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费保险公司承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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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代理词1

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代理词1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法庭总结的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原告方的诉请缺乏客观事实和证据支持,诉请金额明显不合理。

其一、医疗费用项目,庭审中原告方提交证据中医疗费票据仅25400元,而诉请金额高达32000元,诉请金额与两次开庭提交证据明显不符。

而且并未提供能够证实其治疗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证据。

因此应当认为该部医疗费损失证据不足。

其二、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诉请金额过高,庭审过程中,原告方仅对原告的户籍情况进行举证,证明原告户籍为农业户口,而且诉状上原告也自认其居住地为农村。

因此应当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农村。

从另一方面来看,原告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在城镇居住和在城镇取得劳动收入的证明。

因此,应当按照农村标准予以赔偿,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还请法庭注意的是,原告方在事故发生时年仅17周岁,尚未成年,未能取得劳动报酬,因此不符合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条件和要求。

与此同时,原告要求误工费、护理费也不应得到支持。

其三、交通费用项目实属虚构,交通费票据开具日期为事故发生后1年之久,而且不显示相应的乘车起止地,重点是发票上显示行业分类为交通运输业-装卸搬运,与其证明方向明显不符,更不能证明与本案有任何关联。

因此,交通费不应得到任何支持。

其四、精神抚慰金要求过高。

本案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虽然认定本案第一被告驾车负全部责任,但庭审中原告也承认是自愿以给付好处为前提搭乘货运车辆,明知货运车辆为危险运输工具,在本案中也应该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原告具有一定过错情况下,应当从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

其五、伤残鉴定程序不合法,难以确保客观公正。

原告的伤残鉴定系原告委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机构,是原告方单方委托选择的鉴定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入司法程序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鉴定,且应通知事故当事人依法选择鉴定机构。

保险公司车辆定损需要多久

保险公司车辆定损需要多久

保险公司车辆定损需要多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48小时之内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核查定损之后,对于符合赔偿范围的,会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那么你知道保险公司车辆定损需要多久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保险公司车辆定损需要多久车辆保险定损有时间限制,一般48小时内报警定损。

发生事故后,第一件事是要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都会要求投保人在车辆发生损失时48小时内报案,而如果车主没能在规定时间内报案,可能就会造成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增加审核流程,延误理赔速度。

在电话报案之后,保险公司会派查勘员现场拍照,并对受损车辆进行定损。

查勘员会反馈给客户一张定损单,该单上标明了哪些部位需要修理或更换,以及修理的价格。

如果在修理过程中就修理部件和价格有异议,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重新定损。

在车辆维修完毕,车主验明无误后就要向保险公司相关材料。

正常情况下,需要提交汽车保险单、被保险人身份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交警出具的事故证明等;在涉及第三者时,需要第三者身份证、财产损失证明或人身伤残证明等单据。

保险公司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核后,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之后车主就可以拿到保险赔款了。

但如果车主没有按照这些理赔流程走,或理赔过程中有哪些资料不足等情况,就会影响到理赔速度。

另外,部分保险公司承诺,对于小额理赔事故,会在3日内完成赔付。

二、保险公司定损不合理怎么办保险公司定损不合理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管辖法院起诉。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代理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代理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法庭总结的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本案损害赔偿责任。

其一、天安保险公司并未侵犯原告方任何权益,和反诉原告间也不存在合同上的联系。

因此反诉原告要求天安保险公司要求对其直接赔偿没有事实根据。

其二、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马峰、齐耀在天安保险公司的理赔已决终结,且其已放弃对本案被告(反诉人)张敬辉、刘先龙的车辆等损失及原告的人伤损失。

因此,反诉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毫无依据。

其三、天安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不影响反诉人的任何利益。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反诉人应直接向本案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赔偿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反诉人主张损失大部缺乏客观基础和证据支持。

其一、事故认定书附带处罚决定书,证明了反诉人对交警部门认定的违反《道交法》相关内容的处罚予以认同并交纳了对应的罚款,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对交警队责任认定提出异议,因此,反诉人在庭审中提出的对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异议纯属狡辩,请法院不予认可。

其二、停运损失费明显不合理,简单7700元的换件修理需要26天,明显有悖于常理,且证明加盖修理厂发票专用章,证明用章混乱,也属无效证明,不应得到支持。

其三、交通费损失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交通费票据大量连号,且无乘车时间、起始地点,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其真实性、关联性均有疑,请法院不予支持。

三、本案涉及的鉴定费、诉讼费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无论交强险或者商业三者险,均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三者损失中的鉴定费、诉讼费等赔偿责任。

即便本案中,天安保险公司承保可相关保险,也不承担该部损失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反诉原告起诉天安保险公司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应当依法驳回反诉原告对天安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交通事故鉴定与理赔的保险公司责任与操作流程

交通事故鉴定与理赔的保险公司责任与操作流程

建立统一鉴定标准
加强信息透明度
相关机构应研究制定统一的交通事故鉴定 标准,为保险公司和事故受害者提供明确 的指导和依据。
保险公司应提高信息透明度,及时向事故 受害者反馈理赔进展和结果,接受社会监 督,提高公信力。
THANKS
感谢观看
保险公司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并在业务活 动中积极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业务流程、岗位职责、监督机制 等方面,确保公司运营的规范性和有 效性。
强化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识别和 评估能力,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等,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 施。
交通事故鉴定与理赔的保险公司责任 与操作流程
目 录
• 交通事故鉴定概述 • 保险公司责任分析 • 理赔流程详解 • 交通事故鉴定在理赔中的作用 • 保险公司操作规范及注意事项 • 总结与展望
01
交通事故鉴定概述
定义与目的
交通事故鉴定定义
交通事故鉴定是指由专业鉴定机 构和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标准,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分 析、评估和认定的活动。
信息不透明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信 息不透明,事故受害者难 以了解理赔进展和结果, 缺乏必要的监督。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1 2
智能化技术应用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未来交通 事故鉴定和理赔将更加智能化,提高效率和准确 性。
统一鉴定标准的建立
未来有望建立统一的交通事故鉴定标准,减少理 赔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提高公正性和客观性。
鉴定目的
交通事故鉴定的主要目的是明确 事故责任,为事故处理和理赔提 供依据,同时促进交通安全和交 通法规的贯彻执行。

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哪些费用

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哪些费用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哪些费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都比较关心的是损害赔偿问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首先是可以在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份额内赔偿,但是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哪些费用?赔偿限额是多少呢?赢了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一、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具体理赔标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二、法律对保险公司的理赔项目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项目费用包括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交通事故全责要赔偿什么费用

交通事故全责要赔偿什么费用

zero in your target,and go for i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交通事故全责要赔偿什么费用导读: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限额先行赔偿,不够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可以要求的主要赔偿项目如下: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交通费。

6、残疾赔偿金。

7、被抚养人生活费。

8、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等等。

一、交通事故全责要赔偿什么费用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限额先行赔偿,不够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可以要求的主要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及质证注意事项

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及质证注意事项

保险公司辩论意见及质证本卷须知一、辩论意见:〔一〕被保险车辆超出保险期间:主张: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恳求,保险公司没有责任进展赔偿,不应进展承担。

理由:交强险期间为一年,超出期限的,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展赔偿。

〔二〕被保险车辆未超出保险期间:主张: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恳求,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分项限承担责任,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理由: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被保险人有责的情形下最高为122000元,无责的情形下最高为12100元,诉讼费和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三〕受害人成心造成的交通事故:主张: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恳求,因受害人成心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受害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后果主观心理方面存在成心,是希望或者放任生命权被进犯结果的发生,因此保险公司拥有抗辩理由。

〔四〕驾驶人未获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主张:〔假设是垫付抢救费〕由于被保险人未获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恳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公司已垫付的抢救费。

理由:驾驶人无证驾驶、驾驶车辆与准驾型号不符或者其他非有效驾驶情形的,以及驾驶人醉酒的,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期间肇事的:主张:机动车被盗抢后,所有人的实际控制权已经被犯罪分子剥夺并占有,这期间发生的肇事行为,机动车所有人和保险公司均无责任。

〔六〕被保险人成心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主张:〔假设是垫付抢救费〕由于被保险人成心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恳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公司已垫付的抢救费。

理由:此种情形下不适用被保险人有责的赔偿标准,因为被保险人有责指的是被保险人成心或者放任自己违犯及交通规那么的行为,但是对交通事故的后果主观上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的。

但是上述情形下,被保险人显然对交通事故的后果主观上有成心或者放任的心理方面。

2015年浙江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标准

2015年浙江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标准

2015年浙江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标准1.医疗费凭发票、病历、费用清单,非医保用药部分受害方也应得到赔偿,商业保险部分保险公司拒赔可以争取。

2.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30元/天。

3.营养费 30元/天,营养费不是必须住院才有,没有医院证明也可以想办法。

4.交通费就医交通费:以合理、必要为原则,凭发票;死亡情况下,温岭交警队调解时,以三人次计算,凭发票计算往返的普通交通工具的花费。

5.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133元/天。

本人收入固定的,高于此标准的,按实际收入算。

误工期限调解中一般比较少,以医院证明及合理性为原则,达退休年龄有实际收入的同样可以要求,16岁到18岁有实际收入的也可以要求。

6.护理费一般情况下,评残前按133元/天,评残后结合护理等级计算,可能少于评残前的标准。

评残前低于133元的不合理。

护理期限调解中比较少,不住院同样可以有护理费。

7.住宿费、伙食费外地就医住宿费一般150元/天。

8.残疾赔偿金标准2015年标准2014年标准级数农村标准城市标准农村标准城市标准十级 38746 80786 32212 75702九级 77492 161572 64424 151404八级 116238 242358 96636 227106七级 154984 323144 128848 302808六级 193730 403930 161060 378510五级 232476 484716 193272 454212四级271222 565520 225484 529914三级309968 646288 257696 605616二级 348714 727074 289908 681318一级 387460 807860 322120 757020凡是2015年2月6号以后开庭的案件均可按此标准要求赔偿。

农村户口在城市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争取按城市标准赔偿。

是否能评残需咨询专家,鉴定视伤情而定,有的出院后可鉴定,有的需三个月,有的需六个月,有的需拆内固定后鉴定,有的无需拆内固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机构有哪些?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需要伤残鉴定的事故,要事先找到相关机构作鉴定,然后准备好相关材料,结果出来了之后,最终赔偿的数额根据判出的结果来做依据,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不太了解,接下来就由我为您整理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机构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机构有哪些?1、司法鉴定中心。

2、司法鉴定事务所。

3、法会司法鉴定事务所。

4、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限制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等鉴定的范围,即仅限于侦查工作需要,不得对外开展鉴定活动;不允许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鉴定机构,以体现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对于诉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法律事务所代理,法律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做伤残鉴定。

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接受委托的法医中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对当事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代理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车主或保险公司进行调解或迳行诉讼。

伤残鉴定结论由代理人(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法律事务所)领取。

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会诊费、鉴定费)由异议方交纳,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二、什么是伤残鉴定吗?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

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

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

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

各有不同的标准。

三、伤残鉴定费保险公司赔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如果与医药费相加总额没有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则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法律规定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法律规定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法律规定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就应该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权具体规定如何?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权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是专门对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抢夺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进行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垫付的抢救费用享有追偿权,该条未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进行规定。

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是否应负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是否应负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是否应负担诉讼费和鉴定费?一、问题提出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是否应负担诉讼费和鉴定费,实践中做法并不一致,鉴定费的负担,有的法院将其体现在判项中,有的法院则将其体现在案件受理费中,并没有规律可循,在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庭室、不同法官之间都有不一样的结论。

那么鉴定费和诉讼费到底应否由保险公司承担呢?二、观点展示观点一:1、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诉讼费。

理由:(1)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交通事故原告请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的,即保险公司败诉或部分败诉,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虽然约定保险公司不负担诉讼费用,但该约定不能约束原告,更不能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2)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怠于理赔才导致原告提起诉讼,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了原告权益,故应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以督促其及时理赔,避免诉讼。

2、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鉴定费。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原告为确定其是否构成伤残及相应的等级、财产损失的价格、三期的长短等而缴纳的鉴定费,即属于“为查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负担。

观点二: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1、交强险对赔偿项目进行了列举,交强险赔偿总额为122000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死亡伤残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的项目在交强险条款中进行了罗列,死亡伤残项下赔偿的项目也进行了罗列,财产损失项下赔偿财产损失。

交强险所有赔偿项目中,没有鉴定费和诉讼费的赔偿项目。

保险公司答辩意见

保险公司答辩意见

答辩状答辩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现就XX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如下答辩:一、对于本次交通事故事实的认定及责任划分,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原件为准,由法院结合各方面意见审查认定。

二、本车渝123455奥迪牌汽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并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赔付的基础条件是车主方提供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和年审有效的行驶证。

三、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依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保险合同约定,应按照医疗费用总额的15%剔除非医保费用,剔除部分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四、对原告的伤残,考虑到原告的实际伤情和特殊情况,我公司对原告自行委托鉴定的伤残等级十级伤残赔偿系数认可8%,但是对其后续治疗费用3000元不予认可,该费用不属于必然产生的续医费,本案中原告未进行手术治疗,且原告出院后至今,也未进行相关的后续康复治疗费用,故其后续治疗费用不予支持。

五、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实际户籍性质进行计算,因原告受伤时实际已经怀孕32周,其实际劳动能力受到较大限制,其主张的误工费应提供充足的务工依据,且存在实际减少务工收入时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中“锁骨骨折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原告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均采取最高取值数额,明显与其实际住院天数9天的伤情不相符合。

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我公司认为原告误工期按照90天,护理期按照45天,营养期按照75天计算较为合理。

六、鉴定费、诉讼费用,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

质证意见:一、对原告身份信息无异议二、对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原告所驾驶的车辆是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且无证驾驶和超载,所以超出了交强险部分比例应为7:3.三、病历资料,无异议。

出院医嘱载明原告实际住院9天,出院休养休息1个月,足以证明原告伤情较轻,我公司提出的90日的误工期较为合理。

伤残鉴定费用保险公司承担吗

伤残鉴定费用保险公司承担吗

伤残鉴定费用保险公司承担吗在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或是工伤之后要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鉴定者就担心这笔费用需要由自己全权承担,于是就会希望保险公司能够为自己将这笔费用报销了。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伤残鉴定费用保险公司承担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伤残鉴定费用保险公司承担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的规定,为了确定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所支付的鉴定费是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法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全部承担。

二、伤残鉴定费的标准伤残鉴定费的赔偿标准就是伤残鉴定机构收取的费用,鉴定机构是合法的专业鉴定机构。

对于鉴定费,赔偿时需要保存鉴定费的票据,同时还应当与鉴定结论进行对照。

对于伤残鉴定,受害人最好是和致害人一起申请合法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是单方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鉴定结论是属于证据之一。

如果致害方不认可鉴定结论,是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的。

如果重新鉴定与原鉴定不符或不存在伤残情况,法院是可能不支持赔偿鉴定费用的。

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不构成伤残是支出的费用是可以要求赔偿并得到支持的。

因为,在没有专业鉴定知识情况下,除了划伤、碰伤等轻微伤害外,一般普通人不能够认知的是否可能构成伤残的情形。

通过鉴定不构成伤残,也是免除保险共公司相应赔偿义务的需要。

但如果第一次鉴定不构成,反复进行鉴定,超出一次的鉴定费用是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

三、伤残鉴定时间是怎么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解答如下:(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交通事故中评估、鉴定费由谁承担?

交通事故中评估、鉴定费由谁承担?

交通事故中评估、鉴定费由谁承担?案情:杨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与吕某驾驶的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本事故经交警认定,吕某负全部责任,杨某不负责任。

对于事故造成的重型厢式货车车损,江西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鉴定为149230元,杨某为此支付价格认证费5200元,修理车辆实际产生的修理费为256660元。

诉讼中,经杨某申请,上饶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科委托上饶市广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的损失进行了重新评估,确认损失为193348元,杨某为此支付评估费8000元。

杨某诉吕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赔偿其遭受的损失:车损193348元,两次鉴定、评估费用13200元。

评析:对于杨某两次支付的鉴定、评估费用13200元,吕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费用应由投保人负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保险人承担。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首先,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案杨某支付的鉴定、评估费用属于为查明事故原因、车辆损失程度所支付费用范畴。

故应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外承担。

其次,没有任何法律或者解释明确鉴定、评估费用属于商业三者险格式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以此约定抗辩赔偿诉求属于扩大解释格式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即使保险人有相关证据证明鉴定、评估费用确实属于“其他相关费用”范畴,依据《保险法》第19条关于保险合同中特定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也因该约定与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相抵触,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而无效。

道路事故中初次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费用谁来承担

道路事故中初次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费用谁来承担

道路事故中初次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费用谁来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发生在公路、城市道路、农村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和出租车以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的或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事故。

当交通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承保公司通常需要进行初次鉴定和重新鉴定,这些费用需要谁来承担呢?首先,初次鉴定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初次评估。

这个初次鉴定是由保险公司安排负责,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在保险索赔的过程中,被保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初次鉴定的费用。

保险公司会委托专业的鉴定人员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成为索赔的依据。

其次,重新鉴定是指在初次鉴定基础上,对车辆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充评估。

如果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认为初次鉴定不公正或有争议,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的费用由申请重新鉴定的一方承担,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要求重新鉴定,那么被保险人需要承担重新鉴定的费用,如果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那么保险公司需要承担重新鉴定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补充性鉴定之前,双方应该先协商一致,因为如果争议进一步延长了索赔期限,双方都将受到损失。

如果不同意鉴定结果,双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初次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费用由不同的方承担。

初次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而重新鉴定费用则由要求重新鉴定的一方承担,或者保险公司在审查争议后决定承担费用。

不同情况下,理性、协商、提供证据是必须的,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除了费用承担之外,初次鉴定和重新鉴定也涉及到评估标准和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对于初次鉴定,保险公司通常会派遣专业鉴定人员进行评估。

评估的主要目的是确定车辆的实际损失和修复费用,以确定保险赔付金额。

评估的标准和程序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评估程序包括如下步骤:1. 查看车辆损坏情况,包括车辆的状况、损坏部位、损伤程度、损坏部位的数量等;2. 通过车辆维修手册、市场价值和典型修复情况来确定修理费用;3. 在确定车辆实际损失和修理费用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条款和责任范围,确定赔偿金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杨小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杨小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杨小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赣09民终20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付剑李福星赵东【审理法官】付剑李福星赵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杨小红;李淡林;车好多汽车销售(江苏)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杨小红李淡林车好多汽车销售(江苏)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杨小红李淡林【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车好多汽车销售(江苏)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熊中华、马春然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熊中华、马春然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熊中华、马春然【代理律所】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被告】杨小红;李淡林;车好多汽车销售(江苏)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本院观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证明过错合同维持原判撤销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本院确认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表明,涉案事故受害人李小红虽为农村户籍,但自2010年起至本案事发,一直是宜丰县建佳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事故致杨小红分别构成八、九、十级伤残各一处,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按城镇居民标准认定定残疾赔偿金255822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关于杨小红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并减少承担136950元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车损鉴定费由谁承担

车损鉴定费由谁承担

车损鉴定费由谁承担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因投保⼈的侵害造成了⼈⾝和财产的损失,为了更好地弥补⾃⾝的损失,受害者在伤情严重的情况下会对⾃⼰的伤情做伤残等级鉴定,这⼀费⽤归根到底是由于投保⼈的侵害⾏为造成的,属于受害者财产损失的范围,理应由投保⼈承担。

那么车损鉴定费由谁承担?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

车损鉴定费由谁承担
《保险法》第六⼗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承担。

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九条第⼀款规定:“诉讼费⽤由败诉⽅负担,胜诉⽅⾃愿承担的除外。

”在投保⼈和保险⼈之间,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承担的是法定赔偿责任,作为败诉⽅理应承担受害者的鉴定费和案件的诉讼费。

在第三者商业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的合同责任、保险⼈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种替代赔偿责任,因此投保⼈因侵害⾏为给受害者造成的⼈⾝和财产损失应有保险公司承担。

另外《保险法》和《诉讼费⽤交纳办法》是⼀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诉讼费⽤交纳办法》作为特别法要优先适⽤。

交通事故在发⽣后,当事⼈通常都会对⾃⼰所受到的损害进⾏鉴定,了解“车辆技术鉴定费⽤”、“车辆保管费⽤”以及扣车时间能够帮助当事⼈更好的维护⾃⼰的权益,不被蒙蔽,尽量减少“冤枉钱”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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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诉讼费保险公司应赔偿

鉴定费诉讼费保险公司应赔偿

鉴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关于鉴定费)理由有:一、鉴定是确定相关损害和赔偿数额的依据,只要涉及损害赔偿,无论诉讼或者仲裁与否,鉴定往往都是必不可少的,鉴定费亦必然发生。

1.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诉讼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解决此事宜,报案至今仍未与当事人联系和鉴定伤情,因此本次诉讼由保险人而引起,故诉讼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诉讼费用的约定是不合法的,理由如下:1.这种约定有违法律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的负担是人民法院根据谁败诉谁负担的一般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的。

这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利,而保险人超越司法权,利用格式合同的制定权利,事先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约定,其行为有违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应当依法订立,违反法律的合同条款无效。

2.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结合合同法第四十条中的第五十二条(五)款之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条款无效。

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条款无效医疗费:1.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律师费用吗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律师费用吗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律师费用吗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律师费的,具体费用需本人自行承担。

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赔偿的主要项目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一样,但是保险公司有限额规定的,超过上述限额保险公司不会赔偿,超过部分将由应当承担责任的肇事方承担。

保险公司通常会赔偿以下费用:医药费、诊断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等。

律师费用不在受保范围内。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第十条的规定,在第四款中有对此说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是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之内的。

二、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共有12种。

尸体检验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

尸表检验是对交通事故致死尸体表面伤痕的例行检验,通过检验确认案件性质,证明死者体表伤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伤痕成伤机制为还原交通事故服务。

解剖检验主要用于一是肇逃案,通过解剖尸体确定侦破方向,为破案提供证据;二是多车碰撞、碾轧尸体,寻找最先撞击车辆,确认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尸体查清死亡原因。

伤势鉴定检验交通事故伤害对象致伤原因和伤势状况,并按标准规定作出损伤程度鉴定。

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对被害人作轻重伤鉴定:酒后和吸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驾驶明知无牌证或报废的机动车;严重超载;逃离事故现场。

机制鉴定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主要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调解损害赔偿提供依据,对交通事故伤害对象伤情有疑问或当事人对伤害后果有争议可进行成伤机制鉴定。

伤残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当事人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作为举证需要可委托法医作残疾等级评定,当事双方选择由交管部门调解,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作伤残评定。

酒精检验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须检验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交通事故致伤3人以上;交通事故有恶劣影响;车辆驾驶人有酒后驾车嫌疑;一方当事人怀疑或指控另一方当事人饮酒;车辆驾驶人擅自离开现场,24小时内返回或被抓获;交警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驾车嫌疑或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嫌疑;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吸测试结果有异议,或测试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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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费保险公司承担不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举证责任方承担,即由受害人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大家知道,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费是否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呢?想要解开这个问题,其实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查询一下,究竟规定的这个费用是由谁来承担。

具体的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鉴定费保险公司承担不
受害人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应由谁承担,有两种意见。

一种是认为鉴定费用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

因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举证责任方承担,即由受害人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由被告承担。

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对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
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实践中,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采用第二种意见。

1、《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
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

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3、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综上,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费,实践中一般是由被告方承担,因此保险公司是不用承担这个费用的。

二、交通事故伤残如何鉴定?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看完上文的内容后,相信大家已经知道对于交通事故中的鉴定费,一般情况下是由败诉方承担的,因此也就不用保险公司承担。

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在线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你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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