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新合伙协议股东协议【新公司法下法律顾问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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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 / 股东协议
甲方:闫宝卿身份证号码: XXX
地址:XXX 手机号码: XXX,电邮:XXX
乙方:XXX,身份证号码: XXX
地址:XXX 手机号码: XXX,电邮:XXX
丙方:XXX,身份证号码: XXX
地址:XXX 手机号码: XXX,电邮:XXX
(以上一方,以下单称“创始股东”或“股东”,合称“全体创始股东”或“全
体股东”或“协议各方”。)
全体股东经自愿、平等和充分协商,就共同投资设立本协议项下公司,启动
本协议项下项目的有关事宜,依据我国《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公司及项目概况
1.1 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拟定为“东红集团”,注册资本、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
范围、经营期限等主体基本信息情况,以公司章程约定且经工商登记规定为准。
1.2 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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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
2.1 股权比例协议各方经协商,对出资方式、认缴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分配
如下:
甲方:闫宝卿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XXX万元,持有公司 42%股权。
乙方:霍永芳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X 万元,持有公司28%股权。
丙方:杨青文以非投资人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持有公司30%股权。
出资期限为:XXX 年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額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另外,股东注册资本认繳不是缴,而是需要在一定期限内缴足,出资时间最多为
30 年。
2.2 如任一股东决定以专利、商标、著作权、不动产等法定其他出资形式出
资的,应依法办理相关评估、交付或转让手续。
2.3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公司章程约定,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其股权
比例自动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比例。
若在章程中木对上述事项进行约定,可在本协议中进行约定。
2.4 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如仍不能满足公司资金需要,则全体股东应按各自股权比例追加投资,不愿意出资的,则其股权比例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
追加投资后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比例。
第三条股权稀释
3.1 如因引进新股东需出让股权,则由协议各方按股权比例稀释。
本处举例说明:若如果公司有二位创始股东,分别持有70%和 30%股权,引入新股东,出让10%的股权,融资后原创始股东的股权变为70%X90%=63%和30%×90%=27%,剩余10%为投资人股权。
3.2 如因融资或设立股权激励池需稀释股权的,由全体股东按股权同比例稀释。
第四条分工
甲方:出任XXX,主要负 tXXXO
乙方:出任XXX,主要负 tXXXO
丙方:出任XXX,主要负 tXXXO
有的股东参与公司运营,有的股东不参与,这里只针对参与运营的股东进
行分工是的约定。
第五条表决
5.1 专业事务(非重大事务)
对于股东负责的专业事务,公司实行“专业负责制”原则,由负责股东陈述
提出意见和方案,如其余股东无反对意见的,则由负责的股东执行;如其余股东
均不同意,公司CEO仍不投反对票的,负责股东可继续执行方案,但CEO应就负责股东提出的方案执行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的约定,既能够明确CEO的责任,又有利于激发参与运营股东的工作热情,同时也形成激励一约束机制。
5.2 公司重大事项
除下述须经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对于公司其他重大事项,全体股东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由
占公司 50%以上表决权的创始股东一致同意后做出决议。
5.2.1 修改公司章程
5.2.2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5.2.3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在实践过程中,经常会遇到CEO一言堂等现象,为了尽可能的规避此类现象给初创公司造成的损失,我们将表决事项分成两块。专业事务由专业人员决定,其他股东有异议的情况下,CEO决定,这就保证公司决能的效率和效果,防止出现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等低效率行为,影响初创公司快速成长。重大事项需要各
股东之间反复切磋,实现集体决策的谨慎性。
第六条财务及盈亏承担
6.1 财务管理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规范财务和会计制度,特别
是资金收支均需经公司账户,并由公司财务人员处理,任一股东不得擅自动用公
司资金。在日常管理中,明确用款和费用管理的审批机制,定期进行账务核对和
公示,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杜绝可能发生的纠纷。
6.2 盈亏分配
公司盈余分配、依公司章程约定。
章程中可以约定盈亏分配的方式,一般来说,年度盈余在预留企业发展基
金(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按全体股东持股比例进行盈余分配,此处按
实缴的注册资本比例。
盈余分配是指税后利润的分配,即如何在向股东支付股利和企业留存之间分配,以股东的现实利益(股利)和长远利益(留存收益)的有机结合为盈余分配
的基本原则。
盈利分配的决策权力在股东大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
6.3 亏损承担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全体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按持股比例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股权兑现(限制性股权)及股东权利
7.1 为保证创始人团队及创业项目的稳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各自在本协议约定及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股权均为限制性股权,分期兑现。
7.2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本协议所称的限制性股权兑现期为24 个月,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每个月兑现1/24 ,满 24 个月兑现100%。
剩余股权分配办法:第一种,强制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第二种,以不同的价
格按公平的方式给A和B,这样 A和B还可以重新找一个代替C的位置。以上两种方案经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7.3 虽有股权分期兑现的限制,但无论股权是否100%兑现,股东仍享有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及其他相关股东权利,但非经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能进
行任何形式的股权处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