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4号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4号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于1999年10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家瑞二000年六月五日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四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当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五条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卫生、财政、物价、税务、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2004年度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

2004年度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4年度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 (武劳社〔2004〕92号)文章来源:更新时间:2006-9-25 0:00:00 字体显示:【大】【中】【小】享受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各有关单位,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障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的实际情况,对2004年度享受医疗补助人员的医疗补助政策进行了调整,通知如下:一、个人帐户补助,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每月按下列比例进行调整:(一)工作人员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划入比例由0.9%调整为1.4%;(二)工作人员年龄在36岁至45岁(含45岁)的,划入比例由1.4%调整为2.1%;(三)工作人员年龄在46岁(含46岁)以上的,划入比例由1.9%调整为2.9%;(四)退休人员划入比例由2.4%调整为3.6%。

二、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通过市社会保障五保合一电子政务系统记载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超过1200元的,其超过部分的补助比例,工作人员由50%调整为60%、退休人员由60%调整为70%,医疗费补助最高限额为3000元。

三、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慢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对工作人员补助比例由60%调整为70%、退休人员补助比例由65%调整为75%。

属大额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补助仍执行《武汉市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武政办[2001]267号)第十四条规定。

四、本《通知》规定自2004年元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社会保障》
【年(卷),期】2000(000)007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结合目前我国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
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
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
【总页数】1页(P)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J], ;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J], ;
3.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J], ;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J], ;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J], 无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8.04•【文号】国办发[2001]55号•【施行日期】2001.08.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5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四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以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范围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的人员,经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一)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国务院所属部门和单位中属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含1993年以后因机构改革划转到机关服务中心的原届行政编制和行政附属编制的人员,下同)。

(二)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中央党群机关,全国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在京中央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人事部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在京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补助经费的筹集和用途(一)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参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逐年核定,每年第四季度发布下一年的筹资标准。

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第一条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X政办发〔X〕4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后,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内的人员不再享受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相关待遇。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基金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合并使用。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一)全县党委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享受安置地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的退休干部。

(四)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照顾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厅级和副厅级在职和退休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副师级以上退休干部。

(五)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六)其他事业单位可自筹资金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机关工资总额的2%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含已按工资总额1%列入预算的大病救助保险),由财政预算到单位部门预算,由单位向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缴纳,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专项经费,用于住院及门诊大病个人负担过重的补助。

今后根据省市政策调整以及我县财政负担能力和经费使用情况相应调整。

第五条公务员医疗补助项目及标准(一)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后个人负担超过X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按85%的比例补助,退休人员按90%的比例补助。

(二)单次住院医疗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后,个人负担超过X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按85%的比例补助,退休人员按90%的比例补助。

(三)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X元以上的部分,按90%的比例补助。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14〕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14〕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14〕3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35号令),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0〕9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0〕10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02〕3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10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5〕1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6〕3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59号)等9个文件。

青岛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青岛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青岛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青岛作为一座经济发达、医疗水平较高的城市,其医疗保险报销标准也备受人们关注。

本文将就青岛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参保人员更好地了解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合理利用医疗保险资源,保障自身健康。

青岛医疗保险报销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报销限额等。

首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涵盖的内容较为广泛,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特殊慢性病门诊用药费用等;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包括符合规定的大病医疗费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必须是因疾病、医疗事故等原因发生的,且属于保险范围内规定的医疗费用。

其次,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参保人员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根据青岛市相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70%,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为60%。

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报销时,需要自行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因此,在选择医疗服务时,参保人员需要注意医疗机构的等级、收费情况,合理选择就医方式,以便最大限度地享受医疗保险的报销待遇。

最后,医疗保险报销限额是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报销时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

根据青岛市相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万元,大病保险的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万元。

超出报销限额部分的费用,参保人员需要自行承担。

因此,在就医过程中,参保人员需要合理规划医疗支出,避免因超出报销限额而增加自身经济负担。

综上所述,青岛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涉及到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报销限额等多个方面。

参保人员需要认真了解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合理利用医疗保险资源,保障自身健康。

同时,医疗机构和医保部门也应加强宣传和指导工作,帮助参保人员更好地享受医疗保险的政策待遇,共同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参保单位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及参保单位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均属本办法医疗补助对象:(三)县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省、市驻天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遵循补助水平与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补助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医疗待遇等原则。

第四条设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及其收益构成。

县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在县财政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

第五条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

缴纳为。

在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2%缴纳,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退休金总额的2%缴纳。

以后年度每年分别不低于0.2%提高缴纳,最终达到4.5%的比例。

用人单位必须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属于县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由县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并纳入县财政专户。

非财政统发工资并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县直单位和省、市驻天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单位筹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起由单位按月(季)上缴县地税部门,再由县地税部门划拨到县财政专户。

第七条县财政应将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年初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给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节余转入下年继续使用,不得冲减下年财政拨付的医疗补助基金数额。

医疗补助基金年度如有超支,超支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助。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1.08•【文号】财会[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2003年1月8日财会[2003]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有关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按照本规定执行;由其他机构经办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附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资金的会计核算,现规定如下: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一)会计核算原则由经办机构经办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二)会计科目设置设置“101现金”、“102收入户存款”(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103支出户存款”、“104财政专户存款”、“111暂付款”、“211暂收款”、“301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401公务员医疗补助收入”、“501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等科目。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6•【字号】青政发[2000]107号•【施行日期】2000.06.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0年6月26日青政发〔2000〕107号)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和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本办法享受医疗补助。

第三条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以下单位(含中央、省驻青同类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前款所列单位的人员属一、二类保健对象的,按照本市保健对象医疗补贴办法执行。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按用人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的4%,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划分为两部分使用,一部分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另一部分划入调剂金统筹使用。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划入个人医疗帐户部分按本人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按其退休费)的3%记入。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作为调剂金,主要用于以下费用补助:(一)在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55周岁以下拔尖人才的补助80%,其他职工补助50%;(二)在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封顶线以上,并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各类人员一律补助90%,但最高补助限额为5万元。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21修订)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21修订)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21修订)【发文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21〕285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9【实施日期】2021.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4年9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4月9日《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待遇、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等制度,并与社会医疗救助、职工医疗互助、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相衔接,满足参保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统筹协调医疗、医药、医保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参保人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各区(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居民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经办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公安、审计、教育、大数据、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给予的经济补贴,旨在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是对公务员医疗费用的一种规定,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务员的医疗需求,是公务员福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

一般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医疗费用水平进行调整,以保证公务员在不同地区都能够享受到相对公平的医疗补助待遇。

同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也会根据公务员的家庭状况和医疗需求进行差别化设置,以满足不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内容。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一般包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报销封顶线、报销范围、报销流程等内容。

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一般来说,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会根据医疗费用的性质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方面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支持。

报销封顶线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报销的最高限额,超过该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需要由公务员自行承担。

报销范围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项目范围,一般来说,报销范围会根据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进行设置,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方面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助。

报销流程是指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需要进行的医疗费用报销程序,一般来说,报销流程会根据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进行规定,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报销方面能够得到便利的服务。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意义。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的经济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满意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同时,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也有利于促进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和谐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长期利益。

青岛市保健对象(一类、二类)医疗待遇与公务员医疗待遇的异同

青岛市保健对象(一类、二类)医疗待遇与公务员医疗待遇的异同
6
床位标准
80元
40元
普通床位费23元
医疗项目
一类医疗
二类医疗
公务员
普通医保
在某三级医院第一次住院,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自负起付标准840元
840-(840×90%)=84元
840-(840×80%)=168元
840-(840×50%)=420元
840元
在某三级医院住院(或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发生的进入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5000元
青岛市保健对象(一类、二类)医疗待遇与公务员医疗待遇的异同
各类医疗待遇个人花费一览表(根据《特殊人员医疗保障政策指南》整理)
序号
项目
一类
二类
公务员
1
个人自负的社会统筹金起付标准
90%
80%
在职职工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60%
2
在基本医疗社会统筹金支付范围内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
100%
90%
在职职工补助70%,退休人员补助80%
0
665.6-(665.6×90%)=66.56元
665.6-(665.6×70%)=199.68元
(5000-840)×16%=665.6元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为一位公务员支付大额医疗补助金10万元
0
0
1000元
10000元
作CT花费200元(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
3
对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属大额医疗救助范围内个人按10%比例负担的医疗费
全额补助,上不封顶
全额补助,上不封顶
全额补助,上不封顶
4
使用乙类药品和特殊检查、治疗项目个人在统筹前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

公务员医疗补助是什么

公务员医疗补助是什么

公务员医疗补助是什么什么是公务员医疗补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实施的补充医疗保障,主要⽤于补助公务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录、诊疗项⽬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中个⼈⾃付超过⼀定数额的部分。

鉴于医改起步初期,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公务员医疗补助是什么?,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公务员医疗补助是什么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实施的补充医疗保障,主要⽤于补助公务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录、诊疗项⽬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中个⼈⾃付超过⼀定数额的部分。

鉴于医改起步初期,职⼯个⼈帐户积累较少,适当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付规定的公务员门诊费⽤。

每个市级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范围内规定有所不同,如伊春市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是:医疗补助标准(⼀)在⼀个⾃然年度定点医院所发⽣的门诊医疗费⽤(不包括特检、特治费),累计个⼈账户⽀付⾦额超过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部分,在职⼈员补助50%,退休⼈员补助55%。

个⼈账户⾦额为零时,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在⼀个⾃然年度所发⽣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的可核销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最⾼⽀付限额以下应由个⼈负担的部分,在职⼈员补助50%,退休⼈员补助55%。

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最⾼⽀付限额为2万元。

(三)在⼀个⾃然年度所发⽣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最⾼⽀付限额以上部分,⼤额医疗补助最⾼⽀付限额以下应由个⼈负担部分补助50%。

⼤额医疗补助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最⾼⽀付限额为2万元。

《伊春市⼈民政府关于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现⾏财政管理体制,各级财政供养⼈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当年财政预算。

中省直单位按属地化原则参保,所需资⾦⾃⾏对⼝按原渠道解决。

(⼆)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参照享受医疗补助⼈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平和⼯资收⼊⽔平,由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逐年核定。

公务员医保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保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保补助标准公务员医保补助标准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在医疗保障方面给予的经济补助标准。

公务员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人员,其医疗保障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国家对其医保补助标准进行了规定和调整。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公务员医保补助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公务员医保补助标准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公务员的基本医疗保障,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缴纳。

大病医疗保险是针对罕见病、特殊病种和高额医疗费用的保障,可以有效减轻公务员在重大疾病治疗方面的经济压力。

补充医疗保险则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可以扩大公务员的医疗保障范围,提高医疗待遇水平。

其次,公务员医保补助标准的调整是根据国家医疗保障政策和公务员工作特点而进行的。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国家不断完善公务员医保补助标准,以适应公务员的实际需求。

同时,公务员的工作特点也决定了其在医疗保障方面需要更加全面和优质的服务,因此医保补助标准的调整也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务员的医疗需求。

再次,公务员医保补助标准的具体标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的。

一般来说,公务员医保补助标准会根据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工作地点、家庭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公务员在医疗保障方面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助。

同时,国家也会根据医疗费用的变化和公务员的实际需求对医保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以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最后,公务员医保补助标准的落实需要公务员本人和所在单位的共同努力。

公务员需要认真了解和掌握医保补助标准的相关政策,合理规划自己和家人的医疗保障,并积极配合单位做好相关手续和申报工作。

同时,公务员所在单位也需要加强对医保补助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为公务员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确保医保补助政策的顺利落实。

综上所述,公务员医保补助标准是国家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而进行制定和调整的。

公务员和其所在单位需要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落实医保补助标准,确保公务员在医疗保障方面得到应有的补助和待遇。

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 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 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发[2000]209号市级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后,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基本不降低,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市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补助的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它市级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市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医疗补助的经费采源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以后年度可根据中央、省基本医疗保险疗保险政策调整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市级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缴费所需资金,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缴费的单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没有缴费的单位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门诊医疗费的补助市劳动局将医疗补助金的一部分用于公务员的门诊医疗补补助公式为:(符合基本医疗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当期个人账户记人金额-符合基本医疗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20%)×80%,由单位凭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和由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收费专用票据和双处方,按季到市社保局根据上述补助公式办理职工门诊医疗费的补助拨付,每人每季门诊医疗费最高补助不超过600元。

(二)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市本级医疗照顾对象的范围为下列人员:市级机关副局级及其以上的干部、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公务员大病补贴标准

公务员大病补贴标准

公务员大病补贴标准公务员大病补贴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及其家属因罹患特定疾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贴的政策。

此项政策的实施,旨在保障公务员及其家属在面对重大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减轻其经济负担,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根据相关规定,公务员大病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补贴对象范围。

公务员大病补贴的对象主要包括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及其家属,具体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对于特定疾病患者的补贴范围,一般是由国家卫生健康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规定和调整。

二、补贴标准。

公务员大病补贴标准一般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但是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具体的补贴标准一般包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报销封顶线、报销范围等内容。

在一般情况下,公务员大病补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高,可以达到80%以上,而且报销封顶线也相对较高,能够覆盖大部分治疗费用。

三、申请流程。

公务员大病补贴的申请流程一般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指导和审核。

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医疗证明、费用清单等资料,经过审核后方可获得补贴。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延误。

四、补贴范围。

公务员大病补贴的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内容。

在特定疾病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均可在一定范围内得到补贴。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需要转院治疗、购买进口药品等,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补贴。

五、政策保障。

公务员大病补贴的政策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方面的保障,二是对于特定疾病的认定和补贴范围的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执行,确保公务员及其家属在面对大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总的来说,公务员大病补贴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对于保障公务员及其家属的健康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的落实和执行,让更多的公务员受益于此。

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须知

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须知

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须知一、办理报销所需材料:1、在市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出具以下资料:门诊医疗费收费专用票据、复式处方和门诊病历(同一次门诊的收据与处方对应粘贴在一起):检查治疗、化验等项目须有病历记录、检查结果和其它相关资料,口腔治疗应附费用清单。

检查、化验、治疗的收据与相关资料对应粘贴在一起。

粘贴时请注意不能覆盖日期、姓名等信息。

2、凭市医保定点医院处方到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报销时所需资料:复式处方、病历和零售商业发票(发票上应注明药品名称、数量和单价或附售药清单);3、按照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申报表(填写一式两份)和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汇总表(填写一式三份)的要求,按季填报有关的基础资料及数据;4、请按如下顺序粘贴在A4纸上,最后在左上角装订(只限装订一次)1)病历(原件或复印件),不粘贴,若有多页,请用回形针别在申请表上面。

2)申请表(一式二份)3)发票——>处方4)发票——>治疗清单5)发票——>检查、化验报告6)A4纸二、办理时间:公务员门诊补助按季报销,每年1、4、7、10月的1-3日受理上一季度的报销资料(若遇节假日,则顺延),4日汇总各校区资料,5日上交市医保局审核,超时不予补报。

每人每季只报销一次。

三、公务员门诊报销细则:1、门诊补助金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70岁以上补助73%,60-69岁补助70%,50-59岁补助68%,40-49岁补助64%,39岁以下补助50%)。

2、每人每季度门诊医疗费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600元。

3、公务员门诊用药量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慢性病7-14天,急性病3-5天。

凡超时超量带药或与病情不相符合的药品费用,不予报销。

4、不予报销费用:挂号费、煎药费、计生手术费、产前检查费、非本季度医疗费。

相关政策咨询: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公务员门诊补助窗口联系电话:87706725本院教职工查询门诊报销费用咨询电话:学院工会办公室:85326016、85322528大学生社保办公室:85312687学院计财处刘老师:85312953温馨提示:门诊报销费用由学院计财处转账到本人的工商银行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前款所列单位的人员属一、二类保健对象的,按照本市保健对象医疗补贴办法执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按用人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的4%,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本办法享受医疗补助。
第三条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以下单位(含中央、省驻青同类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在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封顶线以上,并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各类人员一律补助90%,但最高补助限额为5万元。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设帐户,专款专用。
第九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集,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按照本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划分为两部分使用,一部分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另一部分划入调剂金统筹使用。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划入个人医疗帐户部分按本人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按其退休费)的3%记入。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作为调剂金,主要用于以下费用补助:
(一)在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55周岁以下拔尖人才的补助80%,其他职工补助50%;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内四区,其他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补助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本市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实施。
2000年8月4
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00626(颁布时间)
20000626(实施时间)
青政发[2000]107号(文号)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遇和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