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叫绝】律师不是谁的案件都接,以下五种当事人应远离!
律师的回避制度
律师的回避制度律师的回避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合法的重要保障之一。
根据中国《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守回避制度,以保证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客观、公正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回避制度的含义回避制度是指在律师代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中,如果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或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律师需要退出该案件的代理工作,以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公正或利益受损的情况。
回避制度是一种程序性规定,旨在确保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客观的法律服务。
二、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1.涉及本人曾经担任辩护人、代理人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涉及本人曾经接触过的案件的当事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与本人存在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等关系的人员;4.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5.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
三、回避制度的程序1.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律师需要回避的,可以在案件开始前或开始后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2.审查决定:法院收到回避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决定。
如果法院认为律师需要回避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律师,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更换。
3.回避决定的执行:如果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律师应当立即退出该案件的代理工作。
如果律师在案件开始前得知需要回避的情况,应当立即告知当事人并退出该案件。
4.复议: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四、回避制度的意义1.确保司法公正:回避制度可以避免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因利益冲突或其他原因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从而确保司法公正。
2.提高法律服务质量:通过回避制度,律师可以避免因利益冲突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偏见和不公正,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客观、公正的法律服务。
3.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回避制度,律师可以避免因利益冲突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洪:细说十一种律师惹不起的当事人
张洪:细说十一种律师惹不起的当事人-----张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据悉,广东一名律师打官司输了,在律师事务所遭遇当事人持刀威胁,好在当事律师冷静应对,所幸尚未酿成大祸。
为此,有律师在网上罗列出了十一种律师惹不起的人,奉劝律师不要接受这十一类当事人的委托。
笔者根据该博文列举的十一种类型,结合自身多年的实践经验,发现确实如此。
虽然不是说这十一种当事人就是真的一定不能接受,至少律师在接受委托时,一定要小心谨慎。
下面根据笔者的经验,细说一下这十一类具体的当事人,供大家参考。
1、不愿意付律师咨询费的人。
对于不愿意付律师咨询费的人笔者也是比较反感的,他们总觉得律师不就是解答一下咨询嘛,有什么大不了的,还要收咨询费。
殊不知,他们其实根本不了解律师解答咨询也是一种工作、也是律师的劳动,付出了的工作辛苦,付出了劳动,理应获得报酬,律师收取咨询费是理所当然的。
律师在解答当事人咨询的时候要花费时间和精力,要付出知识和智慧,不愿意付律师咨询费的当事人,一是没有对律师的足够尊重,二是不懂得尊重知识,三是只希望索取,不愿意付出。
对于这样的当事人是需要远离,不值得继续为他白白奉献。
2、要律师保证赢官司的当事人。
律师不能保证赢官司,这是律师行业规范和法律有明确限制的,事实上律师也是无法保证胜诉的,除非法院真的是自己家里开的,否则是无法保证的。
有的当事人需要律师保证结果,律师是不能也不应该有这样的胜诉承诺的,如果律师做出了承诺一旦无法兑现,就等于自己给自己埋下了一个不定时炸弹,自己引火烧身。
因此,对于要律师保证赢官司的当事人一定要尽早远离,切忌不要为了拿到案件就虚假承诺。
3、要求律师必须无罪辩护的当事人。
有罪无罪是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来进行评判的,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是要经过警察侦查、检察官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都有严格的程序,这些机关的办案人员都不是吃素的,天底下没有那么的无罪案件。
律师是独立于当事人进行辩护,是否有罪或者无罪需要律师进行独立的判断,辩护律师不能被当事人强迫做无罪辩护,更不能动不动就做无罪辩护。
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十大风险提醒
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十大风险提醒来源:杭州律协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近亲属委托后,首要的事情就是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会见当事人的主要目的是:(1)向当事人确认委托关系;(2)向当事人了解案情;(3)与当事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时,除了应事先准备会见提纲做好会见准备外,在会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风险与禁忌,辩护律师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
为依法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避免法律风险,维护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不向当事人传递物品、文件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不得向当事人传递物品,诸如香烟、打火机、信件、纸条、食品、药品等,相关规定: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传递物品、文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六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
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范》第八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私自传递书信(供律师使用的本人申辩、上诉、申诉等材料除外)、钱财、食品、药品、烟酒、衣服、书籍等物品。
”二、不携带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律师会见不能携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携当事人亲友会见,当事人亲友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带其会见极易引发刑事风险。
律师不能碰触的五条底线
律师不能碰触的五条底线律师,这个职业可不简单。
人家不光是拿个公文包,穿个西装就能上阵,背后可是有一堆法律知识和道德底线撑着呢。
说到底线,嘿,今天就聊聊律师不能碰触的五条底线,听起来是不是有点意思?第一个底线,绝对是诚信。
这就像是我们小时候学的“诚实守信”,没有诚信,律师就像无本之木,根本立不住。
想想看,假如一个律师在法庭上说谎,那可就真是“自掘坟墓”了。
法官、陪审团、甚至对手都能看穿那小把戏,真是丢人现眼。
我们不说“道德高地”,起码要有个基本的信用,不然谁还敢找你帮忙?客户的信任可不是白来的,要是把这条线越过,那生意可就黄了。
第二条底线,保密。
这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可难。
律师手里掌握了不少客户的秘密,有些可是天大的隐私,像是什么家族遗产、婚外情之类的,简直是“鸡毛蒜皮”的大事,不能随便说出去。
假如你把客户的秘密泄露了,那不仅是失业那么简单,可能还得背上“道德败坏”的骂名。
想象一下,一个律师在酒吧里,和朋友们大侃客户的隐私,那可真是“丢脸丢到家”了。
然后,第三条底线,不做违法的事。
喂,律师可是法律的守护者,自己要是违反法律,那不就成了笑话吗?就像一个教练自己不练,怎么能指挥队员呢?如果律师为了赢得案子,出一些小歪主意,搞点小动作,最后的结果肯定是自讨苦吃,甚至可能坐牢。
法律这东西,绝对不能当儿戏,碰一下就会被电得哇哇叫。
第四条底线,就是要避免利益冲突。
这一条听起来复杂,其实简单得很。
律师不能同时代表对立的双方,要是这么干了,那就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想想看,一个律师居然同时帮A和B打官司,这简直是“吃碗里,看锅里”,真是没法做人了。
你想,谁会信任你呢?而且万一输了,那可就真是“家破人亡”了。
客户找律师,最看重的就是能不能全力以赴,而不是东拼西凑。
第五条底线,专业能力。
这就像是医生要有医术,律师也得有真本事。
如果你连基本的法律条款都不懂,那真是“半路出家”,别说上法庭了,连客户都不敢找你。
专业能力是律师的“立足之本”,一定得学好学扎实,不能只图个热闹。
律师接案子的底线
律师接案子的底线
作为一名律师,接案子是我们日常工作的重要部分。
但在接受案件时,我们必须有自己的底线,以确保我们不会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
首先,我们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
如果一个案件可能涉及违反法律或伦理道德,我们应该拒绝接受。
我们必须确保我们的行为不会让我们失去执照或遭受法律后果。
其次,我们必须保持独立和客观。
我们不应该接受那些可能会导致我们失去独立性或被操纵的案件。
我们必须坚持客观和公正,并且避免与客户产生过于亲密的关系。
第三,我们不应该接受我们无法胜任的案件。
我们必须避免冒险或处理我们没有经验或知识的案件。
我们应该根据我们的专业背景和知识来确定我们是否有资格接受案件。
第四,我们必须保护我们的客户。
我们必须确保我们不泄露客户的机密信息,并且必须尽一切可能保护客户的利益。
我们应该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最佳的法律建议和代理服务,以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总之,律师接案子的底线在于我们必须合法、独立、客观、专业和保护客户。
我们应该遵循高标准的道德和职业准则,并且只接受那些符合这些标准的案件。
这是确保我们为客户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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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慎重对待的五类当事人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律师应慎重对待的五类当事人一、打官司不想花钱,诉讼风险全部由律师来承担。
有的案件,本身证据不足。
当事人委托律师,承诺打赢后给律师高额的提成比例,自己连交给法院的案件受理费也想由律师来掏腰包。
如果当事人确实没有钱,这种心态还情由有可原,律师在时间与经济能力许可的情况下,也应该为这种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这也是律师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
但有的当事人,自己并不差钱,询问了好多律师,明知诉讼存在的巨大风险,想把案件风险全部转嫁到律师头上。
对这样的当事人,律师要特别当心。
这类当事人一般都比较善于伪装,说自己怎么怎么冤枉,案件又很简单,只是没有钱打官司,然后给律师画一个大的馅饼,设个套让律师朝里面钻。
对此,律师应擦亮眼睛,果断地说不。
二、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利用律师的服务谋取非法利益。
这样的事并不少见,当事人言之确确,提供的证据对其也十分有利。
但律师如果仔细审查,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
如大额的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就要考虑双方的关系,借款的用途,是否是高利贷,是否是将高额利息也写到了借条之中。
有时候,虽然有资金往来凭证,但当事人将高额利益通过银行转帐打到对方帐户上,随即又抽回。
还有的民间借贷纠纷,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好的,目的是为了夫妻离婚时多分财产份额,或者是为了逃避公司债务,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律师如果微有不慎,就上了当事人的圈套。
还有的当事人,偷盖对方单位的印章,伪造担保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然后提起恶意诉讼。
还有的当事人,为了其他非法利益,提起“假”离婚诉讼,虽然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请律师,但律师一定不要给当事人出这样的馊主意。
三、无委托律师诚意,骗取免费法律咨询。
这类当事人,在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之前,在律师接待过程中,不停地向律师询问具体处理案件的方法和步骤。
特别在熟人介绍的情况下,律师又不好意思拒绝。
但是咨询之后,他(她)会说回去考虑考虑,或者再与家人商量商量。
刑事案件当事人聘请律师的十大误区
刑事案件当事人聘请律师的十大误区误区一:请了律师就能解决一切问题律师是专业法律服务工作者,虽然是“受人所托,忠人之事”,但也只能在既有事实和法律框架下为你争取利益,不可能超越事实、超越法律。
虽然形式上是委托人付钱,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但这不是一种简单的买卖关系。
当事人购买的是律师的时间、知识和经验,不是案件办理的直接结果。
法官、检察官都未必能左右案件结果,更不用说律师。
文明社会,不是花钱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律师能解决一切问题,也许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冤假错案。
误区二:花钱请了律师,律师就得按照我的要求办与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不同,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可以有自己的工作程序和思路。
委托人与辩护律师在工作上是一种合作关系,辩护律师不是委托人的雇员和下属。
请记住,专业的律师,有自己的办案思路,才不会轻易受委托人思路的左右。
非专业的律师,没有自己的办案思路,才会被动的迎合委托人。
误区三:一味相信“关系”,而不相信专业律师有的委托人最初是找关系处理,关系处理不了,才想到请律师。
即使请律师处理案件,关注的不是律师的专业能力,而是律师的人脉资源。
一个案件,是一个系统工程,公检法各环节各流程都是不同的人员参与,互相监督和制约,不是某个人可以一手操控的。
随着法治环境的改善,人情案和关系案正在逐步得到扭转,领导干预案件的风险越来越大,个人左右案件结果的可能越来越小,没有人会为了蝇头小利在原则性的问题上冒险。
相反,专业律师在案件处理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周某康、薄某来应该有关系,但能起多大的作用?越是复杂的案件,越应该相信专业的力量。
关系,至多在某些时候是一种助力。
专业的律师,一定不会吹嘘自己与公检法的关系。
误区四:等案子到了法院再请律师也不迟很多人认为,辩护律师就是在庭审阶段出庭辩护,既然找关系没法搞定,那就等案子到了法院再请律师也不迟。
其实,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也许更大。
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及时提出辩护意见。
聘请律师的五大禁忌
聘请律师的五大禁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你对律师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律师的相关法律知识。
聘请律师的五大禁忌禁忌一、过分迷信关系在我们接待的数以百计的客户当中,不乏有些”极品”。
他们请律师的目的就在于请律师去“搞勾兑”,希望律师给他们“牵线搭桥”或者提供“机会”,并在初次见面时就直言不讳、满嘴放炮。
毋庸讳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人脉资源,特别是司法机关的资源,固然是律师成功执业的助推剂,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并非案件胜诉的关键因素。
我们能够理解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心急火燎急于解决眼下问题的心情,但风平浪静之后,当事人是否应该更多地去考虑他聘请律师的价值所在。
律师的价值在于根据事实与法律,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没错,大前提还是事实与法律而非人脉关系。
当然,律师更大的价值还体现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非给客户带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不良体验。
反过来想,即便你通过人脉勾兑胜诉了案件,客户内心最终感激的也不会是你,佩服的不是你的专业素养而是你的勾兑胆量。
客户反而会想,要不是我出得起价钱,案件能胜诉吗?对于上述那部分当事人,由于他们没有清醒地认识到律师和律师服务的价值,我们只好婉言拒绝并建议他们另请高明。
有时候不忙,我们也会发自内心地好心相劝,引导其通过正当途径去解决问题。
但多数情况下我能看到,他们离开律所办公室时脸上挂着不悦,或是鄙夷。
再后来,这其中有一些客户在案件败诉后回过头来又找到我们,对我们倾诉他们不应该轻信之前聘请的律师,迷信关系和权威,花了大量冤枉钱,案件最后竟不了了之。
羊毛出在羊身上。
当事人在聘请律师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提防那些吹牛、吹嘘关系的律师。
当然,具备职业操守的律师是绝对不可能会接受所谓的“牵线搭桥”的。
当事人在下定决心要聘请他信任的律师之前,首先就要端正好自己的心态,在与律师进行交谈时,平和地听取律师给出的专业法律意见或建议。
遇到律师跟你说这句话,请你立马走人,别含糊
遇到律师跟你说这句话,请你立马走人,别含糊
有的人找律师打官司,会在乎律师是不是法院里有关系?跟法官熟不熟?那意思是跟法官审案子有照顾,能拖拖关系走走后门。
其实这是一种很可笑的认识。
现在公检法人员办案都是终审负责制,办了冤假错案、人情案会终身追责的!甚至对于有些案件要倒查、倒追的。
大家从新闻中也能看到不断的有政法系统的官员落马,这也足以显示出政法队伍整顿力度之大。
而且对于法官打听案情、过问案情都要求被打听被过问的法官做记录,并上报,如不履行记录上报规定,也要受追究。
法官不能做司法掮客,律师也不能同法官有不正常的交往。
这些都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和要求。
最近又出台了《法官和律师交往八条禁令》。
试想,在这种制度和治理背景下,哪一个法官会因为那点人情面子冒着巨大的前程和法律风险去做那点违规违纪甚至犯法的事情,明明白白的把小辫子送给别人呢?傻了嘛?
有的个别律师为了揽案子,对于不懂这些情况,脑子里还是熟人观念的当事人,有意无意地透露自己跟法官熟,那意思就是找他办案能得到法官的额外关照。
就是骗人,而且骗人骗得很没品位、很没出息。
明明知道不能这样做,还向当事人这样承诺。
其实,即便他跟法官熟,法官也不能不管事实和法律偏袒一方的,而且他嘴里说着跟法官熟,他不一定真熟,即便真熟,他能冒着个人违纪的风险跟法官打招呼,再让法官冒险照顾你这个案子吗?
所以,结论是凡是跟你说跟法官熟的律师,基本都是忽悠人的。
明知不可为而承诺,先不说他专业能力如何,起码这不是一个本分靠谱的人。
所以,遇到这种律师,不用再多说什么,立马走人就行了。
律师回避与回避制度
律师回避与回避制度近年来,律师回避与回避制度成为了法律界和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
律师回避是指律师因与案件涉及的当事人、案件本身或其他利害关系有重大关联而选择退出该案件的行为,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具体体现和法律职业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回避制度则是对律师回避行为进行规范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正义,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律师可能因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本身或其他利益关系有重大关联而无法保持中立和客观,此时律师回避就显得尤为重要。
律师回避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律师职业的专业化程度。
律师回避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现代律师回避制度的发展则起源于英国。
英国的回避制度主要体现在法律职业规范的制定和法院对律师回避行为的监督。
这一制度在日益完善的同时也为其他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和法院设定了良好的制度参考。
在我国,律师回避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组织章程》等法律法规中。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在接受委托以及承办案件时,应当保持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得有违背法律、道德和职业规范的行为。
如果律师与案件当事人、案件本身或其他利益关系有重大关联,律师有义务提前向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申明,并且可以选择退出案件。
此外,律师协会也对律师回避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对违反回避制度的律师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律师回避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公正。
通过律师回避制度,法庭可以尽可能地避免利益冲突、偏袒行为的发生,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同时,律师回避制度也规范了律师的行为准则,提高了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声誉。
然而,律师回避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首先,律师回避的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之间的界限并不明确,导致回避标准的判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其次,由于回避行为可能导致律师在经济上的损失,一些律师可能出于利益考虑而不愿意回避,这也对律师回避制度的有效实施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律师异地办案之险山恶水
律师异地办案之险⼭恶⽔ 律师异地办案,尤其是现在有相当部分当事⼈偏爱于聘请北京、上海、⼴州或南京等⼤城市的律师代理案件,因此律师异地办案的机率已⼤为增加。
在家可能千般好,出门或许⽐较烦。
当事⼈聘请外地律师前来办案,⼀⽅⾯相信“外地和尚好念经”,另⼀⽅⾯也是希望能避免当地⼈际关系的潜规则。
但是,异地的风⼟⼈情,他乡的⼈脉稀疏,是异地办案律师要⾯对的现实问题。
说起异地办案的怪事种种如:开庭时⾔词激烈,庭审⼀结束对⽅当事⼈开始围攻,乃⾄动⽤坦克般的“路虎”撞向办案律师车辆;也有,⼥⼈横耍赖⽪撒泼打滚,揪住律师不放,躺在地上不起来,甚⾄钻到律师车辆底下去……还有,律师车辆停放在开庭法院旁边,出来后发现车辆严重被钥匙等硬物划损,等等如此不⼀⽽⾜。
律师所代理的当事⼈⼀般都相当了解当地⼈情世故,为了保护⾃⼰的律师,他们有时会⼀夜间让律师搬换两个以上的住处,或者⼲脆派⼈在律师下榻的宾馆守候保护,还有特别告知律师哪些地⽅不能出现,⽐如说哪⾥是常打架的街头,哪⾥是⿊社会分⼦经常出没惹事的地点,等等。
发现上述现象,与社会⽭盾的激烈化或者⽩热化有着直接的关系,它来⾃于案件利益的严重冲突性和对⽴性,发源于某些⼈的仇视⼼理与极端做法。
就本律师办案经验看,寒域东北也好,温和中原也罢,还是富庶江南地带,都不乏诸如此类的苗头。
因此,异地办案律师,在风云变幻的当今,应该学会适当注意些什么,⼈⾝安全与财产安全,使每次出⾏的安全指数达到可衡量标准。
有⼈说,你律师要是驾驶“坦克”前往,携带“保镖”同⾏,就会好多了。
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因为当两辆坦克相遇时,就相当于两虎相争了;当两⽅保镖动⼿时,就可能演化为打群架了。
我认为,律师异地办案,应该在以下⼏个⽅⾯引起注意: 第⼀、除办案必需外,尽可能不要随⾝携带贵重物品。
因为这给你对它们的保护,带来⼀种负担。
第⼆、律师异地办案使⽤⾃驾车辆,⾃然⽅便快捷,但是停放位置尽量在看车区,⽽且在公众场合下不要直接暴露车钥匙等,害⼈之⼼不可有,但防⼈之⼼不可⽆啊。
律师不是谁的案件都接,拒绝为这五种人提供服务咨询!
律师不是谁的案件都接,拒绝为这五种人提供服务咨询!找律师咨询应该是为案件做准备,那些没有诚意的当事人,律师无需给他们提供服务咨询。
律师最宝贵的是时间,应该注意自己的成本。
以下五种人,律师不应该提供服务咨询:1、找律师倾诉一些人咨询律师根本是“找人倾诉”,大谈自己的不幸。
这种人应该去找心理咨询师,律师只提供法律服务,即使捎带心理咨询服务那也仅仅是一种从属服务。
我的对策是,直接向咨询者发问,只要他提供与法律有关的信息。
2、找律师辩论一些人咨询律师竟然是找律师辩论。
你告诉他应该如何,他跟你大谈他的理解如何如何。
你跟他谈法律谈司法实践,他跟你谈道德谈哲学理论。
我的对策是,要么咨询费翻倍,要么拉黑。
3、找律师解闷一些人咨询律师,其实就是“没事解闷”。
既然律师能言善辩又知识渊博,那就找个人提供付费“解闷”吧。
律师提的建议他(她)都不接受,就是反反复复来咨询——律师设置收费咨询对他们而言门槛太低。
对这种人,把律师当成“异性陪聊”,咨询费翻倍也没用,只能是拉黑。
4、找律师对付同行一些人咨询律师更“生猛”,问如何来投诉自己的委托律师。
只有律师最清楚律师存在哪些“软肋”,其实许多投诉律师的信函就是某些律师同行的“贡献”。
我遇到这种咨询,一般是帮他的委托律师解释、开脱,如果不听我的直接拒绝服务。
一些律师甚至鼓动当事人投诉自己的委托律师,这种同类相伤令人心寒。
“勇于私斗怯于公战”,律师应该不耻。
5、找律师指引办案一些当事人极为“精明”,他也知道资深律师收费高,那么他就廉价请一位律师来办案,通过咨询服务来找一位资深律师指引办案。
资深律师办案费用可以收到数十万、上百万,但咨询费用不可能太高。
每次给你一两千元红包,也太廉价了。
我对这种咨询者态度明确,咨询服务只谈“辩护方向”不谈“辩护策略”。
毕竟,为他人作嫁衣是律师的不幸。
咨询服务,不仅应该有“收费”门槛,更应该有“项目”门槛。
对于那些明显不能通过咨询转化为接案的当事人,还是尽早拒绝为好。
律师执业的常见风险
律师执业的常见风险
律师执业常见风险
1、决策风险。
例如制定诉讼请求、确定诉讼方案或起诉金额的时候,应当充分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2、原件风险。
千万要注意,不能收取或保管原件。
一旦丢失原件,你就可能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3、伪证风险。
在刑事案件中,最好的经验就是:不取证。
尽量不要调查取证,这是律师自保的最好办法。
如果因为办案需要,一定要调查,最好采取当事人自述的形式,尽量不要制作律师调查笔录,如果不得已要制作调查笔录,一定要在上面特别标明相关的免责条款。
4、代表风险。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案,一言一行都会对当事人的利益直接造成影响。
所以,尤其注意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时,不要轻易地承认对方陈述的事实或要求,不要未经当事人书面确认,仅仅凭当事人的口头许可,就轻易地与对方达成和解。
5、说话风险。
在办案的全过程当中,时刻警惕与对方的谈话内容,防止被对方录音,防止对方冒用委托人名义打电话询问办案策略和律师代理意见。
6、签收风险。
这种风险在律师代表当事人签收任何书面文件的时候都会发生。
例如,律师代表签收诉状、裁定书、判决书等,均会产生是否上诉等问题,最好要求当事人自己前往签署或者一同前往签署,不要轻易地签下自己的名字。
7、文书风险。
为了防范职业风险,律师会在各种法律文书中设置有大段的免责声明。
例如电子邮件,“英国最大的20家律师事务所的电子邮件'脚注'内容各不相同。
”。
律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律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本文档旨在列举一些律师职业中的负面行为,以引起律师们的注意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以下是一些应避免的律师职业行为:1. 过度收费:律师应当合理定价,并遵守相关收费规定,不得以任意高价向客户收费。
过度收费:律师应当合理定价,并遵守相关收费规定,不得以任意高价向客户收费。
2. 泄露客户隐私:律师必须维护客户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或案件细节。
泄露客户隐私:律师必须维护客户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或案件细节。
3. 利益冲突:律师应当避免与自己的利益发生冲突,包括与现有或潜在客户的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律师应当避免与自己的利益发生冲突,包括与现有或潜在客户的利益冲突。
4. 欺诈行为:律师不得向任何人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法律建议,包括在法庭上或其他场合故意误导他人。
欺诈行为:律师不得向任何人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法律建议,包括在法庭上或其他场合故意误导他人。
5. 失实陈述:律师应当避免在文书、口头陈述或其他表达方式中作出失实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失实陈述:律师应当避免在文书、口头陈述或其他表达方式中作出失实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6. 妨碍司法程序:律师不得故意妨碍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包括故意推迟或阻碍案件进展。
妨碍司法程序:律师不得故意妨碍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包括故意推迟或阻碍案件进展。
7. 律师德行不端:律师应当保持高尚的职业操守,不得从事不端行为,损害律师行业的声誉。
律师德行不端:律师应当保持高尚的职业操守,不得从事不端行为,损害律师行业的声誉。
8. 冒充他人:律师不得冒充他人身份,包括冒充他人律师的身份或使用他人的律师证书。
冒充他人:律师不得冒充他人身份,包括冒充他人律师的身份或使用他人的律师证书。
9. 利用职务谋取私利:律师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地位谋取个人私利,包括收取不当好处费用或参与不当的商业交易。
利用职务谋取私利:律师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地位谋取个人私利,包括收取不当好处费用或参与不当的商业交易。
律师回避的情形都有哪些
The golden age is always behin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律师回避的情形都有哪些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一、律师回避的情形都有哪些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二、刑诉中哪些人需要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请不要做律师最反感的这8种委托人
请不要做律师最反感的这8种委托人作者:余安平来源:作者授权发布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与委托人之间是一种业务委托与服务关系,需要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一旦失去信任,也就失去了委托服务的基础。
律师最反感8种委托人,律师需要自己的职业底线。
1不愿意付费的委托人经常遇到委托人说“我们是兄弟”,不愿意付费或者不愿意足额付费。
对这样要求律师“免费服务”的委托人,我要么让他去申请法律援助,要么说“我很忙”让他找别人。
去医院去理发店直到付费获取服务,去律师事务所却希望免费服务,这样的委托人不是律师“正常客户”。
2不尊重律师意见的委托人有一种委托人习惯自以为是,把律师看成普通“打工仔”,他就是花钱购买律师服务,他教给律师该如何如何。
这种委托人多半是“小老板”或者“职业白领”,从“百度”上获得一些皮毛知识就认为自己“很懂”,律师哪里不对哪里不好。
遇上这种委托人,他才是“律师”,律师只是“助理”。
3“只看结果”的委托人这种委托人也许业务上是把“好手”,他的“老板”只看他的结果,他只看他下级的结果,于是他也只看律师的“结果”。
这种人完全不知道或者假装不知道案件不是律师单方面可以决定的,即使是主审法官也不能告诉你结果,他也需要尊重分管领导意见。
当然,风险代理案件特别是有可执行财产的风险代理案件,“只看结果”可以接受。
4把风险推给律师的委托人这种委托人把商场上的“精明”用到委托律师上,其实即使他们在商场上能把风险推给对方也不是因为他们“精明”而是他处于缔约强势地位。
与律师办理手续他并不具有缔约强势地位,他们要求自己“零风险”要求律师“纯风险”,除非是有可执行财产,否则律师只好说“我很忙”。
5谈感情伤钱的委托人如果说委托人是律师的亲戚朋友“谈感情”不谈钱情有可原,那些跟律师根本不熟,第一次见面就大谈“我们是兄弟”,然后跟律师谈什么“江湖规矩”,只为了少付律师费或者不付律师费。
对这种委托人,律师只能用“事务所规矩”将他排斥在法律市场之外——要么找我,照我的规矩;要么找别人,照你的规矩。
律师不当执业的五种原因
律师不当执业的五种原因《律师不当执业的“五大坑”》咱都知道,律师这职业本应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但有时候也会出现不当执业的情况,这里面的原因啊,就像一个个隐藏的小陷阱。
第一种原因就是被金钱迷了眼。
我听说有个律师,接手了一个经济纠纷案件。
本来按照正常程序,他应该公正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可他看到对方当事人是个大老板,财大气粗,就动了歪心思。
他开始暗示大老板,如果给他一大笔钱,他就可以在一些证据上做手脚,让案件朝着对大老板有利的方向发展。
他就像一个守着宝藏的贪婪海盗,忘记了自己的职业道德。
他心里可能想着,只要有了这笔钱,就能过上奢华的生活,买豪车、住豪宅。
可这种行为一旦被发现,那可就彻底毁了自己的职业生涯。
第二种情况是感情用事。
有个律师,他的好朋友被卷入了一场官司。
这个律师因为和朋友关系太好,在没有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就盲目地为朋友辩护。
他在法庭上,不顾证据是否对朋友有利,一味地强词夺理。
就像一个护犊子的老母鸡,只想着保护自己的朋友,而忽略了法律的公正。
他可能觉得朋友之间就应该两肋插刀,可他忘了自己作为律师的职责是依据法律说话,这样的感情用事最终可能不仅帮不了朋友,还会让自己陷入麻烦。
第三种原因是业务能力不足。
我见过一个年轻律师,刚从法学院毕业不久,就接了一个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
他在法庭上,对一些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都很生疏。
在质证环节,他被对方律师问得哑口无言,因为他根本没有深入研究过相关的证据规则。
他就像一个还没学会走路就想跑步的小孩,在执业的道路上摔了个大跟头。
他可能是急于证明自己,想多接案子,可自身能力却还没跟上,这就导致了不当执业的发生。
第四种就是受到外界压力干扰。
有个律师在处理一个当地知名企业的案件时,当地的一些势力开始向他施压。
他们暗示律师,如果不按照他们的意思办事,就让律师在当地混不下去。
这个律师有点害怕了,就开始在案件中做出一些违背自己良心和法律的事情。
他就像一只被狼群包围的小羊,在压力下失去了方向。
打官司千万别说五句话
打官司千万别说五句话1、律师,官司能赢吗?律师心里话:非常理解当事人的心情。
一场官司打下来,案件的成败对于接案的律师来说,同样是魂牵梦绕,寝食难安。
我的感受是当当事人办了委托,收到律师费后,压力陡大。
因为立案、撰写起诉状、代理词或答辩状或辩护词、质证意见,直至开庭,一路走起,劳筋骨,饿体肤不在话下,但单就一件民事案件来讲,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一般情况下),一日未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就一日不能将息枕戈待旦,唯恐有失。
案件的胜负,是基于事实和法律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
在接受委托前,律师都会就案件的法律关系作全面详细分析,尽责的律师还会在接受委托前出具书面的法律分析意见和应对方案。
但基于职业规定和伦理,律师不会说赢或输。
当一件案件法院判决下来,律师在代理或辩护的过程当中,没有明显的失误,就是尽职的。
2、律师,你在法院有没有关系?律师心里话:有的当事人迷信打官司就是打关系。
毫无保留地说,勾兑是最贵的,而结果恰好相反,几乎不可能达到当事人委托的目的。
律师的职责是法律服务,不是公关,用钱摆平不了案件的输赢。
针对您的案情,律师心中自有最适合您的代理或者辩护方案。
要从迷信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误区走出来,相信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有证据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就无需过度担心。
3、我问过其他律师,他们是这么说律师心里话: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互联网时代,通过网上的法律咨询得到的解答参差不齐,就一件案件的法律关系分析,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或对事实的认知不一,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答案,有一句名言:“法律唯一正确之处就是没有唯一正确的答案”,正好说明这一点。
既然您已经来到律师面前,就坦然相信律师吧!特别指出:相信您委托的律师!只有他才全面了解、研究过您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及听取过您陈述的案情,因为只有基于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及陈述的案情,穷尽所有证据得出的法律意见,才是最靠谱的。
更不要天天自己去研究法律,术业有专攻,勿荒废正业。
五类案件执业律师不能接
五类案件执业律师不能接第一,当事人太自以为是的案子不能接有的当事人,总是自以为是,习惯对谁都指手画脚,颐指气使,这样的当事人最好不要搭理。
特别是刚出道执业的律师,根本没有办法和能力驾驭这样的当事人,如果接受他们的委托,他们就会对律师指手画脚,东指使一下,西指使一下,你根本没有办法拒绝,也不知道是不是该听他的。
如果你不听他的,他们会认为他给了钱,你没有按照他们的要求去办;如果你听他的,事情办砸了,他们会责怪律师为什么要听他们的,他们是外行,不懂法,律师为什么不按照自己的方法办案。
如果执业律师出道初期这样的当事人接触多了,很容易打击执业律师的积极性。
笔者遇到这样的当事人要吗就拒绝受理,要吗就得非常明确的告诉他们,既然你们不懂法,就应该按照律师说的办,听律师的话,而不是律师听你们的,如果你要律师听你们的,那你干脆就不用请律师了。
第二,当事人太计较的案子不能接有的当事人很计较,一点小问题,一个小细节,他们都会斤斤计较的。
这样的当事人或者委托人,执业律师也需要注意。
斤斤计较的人很不好相处,他们常常拿放大镜看人看事,一不小心他们就会揪住不放,屁大点儿事也可能跟你纠缠半天,为了几十块钱的也会不停的跟你反复理论。
这样的当事人在接案谈判时一定是非常痛苦的,他们会在支付律师费方面很不痛快,就算是案件承办过程中需要与对方协商处理时也是习惯斤斤计较,吃不得一点亏,不愿意退让一丁点,还会得理不饶人。
所以,遇到这样的当事人最好是远离,不要自己找麻烦。
第三,只想索取,不愿意付出的当事人委托的案子不能接有的当事人只愿意索取,不愿意付出。
他们总是希望律师给他打回多少钱,多为他争取利益,然而在支付律师费方面总是扭扭捏捏的,一点儿也不爽快,对律师费的多少总是含含糊糊的,磨磨唧唧的,这样的案子执业律师也要少接或者不接。
有的案子宁肯不做,也不能降低标准,包括收入标准、案件的准入标准等等。
有些案子看上去很简单,就是一个小案子,但是事实上往往这样的案子的工作量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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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叫绝】律师不是谁的案件都接,以下五种当事人应远
离!
垃圾当事人的说法也许过重,但有的当事人对于律师来说,确实垃圾得狠。
这类当事人主要有如下表现:一、打官司不想花钱,诉讼风险全部由律师来承担。
有的案件,本身证据不足。
当事人委托律师,承诺打赢后给律师高额的提成比例,自己连交给法院的案件受理费也想由律师来掏腰包。
如果当事人确实没有钱,这种心态还情由有可原,律师在时间与经济能力许可的情况下,也应该为这种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这也是律师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
但有的当事人,自己并不差钱,询问了好多律师,明知诉讼存在的巨大风险,想把案件风险全部转嫁到律师头上。
对这样的当事人,律师要特别当心。
这类当事人一般都比较善于伪装,说自己怎么怎么冤枉,案件又很简单,只是没有钱打官司,然后给律师画一个大的馅饼,设个套让律师朝里面钻。
对此,律师应擦亮眼睛,果断地说不。
二、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利用律师的服务谋取非法利益。
这样的事并不少见,当事人言之确确,提供的证据对其也十分有利。
但律师如果仔细审查,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
如大额的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就要考虑双方的关系,借款的用途,是否是高利贷,是否是将高额利息也写到了借条之中。
有时
候,虽然有资金往来凭证,但当事人将高额利益通过银行转帐打到对方帐户上,随即又抽回。
还有的民间借贷纠纷,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好的,目的是为了夫妻离婚时多分财产份额,或者是为了逃避公司债务,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律师如果微有不慎,就上了当事人的圈套。
还有的当事人,偷盖对方单位的印章,伪造担保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然后提起恶意诉讼。
还有的当事人,为了其他非法利益,提起“假”离婚诉讼,虽然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请律师,但律师一定不要给当事人出这样的馊主意。
三、无委托律师诚意,骗取免费法律咨询。
这类当事人,在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之前,在律师接待过程中,不停地向律师询问具体处理案件的方法和步骤。
特别在熟人介绍的情况下,律师又不好意思拒绝。
但是咨询之后,他(她)会说回去考虑考虑,或者再与家人商量商量。
这种情况下,十有八九当事人听取律师的解答后,自己操作去了,或者再找一个律师,说我这案子很简单,我都懂,付很少的代理费,让其他律师去代理。
须知,总有吃不饱的律师,愿意低价承接案件。
所以,律师一定要珍惜自己的劳动和智慧。
在没有接受委托之前,没有必要给当事人出尽主意,否则就是对自己的不尊重。
笔者不提倡给这类当事人出损招,让其走弯路。
但也没有必要过于仁慈,为其出尽主意。
四、品
德低劣,无情无义,想利用律师服务逃避法律责任与道德义
务
这类当事人并不鲜见。
如在离婚诉讼中,有的当事人,自己明明有抚养小孩条件,对方不具有很好的抚养条件。
但是,其就是不想要小孩,理由是影响自己再婚,或者嫌小孩麻烦,我代理的一件离婚案件,对方不想抚养小孩的理由竟然是嫌小孩经常在她床上爬!还有的公司老板,明明有钱支付货款,或者职工工资,但就是千方百计地赖帐。
对这类做事没有底线的当事人,律师不要客气,律师费按规定当收多少收多少,绝不含糊。
在这种情形下,律师应特别注意不要把当事人提供的假证提供到法庭,即使当事人没有告诉律师这是假证,做人总得有点良心。
五、高高在上,自以为是,从骨子里看不起律师。
这类当事人,认为自己购买了律师的法律服务,他(她)就是律师的主人,他(她)让律师做什么,律师就得做什么。
笔者认为,对当事人负责,是律师的天职。
但律师也不能把自己降低到当事人奴仆的地们。
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律师要学会果断拒绝。
律师既要学会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也要学会如果拒绝当事人频繁的骚扰。
律师应该矜持,孔子说:“君子不重则不威,”律师自己也要注意与当事人的沟通方式,如果律师跟老板说:“我跟您汇报一下案件的进展情况”,这句话一出口,律师的地位就矮了半截。
如果律师跟老板说:“我跟您反馈一下案件的进展情况,”则效果完全不同。
与前者相
比,虽然一词之差,但后者体现了律师与当事人的平等关系。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不仅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更是一种帮助与被帮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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