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材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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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材买卖合同

买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卖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买方因工程建设需要,通过询价方式并结合市场考察选择卖方作为本工程地材的供应单位。根据国家现行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购买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价等:

1.上表中“供货单价”为含出厂价、装车费、运费、过路过桥费、规费、税金、管理、安全、环保、风险、利润等货物卸至施工现场的综合单价,增值税税率为16%,在合同执行期内为固定不变价。

2.上表中数量为预计数,具体供货日期、数量及规格以买方每月下达给卖方的供料计划为准,结算以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

3.结算时采用“一票制”结算。

4.在合同有效期内,买方有权根据工程设计变更保留数量变更权。

二、质量要求:

1.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11、《建筑用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规定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各项标准不一致的以最高标准为准。

2.若国家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3.除满足上述标准外,还应满足工程设计文件、监理和业主要求。

三、供货期限及交货地点:

1.材料供货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合同终止之日止;

2.交货地点:买方在工地范围内指定的地点。

3.在未向买方完成交付前,水泥发生损耗或灭失的,均由卖方自行承担损失。

四、验收程序及质量异议处理:

1.卖方将材料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后,买方按照下列流程进行验收:

1.1现场进行收方验收,现场收方单据为暂定数量,最终数量依买方指定人员

签收的入库单为准;

1.2交货之日起日内由买方委托检验人员对到场材料进行抽检,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卖方应于日内将现场收方单据交予买方指定人员审核,请求签收入库单,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现场收方或过磅单据则买方有权不予确认;

2.收货时的现场验收为数量及表面验收,不能视为对卖方产品质量及规格的认可;

3. 检验报告不视为买方对所有水泥质量的认可,买方或工程管理方在检验和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质量或规格问题,应从发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卖方提出异议,卖方应及时清退不合格材料,若在三日内未予清退,则买方有权直接处置相应材料,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4.最终质量结论以业主或监理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准。如发现检验、复检不合格的情况,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负责承担检测和运回所产生的费用,同时须在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调换合格产品,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出现因中粗砂质量而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卖方将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五、结算与支付方式

1.卖方交货后,经买方质量验收合格并签收入库单后,在每月最后五天内,买方凭卖方提供的销售发票、资源税完税证明及相关票据、入库单及相关证明等资料办理结算;

2.卖方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经理部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卖方根据结算单总金额开具等额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买方财务部统一进行核算。卖方必须对其提供的发票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承担责任,如因发票不合法或不合规及提供虚假票据等所引起的一切风险由卖方自行承担。

发票抬头单位开具为: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由买方财务部统一进行核算。卖方必须对其提供的发票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承担责任,如因发票不合法或不合规及提供虚假票据等所引起的一切风险由卖方自行承担。

3.已结算的货款,在个月内(若遇法定节假日,期限顺延)以银行转账、汇款等非现金的银行合法支付方式付至以下卖方指定账户,且该账户不得随意变更: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六、买方权利与义务

1.严格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支付卖方货款;

2.买方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供料计划提供给卖方;

3.买方指定人员应及时签收卖方送至工地经抽检合格的材料,不得故意拖延收货时间;

4.买方有权拒收或退回卖方送至工地的不合格材料,全部退场费用及运费由卖方自行承担。

七、卖方权利与义务

1.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质量标准的要求向买方供应合格的材料,若经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卖方必须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及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退场费用;

2.严格按买方的供料计划保质、保量供货至买方施工现场;

3.卖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材料产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4.卖方在材料运输途中或中转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或其他损失,概由卖方负责;

5.卖方及卖方安排的送货等人员、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服从买方人员统一调度。在此过程中,因卖方及卖方安排的送货等人员、车辆造成的安全事故等相关损失均由卖方自行承担;

6.卖方派至买方工地的工作人员和运输人员均为卖方雇佣人员,若发生任何意外或人身伤害均由卖方承担工伤或雇主责任,买方不承担侵权及其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上述人员对工地财产或工地人员人身造成的损害由卖方承担,此种责任承担不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八、履约保证金

1.合同签订前,卖方需向买方提交元的履约保证金。

2.本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卖方履约保证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买方可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赔偿金:

3.1合同签订之后,卖方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

3.2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

3.3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现卖方提供材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3.4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应由卖方向买方或第三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的。

若前述违约金、赔偿金在履约保证金范围内仍不能抵付的,买方可采取适当方式继续追偿。

九、合同变更与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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