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家庭农场认定办法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13]1号文件和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大力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精神,积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进一步明确家庭农场的登记要求和操作规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根据农业部农办经[2013]6号文件精神,重点鼓励引导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农场办理注册登记:(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
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即:从事粮食种植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从事蔬菜种植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的,养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养牛年出栏100头以上;养羊年出栏3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兔年存栏1000只以上;从事特色种植(养殖)业的,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
(五)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六)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七)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家庭农场类型。
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可以选择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五条家庭农场名称登记。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
第六条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可以为家庭住址,也可以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种植地址、养殖地址),凭村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产权证明直接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租赁场所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单位,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土地、山林、水面、草原等自然资源,依靠家庭劳动力和家庭成员共同劳动,进行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在我国农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也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家庭农场的规模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
一般来说,家庭农场的耕地面积应当在30亩以下,林地面积在50亩以下,牧草地面积在100亩以下,水面面积在10亩以下。
同时,家庭农场的规模还应当与家庭劳动力和家庭成员数量相适应,不能过大而无法有效管理,也不能过小而无法形成规模效益。
其次,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方式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
家庭农场应当以自然资源和家庭成员劳动力为主要生产要素,依托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来进行生产经营。
同时,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应当以种植、养殖、捕捞等农业生产方式为主,不得采用大规模机械化生产方式。
再次,家庭农场的经营管理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
家庭农场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经营管理,不得将生产经营外包给他人或单位。
同时,家庭农场的经营管理应当符合当地的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不得违法违规经营。
最后,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
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应当能够为家庭创造一定的经济收益,提高家庭的经济收入水平。
同时,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还应当能够为当地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做出一定的贡献。
总之,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是多方面综合考量的结果,既要考虑到家庭农场的规模和生产经营方式,也要考虑到家庭农场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
只有符合一定的标准,家庭农场才能够得到认定,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认定家庭农场,推动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发展、加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性家庭农场是指在农村地区建立的农业生产经营单元,以家庭为基础,注重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种植和养殖模式,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可推广性的农业经营单位。
第三条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依法依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农村经济增长,为乡村振兴作出贡献。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二)具备良好的生产环境、种植基础设施和养殖场所;(三)按照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种植或养殖经济作物;(四)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五)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具有良好的记录;(六)具备示范引领乡村发展的潜力和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采取自愿申请、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示范性家庭农场申请表》、经营场所租赁或使用合同等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第八条完成审核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在网站上公示。
第九条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可以重新申请。
第四章:监测管理第十条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测和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示范性家庭农场进行监测和评估,同时加强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
第十二条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水质监测结果、产品质量抽检报告等。
第十三条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档案和账册,清晰记录生产经营过程、产品流向和销售情况,并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检查。
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场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和《吉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包括姻亲、血缘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由本区范围内的家庭农场自愿申请、逐级推荐、择优评定、动态管理,实行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家庭农场的经营自主权。
每年5月份评定一批示范性家庭农场,并对认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第四条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申报、推荐、评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参加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必须是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一)经本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满二年以上,且生产基地在本区。
(二)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为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本区户籍人员,接受过农业技能等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经营生产基本实行标准化作业,有生产记录,注重品牌培育,质量可追溯;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实行独立成本核算,已形成规范实用的经营管理模式;合理设置会计账簿,有比较完整真实的财务收支记录,财务管理科学规范。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规范,并经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备案,合同信息录入吉安市青原区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且自申报之日起后续流转年限应当在5年以上。
第三章认定标准和程序第六条认定标准: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符合“四有五化三效益”要求,即建设时“有规模、有标牌、有场所、有配套”,经营中实施“生产订单化、管理科学化、营销网络化、技术标准化、产品品牌化”,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同步提升。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家庭农场是指由家庭经营的小型农业生产单位,是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促进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认定标准。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土地规模。
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是认定的重要指标之一。
一般来说,家庭农场的耕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定的标准,通常在30亩以内。
同时,家庭农场的土地使用要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政策,合法合规。
二、生产经营方式。
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方式也是认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家庭农场应当以家庭劳动力为主要生产力,依托家庭成员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应当以农业生产为主,兼顾养殖、种植、加工等多种经营方式。
三、经营收入。
家庭农场的经营收入是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家庭农场的年经营收入一般不得超过一定的标准,通常在30万元以内。
同时,家庭农场的经营收入应当以农产品销售为主要来源,合法合规。
四、生产设施。
家庭农场的生产设施也是认定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家庭农场应当拥有必要的生产设施,如农田、温室大棚、养殖场等。
同时,生产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保证生产经营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五、环境保护。
家庭农场的环境保护工作也是认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家庭农场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农田、水源、空气等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同时,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六、合法合规。
家庭农场的认定还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合法合规,依法纳税,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总之,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农业政策和发展要求。
家庭农场应当在生产经营中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不断提高生产经营水平,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家庭农场是指由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管理的农业生产单位,其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业机械使用和农业技术推广等。
为了推动家庭农场的发展,各国都有相应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第一,家庭成员的要求。
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应为至少两个家庭成员联名或者直接参与经营。
这样能够确保家庭农场做到了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分享收益。
第二,农业生产的要求。
家庭农场应主要以农业生产为主,包括种植、养殖、渔业等。
种植方面,要求家庭农场具备一定的规模、一定的育苗和种植技术;养殖方面,要求家庭农场具备一定的规模且有养殖设备和技术;渔业方面,要求家庭农场具备一定的渔场或者池塘且有养殖设备。
第三,土地要求。
家庭农场的土地使用面积应满足一定的标准,并拥有相应的土地证书。
对于家庭农场来说,土地利用是家庭农场的基础,有了足够的土地使用面积,才能更好地进行农业生产。
第四,收入要求。
家庭农场的年收入应达到一定的标准,以保证家庭农场的经营状况稳定。
这一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产值来制定。
第五,设施和设备要求。
家庭农场需要具备一定的农业机械设备和农业生产设施,如拖拉机、收割机、温室大棚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的存在,能够提高家庭农场的生产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六,环境保护要求。
家庭农场应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土壤保护、水源保护、农药使用和废物处理等。
这些要求有助于家庭农场的可持续发展,并能够保护农田的生态环境。
第七,法律法规要求。
家庭农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农业法律法规,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食品安全法等。
同时,家庭农场还需要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证书,以确保其经营合法合规。
总之,家庭农场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成员要求、农业生产要求、土地要求、收入要求、设施和设备要求、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等方面。
通过制定和落实这些标准,能够促进家庭农场的规范化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农业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合作社、家庭农场认定标准一、合作社相关认定标准(一)普通合作社1.有五名以上合作社成员;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国家级示范社1.成员数量100人以上;2.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以上,固定资产100万以上;3.年经营收入300万元以上;4.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5.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省级示范社1.成员数量50人以上;2.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以上,固定资产50万以上;3.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4.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5.正常运行2年以上;6.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市级示范社1.成员数量30人以上;2.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30万以上;3.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的15%以上;4.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5.正常运行2年以上;6.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县级示范社1.成员数量20人以上;2.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0万以上;3.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4.正常运行2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家庭农场相关认定标准(一)普通家庭农场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是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3.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5.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1)从事粮食生产的,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2)从事露地蔬菜、瓜果、棉花、油料、甜菜、烟叶、药材生产的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3)从事设施农业的建筑面积达到10亩以上;(4)从事水果业的种植面积达到20亩以上;(5)从事干果业的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6)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羊年出栏3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只以上,肉禽年出栏5万只以上;(7)从事种养结合的综合型家庭农场饲草、饲料作物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
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及流程超详细
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及流程超详细以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及流程为题,本文将详细介绍家庭农场的申报条件和相关流程。
一、家庭农场申报条件:1. 农户必须是自己拥有农用地的农民,农用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类型;2. 农户必须具备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包括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3. 农户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能够自行承担家庭农场的运营成本;4. 农户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对家庭农场的规模要求,一般要求家庭农场的经营面积不低于一定的亩数。
二、家庭农场申报流程:1. 资料准备:农户需要准备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土地证等;2. 填写申报表:农户需要填写家庭农场申报表,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农田耕种情况、农产品生产计划等;3. 提交申请:农户将填写好的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提交给当地农业部门进行审核;4. 审核审批:当地农业部门对农户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其身份和农田情况,并进行现场考察;5. 颁发证书:经审核通过后,当地农业部门将颁发家庭农场经营许可证书给农户;6. 培训指导:农户获得家庭农场经营许可证后,当地农业部门将提供相关培训和指导,帮助农户更好地经营家庭农场;7. 监督检查:当地农业部门将定期对家庭农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8. 变更申报:如农户有经营范围、经营面积等变更的需求,需向当地农业部门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9. 经营管理:农户在取得家庭农场经营许可证后,可以正式开始经营家庭农场,根据经营计划进行农作物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10. 定期报告:农户需要按照要求定期向当地农业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包括农田耕种情况、农产品产量等。
家庭农场的申报条件和流程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有所差异。
农户在申报前应该详细了解当地相关政策和要求,准备好相应的申报材料,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申报。
家庭农场的经营需要农户具备一定的农业知识和经验,同时也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来支撑经营成本。
了解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与申报程序
了解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与申报程序
当今已成为了农业发展的主方向,国家也将会加大扶持力度,那么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家庭农场怎么申请?在申请的过程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一、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1.土地流转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并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2.土地经营规模:水田、蔬菜和经济作物经营面积30公顷以上,其他大田作物经营面积50公顷以上。
土地经营相对集中连片;
3.土地流转时间:10年以上(包括10年);
4.投入规模:投资总额(包括土地流转费、农机具投入等)要达到50万以上;
5.有符合创办专业农场发展的规划或章程。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明确,对一味追求土地经营规模、资本雇工农业变身家庭农场等现象有了更好的整顿,有效避免了“冒充”家庭农场的现象。
这对我国家庭农场健康快速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需准备书面材料
1、专业农场申报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专业农场认定申请及审批意见表;
3、土地承包合同或经鉴证后的土地流转合同及公示材料,(土地流转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并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4、专业农场成员要有出资清单;
5、有符合创办专业农场发展的规划或章程;
6、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农场申请流程
先到村委会、乡(镇)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农委农经部门复审。
经复审通过的,报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其认定其专业农场资格,做出批复,并推荐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具体申报以当地农委、工商局要求为准。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单位,依托家庭成员的劳动力和自有或租赁的土地、林地、草地、水面等生产要素,开展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
为了规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一、经营规模。
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农业生产经营面积不超过30亩(含30亩);林业生产经营面积不超过50亩(含50亩);牧业生产经营规模不超过100头(含100头);渔业生产经营规模不超过100亩(含100亩)。
二、家庭成员。
家庭农场应当由自然人家庭成员组成,且家庭成员应当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
家庭成员包括户主、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
三、生产经营方式。
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方式应当以自然人家庭成员的劳动力为主要生产力,不得依赖雇佣劳动力进行生产经营。
四、生产经营收入。
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收入应当以家庭成员的劳动力为主要来源,不得以非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来源。
五、生产经营管理。
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台账和档案,依法纳税缴费,不得存在逃避税收、偷漏税款等行为。
六、资源利用。
家庭农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恶性开发、浪费资源。
七、产品质量。
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八、安全生产。
家庭农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不得存在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以上即是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家庭农场在申请认定时需符合以上各项条件。
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对家庭农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希望各家庭农场经营者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农业生产经营,为我国农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黑龙江省农民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民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化大农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县(市、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家庭农场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认定的家庭农场进行备案,建立家庭农场名录制度。
第四条家庭农场应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收入以农业收入为主,经营的土地应为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家庭农场经营者须具有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五条申请认定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种植业家庭农场。
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
从事粮食生产经营面积应在200亩以上;从事经济作物生产经营面积应在50亩以上;从事食用菌生产、设施农业的,经营面积应在10亩以上。
(二)养殖业家庭农场。
畜禽养殖家庭农场应有固定的场舍,并具备一定规模。
从事生猪养殖的,存栏在300头以上;从事奶牛、肉牛养殖的,存栏分别在50头以上;从事养羊的,存栏在200只以上;从事禽类养殖的,存栏在3000只以上;水产养殖家庭农场承包或流转养殖水面在5年以上,具有规范的承包或流转合同,养殖水面在50亩以上;从事柞(桑)蚕养殖的,经营规模在5把剪子以上;从事养蜂的,经营规模在200群以上。
(三)种养综合型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进行种植业、养殖业综合生产经营的,应明确主业,主业规模标准应不低于上述产业规模标准。
第六条家庭农场机械化水平和标准化程度较高,主要生产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第七条申报认定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经营者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家庭农场资格认定申请表;(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水面承包合同);(五)畜禽养殖者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家庭农场是指由家庭经营的小规模农业生产单位,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家庭农场的经营行为,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家庭农场认定的标准内容。
一、土地面积。
家庭农场的土地面积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一般来说,家庭农场的耕地面积不
得少于一定的亩数,这是为了保障家庭农场的生产规模,保证农产品的供给。
二、生产规模。
家庭农场的生产规模是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生产规模包括农作物种植面积、
养殖规模等,应当符合当地的农业生产发展规划,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供给。
三、经营行为。
家庭农场的经营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土地利用、农药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
家庭农场应当严格按照生产标准进行生产经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家庭成员。
家庭农场的经营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家庭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农业生产
技能和知识,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五、环境保护。
家庭农场的经营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物,应当合理利
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六、经济效益。
家庭农场的经营应当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保证家庭农场的可持续发展。
七、社会效益。
家庭农场的经营应当对当地社会产生一定的效益,包括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
综上所述,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是对家庭农场经营行为的规范,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家庭农场应当严格按照认定标准进行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为农产品质量和供给提供保障。
乡村振兴家庭农场申报指南
乡村振兴家庭农场申报指南
一、家庭农场概念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农业经营活动,实现家庭农业经营和生活方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1. 家庭农场应当符合当地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注册条件。
2. 家庭农场经营主体应为家庭成员,可适当聘用少量劳动力。
3. 家庭农场应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生产经营基地和相应的农业设施。
4. 家庭农场应有稳定的经营项目和收入来源。
三、申报材料
1. 家庭农场登记注册证明材料。
2. 家庭农场成员名单及分工情况说明。
3.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规模、项目和设施情况说明。
4. 家庭农场近三年经营收入证明材料。
5.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
1. 家庭农场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主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3. 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核发家庭农场证书。
五、扶持政策
家庭农场申报成功后,可享受当地政府出台的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如用地优惠、信贷支持、技术培训等。
通过申报家庭农场,可规范农业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提高家庭农场的社会地位和发展质量,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为广大家庭农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1. 引言家庭农场作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生产模式,在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支持。
为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认定标准,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
2. 家庭农场的定义家庭农场是指由一家人或几个亲朋好友合作经营的小型农业生产单位。
家庭农场通常面积较小,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力,使用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注重农产品的品质和环境保护。
3.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基本要求•土地面积:家庭农场的土地面积不超过一定的限制,具体限制视当地土地资源和规划等因素而定。
•经营方式:家庭农场必须以自然农法或有机农法进行生产,禁止使用化学合成农药和化肥。
•农产品销售:家庭农场宜采用直接销售或农产品合作社的方式将农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提倡与超市和中间商环节的销售链条断开,以减少农产品的流通环节,提高农民的收益。
•劳动力:家庭农场必须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力进行经营,禁止雇佣外来工人。
•农业科技:家庭农场应积极引进农业科技,提高农产品的种植和养殖效率,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
•环境保护:家庭农场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然环境,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土壤流失等。
4. 家庭农场认定的程序•申请:家庭农场向当地农业部门或农办提交申请表格,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
•检查:当地农业部门或农办将对申请家庭农场进行实地检查,包括土地面积、经营方式、劳动力等情况的核实。
•审核:审核团队对申请家庭农场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访谈。
•认定:经审核团队确认无误后,将家庭农场列入认定名单,并颁发认定证书。
5. 家庭农场认定的优势•提高农产品质量:家庭农场采用自然农法或有机农法,不使用化学农药和化肥,可生产出高品质、绿色健康的农产品。
•保护环境:家庭农场注重自然环境的保护,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有助于保护土壤和水资源。
•增加农民收入:家庭农场通过直接销售或与农产品合作社合作,减少了农产品流通环节,增加了农民的收益。
家庭农场认定登记须知
家庭农场认定登记须知一、认定标准家庭农场是指在本辖区内,以家庭成员土地集体投资经营(其他经营形式由家庭成员约定),依托承包或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并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形式。
二、登记条件采取鼓励引导、自愿申请原则。
申请办理家庭农场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四)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即:单户农场土地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平湖区或主要从事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从事其他种植、养殖或种养结合的,达到本地较高的规模,土地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
三、登记类型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可以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
登记类型根据家庭成员共同要求确定,但组织形式应为家庭成员经营。
(一)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类型的家庭农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二)申请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三)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合伙人是同一家庭成员,依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四)申请登记为公司类型的家庭农场,公司股东是同一家庭成员,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四、名称确定(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类型的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二)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三)登记为合伙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四)登记为公司类型的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有限公司”。
五、经营范围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可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服务类等项目。
经营范围中有前置许可的(附带经营农家餐饮、家庭旅馆等),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先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或(批准文件)。
山西省家庭农场申报及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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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发文稿)
迁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迁安市委五届四次全会精神,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迁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所称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种植、养殖产业为劳动对象,从事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条凡在迁安市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均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管理.第三条我市家庭农场规模规定如下:从事粮食作物、露天瓜菜生产为主的经营规模应在50亩以上;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经营规模应在10亩以上;从事食用菌生产的经营规模应在5万袋以上;从事果业生产为主的经营规模应在50亩以上;从事特色种植的经营规模应在20亩以上;从事规模畜禽养殖业的;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规模应在40亩以上,年收入5万元以上.第四条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评审以及监督管理由市农业畜牧水产局牵头负责。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准入条件:1、家庭农场业主为具有迁安市户籍、且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农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2、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账簿和生产经营相关的规章制度,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具备基本的办公设备;3、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内人员不少于2人,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4、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除自有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外,其它为流转土地。
流转年限不得低于5年,且从事经营2年以上。
5、围绕所从事产业,土地来源合法,经营规模适度,符合农业等相关规划,相对集中连片,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有专业机械设备、仓储设施,机械化操作水平较高,标准化程度较高,品牌意识和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
6、家庭农场从事畜禽养殖业,需具备固定的场地和厂区围栏、消毒池,功能分区明显,畜禽饲养、排污等配套设施齐全,做到达标排放或生态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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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家庭农场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根据《X省家庭农场认定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家庭农场经营范围除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休闲观光农业外,可兼营与其经营产品相关的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
第四条、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家庭农场的认定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的认定工作。
家庭农场认定不收取认定费。
第五条、县农经站负责家庭农场的申报受理、条件审查、实地考查等工作。
家庭农场申请采取自愿原则。
第六条、家庭农场申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农场劳动力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二)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应占家庭总收入的X%以上,年总收入在X万元以上;
(三)生产经营相对稳定,土地流转期或承包期在X年以上;
(四)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相应的农业技能培训,掌握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知识和技能,有生产经营记录,有会计核算资料;
(五)产品商品率达到X%以上;
(六)产品应达到无公害农产品或以上质量安全标准;
(七)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
一般情况下,从事种植业的,粮食耕种面积应在XX亩以上,果园面积X亩以上,设施蔬菜面积X亩以上,茶园面积X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牛存栏XX头以上,猪存栏XX头以上,羊存栏XX只以上,鸡存栏X万羽以上;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对以上未涉及的区域主导产业,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家庭农场认定的一般程序。
(一)申报。
农户向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X.申请书;
X.农户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情况等);
X.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
X.从事养殖业的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X.其他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