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哪些部位需要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
关于防排烟的一些设计问题
防烟系统有关建筑专业常用的要求(民用建筑)1、防火规范8.5.1条摘选: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具体要求见防排烟规范3.1.2、3.1.3条,可以看图示帮助理解)2、防排烟规范3.1.3-2条摘选: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反之,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置要求防排烟规范3.1.5条)。
3、防排烟规范3.1.4条摘选: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置要求防排烟规范3.1.5条)。
4、防排烟规范3.1.6条摘选: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当地下、半地下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 m²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5、防排烟规范3.2.1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 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6、防排烟规范3.2.2条: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 m²,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m²。
7、防排烟规范3.2.4条: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应在距地面高度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可开启装置。
建筑哪些部位需要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
建筑哪些部位需要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层间、避难走道;
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进行防烟,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且开口面积符合自然排烟要求的可开启外窗时,该防烟楼梯间竖井内可不设置机械防烟设施;
8.5.2 工业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
3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4 中庭;
5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库房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其他厂库房中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和建筑面积大于300m2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4 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防排烟设计规范
防排烟设计规范(09年最新修订)一.建筑防排烟的一般规定1.1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
1.2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间);4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的前室;1.3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高层建筑面积超过100m2、非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3多层建筑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高层建筑内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以及设置在地下一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长度超过20m的疏散走道;多层建筑中的公寓、通廊式居住建筑长度大于40m的地上疏散走道;5中庭;6非高层民用建筑及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中,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000 m2的地上丙类仓库;7汽车库。
1.4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风道不宜采用土建风道;当防排烟系统采用金属管道时,其钢板厚度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高压系统选用。
1.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3机械加压送风口不宜大于7m/s;排烟口不宜大于10m/s;机械补风口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不宜大于3m/s。
1.6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或室外屋面上。
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高层建筑防排烟
1.自然排烟
自然排烟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室内自然排烟,在室内设置对外
开口或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 另一种是设置竖井自然排烟,即在高层
建筑的适中位置,设置专用的排烟竖井,并 在各层设置有自动或手动控制的排烟口(排 烟口应设置在上部,发生火灾时能自动或手 动打开),依靠火灾时室内产生的热压和室 外气流的风压,形成的“烟囱效应”进行自 然排烟。
距离不应超过30m。排烟口可以设置在顶棚上,也可以设置在靠近
顶棚的墙面上,但排烟口必须距顶棚高度800mm以内。如果在室内
净高超过3.0m,则排烟口可设在距地面2.1m以上的高度上。为了
防止顶部排烟口处的烟气溢流,在排烟口一侧的上部应设防烟幕
墙。排烟的面积可根据排烟系统的排烟量、排烟速度(v≤10m/s)
2.机械排烟
机械排烟是使用排烟风机进行强制排烟。根据
补风方式不同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机械排烟自然补风的方式,依靠建筑本
身自然补风的排烟方式适合于大型建筑空间的烟气
控制;
另一种是上部机械排烟下部机械送风的方式,
在空间上部设置的排烟口在发生火灾时能敞开,并
在建筑下部位进行机械送风,以提高室内压力将火
灾烟气排除至室外,此种方式多适用于性质重要,
5)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间),如果是封闭的避难层(间)则应设置独立 的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三、高层建筑防烟、排烟的设计程序
进行防、排烟设计时:首先要了解清楚 建筑物的防火分区,并且合理划分防烟分区。 防烟分区应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其建筑面积 不宜过大,一般不超过500㎡。然后,再 确定合理的防、排烟方式和进一步选择合理 的防、排烟系统,继而确定送风道、排风道、 排烟口、防火阀等位置。
防排烟设施设置范围
地下建筑排烟系统管道上,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
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 一般设臵在排烟系统的风管上平时关闭,具有手动、
自动功能。发生火灾时,火灾探测器发出火警信号,
通过控制器给阀上的电磁铁通电,使阀门迅速打开或 人工手动开启进行排烟。当温度达到280℃时,阀门自 动关闭,人工复位。阀门可与其他设备联动,动作后 可输出电信号。
1、防火调节阀
防火调节阀是安装在有防火要求的通风、空调系
统的送回、风管道上,平时处于开启状态,火灾时
当管道内气体温度达到70℃时,使阀门关闭,并在
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
起到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
防火阀按动作形式通常有自垂翻板式和弹簧式;
防火阀按叶片构成可分为单叶和多叶; 防火阀按外形通常有圆形和矩形。
7)为使防火阀能自行严密关闭,不仅防火阀的关
闭方向应与通风管内的气流方向一致,而且应使设
臵防火阀的通风管道应有一定的强度,在设臵防火
阀的管段处应设单独的支吊架,防止风管变形。 8)进入设有气体自动灭火系统房间的通风空调管 道上应设防火阀。
(六)排烟防火阀
排烟防火阀是安装在有排烟、防火要求的高层建筑、
性能降低。
2)设在疏散走廊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 设臵启闭装臵,并应能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保 证应急使用;
3)对于建筑物内的敞开电梯厅以及一些大面积
的公共建筑(如商业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等)、生产厂房,设臵防火墙或防火门有困难时,
可设防火卷帘,但防火卷帘应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
的判定条件或在其两侧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 防火阀
远距离控制是将操作装臵安装在距阀体6m以 内的任何部位,并通过控制缆绳来控制阀体, 其余操作装臵均安装在阀体上,实行就地操作。 密封性能通常是以阀体叶片全关情况下,阀 门两侧的静压差为300Pa时的漏风量在标准状态
排烟窗的相关规范
排烟窗的相关规范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5防烟和排烟设施8.5.1设置防烟设施部位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小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和凹廊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8.5.2厂房、仓库排烟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2、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3、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库)房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通道,其他厂(库)房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通道。
8.5.3 民用建筑排烟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措施: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 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 中庭;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 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 的疏散走道。
8.5.4 地下建筑排烟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地下建筑哪些部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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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m^2/h 计算。 3.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宜采用独立的机械 加压送风系统,前室压力宜保持 25Pa,楼梯间压 力宜保持 50Pa。经核算效果不太理想时,也可采 取排烟系统。
为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地 F 街与地面建筑相 邻的疏散通道,宜设置正压送风装置,保持正压,
一、下列部位的地下工程或房间应设置排烟 设施: 1.使用面积超过 500m^2 的地下街和独立设 置的商场、、旅馆;
2. 不 燃 烧 材料 作 装 修且 使 用面 积 超 过
1000m^2,的餐厅、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 舞厅、电子游艺场,或使用难燃烧材料装修的上 述房间,其使用面积超过 500m^2 3.电影院、礼堂;
4.使用面积超过 1000m^2 的图书、资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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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库; 5.设有防烟楼梯间的其他地下建筑。 二、走道、房间采用机械排烟时,排烟量计
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当排烟风机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时,要 按该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 60m^2/h 计 算; 2.当担负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时,应按 其中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
个防火单元或防火分区,设置排烟口。
5.试验和火灾案例都证明,离心风机比轴流 风机耐火性能好,因此宜采用离心风机作为排烟 风机,且风机与排烟口要有联锁装置,做到当任 何一个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能自动启动。
6.排烟和正压送风管道,均应采用不燃烧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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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制作,当采用金属风管时,其风速不应大于 20m/s;当采用钢筋混凝土等非金属风道时,其风 速不应大于 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7m/s。
通风防排烟设计规范
通风防排烟设计规范篇一:防排烟设计规范防排烟设计规范(09年最新修订)一.建筑防排烟的一般规定1.1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
1.2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间);4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的前室;1.3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高层建筑面积超过100m2、非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3多层建筑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高层建筑内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以及设置在地下一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长度超过20m的疏散走道;多层建筑中的公寓、通廊式居住建筑长度大于40m的地上疏散走道;5中庭;6非高层民用建筑及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中,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000 m2的地上丙类仓库;7汽车库。
1.4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风道不宜采用土建风道;当防排烟系统采用金属管道时,其钢板厚度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高压系统选用。
1.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3机械加压送风口不宜大于7m/s;排烟口不宜大于10m/s;机械补风口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不宜大于3m/s。
1.6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或室外屋面上。
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暖通专业强制性条文
暖通专业强制性条文3.4 防烟和排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8.1.3.1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8.1.3.2 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
8.2.2.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3 封闭避难层(间)。
8.3.3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3.5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 /h计算。
8.3.7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
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8.3.7.1 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
8.3.7.2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
8.4.4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
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防排烟设施及要求
防排烟设施及要求机械防排烟系统由排烟风机、排烟防火阀、排烟风道或排烟风管设施、排烟口等组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规定如下:8.5 防烟和排烟设施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8.5.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2 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丁类生产车间;3 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仓库;4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 中庭;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条文说明:8.5 防烟和排烟设施火灾烟气中所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氟化氢、氯化氢等多种有毒成分,以及高温缺氧等都会对人体造成极大的危害。
一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防烟排烟系统知识点汇总
建筑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应《消防安全技术实务》防烟排烟系统(知识点汇总)设置防烟设施。
民用建筑中应设置排烟设施的有: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和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庭;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建筑内长度大于20m 的疏散走道。
工业建筑中应设置排烟设施的有: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高度大于32m 的高层厂(库)房中长度大于20m 的疏散走道,其他厂(库)房中长度大于40m 的疏散走道。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自然通风与自然排烟,是建筑火灾烟气控制中防排烟的方式,是经济适用且有效的防排烟方式。
系统设计时,应根据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及平面布置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及自然排烟方式。
第二节防烟系统一、楼梯间防烟方式的选择在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是确保火灾中建筑疏散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安全的主要措施。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主要由送风口、送风管道、送风机和吸风口组成。
当建筑物发生火灾时,疏散楼梯是建筑物内部人员疏散的唯一通道。
前室、合用前室是消防队员进行火灾扑救的起始场所,也是人员疏散必经的通道。
因此,发生火灾时无论采用何种防烟方法,都必须保证它的安全,防烟就是控制烟气不进入上述安全区域。
为保证疏散通道不受烟气侵害以及人员能安全疏散,发生火灾时,从安全性的角度出发,高层建筑内可分为四个安全区:第一类安全区为防烟楼梯间、避难层;第二类安全区为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第三类安全区为走道;第四类安全区为房间。
消防工程师精简笔记口诀4.2防排烟系统
建筑中应设排烟设施的部位有:1、建筑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
民用建筑中应设排烟设施的部位有:1、设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和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和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3、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工业建筑中应设排烟设施的部位有:1、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2、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3、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
4、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5、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
其他厂房仓库里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6、地下半地下建筑和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
固定窗:设置在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场所中,窗扇固定、平时不可开启,仅在火灾时便于人工破拆以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外窗。
可熔性采光带(窗):采用在120°C〜150°C能自行熔化且不产生熔滴的材料制作,设置在建筑空间上部,用于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设施。
自然通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当建筑高度大于10m 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宜每2-3层布置一次。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
五大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五大消防设施设置要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条文说明:宿舍、公寓不同于住宅建筑,其防火设计要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具体设计时,要根据建筑的实际用途来确定其是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还是按照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比如,用作宿舍的学生公寓或职工公寓,就可以按照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而酒店式公寓的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与旅馆建筑类似,其防火要求就需要根据本规范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
一、室内消火栓系统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2、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第三篇 建筑消防设施 第十章 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第三篇建筑消防设施第十章防烟排烟系统知识框架考点解析考点一: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场所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建筑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应设置防烟设施。
1,民用建筑中应设置排烟设施的有:①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和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②中庭。
③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④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⑤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2,工业建筑中应设置排烟设施的有:①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②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③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
④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⑤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库)房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库)房中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3,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和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考点二:自然通风与自然排姻自然通风与自然排烟是建筑火灾烟气控制中防烟排烟的方式,是经济适用且有效的防排烟方式。
一、自然通风方式(一)自然通风方式的选择对于建筑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的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1,当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相关条件时,楼梯间可不设防烟系统。
①当采用敞开的凹廊、阳台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时。
②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具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2,合用前室分别不小于3.0m2。
2,当加压送风口设置在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建筑防排烟的一般规定
建筑防排烟的一般规定4.8.1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排烟可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
4.8.2 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高层建筑的封闭避难层(间);4人民防空工程中避难走道的前室。
4.8.3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高层建筑面积超过100㎡、非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较多的地上房间。
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3多层建筑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高层建筑内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以及设置在地下一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长度超过20m的疏散走道;多层建筑中的公寓/通廊式居住建筑长度大于40m的地上疏散走道;5中庭;6非高层民用建筑及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中,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地上丙类仓库;7 汽车库.4.8.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风道不宜采用土建风道;当防排烟系统采用金属管道时,其钢板厚度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高压系统选用。
4.8.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3机械加压送风口不宜大于7m/s;排烟口不宜大于10m/s;机械补风口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不宜大于3m/s。
4.8.6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
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护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高层建筑的防排烟-1
建筑火灾防排烟概述建筑发生火灾时,及时扑灭火灾,防止火灾蔓延,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是特不重要的。
为此,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减少火灾烟气的生成量,操纵烟气蔓延,及时排除烟气,提高逃生通道的能见度,使人员和消防人员能够由楼梯或电梯平安疏散并顺利通行实施救火。
因此,防排烟系统设计是建筑火灾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
建筑火灾防排烟系统设计的全然内容包括: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防排烟系统的设置部位、防烟排烟风量和系统设置方式等。
其中,防火和防烟分区能有效地阻隔和操纵火灾烟气,合理地划分防火、防烟分区是特不重要的设计内容,在此根底上才能合理地设置防排烟设施。
防火和防烟分区的设计属于建筑专业来完成,通风专业必须全面了解和把握建筑防火和防烟分区划分的设计方法,才能合理设置建筑火灾防烟排烟系统。
因此,建筑火灾防排烟设计应与建筑设计、消防设计、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共同合作协调进行,建筑与热通专业设计人员应紧密配合,依据建筑物用途、平立面组成、单元组合、可燃物数量以及室外气象条件的妨碍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经济、合理的防排烟设计方案。
一、防排烟的全然概念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对建筑物使用性质、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对建筑进行分类。
如下表4-10所示。
表4-10建筑分类的燃烧性能依据其组成材料的不同,分为不燃烧体、难燃烧体和燃烧体3类。
建筑构件的耐火及极限是指按时刻—温度标准曲曲折折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往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往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刻,以小时表示。
GB50045—95?高层建筑设计防火标准?〔2005年版〕将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划分为一、二级,同时对不同的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做了具体的规定。
如表4-11所示。
表4–11耐火等级与耐火极限国家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对非高层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制定的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和耐火极限如表4-12表4-12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注:1除本标准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纳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3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纳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不燃烧体;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纳0.75h不燃烧体。
防排烟设计规范
防排烟设计规范(09年最新修订)一.建筑防排烟的一般规定1.1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
1.2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间);4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的前室;1.3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高层建筑面积超过100m2、非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3多层建筑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高层建筑内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以及设置在地下一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长度超过20m的疏散走道;多层建筑中的公寓、通廊式居住建筑长度大于40m的地上疏散走道;5中庭;6非高层民用建筑及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中,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000 m2的地上丙类仓库;7汽车库。
1.4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风道不宜采用土建风道;当防排烟系统采用金属管道时,其钢板厚度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高压系统选用。
1.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3机械加压送风口不宜大于7m/s;排烟口不宜大于10m/s;机械补风口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不宜大于3m/s。
1.6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或室外屋面上。
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地下建筑哪些部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和要求
地下建筑哪些部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和要求(1)下列部位的地下工程或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①使用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街和独立设置的商场、医院、旅馆;②不燃烧材料作装修且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餐厅、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或使用难燃烧材料装修的上述房间,其使用面积超过500m^2;③电影院、礼堂;④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图书、资料、档案库;③设有防烟楼梯间的其他地下建筑。
(2)走道、房间采用机械排烟时,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①当排烟风机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时,要按该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m^2/h计算;②当担负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时,应按其中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2/h计算。
⑧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宜采用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前室压力宜保持25Pa,楼梯间压力宜保持50Pa.经核算效果不太理想时,也可采取排烟系统。
为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地F街与地面建筑相邻的疏散通道,宜设置正压送风装置,保持正压,将烟气堵住在通道之外,以保障人员安全疏散。
④走道或房间采用自然排烟时,可利用采光窗井(一般是单层地下建筑)作为自然排烟口。
其排烟口总截面积不应小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2%。
为了增强排烟效果,每个商店、通道的一段(每段不超过60m)和餐厅、公共娱乐场所,应作为一个防火单元或防火分区,设置排烟口。
⑤试验和火灾案例都证明,离心风机比轴流风机耐火性能好,因此宜采用离心风机作为排烟风机,且风机与排烟口要有联锁装置,做到当任何一个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能自动启动。
⑥排烟和正压送风管道,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当采用金属风管时,其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钢筋混凝土等非金属风道时,其风速不应大于15m/s。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怎样划分防烟分区?应遵循哪些设置原则?
一、通用要求1、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
除特例外,防烟分区之间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挡烟分隔设施进行分隔。
应设置挡烟分隔设施的场所或部位包括(但不限于)①、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周围;②、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一般在中庭的开口部周围)。
【特例1】空间净高大于9m的场所,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特例2】回廊不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中庭与回廊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特例3】中庭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3、挡烟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储烟仓厚度。
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挡烟设施的深度和储烟仓的厚度均应从吊顶下的顶棚算起。
4、储烟仓厚度应满足以下要求①、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厚度不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小于500mm;②、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储烟仓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小于500mm。
5、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
二、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除特例外,暖通设计杜老师提醒,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3.0m场所,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500㎡,长边最大允许长度为24m;2、空间净高大于3.0m、小于或等于6.0m场所,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m2,长边最大允许长度为36m;3、空间净高大于6.0m时,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2000㎡,长边最大允许长度为60 m;具备自然对流条件时﹐不应大于75m。
【附加情形】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工业建筑,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特例1】疏散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不论空间净空高度如何,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最大应为60m。
【特例2】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他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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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哪些部位需要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
8.5.1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层(间)、避难走道。
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进行防烟,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且开口面积符合自然排烟要求的可开启外窗时,该防烟楼梯间竖井内可不设置机械防烟设施。
8.5.2工业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吊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2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000吊的丙类仓库;
4中庭;
5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库)房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其他厂(库)房中长度大于40m 的疏散走道。
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i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或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
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100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和建筑面积大于300吊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4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斥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斥,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