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纠纷预警及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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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农民工纠纷预警及应急处理预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_
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2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应对工程分包及劳务中农民工纠纷,准确快速组织纠纷处理工作,避免和消除因劳动工资权益保障等因素引起的农民工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将农民工纠纷尽可能地消除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服务于施工生产,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本预案应用于重庆主城两江四岸风貌建设实验段工程一标段施工,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工程分包及劳务中农民工纠纷事件。
第二章农民工纠纷分类
第三条农民工纠纷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一)因分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携款逃跑导致农民工围攻业主及我司施工项目办公场所(或主要负责人)引发的纠纷;
(二)因分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携款逃跑导致农民工集体堵车、封堵进厂(办公)大门、阻止生产及扰乱现场施工引发的纠纷;
(三)因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支付我司项目工程款项,导致无法支付分包商分包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引发的纠纷;
(四)农民工与地方百姓之间发生的纠纷;
(五)农民工与项目职工发生的纠纷;
(六)分包商内部采取二次承包引起的支付纠纷;
(七)分包商内部或分包商之间因在施工现场让道、占地、交叉作业等原因引起的纠纷;(八)其它原因引起农民工的纠纷。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建立纠纷预警管理制度,使紧急情况发生时能够及时组织预案的有效实施,项目部应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从组织、制度和机制上保障应急状态下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项目部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处理项目部民工纠纷事件,并服从公司民工纠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
第四章农民工纠纷报告及处理
第六条发生以上各项农民工纠纷时,班组必须立即向施工单位汇报。施工单位接到报案后在4小时内向公司农民工纠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汇报。
第七条若发生严重影响项目生产经营、影响社会稳定和项目稳定的突发民工纠纷事件,项目部必须在事件发生的3小时内报告民工纠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同时报告工程局民工纠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先用电话报告,续报书面传真。对拖延不报或隐瞒不报处理不力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发生以上各项农民工纠纷时,应由项目部直接负责及时处理。若项目部竭力调
解仍无法处理,由有关部门指导协助项目部机构共同制定解决方案妥善处理。
第九条当纠纷上升到法律纠纷时,及时向公司法律顾问处汇报,经营管理部协办。
第五章制度保障
第十条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项目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与分包商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合同,并缴纳安全工资保障金和风险抵押,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分包商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避免发生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项目必须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制度。在工程款结算或支付过程中,采取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分包商工程款的结算支付挂钩办法,要求必须先有农民工工资发放签字表,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否则不予结算或支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项目要建立对分包项目和劳务分包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统计台账,强化对分包商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日常动态监督制度。随时掌握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一旦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立即监督兑付,并对相关分包商加以处罚,甚至清退分包商。
第十三条各项目要建立和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制度。加强对分包商的监督,对发生农民工举报、投诉工资拖欠情况,各项目要高度重视,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各项目要通过排查、上门专查、投诉举报专查等方式,加强对一些平时反映信誉不好、投诉举报较多的分包商的监控,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及成员单位均有责任和义务将所获得的信息按本预案规定程序及时反映和处理。日常排查、专查、受理举报和投诉由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必要时,可提请相关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督促分包商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督促分包商、劳务供应商依法为农民工办理相关社会保险,要求分包商、劳务供应商提供相关人员名册及有关《劳动合同》证明资料,对分包商或劳务供应商雇佣的农民工进行申报备案。加强对分包商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项目要教育项目员工遵纪守法,坚决杜绝过激行为,自觉维护企业形象。
各项目经营部门负责掌握分包商内部拖欠、克扣工资等纠纷信息,为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纠纷创造条件。
对分包商内部欠薪事项建立快速协调机制,特事特办。对于分包商内部拖欠个别农民工工资的,应立即通知分包商负责人处理,并在处理后上报处理结果;对于群体性的工资拖欠、克扣情况,各项目经营部门应核实是否对相关分包商办理了结算支付,若已付款的,应监督分包商负责人处理。
第十七条解决农民工纠纷问题的主要途径应立足于把好分包商选择关。为规避此类风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水电十局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水电局经营[2006]468号)、《关于印发工程局分包审批统一表格的通知》(水电局经营(2006)469)的要求,做好
分包商的选择,加强对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资质及业绩管理,严格履行分包程序,严把资质审查、分包准入关,降低分包商内部纠纷带来的连带影响。
第十八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谁介绍引进谁负责的原则,谁介绍引进的分包商或民工队伍,若发生民工纠纷,将承担连带责任,直接追究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解决农民工纠纷的长效机制
长期坚持有效措施的实施,避免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防范企业的经营风险,严格执行和落实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公司的相关管理要求,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从源头上规避此类风险
第六章纠纷处理方法与程序
第二十条项目部在接到农民工纠纷事件投诉时,项目经营部或项目经理必须首先做出判断,能处理的尽快处理,若不能处理的应及时通知地方保卫部门、公安派出所。项目领导小组视情况组织纠纷调查,并请求业主协调和地方政府支持。
第二十一条项目领导小组视纠纷情况做出处理判断。属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纠纷,安排综合馆、经营合同部门、财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共同出面协调处理,若属分包商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成立即改正,若属农民工违反与分包商劳务合同规定扣罚引起的,应研究其劳务合同的合理性,协调双方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属于分包商内部或分包商之间因在施工现场让道、占地、交叉作业等原因引起的纠纷,综合部、工程管理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共同出面落实情况、协调,将事态影响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应密切关注事态影响消除后,可能再度引发的纠纷。事态严重、无法控制局面的,应立即通知业主及地方公安部门,请求协助解决。
第二十三条属于农民工与地方百姓之间发生的纠纷,由综合部、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及时协调;若无法协调的,应立即通知业主及地方公安部门,请求协助解决。
第二十四条属于农民工与我公司职工纠纷的,由综合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出面协调,并立即通知农民工所属主管外协队伍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各职能部门,特别是综合部、经营部、工程管理部门,应注意搜集各种可能的纠纷信息,及时防范。如发现或知晓分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与该分包商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了解情况,督促解决。将可能发生的纠纷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若属于项目未办理结算引起的,工程管理部门应事先检查是否开具了工程量,并及时通知经营部门、技术部门,并争取业主道义上的支持,以便及早解决拖欠工程款及分包工程款的情况。若拖欠工资、工程款与项目无关的,工程管理部门、经营部门、财务部门应通知该分包商负责人,必要时召集其到会单位、项目、保卫部门督促处理。
第二十六条因分包商内部采取二次承包引起的支付纠纷处理。此类纠纷应立足于日常监控,各职能部门均有义务进行日常监控,若发现存在此类隐患,应立即发出整改通知书,责成并督促分包商主要负责人妥善处理内部支付问题;对于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责成分包商主要负责人清退相关人员并对其进行支付结清,以消除后续影响。
第二十七条因分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携款逃跑导致农民工与我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