转学学生;严厉执行招生区域和招生规划,阻止跨区域、跨规划招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教育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的职责交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将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权交给部分学位授予单位。

(四)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中西部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六)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改进并创新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深化直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在坚持“中央与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基础上,加大地方统筹力度。

(七)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卫生计生委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职责”实施细则

卫生计生委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职责”实施细则

卫生计生委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职责”实施细则卫生计生委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职责”施行细则为遵循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职责和纪委监督职责落到实处,依照中、省纪委和市委布置要求,根据市纪委《关于深化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职责”的施行办法》,结合卫生计生部分实践,市卫计委将紧紧围绕教育知责、清单明责、常态问责、催促尽责四个关键环节,硬化作业办法,狠抓职责履行。

详细施行细则如下:一、整体要求深化遵循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把纪律和规则挺在前面,以学习遵循《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原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置法令》为重要关键,精确掌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状”,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职责”的履行,强化职责主体,强化职责追查,强化职责担任,严厉施行立体化教育、项目化推进、常态化问责、刚性化执纪,紧紧扭住主体职责“牛鼻子”,高高扬起职责追查“牛鞭子”,实在做到“把职责扛在肩上、把纪律挺在前面、把使命落在实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作业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首要使命(一)狠抓教育促知责1、实在加强《原则》和《法令》的学习运用。

各单位要把学习《原则》和《法令》与遵循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职责”严密结合起来,正确掌握两部党内法规的首要内容和精力实质,精确了解《法令》中清晰的纪律处置运用规则,催促各级党安排把“两个职责”真实担任起来,进一步进步纪检监察安排监督执纪问责的才能和水平。

2、着力进步教育实效性。

催促各级党安排将履行主体职责作为党委中心组、廉zd规测验、党建述职的必学必考必述内容,对底层党安排负责人展开专题训练,推进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其位谋其政,促进职责传递不脱档、无盲区。

各单位党安排、纪检安排首要负责同志就履行“两个职责”,经过不同方式向干部职工和社会大众作出履责许诺,构成进一步推进“两个职责”履行的良好氛围。

3、活跃拓展教育覆盖面。

强化常态教育,各单位要归纳运用廉政短信、读文思廉、岗位廉政危险防控等方式,促进履行“两个职责”教育常态化、准则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010年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工作创优管理办法

2010年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工作创优管理办法

2010年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工作创优管理办法2010年通风系列安全质量标准化创优管理办法为认真改进2009年度通风系列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搞好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查找差距,增添措施,采取针对性办法,确保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扎实、有效开展,逐步提高,促进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上台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1.为了保证本办法顺利实施,以确保通风专业质量标准化工作有新的起色,力争在2009年的基础上有较大进步,特成立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殷绍林副组长:力万高、幸禹彬成员:熊鹏飞、刘福荣、蒋中华、陈京、李林松、胡永胜2.领导小组职责(1)领导小组所有人员必须准确、熟练掌握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广能集团公司通风系列质量标准化附加考核评分办法》,并对自己责任范围内的人员进行指导、讲解。

领导小组负责日常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考核和指导工作,组长负责对所属的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考核,并全面主持质量标准化工作。

(2)召开质量标准化管理专题会,明确小组各成员管理职责和范围,做到分工明确、考核具有针对性。

(3)按照川煤集团公司质量标准化标准及集团公司附加考核标准要求,经常深入现场进行重点头面的隐患排查和质量标准化实施指导工作,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部份组织整改和考核。

(4)每月召开一次质量标准化分析会,总结质量标准化工作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二、工作目标规划1.全年通风系列质量标准化达一级,得分在集团公司确保第二名,力争第一名;四个季度通风系列质量标准化得分在集团公司确保前三名,力争两个第一名。

2.全年杜绝一通三防重伤及以上事故,不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三、管理措施1.2010年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广能集团公司通风系列质量标准化附加考核评分办法》出来后,领导小组成员先进行质量标准化标准学习,并由组长出题进行闭卷考试;然后由通风队队长负责组织通风全队员工进行质量标准化标准学习,分别由组长和副组长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小于8学时。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督[1996]6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督[1996]6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的通知(1996年5月29日教督[1996]6号)现将《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印发给你们。

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是当前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推动我国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环节。

《几点意见》所提各项任务、要求,请各地务必结合实际,采取措施,认真落实。

《督学行为准则》是规范督学行为的主要依据。

各地要组织督学反复学习,自觉遵守。

附件:一、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二、督学行为准则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我国教育督导制度重建十多年来,督导机构逐步健全,督导队伍不断壮大。

截止1995年底,全国已有教育督导人员24170人,其中专职督学8025人,兼职督学13858人(含特约教育督导员1290人),教育督导行政人员2287人。

他们在教育督导实践中,不辞辛苦,勤奋工作,为推动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重视加强基础教育,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和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一批长期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同志,以他们深厚的业务基础,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在教育督导岗位上开拓进取,艰苦创业,为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重建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将教育督导制度确定为我国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教育逐步走上全面依法治教的轨道,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以及教育行政机构管理职能的转变,必将对教育督导工作提出新的任务,对教育督导队伍提出更高的要求。

特警执勤法律作业规章

特警执勤法律作业规章

特警执勤法律作业规章特警执勤法令作业规范榜首章执勤作业榜首条仔细抓好反恐防暴处突的政治教育作业,在处置作业中有必要遵从全局性、合法性、系统性、安全性的处置准则,做到服从指令,听从指挥。

第二条勤务安排领导:依据市局总体方案,依照勤务的规划、使命、警力布置、时刻、要求和规则拟定出相应的施行方案,树立领导小组,由支队长任组长,支队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部分正职为小组成员。

依照要求做到分工清晰,职责到人。

第三条履行安全保镳、安全捍卫勤务、反恐防暴处突、处置突发群体性事情、巡查等勤务,依照支队党委成员分工准则,施行分管领导具体担任,职能部分各司其责的领导职责制。

第四条勤务指挥系统施行市局指挥中心、支队指挥室两级指挥。

勤务信息传递由支队现场执勤单位及时将执勤状况上报支队指挥室,由指挥室搜集、把握执勤动态,及时上报市局指挥中心,并及时传达上级指示、指令。

第五条各大队领导有必要熟记市局、支队对各类状况的处置预案,做到分工清晰,亲临现场。

第六条在处置作业中做到相互配合,和谐举动,树立支队整体观念,具有严正的安排纪律、刚强的方针观念和法令认识,考究战略方法,留意文明执勤。

第七条履行各类勤务,有必要确保兵器装备和车辆的杰出功能。

确保人员、车辆满员在位。

第八条接到出警指令,依照预案敏捷抵达现场,依照指令及时精确了解事情的基本状况,清晰使命职责,做好警力布置、现场操控、决断处置的准备作业。

在处置过程中,留意考究方针、战略,做到教育疏导。

第九条执勤中坚持警容严整,精神饱满,做到按时到位,纪律严正,严厉法令,热情效劳。

第十条执勤中始终坚持高度警觉,仔细调查,全面剖析,正确判别,机动灵敏,做到坚持准则不板滞,方法灵敏有边界。

第十一条执勤中,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随意脱岗、离岗,严守纪律,遵循职责,确保执勤使命的顺利完结。

第十二条执勤中遇有严重状况和问题,有必要及时上报,不得私行处置,并坚决履行上级指示和指令。

第十三条严厉遵守各项勤务准则,做到服从指令,听从指挥,以严正的安排纪律,过硬的军事本质,确保勤务圆满完结,树立杰出的特警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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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0秋教育办理职责追查准则
2010秋教育办理职责追查准则为了强化值日办理人员职责,制定本准则。

一、校务值日职责追查1、担任校园日常办理,保护校园教育教学秩序;2、及时妥善处理偶发事件,并做好报告;3、坚持组织升旗、课间操和路队护卫。

4、坚持查看教师到岗、坐班状况,于当日九点交教师签到簿;坚持组织班主任保护就餐、午休、路队次第。

5、坚持一日两次查看教室、清洁区的清洁卫生。

6、监督辅导门卫作业,保证校园安全。

7、学生放学后关工作用电、电脑,查看工作室门窗,照实填写好校务日志交校长工作室。

8、值日补助一天15元。

查看、记载、关电锁门短缺的一项次扣款2元。

校长检查发现的问题,假如行政值日没有发现,一人次罚款10元,并与失责教职工进行平等职责追查。

9、请其他校务成员代替值日,需报校长同意。

不然一次罚款10元。

10、值日校务人员不得在校外住宿,不然一次罚款10元。

11、值日期间呈现严峻失误的,引咎辞职。

二、教师值日职责追查1、午休值日一次补助10元,迟到、早退一次扣款2元。

2、校外巡查一次补助5元。

3、组织的值日不参与的,除不享用补助外,一次罚款5元。

三、班主任值日按班主任办理办法履行。

四、一切记载以校务值日和校长检查记载为准。

五、被进行职责追查的值日办理人员,当月不得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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