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专线扣件系统(弹条IV型、弹条V型、WJ-7型、WJ-8型扣件)产品检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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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DS-001:2008

客运专线扣件系统

(弹条IV型、弹条V型、WJ-7型、WJ-8型扣件)

产品检验细则

2008-02-20发布2008-02-20实施

铁道部批准

客运专线扣件系统

(弹条IV型、弹条V型、WJ-7型、WJ-8型扣件)

产品检验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弹条IV型扣件、弹条V型扣件、WJ-7型扣件、WJ-8型扣件产品的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质量检验的全部内容。

本细则适用于弹条IV型扣件、弹条V型扣件、WJ-7型扣件、WJ-8型扣件产品。

2 检验依据

按照科技基【2007】207号:弹条Ⅳ型扣件暂行技术条件

弹条V型扣件暂行技术条件

WJ-7型扣件暂行技术条件

WJ-8型扣件暂行技术条件

研线0601 弹条Ⅳ型扣件

研线0602 弹条V型扣件

研线0603 WJ-7型扣件

研线0604 WJ-8型扣件

3 检验内容及程序

检验内容包括四部分:(1)扣件集成商集成质量保证能力检查。(2)扣件零部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3)扣件零部件产品质量检验。(4)扣件系统的产品组装性能检验

程序:受理企业申请→扣件集成商集成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扣件零部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扣件零部件产品质量检验→扣件系统的产品组装性能检验。

若集成商集成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不合格,则不再进行扣件零部件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若扣件零部件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不合格,则不再进行该扣件零部件产品质量检验。

若任一扣件零部件的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则不再进行相应扣件系统的产品组装性能检验。

4. 扣件系统集成商集成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4.1 集成商应对联合体配套产品进行产品质量监督及验收,并有相关的规定及实施记录。

4.2 集成商应对外协产品进行产品质量监督及验收,并有相关的规定及实施记录。

4.3 集成商应有相应的集成工艺文件(含试组装、与轨枕或轨道板接口配合、常规阻力与小阻力扣件配置等),并有实施记录。

4.4 集成商应有现场组装指导及技术服务的作业指导书。

4.5 集成商应制定长期使用、跟踪的措施。

5. 扣件零部件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5.1 弹条IV型、弹条V型、WJ-7型、WJ-8型扣件各零部件按产品类别分为七类,详见表1。

5.2 各类扣件零部件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详见附件1-1~附件1-7。

6 扣件零部件产品类别及抽样

6.1 产品类别及抽样方案

采用一次抽样检验:各扣件零部件产品抽样基数详见表2。

样品应在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的近期产品中随机抽取。

6.2 抽样地点

在生产企业或用户成品库抽样。

6.3 抽样要求

6.3.1 抽封样工作至少有2名检验人员参加。

6.3.2 抽样时应核查样品的生产企业标志和出厂合格证明书。

6.3.3 抽取的样品,应立即作好标记、封存,所有标记必须清晰。

6.3.4 对所抽样品不允许更换、调整和再加工。

6.3.5 抽样完毕后立即填写“铁道部工业产品抽样登记表”一式四份。各方按规定格式填写,签字并加盖公章。

6.3.6 所抽样品一般应由抽样人员带至检验地点。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应由被检验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至抽样人员指定的检验地点。样品的包装按要求办理。

6.3.7 样品送至检验地点后,经抽样人员对样品进行确认,由检验单位样品管理员对样品进行编号和资料登记,并标注“待检”状态标识,存放于样品室。 7.扣件系统的产品组装性能检验

每个扣件系统随机抽取可供三组各项试验用的试件进行组装性能试验,疲劳试验时每根轨枕上抽取一组扣件进行扣压力、钢轨纵向阻力和节点静刚度变化及钢轨轨头动态横移量测试。

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见附件4-1和附件4-4。

8 检验条件

8.1 检验环境条件

检验在常温条件下进行,当检验项目有特殊规定时应作相应的调整。

8.2 检验用仪器仪表及设备

检验用仪器仪表及设备要求见附件2-1~附件2-4。

9 检验程序及内容、方法

9.1 检验开始前,检验单位必须作好下列工作:

a.检验负责人从样品管理员处领取被检样品,对样品标记、状态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出库后,样品管理员应标注样品“在检”状态标识。

b.检验负责人对检验场所的环境条件进行检查、调整、确认并做好记录。

c.检验负责人对仪器设备状态、性能、联接方式、计量检定证书进行检查、调试、确认并做好记录。

d.检验负责人对试样的安装/安放状态进行检查。

9.2 项目检验顺序

扣件零部件:外观尺寸→物理、力学性能。

9.3 检验操作程序

9.3.1 检验工作应由经过培训、持有检验员证的检验人员进行,并至少有二人

参加。

9.3.2 检验操作严格按本细则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进行。

9.4 检验内容及方法详见附件2-1~附件2-4。

9.5 检验结束后的处理

9.5.1 检验结束后,对被检样品的状况、仪器设备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并做好

记录。

9.5.2 检验后的样品应由试验室作废弃物统一处理。

10 检验结果的判定

10.1 扣件系统集成商集成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判定:4.1~4.5均满足要求,则判定扣件系统集成商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合格。

10.2 扣件零部件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判定:受检产品满足附件1-1~附件1-7的要求(即关键项合格,且总分≥80分),则判定该产品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合格。

10.3 扣件零部件产品质量检验判定:被检验样品每一检验项目均满足判定要求(即满足附件3-1~附件3-4的判定要求),则判定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如有1项或者1项以上的检验项目不能满足判定要求,则判定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

10.4 扣件系统的产品组装性能检验判定:

每个检验项目的每组试件检验均合格,则判定该扣件系统组装性能合格。10.5 综合判定:当受检企业产品10.1、10.2、10.3、10.4均合格时,综合判定 该扣件系统检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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