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加强人民法院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工作的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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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
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工作的报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法执勤
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院秉承“从严治警、从严治车、从严管理”理念,认真组织积极开展执法执勤车辆整治管理工作,有效促进了执法执勤车辆和驾驶人员规范化管理,为审判、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后勤保障,收到了显著的成效。
一、加强领导,形成制度化管理体系
(一)领导重视,建章立制。我院党组高度重视执法执勤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上级部门文件要求,我院积极召开了院党组会议,安排部署执法执勤车辆整治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制订了工作方案,并及时召开全体干警动员大会,动
员大会之后,全院各庭、科、室、队认真开展活动,及时组织干警、车辆驾驶员对有关公务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认真学习、深刻分析,切实提高了执法执勤车辆使用人员的思想认识。完善了《车辆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全院执法执勤车辆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规范管理,完善台账。针对全院执法执勤车辆和驾驶员较多的现状,我院建立了驾驶员准驾车型情况登记、用车审批登记、车辆维修与保养、车辆油耗登记和部门用车反馈
情况等管理台帐,由专人负责,对每一辆执法执勤车辆和驾驶员都建立档案,记载执法执勤车辆的使用、维修、违章以及驾驶员的工作表现等情况。
(三)定点维护,细化标准。对全院执法执勤车辆修理实行定点修理制度。凡需进厂修理的执法执勤车辆,均须填写修车申请单,经专职车辆管理员审核后,报院分管领导同意,并由专人将车辆送至指定修理厂修理。对于达到报废年限的执法执勤车辆,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对配置、更新、转让、买卖车辆的,严格按规定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杜绝车辆外流、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个人。
二、科学管理,建立一流驾驶员队伍
(一)加强行车安全教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及时组织执法执勤车辆管理、驾驶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警车管理规定》、新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交通法律法规,使相关人员了解法律、熟悉法律、自觉执行法律,进一步加大对干警的教育力度,将全院行车安全教育日常化、长效化。
(二)加强车辆技术培训。不定期地邀请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对全院驾驶员进行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意识、驾车技能及基本故障排除等方面的能力。要求驾驶员节约用油,掌握车辆维修知识,节约维修费用。
(三)加强用车规范教育。明确警车、警灯、警报器的使用
范围和要求,并对驾驶员进行规范用车教育,坚持做到“八禁止”:严禁将执法执勤车辆借予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挪用、套用执法执勤车辆车牌;严禁非指定驾驶人员驾驶执法执勤车辆;严禁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段使用警灯警报器;严禁非因公务活动将执法执勤用车停放在商场、酒店、餐馆、娱乐场所周边;严禁驾驶执法执勤车辆参与婚庆、葬礼及其他社会活动;严禁非执行公务期间将执法执勤车辆停放在法院办公区外过夜;严禁酒后驾驶执法执勤车辆。避免驾驶员的不良用车习惯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映,影响法院形象。
三、积极探索,进一步优化执法执勤车辆管理
(一)对全院执法执勤车辆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为切实加强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更好地服务审判工作,提高各项工作效率,我院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下放到有关部门的执法执勤车辆由本部门管理、使用,工作期间各部门对所固定使用的执法执勤车辆负有管理职责,但必须服从院内公务需要统筹安排,办公室在必要时可以调配使用。重大活动、集体行动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二)完善油料管理制度,厉行勤俭节约。油料由专职执法执勤车辆管理人员逐车核定耗油量,并按各业务部门的人数及工作性质对下放到该部门使用的执法执勤车辆配置相对固定的油料配额,节余油料滚动到下月,集中使用。超出油
料配额使用的视情况由分管领导予以审批。对于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每次出车由办公室派专人按用车计划进行加油,并进行登记。特殊情况下,院内工作需要执法
执勤车辆重点保障时,下放到个业务部门的执法执勤车辆应听从调度,积极完成任务,油料由院内负责。
(三)实行执法执勤车辆按时入库制度。要求所有执法执
勤车辆工作日19点前、休息日统一到集中院内指定停车位
停放(如办案、公务接待需要,不能及时入库,必须向分管办公室的院领导报告),院督查组不定期对全院执法执勤车辆
集中停放入库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检查登记记录。对乱停乱放的执法执勤车辆、无特殊情况不按规定时间入库的,责令纠正或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和处罚。
四、加强监督,完善车辆使用机制
(一)明确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纪律。使用执法执勤车辆一
律实行派车单制度,派车单由办公室统一印制,发给本院各部门,由本院各部门填写使用。执法执勤车辆调配使用,由
用车人在本部门填写派车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向办公室申报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执法执勤车辆出省需报院长同意。院领导用车,由用车人通知办公室派车。驾驶员必
须凭派车单出车,并按派车路线行驶,途中遇有特殊情况,
需要改变或延长行车路线的,应事先电话报告部门负责人并
征得同意,事后应及时补办变更手续。
(二)强化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督查。成立督查组通过集中突击检查、日常抽查和接举报后追查等多种形式,在严格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的落实上下工夫,完善公车使用机制。对于以申请出公差名义经办私事,违者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费用自理,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全部损失由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