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相关问题探讨

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相关问题探讨[摘要]在工程結算中,“甲供材”两种不同的会计核算直接法和间接法,会带来不同的税收处理,本文分别对两种会计核算方式以及相应的涉税事项给予探讨。
[关键词]甲供材会计核算营业税税收问题建筑施工承包方式一般有“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基本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大多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即“甲供材”。
一、“甲供材”的概念“甲供材”也称为“甲供材料”,是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基本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自行组织采购并提供建筑材料,总承包或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及部分辅助材料的工程。
甲方之所以推行“甲供材”方式,有几点好处:一是可以保证工程质量的需要。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从而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建筑和自身的声誉;二是可以有效缓解乙方的资金压力。
建筑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例较大,一般材料占房屋建造成本的30%~40%,如果全部由乙方去采购,会给乙方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而甲方集中采购材料成本相对较低;三是可以保证及时支付材料供货商资金,防止乙方拖欠材料款。
在建筑工程中,由甲方采购材料可以防止乙方因资金紧张等问题拖欠材料款对工程进度的影响,从而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
然而“甲供材”在现实工作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弊端,如会计核算不规范、容易造成税收流失、甲方在工程結算中未正确进行“甲供材”超欠供扣除、乙方不能取得材料发票易引起税务纠纷等问题。
“甲供材”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而产生的涉税问题。
二、“甲供材”会计核算方法目前,对于“甲供材”的会计核算会计制度并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
根据笔者所接触的建筑工程经济业务来看,“甲供材”会计核算一般有两种方法,分别为直接法和间接法。
(一)直接法甲方直接将“甲供材”列入工程投资帐户。
甲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按照材料的实际购买价,借方计入“在建工程——××工程”帐户,贷方计入“工程物资”帐户。
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相关问题探讨

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相关问题探讨[摘要]在工程結算中,“甲供材”两种不同的会计核算直接法和间接法,会带来不同的税收处理,本文分别对两种会计核算方式以及相应的涉税事项给予探讨。
[关键词]甲供材会计核算营业税税收问题建筑施工承包方式一般有“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基本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大多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即“甲供材”。
一、“甲供材”的概念“甲供材”也称为“甲供材料”,是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基本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自行组织采购并提供建筑材料,总承包或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及部分辅助材料的工程。
甲方之所以推行“甲供材”方式,有几点好处:一是可以保证工程质量的需要。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从而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建筑和自身的声誉;二是可以有效缓解乙方的资金压力。
建筑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例较大,一般材料占房屋建造成本的30%~40%,如果全部由乙方去采购,会给乙方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而甲方集中采购材料成本相对较低;三是可以保证及时支付材料供货商资金,防止乙方拖欠材料款。
在建筑工程中,由甲方采购材料可以防止乙方因资金紧张等问题拖欠材料款对工程进度的影响,从而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
然而“甲供材”在现实工作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弊端,如会计核算不规范、容易造成税收流失、甲方在工程結算中未正确进行“甲供材”超欠供扣除、乙方不能取得材料发票易引起税务纠纷等问题。
“甲供材”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而产生的涉税问题。
二、“甲供材”会计核算方法目前,对于“甲供材”的会计核算会计制度并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
根据笔者所接触的建筑工程经济业务来看,“甲供材”会计核算一般有两种方法,分别为直接法和间接法。
(一)直接法甲方直接将“甲供材”列入工程投资帐户。
甲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按照材料的实际购买价,借方计入“在建工程——××工程”帐户,贷方计入“工程物资”帐户。
工程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复习课程

工程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工程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①方式一: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
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
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
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在建工程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
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
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贷:预收账款 200万元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现象。
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贯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核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等6大环节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有全流程管控风险意识,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环节中的财税风险。
工程结算环节“甲供材”现象的税收问题处理工程招投标环节,有两种“甲供材”现象: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从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步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
1、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工程结算法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工程结算环节中,由于第一种“甲供材”现象中的施工企业与发包方或甲方进行工程结算时,采用的“差额结算法”,即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金额,施工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金额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向发包方收取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款计入收入。
发包方和施工企业双方不存在税收风险。
但是第二种“甲供材”现象在工程结算环节,根据“甲供材”业务中的“甲供材”金额是否计入工程结算价中,存在两种结算法:“总额结算法”和“差额结算法”。
所谓的“总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计入工程结算价中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的“差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不计入工程结算法中的一种结算方法。
两者的涉税分析分析如下:2、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总额结算法”的税收风险分析在总额结算法下,对于发包方和施工方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1)对于发包方的税收风险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的“总额结算法”有以下特征:一是发包方发出“甲供材”给施工企业使用时,财务上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而施工企业领用“甲供材”时,财务上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
“甲供材料”建筑工程的帐务处理和税务管理难题及其彻底解决

一
问题 , 并且 乙方收入不含 甲供材料 , 应 为其从 事该项业务取 得的真正的 收入 。但 这种账务处 理却 不能完整 地反映材料 的流转 过程 , 不利 于双 采用这种 处理方式 , 双 方将 甲方拨料视 为对乙方预先拨 付的工程 方方对材料和工程项 目的管理。 款, 材料费用进入 乙方 的工程成本 , 最终结算时 乙方 向甲方开具包括材 二、 甲供材料的税务管理及 面临的风 险 料在 内的全部工程价款 材料 工程历来是税 务部 门税款征 收和发票管理 的工作难点 , 全部工程价 款 , 与发票金额 一致。这种处理 方式较为完整地 反映 了材 也是漏税 风险较高 的一个 领域。 《 营业税 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 第十六条 料的流转过程 , 但是却存在一个难解的问题 : 供应商的材料发票开给 了 规定 :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 ,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 ( 不含装饰劳务 ) 甲方 , 甲方却不能依据该发票确认在建工程或开发产 品的成本 ; 而 乙方 的 , 其营业额应 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 设备及其他物资 和动力价 款在 未取 得材料发票 , 却要将材料费用计人乙方的工程成本 。在实践 中, 多 内, 但不包 括建设方提供 的设备 的价款 。因此对于 甲供材 料建筑工程 数 情况 乙方是 通过 甲方 向乙方 开具的拨料单作 为凭证来记 账 , 但拨料 业务 , 乙方应就其取得 的全部价款加上 甲供材金额 的合 计数作为 营业 单作 为甲方的 自制凭证 , 没有外部的监管和制约 , 其可信度和证 明力 明 税计税依据 。税法之所 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 到建筑业有采用包 _ T包
的操作 问题 , 加大了税企双方工作量 , 也带来一定程度 的税收风险。不 过伴 随着 “ 营改增 ” 工作的全面推进 , 这一问题必将得 到彻底解决 。 甲供材料 的账务处理及面临的问题 会 计准则对 “ 甲供 材料” 业务 的会 计处理并未作 出特别规定 , 甲乙 双方 会计科 目 设 置和账务处理 , 只要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 中有关确认 和 计量 的规定 , 真实反映经济业务 的实 质, 都 是允许 的。在实务 中 , “ 甲供 材料 ” 业务一般有 以下三种业务和账务的处理方式 :
工程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工程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托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一般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供应应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供应应施工方(乙方)时:①方式一: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依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供应,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全部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
在总造价确认的状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当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
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
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状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当1200万元。
②方式二: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在建工程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干脆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原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特殊明确的规定。
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实行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实行的其次种方法。
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供应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
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贷:预收账款 200万元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干脆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建筑会计甲供材方面的财务和税务及结算方面的知识

法, 避 免增加合 同双方 的税负压力 。 在 甲供材形式下 , 乙方在计算增值税 时所确定 的销售 额
主要有两种情况 : 一, 纳税人选择 一般计税方法 , 销售额是 乙 方因提供建筑应税 服务向甲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 ; 二, 纳税人选择简易 计税方 法 , 销 售 额 为 乙方 向 甲方 收 取 的 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 减去 支付分包 款后 的余额 。在 确定 销
乙 方 收 到材 料 时 :
、
甲 供 材 的计 税依 据
随着营改增 的全 面实施 , 建 筑行业 受到 了很大 的影 响。 建筑企业所提供 的工程服务 、 安装 、 修缮 、 装饰 以及其 他建筑
服务 由之前 的征 收 3 % 的 营业税 改 为征 收 1 1 % 的增 值税 。 根据相关说法规定 , 对 于 甲供材 工程 , 建筑 企业 在计算 增值 税时可 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1 1 %的税率 , 也可 以选择简易计 税方法 3 %的税率 , 这两种方法会影响 乙方建筑企业的税负 , 因此 , 在与 甲方签订 合 同时 , 必 须考 虑 甲方所 提供 的材料 在
F I N A N CE & E C ON OMY 金 融 经 济
合 同毛 利 5 3 0 6 3 . 0 6 材料供应商将增值税专票直接 开具 给 甲方 , 甲方进行抵
议 。 本 文 结 合 相 关 案 例 阐述 了 甲供 材 的 会 计 处理 、 税 收依 据
2 6 4 2 0 0 )
二、 甲供 材 的 业 务 处 理
甲供材 主要 有 两种 方式 : 一 是 双方签 订 由乙方 包工 包
料, 但 甲方为 了确保项 目的质 量等原 因 , 工程所 需主要 材料 由甲方来购买 , 当 甲方将 所购材 料交 给 乙方 时 , 甲方应将 其 作为乙方的预付款来处理 ; 二是 双方 签订 乙方包工 不包 料的 合 同或是 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的合 同, 主要的工程材料 由甲 方提供 。对 于这两种方式 , 建筑企业所进 行的会计处理 也有
会计实务:甲供材料(设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甲供材料(设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对于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将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
但是由于对于甲供材料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下面对甲供材料的税务及会计问题做一下分析。
一、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包含以下几个项目:①建筑、②安装、③修缮、④装饰、⑤其他工程作业。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①建筑、③修缮、④装饰这三个项目中的甲供材料都纳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剩余的两个是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
对于其他工程作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此,剩余的就是“安装”项目了。
从实际看,安装项目涉及甲供的主要是设备,材料较少,但是实务中,安装工程中涉及到甲供材料的,税务机关一般也是要求并入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
因此,无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如何进行结算,甲供材料都要并入施工单位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在上述关于甲供材料征收营业税的基本规定基础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甲供材料征收营业税问题还先后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甲供设备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安装工程,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不作为工程产值的,不征收营业税。
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要点(5篇范文)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要点(5篇范文)第一篇:“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要点“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
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
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甲供材料增值税问题梳理及相关税务及会计处理

甲供材料增值税问题梳理及相关税务及会计处理“甲供材”是建筑行业术语,“甲供材”工程就是甲方(基本建设单位)与乙方(施工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事先约定的,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甲供材”的税务问题,长期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本文系统梳理甲供材料(设备)的增值税问题,并就甲乙双方的税务会计事项作出相应处理。
从广义上讲,甲供材料(设备)的来源一般分两种,一是甲方自产或委托加工,二是甲方外购。
第一种又分自产无偿提供和自产有偿提供两类;第二种分外购无偿提供、外购有偿提供和代购三类。
其中,自产无偿提供和外购无偿提供是狭义上的甲供材料(设备)。
“自产无偿提供”应缴增值税自产无偿提供,即甲方直接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计入工程成本,并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
建筑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甲方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甲方(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下同)会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工程施工或开发成本)贷:产成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由于甲方将材料(设备)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乙方收到材料(设备)时不作会计处理。
但考虑到实物管理的责任问题,乙方应当建立辅助账,明细记录甲供材料(设备)的进出情况。
“自产有偿提供”应缴增值税自产有偿提供,即甲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并与乙方结算抵减工程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甲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交给乙方用于在建工程,转移过程中甲方将材料(设备)价款与施工单位抵减了工程款,属于“有偿”行为;材料(设备)的所有权也发生了事实上的转让,此转移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甲方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应当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甲供材涉及的开票及纳税处理

甲供材涉及的开票及纳税处理甲供材涉及的开票及纳税处理甲供材是指建筑工程中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这些材料可能包括水泥、钢筋、木材等。
在甲供材业务中,涉及到开票和纳税处理的问题,下面我们将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甲供材业务中的发票问题。
在建筑工程中,甲方和乙方之间需要进行大量的物资往来,这些物资往来的发票开具和接收都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发票的类型和税率:根据物资的性质和金额,选择合适的发票类型和税率,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发票的开具时限: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发票应当在货物交付或者服务完成后的规定时间内开具。
3、发票的完整性:发票必须内容完整、清晰可见,包括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甲供材业务的纳税处理问题。
甲供材业务涉及到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税种的缴纳。
下面我们将详细说明: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甲供材业务中的增值税率为16%或13%,具体税率根据货物的种类和金额确定。
2、所得税:甲供材业务中的所得税率为25%,企业需要根据年度利润总额计算缴纳。
最后,为了更好地管理甲供材业务中的开票和纳税处理问题,建议企业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相关税法和政策,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总之,甲供材业务中的开票和纳税处理问题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企业需要加强管理,确保发票和纳税处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建议企业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税法和政策的变化,以便及时调整企业的财务管理策略。
房地产集团公司甲供材管理制度房地产集团公司甲供材管理制度——构建高效供应链的基石在房地产行业日益竞争的今天,如何有效管理供应链已成为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尤其在甲供材方面,合理的制度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还能降低成本,保障项目质量。
本文将深入探讨房地产集团公司甲供材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内容以及如何实施,以期为业内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一、甲供材管理制度的必要性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甲供材管理制度在房地产集团公司的供应链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财务管理:会计实务:“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例解

“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例解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
?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存款200万元
?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
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
?①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
工程施工的账务税务

工程施工的账务处理和税务问题是建筑施工企业日常运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企业需要对工程项目的成本和收入进行详细的核算和归集,以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企业还需要依法履行税务义务,确保税务申报和缴纳的合规性。
本文将从工程施工的账务处理和税务问题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工程施工的账务处理1. 科目设置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成本和收入主要归集在“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两个科目。
此外,还需要设置“合同履约成本”、“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等科目,以反映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成本和收入情况。
2. 账务处理流程(1)采购、领用原材料:借记“原材料-XX项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同时,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XX项目”,贷记“原材料-XX项目”。
(2)归集工程分包成本:借记“工程成本-合同成本-分包成本-XX项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XX单位/银行存款”。
(3)归集分配项目工程人员薪酬: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管理人员薪酬-XX项目”和“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XX项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4)归集检验试验费或其它项目成本:借记“工程成本-合同成本-检验试验费-XX 项目”和“工程成本-合同成本-其它-XX项目”,贷记“银行存款”。
(5)工程价款结算: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工程结算-XX项目”。
(6)结转成本收入: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成本-XX项目”和“工程施工-合同毛利-XX项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工程施工收入-XX项目”。
(7)工程完工时,将“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对冲:借记“工程结算”,贷记“工程施工”。
二、工程施工的税务问题1. 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建筑施工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时,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如下:(1)一般计税方法项目: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2%的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
建筑业甲供材实务操作及税务处理(上)

建筑业甲供材实务操作及税务处理(上)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实务操作:根据对文件的理解,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要理解以下问题:1、一般纳税人提供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税务处理:文件并没有区分新老项目,即不论是 4 月 30 号前的项目,还是 5月 1 号以后的项目,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提供甲供工程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税务处理:甲供材简易计税实行差额纳税。
3、文件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是可以全额开增值税发票(含专票)。
例如:甲供工程总包款 1000万,其中分包款 300 万,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700万为销售额,但可给业主或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1000万。
税务处理:差额纳税的前提是分包工程取得合法的票据,最好取得分包方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4、对于甲供工程,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施工方销售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材料款。
税务处理:甲供材工程,本质是承包方提供纯劳务(绝大部分劳务)服务,甲方提供的材料等不属于承包方提供的服务范围,所以甲方提供的材料等不能计入承包方的销售额。
如果计入承包方的销售额,承包方就会多纳税。
施工方甲 供材的账务处理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
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
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

甲方供料通俗的说就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给建筑施工企业用实物形式拨付工程款或材料款。
如:水泥、钢材、砂石等。
一、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一)按房地产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处理1、房地产企业,(1)购进材料借:原材料——库存材料原材料——库存设备贷:银行存款(2)拨付材料抵作工程备料款。
借:预付账款——施工企业——预付备料款贷:原材料——库存材料原材料——库存设备2、建筑企业(1)甲方拨付:借:原材料-甲供材料-XX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XX单位(2)领用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贷:原材料-甲供材料XX从制度规定的处理来看,拨付材料就视同拨付工程款,乙方收到材料入库也如同自购材料一样处理,但乙方收到材料甲方提供什么样的票据,但材料采购供应时可能会有些须利差。
(二)、当前双方账务一般做法1、房地产企业(1)购进材料借:原材料——库存材料原材料——库存设备贷:银行存款(2)发出材料借:开发成本贷:原材料等懒惰者或收发材料制度不健全的,直接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费贷:银行存款2、建筑企业不做账务处理不做拨付施工企业的处理,自己增加开发成本,另设账簿备查供料金额,施工企业直接用料,最后决算是从工程价款中减去甲方供料部分价款。
二、税收方面本帖隐藏的内容1、营业税,房地产企业用购料的发票直接做建安费,计入开发成本,对房地产的收入成本没有影响,相关税收也没用影响。
施工企业不再开具建安发票。
甲供材料时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建筑环节营业税及附加。
2、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对于拨付给施工企业是否征收增值税,很多人争论,实际上房地产业,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不能交纳增值税。
如果给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进平出增值税为零,如果按照4%或6%的征收率征收,与增值税条例不符,太过于牵强。
3、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企业没有影响。
对施工企业,目前做法是甲方供料部分不作为建筑价款,不计入收入,施工企业收到的甲方供料不做所得税处理(流转税已经代扣代缴),如果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查账征收对所得税也没有影响,如果是核定征收则虚增甲方供料部分的收入,所得税核定率10-20%和25%的税率。
[建筑]施工方甲 供材的账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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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
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
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甲供工程施工方会计处理及税务核算

施工企业“甲供工程”的税务及会计处理2017-11-14一、甲供工程的税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文件将发包方自行采购的范围界定在“设备、材料、动力”之内,也就是说,发包方提供“设备、材料、动力”以外的物资,不属于甲供工程。
同时,对于发包方所购买设备、材料、动力的金额和数量没有做出任何限制。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甲供工程的会计处理对于甲供工程涉及的甲供设备、材料和动力到底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未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一般认为,甲供工程中,发包方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和动力,应该作为发包方的工程物资,依据采购发票计入发包方的存货核算,最终形成发包方建设工程的成本。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取得的甲供设备、材料和动力,不属于施工方的资产,不计入施工企业的存货、成本价值。
也就是说,甲供设备、材料和动力最终不形成施工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收入。
三、甲供工程的发票开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还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由此可见,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时,销售额是施工企业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销售额是施工企业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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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0万元
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
①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
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
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
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
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
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
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200万元
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
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料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式一是一样的。
(三)税收风险提示
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
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
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
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
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
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
我们知道。
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
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
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
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四)税务处理分析
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
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
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
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
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
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
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
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
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2、方式二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
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
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五)结论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
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
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
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
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
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
而且,如果采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
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
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
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方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
我们认为采用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
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
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销售发票,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