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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系统互联网综合门户网站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系统互联网综合门户网站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系统互联网综合门户网站2003-2005年建设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互联网【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3]24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4.29【实施日期】2003.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系统互联网综合门户网站2003—2005年建设规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24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政府系统互联网综合门户网站2003—2005年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吉林省政府系统互联网综合门户网站2003—2005年建设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要求,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公共服务,“近两年重点建设并整合中央和地方的综合门户网站,促进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社会保障、教育文化、环境保护、‘防伪打假’、‘扫黄打非’等服务。

”互联网政府网站是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实行政务公开,为公众提供网上服务的窗口。

建立政府综合门户网站,是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网上审批的必然选择。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办发[2002]17号文件精神,规范全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与管理,整合利用好现有政府网站资源,促进全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2001—2005年规划纲要》(国办发[2001]25号)有关规定和省政府领导要求,结合吉林省政府系统政府网站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政府互联网站建设现状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实施“政府上网工程”的推动下,截止2002年末全省政府系统已建互联网政府网站101个,其中省政府及所属部门网站49个,占应建网站的83%;市州政府网站9个,全部上网;县(市)政府网站13个,占应建网站的3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7]36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7.19【实施日期】2007.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7]3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推动全省政府网站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6]104号)和全国电子政务工作座谈会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政府网站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是新形势下政府开展舆论宣传、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手段。

加快推进政府网站建设,有利于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有利于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以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搭建与公众互动交流平台,拓宽社情民意的表达渠道,满足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有利于营造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推动政府中心工作的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吉林全面振兴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电子政务建设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协同建设、加强管理,切实把政府网站办成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重要平台。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网站体系全省各级政府都要建立政府门户网站,尚未开通的要尽快开通,已开通的要努力提升建设和管理水平。

要依托各级政府门户网站资源,采取“集约化”发展模式,以较低成本组织建设政府部门子网站,逐步完善以省政府网站为核心的全省政府网站体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4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4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4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3日吉林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畅通服务渠道,打造政务服务“一张网”,构建高效便民的新型“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吉林省“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15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快“网上政府”建设,实施“互联网+政务”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服务模式、统一监督管理”的要求,构建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阳光政务、效能监察、互动交流等功能于一体,省、市、县标准统一,多级联动,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网上政务服务体系,实现业务系统集中部署,数据资源集中共享,政务信息集中公开,权力事项集中进驻,网上服务集中提供。

利用两年时间建成服务协同化、办事便捷化、建设集约化、资源共享化,覆盖全省的政务服务“一张网”。

2016年年底前,实现“四张清单”网上公开,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动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放,政务服务网上应用进一步完善,形成以政务云平台为支撑,政府门户网站为入口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1•【字号】吉政办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六月十一日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全省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改进和提高政府网站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机制,促进全省电子政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施绩效评估的政府网站包括;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网站。

第二条绩效评估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每年年末发布评估报告。

第三条绩效评估以《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为基础,每年根据网站发展情况及工作重点制定具体评估指标体系,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政府门户网站和省政府部门网站指标体系内容各有侧重。

年度评估指标体系由省政府办公厅于每年5月1日前下发。

第四条绩效评估方式:(一)网上调查。

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了解社会公众对政府网站的满意程度。

调查内容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确定并负责信息汇总。

(二)日常监测。

利用政府网站监督、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对各政府网站的信息维护、日常运行、网上服务质量等进行动态监测,信息采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8•【字号】吉政发[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发[2002]3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为了确保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规范运行,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和指导工作。

省政务大厅是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省政府施政方针和推进吉林省跨越式发展中应运而生的。

省政务大厅以“高效、优质、廉洁、规范”为宗旨,以“高起点建设、高效能运转、高质量服务、高水平管理”为基本理念。

所有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和各项业务,都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时限、优质服务,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把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起来,实行“一厅式”服务,加强管理、公开办事、规范行政,是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和政府行政方式改革的一项创新性工作,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大胆实践,主动工作。

努力使省政务大厅成为省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十六大部署的重要载体,成为密切联系群众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形象窗口,成为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率的快速通道,成为优化发展环境和促进经济建设的有力保障,成为反腐败关口前移和行风整治的源头阵地。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省政务大厅审批服务项目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2〕28号),制订本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政府网站管理规定大家有了解过吗?政府网站是指在一级政府在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基础之上,建立起跨部门的、综合的业务管理应用系统,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政府网站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政府网站知识介绍政府网站是指在一级政府在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基础之上,建立起跨部门的、综合的业务应用系统,使公民、企业与政府工作人员都能快速便捷地接入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的政务信息与业务应用,使合适的人能够在恰当的时间获得恰当的服务。

2015年3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部署全国政府网站普查工作。

截至2015年7月27日,全国各级政府网站达85737个。

其中,无维护能力的基层网站不再单独建站,在内容迁移至上级机关网站平台后予以关停。

已有6373个政府网站关停并转。

政府网站是中国各级政府机关履行职能、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官方网站,是政府机关实现政务信息公开、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渠道。

政府网站政府网站,即是指一级政府在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基础之上,建立起跨部门的、综合的业务应用系统,使公民、企业与政府工作人员都能快速便捷地接入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的政务信息与业务应用,并获得个性化的服务,使合适的人能够在恰当的时间获得恰当的服务。

但是,具体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而言,由于政府职能的巨大差异,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和地方政府(特别是地级市政府)门户网站在具体功能、体系结构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就具体功能来说,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主要是向全社会甚至是世界宣传和展示中国政府形象,让人们能够对中央政府的基本情况有个切实的理解和认识;向公众提供全面、系统、权威、详实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政府文件及其准确的解读和分析等,让社会有法可依;作为中央门户,向人们提供接入所有中央政府机构和省级地方政府的平台和通道;根据特定内容,向公众提供专门的服务。

而地方政府门户网站的主要功能是直接面向本地社会公众处理与人们密切相关的那些事务,为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改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搭建虚拟平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接入省政府网站的互联网用户实行申请登记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接入省政府网站的互联网用户实行申请登记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接入省政府网站的互联网用户实行申请登记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9•【字号】吉政办函[2003]106号•【施行日期】2003.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接入省政府网站的互联网用户实行申请登记制度的通知(吉政办函[2003]106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省政府网站互联网用户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互联网用户管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7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决定对接入省政府网站的互联网用户进行重新审核,实行申请登记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记范围接入省政府网站的互联网用户,包括:(一)利用环新发广场高速网络平台专线接入互联网的省政府工作部门;(二)依托省政府网站建设的省政府工作部门网站和专题网站;(三)通过省政府网站拨号服务器拨号上网维护其网站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四)由省政府网站电子邮箱系统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的省政府工作部门。

二、申请登记方法(一)申请登记接入省政府网站的互联网用户应具备以下条件:申请单位为依托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网站的省政府部门或是省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源单位;有与内网物理隔离的计算机;有专人负责网络管理;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互联网用户按要求填写《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互联网用户申请表》,依托省政府门户网站资源建设的网站,同时填写《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虚拟主机服务协议书》,加盖部门公章后报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

逾期不提交《申请表》(包括《协议书》)的,省政府网站视其为放弃服务,即关闭有关服务。

(三)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对互联网用户所提申请(包括《协议书》)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批准为省政府网站合法用户,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者,不予登记,并关闭对其服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模板】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模板】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发〔2019〕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9年1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和共享应用,以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为先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数字吉林”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的规划、建设、运维、应用、安全保障和监督考核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和承担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是实现全省公共数据统一存储、整合、共享、开放、监管等全过程管理的综合信息化基础设施。

本办法所称“一网通办”,是指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建设吉林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办事窗口,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群众和企业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只跑一次。

第四条全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集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精准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是全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省公共数据体系建设和“一网通办”工作,负责全省公共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和应用管理,组织实施“一网通办”工作。

吉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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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集约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8〕71号)要求,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第三条政府网站建设要坚持分类指导,规范建设;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更新不及时、信息不准确、资源不共享、互动不回应、服务不实用等问题;坚持利企便民,提供可用、实用、易用的政务服务;坚持开放创新,建设智慧型政府网站;坚持集约节约,打造协同联动、规范高效的政府网站集群。

第四条要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

建成以省政府门户网站为总入口,各地、各部门网站为支撑的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管理职责。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

对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

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网站管理机构承担本地区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网信办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

省委编办、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做好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假冒政府网站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办站职责。

主办单位承担办站职责。

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应是政府办公厅(室),各级政府部门网站的主办单位应是各级政府部门,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规范管理等职责。

主办单位可指定办公厅(室)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9•【字号】吉政办发[2005]43号•【施行日期】2005.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05]43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室(秘书处):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自2001年开通以来,在促进政务公开、改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市州、各部门网站通过各种方式为省政府门户网站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丰富了网站内容,基本保障了省政府门户网站的正常运转。

但是,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特别是在内容建设方面,与信息化发展的形势和公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31号)的基本要求和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确保网站内容权威、准确,更新及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振兴吉林、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公众服务。

省政府门户网站要及时公布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政务公开;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接受公众监督;充分发挥网站的功能和作用,积极开展网上公共服务。

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合力共建,资源共享。

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由省政府办公厅与各市(州)县(市)、各部门共同保障。

充分发挥市(州)县(市)和部门的积极性以及各级政府网站的作用,促进我省政府网站体系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

政府网站管理制度范文

政府网站管理制度范文

政府网站管理制度范文政府网站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网站管理,规范政府网站运行,提高政府网站服务效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网站的建设、维护和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政府网站是政府的公共信息发布与服务平台,旨在提供便利、高效、规范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政府网站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便民、互动的原则,确保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五条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有效监管、绩效考核原则。

第六条政府网站应当做到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系统安全,确保信息无误、可靠,提供稳定的服务。

第七条政府网站的建设、维护和运营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各级政府网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网站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网站建设、维护和运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第九条政府网站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安全、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十条政府网站的建设应当符合信息公开的要求,做到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发布。

第十一条政府网站的建设应当注重用户体验,提供用户友好的界面,简化操作流程,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交互方式。

第十二条政府网站的建设应当注重可持续发展,提供可扩展、易维护的系统架构,确保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政府网站的建设应当注重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黑客攻击。

第十四条政府网站的建设应当进行前期调研和需求分析,明确网站的定位和服务目标。

第十五条政府网站的内容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各单位政府网站建设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政府网站的建设工作应当注重信任度和权威性,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消除用户疑虑。

第十八条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网站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

第三章政府网站的维护管理第十九条政府网站的维护工作应当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和信息发布的及时性。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政府网站管理办法一、总则政府网站是政府及其部门的门户网站,是政府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公开政务信息的重要平台。

为了规范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政府网站的服务水平和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政府网站的范围政府网站的范围包括中央政府各部委、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等在互联网上建立和运行的网站。

三、政府网站管理主体和责任1. 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网站的整体建设和管理。

2. 政府网站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对本网站的内容和涉及的政策法规有充分的了解。

3. 政府网站的管理人员应当对网站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政府网站内容管理1. 政府网站的内容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全面。

2. 政府网站应当及时更新政务信息,及时回应社会热点问题,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3. 政府网站不得发布不良信息、涉密信息、虚假信息等内容,确保网站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

五、政府网站安全管理1. 政府网站应当配备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和网站系统安全。

2. 政府网站应定期对网站系统进行安全检测和漏洞修复,防范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

3. 政府网站备份数据应定期进行,确保紧急情况下的数据恢复。

六、政府网站服务管理1. 政府网站应提供便捷的在线服务功能,方便公众查询政务信息和办理相关业务。

2. 政府网站应提供相应的在线咨询和投诉渠道,及时回应用户疑问和意见。

3. 政府网站应定期对网站进行用户体验调查,改进网站设计和功能,提高用户满意度。

七、政府网站监督和评估1. 政府网站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政府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政府网站应定期进行内部自查,保障网站功能和内容的正常运行。

八、违反规定处理对违反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

吉林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推动全省政务信息系统集约节约建设,根据《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是指由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撑省级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数据共享平台、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保障体系(含灾备系统)、政务数据中心、电子政务云中心等相关基础设施,以及电子政务标准化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项目。

根据不同建设主体分为统一建设项目和自行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统一建设项目是指由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进行采购和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立项和采购主体是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项目需求提出单位负责提出明确的业务需求,配合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完成项目采购和建设工作;自行建设项目是指由项目需求提出单位进行采购和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立项和采购主体是项目需求提出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对采购和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享共建、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项目建设全口径审核制度和项目运维全口径备案管理,履行相关计划审核和项目审核程序。

第六条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是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编制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计划,开展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立项、审核工作,并下达投资计划,对项目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并对下级政务信息化建设归口部门进行工作指导。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政府采购监管以及资产监管。

省审计厅负责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审计监督。

省公安厅负责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等级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5•【字号】吉政办发[2002]60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2]6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的管理,使其在我省政务信息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政府网站是指依托国际互联网建设的各级政府网站、政府部门网站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网站。

第三条互联网政府网站是政府为公众提供网上政务服务的窗口,是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互联网政府网站与政务内网物理隔离,与政务外网逻辑隔离。

政务外网运行政务部门的专业性业务,是互联网政府网站为公众提供信息及服务的基础,互联网政府网站是政务外网业务的延伸和窗口。

第五条吉林省政府系统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第六条吉林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对全省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实施业务指导。

第七条省政府网站是全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的中心网站,亦称门户网站。

门户网站建设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级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部门网站由各级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网站建设第八条各地区、各部门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要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统一规划,并由专门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与管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6•【字号】吉政办发[2004]58号•【施行日期】2004.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5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六日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以下简称部门网站)建设,加强管理,发挥部门网站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网站包括: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设的互联网站。

第三条评议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部门网站评议考核以《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标准》(见附件)为依据,年度考评方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于每年5月1日前下达。

第五条部门网站评议考核方法:(一)网上公众评议。

每年第三季度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

(二)专家跟踪考核。

由省内电子政务、公共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若干人组成专家组负责。

(三)日常监测。

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

第六条网上公众评议、专家跟踪考核、日常监测的结果,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汇总,经专家组审议形成最终评议考核意见。

第七条网站评议考核为年度等级考核,网站等级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评为一等的网站为优秀网站。

第八条网站评议考核结果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在全省政府系统通报,并通过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市州政府互联网站评议考核。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对外发布信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对外发布信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对外发布信息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9•【字号】吉政办发[2001]22号•【施行日期】200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对外发布信息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22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对外发布信息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是吉林省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心网站。

这个网站办得好坏,不仅关系到省政府本身,而且还影响到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网站建设。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办好省政府网站的指示精神,从实现政府功能转变、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增强政府行政决策科学化、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水平、推动民主政治建设和反腐倡廉等方面,加深对政府上网工程的认识,切实把省政府网站当作自己的事情来办,积极主动、坚持不懈地为省政府网站提供信息,利用这个“窗口”搞好自身宣传,同时也使省政府网站有一个相对稳定的信息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对外发布信息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以下简称省政府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把网站办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由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网站组成,省政府网站为中心网站。

第三条省政府网站与各市州政府网络、省政府部门网站相链接,为省政府部门提供虚拟主机服务。

第四条省政府网站坚持“宣传吉林,促进合作,公开政务,群众参与,提供信息,服务公众”的服务宗旨,无偿为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五条省政府网站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管理与维护。

吉林省信访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信访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信访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确保吉林省信访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的正常运转,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上网信息的真实、权威、时效和安全,努力将网站建成信息发布的载体、工作联系的纽带、工作展现的平台、群众意愿表达的窗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站名称为吉林省信访局门户网站;网站站标为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网站英文网址为***。

第三条网站宗旨和功能定位是服务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社会公众,突出“信息公开、网上互动、公众参与、对外宣传”的网站工作特点,及时发布信访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度文件、信访事项办理程序、信访工作动态等。

第四条网站由省信访局主办,由网站信息编审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

网站信息编审委员主任由省信访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其他局领导兼任,委员为省信访局各处室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部署网站总体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事项;负责内容指导、整体协调、监督审查网站信息的更新情况;负责网站栏目内容的保密审查和信息发布审批。

网站信息编审委员会下设编辑部(设在信息中心),负责网站日常运行管理等工作。

信息中心常设网站信息编辑管理人员,负责网站信息采编、内容保障、更新发布、监督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信息发布范围第五条网站发布的信息包括文字、数据、图片、视频、音频及其它形式的信息。

第六条网站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一)机构信息。

信访部门内设机构名称、职能、公开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等。

(二)领导信息。

信访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姓名、职务、工作简介、工作分工等。

(三)公文法规。

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及规范性文件、公告、通告、公示、通知、须知等。

(四)业务工作。

信访工作的创新举措、典型经验、最新亮点;解决问题的成功案例;媒体关于信访工作的典型报道及新闻发布会、记者现场采访的动态信息;信访工作实践研析、理论探讨;国家信访局网站推介的全国各地信访工作经验。

吉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doc

吉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doc

○J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简明版本)(2018年统计年报和2019年定期统计报表)国家统计局制定2018年10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2 -二、报表目录 - 3 -三、综合表式 - 4 -分地区按行业门类分组法人单位数- 4 -分地区按三次产业和机构类型分组法人单位数- 5 - 按地区和控股情况分组企业法人单位数- 6 -按地区和登记注册类型分组企业法人单位数- 7 - 四、主要指标解释- 8 -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及时反映全国基本单位的增减变动情况,做好名录库资料的维护更新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单位所在地及区划、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及其他分类属性指标等。

(三)调查方法全面调查。

(四)调查范围辖区内所有新增和变更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五)调查组织方式依据有关部门的单位审批登记资料和经常性统计调查中查到的新增、变更单位基本情况,由基层统计部门组织人员实地进行调查,并填报调查表。

(六)数据发布按年度通过国家统计局外网、统计年鉴或其他统计资料等形式对公众发布。

二、报表目录三、综合表式分地区按行业门类分组法人单位数单位:个分地区按三次产业和机构类型分组法人单位数单位:个按地区和控股情况分组企业法人单位数单位:个按地区和登记注册类型分组企业法人单位数单位:个四、主要指标解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根据单位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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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集约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8〕71号)要求,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第三条政府网站建设要坚持分类指导,规范建设;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更新不及时、信息不准确、资源不共享、互动不回应、服务不实用等问题;坚持利企便民,提供可用、实用、易用的政务服务;坚持开放创新,建设智慧型政府网站;坚持集约节约,打造协同联动、规范高效的政府网站集群。

第四条要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

建成以省政府门户网站为总入口,各地、各部门网站为支撑的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管理职责。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

对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

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网站管理机构承担本地区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网信办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

省委编办、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做好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假冒政府网站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办站职责。

主办单位承担办站职责。

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应是政府办公厅(室),各级政府部门网站的主办单位应是各级政府部门,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规范管理等职责。

主办单位可指定办公厅(室)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政府网站内容素材主要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外政务服务职能的业务部门提供。

网站主办单位要组织相关业务部门积极利用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建立并完善网站内容保障制度、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等。

政府网站要对接入的业务系统进行前端整合,统一展现。

要根据业务部门的需要,灵活设置专栏专题,共同策划开展线上线下联动的专项活动,主动服务政府工作。

政府网站内容编辑要有专门人员负责。

具体负责网站内容的及时发布更新、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信息服务的整合加工、互动诉求的响应处理、展现形式的优化创新等。

重点做好信息内容的策划、采集、加工,加强值班审看,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信息,确保网站内容准确、服务实用好用。

政府网站技术运维要有专门团队负责。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主管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网站平台的建设和技术保障,做好软硬件系统维护、功能升级、应用开发、安全保护等工作。

第三章网站开设整合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开设政府门户网站。

省级、市级政府部门可开设部门网站。

一个单位最多开设一个网站。

县级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不开设政府网站,通过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已有的县级政府部门网站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上级政府门户网站;确有需要开设政府网站的单位,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本级政府网站主管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由市级政府网站主管单位报省级政府网站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设网站。

第九条各地区、各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不再单独开设网站,可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开设专题专栏做好相关工作。

已开设的专项网站,只涉及单个政府部门职责的,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该部门网站;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职责的,要将内容整合至政府门户网站或牵头部门网站,进行统一监管。

第十条政府网站开办应履行下列程序:(一)市(州)政府拟开设门户网站、省政府部门拟开设部门网站,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政府网站开设与整合审批表》,附相关内容保障制度,经本市(州)政府、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各市(州)政府网站主办单位或省政府部门以书面形式报省级政府网站主管部门批准。

县(市、区)政府拟开设门户网站、市级政府部门拟开设部门网站,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政府网站开设与整合审批表》,附相关内容保障制度,经本县(市、区)政府、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市级政府网站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以书面形式报省级政府网站主管部门批准。

(二)开设政府网站申请获批准后,网站主办单位向编制部门提交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按流程注册政府网站域名;向当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ICP备案;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

(三)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提交网站基本信息,经逐级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后,网站方可上线运行。

(四)新开通政府门户网站应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新开通部门网站应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

未通过内容审核、安全检测的政府网站不得上线运行。

第十一条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要以本地区、本部门机构名称命名。

已有名称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整改,或在已有名称显示区域加注规范名称。

政府网站要在头部标识区域显著展示网站全称。

第十二条政府网站要使用以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符合要求的中文域名,不得使用其他后缀的英文域名。

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为后缀的英文域名。

市、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使用“******”结构的域名,其中□□□为本地区机构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

如,XX 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为******。

部门网站要使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下级域名,其结构应为“○○○.□□□”,其中○○○为本部门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

如,XX市教育局网站域名为。

网站栏目、频道、专题、业务系统等原则上使用同一级域名,其中政府门户网站的栏目等使用“******/…/…”和“△△△.政务/…/…”结构的域名;部门网站(包括省级、地市级政府部门,以及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的基层单位网站)的栏目等使用“○○○.□□□/…/…”和“△△△.政务/…/…”结构的域名。

一个政府网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政府网站不宜注册多个域名,已有域名不符合要求的,要逐步注销。

市、县级人民政府注册或注销政府门户网站域名,要经本地区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上一级政府网站管理单位提交政府网站域名业务申请基本信息表,逐级审核后,由省级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向国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交政府网站域名业务审核表。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按“谁开设、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政府网站域名。

对不按流程注册、注销或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域名等情况要严肃问责。

第十三条政府网站网页设计应严格执行《指引》发布的网页设计规范。

第十四条政府门户网站一般不得关停。

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五条政府网站迁移应履行下列程序:(一)网站永久下线。

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集约化要求需永久下线的,要填报《政府网站开设与整合审批表》,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同意,逐级审核,由各市(州)政府网站管理单位或省政府部门以书面形式报省级政府网站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1.在拟下线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说明网站内容迁移去向。

杜绝“一关了之”“只关停不迁移”等问题。

同时,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提出下线申请。

2.完成迁移后,要向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如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

同时,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变更网站状态,完成下线。

3.完成永久下线工作后,在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网站原有内容去向。

有关公告信息至少保留30天。

(二)网站临时下线。

由于整改等原因,政府网站主办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临时下线申请,逐级审核,经省级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如遇不可抗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因安全等问题被责令要求紧急关停的,主办单位要逐级向省级政府网站主管部门书面报备,并及时向国务院办公厅书面报备,不计入当年下线次数。

临时下线拟恢复上线时,应在正式上线前7日内逐级提交上线申请,经本单位自查、上级主管单位核查和省级政府网站主管部门最终检查合格后方可上线运行。

第十六条因机构调整、网站改版等原因,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站域名、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变更备案信息,同时向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和编制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等相关单位备案并更新相关信息。

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要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四章网站功能第十七条政府网站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互动交流,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还要提供办事服务功能。

第十八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印发的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方案,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发布审核、解读回应、互动交流等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分工、责任主体、主要任务等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信息发布。

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要按照《指引》要求,做好科学分类、及时更新。

重点做好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概况、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政策文件、统计数据等发布。

对无力持续更新的栏目要进行归并或撤销。

要通过政府网站集中规范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

政府网站使用的地图,要采用测绘地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政府网站使用国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国徽的图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第二十条政策解读。

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

通过发布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多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等。

解读材料要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并做好相互关联。

第二十一条网上服务。

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要设置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发布本级政府和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编制在线服务资源清单,标明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理程度。

规范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办理机构、联系方式等。

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应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并与线下保持一致。

加快政务信息资源互认共享,优化简化网上办事流程,推动服务事项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协同办理,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提高在线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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