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分包与转让的区别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与转包规则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与转包规则篇一: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一、适用法律《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 日颁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名词解释发包—发包是指依照双方议定的条件把建筑、加工、订货等任务包给企业单位承办。
承包—承包是指依照双方议定的条件接受并完成(工程、利润、订货、产量等)任务。
肢解—肢解是指古代一种割去四肢的酷刑,现比喻完整的国土、体系、建设工程等被分割。
转让—转让是指把自身拥有的物件、应享有的权利、应承办完成的工程(供货)等以一定的方式让给他人的行为。
转包—中标项目的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倒手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
分包—中标项目的分包,是指对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中标项目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此时中标人就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
三、法律规定(一)《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二)《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01/前言建设领域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第一,利益的驱使。
承包人通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收取高额的“中介费”或“管理费”,以较少的成本,攫取较高的利润。
第二,低中标价,高结算价或虚高中标价,实际低结算价给层层分包、转包留足了利润空间。
第三,有资质的没活干,有活干的没资质这也成为分包、转包的特殊现象。
但无论是哪种原因,这些都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也给司法案件带来更多的难题。
今天锁贺律师主要分享法院是如何认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以及法律后果是什么?/02/什么是转包及认定标准?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的单位或个人是施工的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根据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的通知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建纬观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工程转包的认定
作者简介黄琪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交通⼤学法律硕⼠,中南财经政法⼤学法学学⼠。
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建设⼯程、房地产以及公司业务领域的诉讼和⾮诉讼法律服务。
程娜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英国斯旺西⼤学法律硕⼠,上海海事⼤学法学学⼠。
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建设⼯程、房地产以及公司业务领域的诉讼和⾮诉讼法律服务。
建设⼯地.jpg由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劳务作业分包需要经⼯程建设单位认可,因此实践中,建筑市场出现了很多虽然名为劳务分包合同,但实为⼯程分包或者⼯程转包的合同,在此情形之下,正确区分劳务分包与⼯程分包、⼯程转包是处理相关案件的关键,帮助发包⽅、⼯程总承包⽅和分包⼈有效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鉴于此,本⽂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既判案例对建设⼯程合同纠纷中的劳务分包与⼯程分包、⼯程转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进⾏简要分析,以供⼤家参考。
2. 劳务分包的构成要件(1)劳务分包主体必须持有劳务作业企业资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12⽉22⽇修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五条、第⼗⼀条之规定,及2020年1⽉16⽇发布并⽣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规[2020]1号】规定,建筑施⼯企业应当具备劳务作业企业资质,且建筑企业资质中施⼯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2)劳务分包的标的主要为⼯程施⼯的劳务,计取的是⼈⼯费,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不包料。
(3)总承包⼈将劳务分包给分包⼈的,⽆须事先获得发包⼈的同意。
⼆、劳务分包与⼯程分包、⼯程转包的区别(⼀)劳务分包与⼯程分包的区别1. ⼯程分包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第⼆⼗⼋条规定,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程转包给他⼈,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
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法律2009-10-27 09:19:21 阅读12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条文主旨]本条规定具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二是将当事人依据上述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确定为非法所得,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收缴当事人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的规定,由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没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予以收缴。
[理解与适用]一、起草背景《建筑法》从规范建筑业市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目的出发,明确规定禁止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禁止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承揽工程。
但在建筑业市场中,承包人为追求不正当利益,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无资质的施工企业为承揽工程,常常通过各种形式使用法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上述违法行为,一方面导致建筑业市场承、发包行为不规范,竞争无序,扰乱建筑业市场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直接导致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扰乱社会安定.但法律对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合同是否无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如何适用法律认定此类合同效力理解不同,导致对此类合同效力认定上的不同.人民法院对合同性质认定的不一致,使案件审判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不利于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进而达到规范建筑业市场的目的.故而,本条中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效。
建筑工程承发包的方式分类
建筑工程承发包的方式分类建设工程承发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与承包商之间的经济关系形式。
从承发包的范围、承包人所处的地位、合同计价方法、获得承包任务的途径不同的角度,通常其主要的分类如下。
一、按照承发包范围划分按照承发包的范围划分,工程的承发包方式可以分为建设全过程承发包、阶段承发包、专项承发包和建筑—经营—转让承发包四种。
1.建设全过程承发包建设全过程承发包也叫“统包”或“一揽子承包”,就是通常所说的“交钥匙”。
采用这种承发包方式,建设单位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和竣工期限或对其他重大决策性问题做出决定,承包单位即可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与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职工培训、竣工验收,直到投产使用和建设后评估等全部过程实行全面的总承包,并负责对各项分包任务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为了有利于建设的衔接,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吸收建设单位的部分力量,在承包公司的统一组织下,参加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这种承包方式要求承发包双方密切配合,设计决策性质的重大问题仍然应该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做最后的决定。
这种承发包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种大中型建设项目。
大中型建设项目由于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要求工程的承包公司必须由具有雄厚的技术经济能力和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的总承包公司(集团)担任。
为了适应这种要求,国外的某些大承包商往往和勘察设计企业组成一体化的承包公司,或者更进一步地扩大到若干专业承包商的器材生产供应厂商,形成横向的经济联合体。
这是近几十年来建筑业一种新的发展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建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公司就属于这种承包单位。
这种承发包方式的好处是:由专职的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可以充分利用其丰富的经验,还可以进一步积累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并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2.阶段承发包阶段承发包是指发包人和承包商就建设过程中某一阶段或者某些阶段的工作(如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或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进行发包承包。
是挂靠,还是转包?最高院这个判例终于说清楚了!
是挂靠,还是转包?最⾼院这个判例终于说清楚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在司法处理中,常常需要对“挂靠”、“转包”等关系作出认定,才会有责任的划分以及承担⽅式等裁判结果。
但在司法实务中,对这两个关系的认定很多时候云⾥雾⾥,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尤其是关于“挂靠”⾏为,法律规范存在缺位,很难在民商法理上对其定位,这是导致建设⼯程合同纠纷常年“垫底”息讼服判率榜单的原因之⼀。
笔者在阅读最⾼院的判例时,发现(2019)最⾼法民申729号民事裁定书关于⼆者的认定标准是最有说服⼒的判例之⼀,现摘录如下。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书⽹主办法官:司伟(最⾼法院法官)·是挂靠,还是转包?区分转包和挂靠主要应从实际施⼯⼈(挂靠⼈)有没有参与投标和合同订⽴等缔约磋商阶段的活动加以判断。
转包是承包⼈承接⼯程后将⼯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实际施⼯⼈,转包中的实际施⼯⼈⼀般并未参与招投标和订⽴总承包合同,其承接⼯程的意愿⼀般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后。
挂靠是承包⼈出借资质给实际施⼯⼈,挂靠关系中的挂靠⼈在投标和合同订⽴阶段⼀般就已经参与,甚⾄就是其以被挂靠⼈的代理⼈或代表的名义与发包⼈签订建设⼯程施⼯合同。
⼀般⽽⾔,应当根据投标保证⾦的缴纳主体和资⾦来源、实际施⼯⼈(挂靠⼈)是否以承包⼈的委托代理⼈⾝份签订合同、实际施⼯⼈(挂靠⼈)有没有与发包⼈就合同事宜进⾏磋商等因素,审查认定属于挂靠还是转包。
本案中,中信公司中标在前,⽩德强与中信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在后,实际施⼯⼈⽩德强并未以承包⼈中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份签订合同、也没有与发包⼈瑞昌公司就合同事宜进⾏磋商,故认定中信公司与⽩德强为挂靠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因此,⼆审法院依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款“实际施⼯⼈以发包⼈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为本案当事⼈。
发包⼈只在⽋付⼯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承担责任”之规定,认定发包⼈瑞昌公司在其⽋付⼯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德强承担⼯程款及利息⽀付责任,并⽆不当。
工程转包和分包的区别
工程转包和分包的区别一般情况下,建筑公司都需要经过招标的程序拿下一个工程项目,拿到承包合同开始工程。
不过有的企业会把这个工程建筑项目转包或者分包出去,有的工程甚至还会有多此转包、分包的情况,这样的行为在工程项目中也是常常有发生的,今天我就为大家整理了工程转包和分包的区别的相关内容。
一、工程转包和分包的区别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转包行为中,原承包人将其工程全部倒手转给他人,自己并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而被法律禁止;而在分包行为中,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再分包给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要就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履行向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转包、违法分包牟利的管理费实务处理探讨
转包、违法分包牟利的管理费实务处理探讨来源|法律讲坛经授权发布作者|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孙宁连徐燕君【本文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制度,在实际施工人制度实行了十多年的时间里产生了诸多问题,饱受法律界人士诟病,譬如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因违法而获利等等。
其中还有一个普遍争议的问题,就是管理费问题。
因转包、违法分包而牟利的管理费,是否属于非法所得、是应该由转包、违法分包者取得还是由实际施工人取得、法院是否可以调整管理费等等,均是大家在司法实务中关注的问题。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部分判例分析司法实务中管理费的认定问题,并结合相关判例提出司法实务处理的建议。
【案例检索及分析】以无讼案例为搜索引擎,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理费”为关键词,经过筛选,选取了有代表性的13个案例,其中最高院7个,江苏省高院6个。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全部支持管理费;二是部分支持管理费;三是管理费虽为非法所得,但为平衡当事人利益,不予收缴;四是管理费为非法所得,交由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一种观点,全部支持管理费。
主要理由有①管理费属于结算条款,合同无效仍可以参照约定执行;②转包、违法分包人实施了管理行为。
代表案例为(2014)民申字第1078号、(2014)民申字第1635号、(2013)民申字第1623号、(2014)民申字第1047号。
第二种观点,部分支持管理费。
主要理由是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收取管理费的条款也无效,但因转包、违法分包人实施了管理行为,酌情支持部分管理费。
代表案例为(2014)民申字第1277号。
第三种观点,管理费虽为非法所得,但为平衡当事人利益,不予收缴。
主要理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对“非法转包”等无效行为取得的“非法所得”规定“可以”进行收缴,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及时制裁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进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工程合同转让分包区别
工程合同转让分包区别工程合同转让的概念工程合同转让指的是承包方将其在合同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的行为。
这种转让需要得到发包方的同意,并且在三方之间形成共识后,通过签订转让协议来正式生效。
转让后,第三方取代原承包方成为新的承包方,承担原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工程合同分包的概念分包则是指承包方将其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几部分,转交给其他专业承包单位来完成的行为。
分包通常发生在总承包商无法独立完成所有工作时,需要将特定的工程任务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来执行。
分包不涉及合同主体地位的变更,总承包商仍然对发包方负责,而分包商则对总承包商负责。
转让与分包的主要区别1. 合同主体变化:转让涉及到合同主体的变化,即新的承包方取代了原有的承包方;而在分包中,总承包方仍然是合同的主体,分包商只是承担了部分工作内容。
2. 责任关系:在转让中,新的承包方向发包方承担责任;分包中,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承担责任,总承包商对发包方负总责。
3. 合同内容:转让通常意味着合同的全部内容或大部分内容的转移;分包则只涉及特定部分的工作内容。
4. 法律效力:转让需要得到发包方的同意,并可能涉及到新合同的签订;分包则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违反主合同的约定。
5. 风险分配:转让后,新承包方承担原合同的风险;分包则是分包商在其承包范围内承担相应的风险,总承包商仍需对整体工程风险负责。
实践中的注意事项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转让还是分包,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对于转让,双方应明确转让的范围、条件和责任,避免未来因权利义务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对于分包,总承包商应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分包商,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工作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关键条款。
工程合同哪些可以转包
工程合同哪些可以转包我们需要明确转包的基本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转包必须得到原合同甲方的同意。
转包的内容必须是原合同中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原合同的约定。
在工程合同中,通常以下部分是可以转包的:1. 劳务分包:承包方可以将部分劳务工作转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如土石方开挖、混凝土浇筑等。
2. 材料供应:承包方可以将特定材料的采购和供应任务转包给供应商。
3. 设备租赁:承包方可以将设备的租赁和维护工作转包给专业的设备租赁公司。
4. 专业工程:对于需要特殊技术和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方可将其转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
有些内容是不允许转包的,或者转包时需要特别谨慎:1. 主体结构工程:涉及建筑物主体结构的部分,如框架结构、承重墙等,通常不允许转包。
2. 关键设备安装:对于涉及安全的关键设备安装,承包方需自行负责,不得转包。
3. 保密工程: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工程内容,不得转包。
现在,我们提供一个简化的工程合同转包范本供参考:h2工程合同转包协议书/h2甲方(原承包方):_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转包方):__________有限公司鉴于甲方与__________(业主)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基于项目管理和资源优化的需要,甲方拟将原合同中的部分工程内容转包给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转包内容甲方将原合同中的以下工程内容转包给乙方:1. 土石方开挖工程;2. 混凝土浇筑工程;3. 相关材料供应;4. 设备租赁与维护。
二、转包条件1. 乙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独立完成转包内容;2. 转包行为必须得到原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3. 乙方应遵守原合同的所有条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三、责任与义务1. 甲方责任:- 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调;- 监督乙方的工程质量和进度;- 按时支付转包费用。
2. 乙方责任:- 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保证工程进度满足原合同要求;- 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分包与转让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分包与转让的区别张军勇日期:10-06-18案情:2000年12月7日,A公司与案外人B公司签订H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将其H项目工程发包给B公司承建,施工期内如因发包人停工、延误工期,则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的损失视具体情况协商解决;原设计变更及其他发包人原因导致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可分段支付,工程施工+0.00,10天内一次性付给进度款(+0.000以下工程量全部完成,包括回填土,如赶工期可等值付款),承包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天按总造价0.02%罚款,发包方不能按时付款,每拖欠1个月按12.24%的年利息支付。
A公司指定的分包单位参与本项目施工,B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负施工总包责任,配合协调费用由分包单位支付给总包方,分包合同与发包人签订,分包费用直接与发包方结算时。
2001年4月1日,B公司(甲方)与C公司(乙方),A公司(丙方)签订了H项目工程分包协议一份,载明:按B公司与A公司于2000年12月7日签订的H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的原则,经丙方同意,甲方将承包的H项目工程(除已完工的桩基础工程施工任务外)土方、基础、主体、内外装修、水电安装等工程,按原合同的所有条款分包给乙方承建;甲方负责将原合同中工期、取费标准、总造价额度、优良工程等级奖励办法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费率等与丙方协商好,并以补充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乙方承担甲方和丙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的所有条款责任,该工程的工程款直接汇入乙方的帐内,乙方按分包范围内总造价2%的比例支付甲方总包管理费,工地现场标牌为C公司同B公司联合承包。
4月7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H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取费标准、奖励办法等作了约定,同日,A公司(甲方)与C公司(乙方)订立H项目工程承建质量保证金支付协议,约定:根据三方签订协议,乙方支付给甲方工程承建质量保证金1700万元作为分包工程的质量保证,在双方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先支付甲方质量保证金300万元,甲方在1年后将300万元和利息一次支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贷款利息计算。
招投标活动中的货物转包分包问题辨析
招投标活动中的货物转包分包问题辨析2010-11-03????在招投标活动当中,关于中标后的转包分包问题,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其中,工程类招投标中的转包、分包问题实践中处理的态度比较一致,除《招标投标法》上述规定以外,《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成。
”????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因此相当一部分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包括招标人和中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并未对货物采购项目中标后的转包分包问题做出限制。
实际上,在我国目前的法规体系中,除上述《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外,确实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此明确禁止,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三条除规定“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主要设备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外,还规定“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对于“标准货物”尺度的放开,进一步模糊了对货物招标转包分包问题的理解。
对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适用范围的上述理解,造成了货物招标过程当中,出现中标人确定以后,部分中标人试图通过转包或分包的方式改变中标货物实际供货人的现亡。
分包合同与转包合同6篇
分包合同与转包合同6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就甲方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乙方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分包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3. 工程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4. 工程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二、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1. 合同总价: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按照工程进度和节点支付原则执行。
2. 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乙方需提供相应的发票和收款凭证。
三、分包工程的转包处理1.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包,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 若乙方擅自转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工程质量和验收标准1.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
2.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组织自检并提前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组织验收。
3. 若工程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
五、工程变更与调整1. 甲方有权根据工程需要对工程内容进行变更或调整。
对于重大变更,应提前与乙方协商,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变更要求调整施工计划,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六、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违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工程延期、不履行保修义务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怎么确定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怎么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公布后,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自然应当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也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诉讼,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比较复杂。
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六种情况: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
但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
2、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人。
发包人起诉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的,可以追加被挂靠单位或挂靠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3、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合同一经转让(转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索要工程款,应当直接起诉发包人;与此相对应,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应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分包与转让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分包与转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分包与转让的区别引言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基础文件之一。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有时会出现需要将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工作交给第三方承包商进行完成的情况,或者将整个施工合同转让给其他承包商。
这两种情况分别称为分包和转让。
本文将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分包与转让的区别。
分包的概念和特点分包是指原施工承包商将自己在施工合同范围内的一部分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承包商来完成。
分包合同是在原施工合同基础上与第三方承包商签订的。
以下是分包的特点:分包是在施工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的,属于原合同的延伸。
分包合同范围有限,通常是原合同工作范围的一部分。
分包合同由原承包商与第三方承包商签订,原承包商仍然对分包工程负总责。
分包合同一般需要得到原合同人的同意和备案。
转让的概念和特点转让是指原施工承包商将整个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承包商。
转让合同是原承包商与新承包商之间签订的。
以下是转让的特点:转让是指整个施工合同的转让,包括权利和义务。
转让后,原承包商不再对施工合同负责,转让方成为新合同的一方。
转让需要得到原合同人和新承包商的同意,并进行合同过户手续。
分包与转让的区别虽然分包和转让都是将施工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交给其他承包商完成,但二者存在以下区别:1. 范围不同:分包是指将原合同范围内的一部分工作交给第三方承包商,而转让是指将整个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承包商。
2. 责任不同:分包时,原承包商仍然对分包工程负总责,而转让后,原承包商不再对施工合同负责,转让方成为新合同的一方。
3. 合同形式不同:分包是在原施工合同基础上与第三方承包商签订新合同,而转让是原承包商与新承包商签订转让合同。
4. 同意行为不同:分包需要得到原合同人的同意和备案,转让需要得到原合同人和新承包商的同意,并进行合同过户手续。
结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分包与转让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常见的合同变更方式。
分包是将原合同的一部分工作交给第三方承包商进行完成,而转让是将整个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承包商。
工程转包和转让合同的区别
工程转包和转让合同的区别我们需要明确工程转包和转让的基本概念。
工程转包,通常是指总承包商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的部分或全部施工任务,再委托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来完成。
而工程转让,则是指项目的原始承包方因特定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将工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在合同内容上,工程转包合同通常会详细规定分包商的工作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范本中可能会提到分包商必须遵守总包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
同时,总包商需按时支付分包商的工程款,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相比之下,工程转让合同则更侧重于权利和义务的整体转移。
范本中会明确指出转让方将其在原合同中的地位、责任以及享有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受让方。
受让方从转让方接手后,需要承担起原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责任。
在法律后果方面,工程转包并不改变原合同的主体地位,总包商仍然对业主承担最终责任。
如果分包商违约,总包商需要对此负责,并向分包商追偿损失。
而在工程转让的情况下,一旦转让生效,受让方将直接成为原合同的一方,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转包和转让在税务处理、保证金退还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转包合同中,分包商需要独立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相关税费,而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则需要承接转让方原有的税务责任。
至于保证金问题,转包情况下,分包商通常需要向总包商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而转让情况下,受让方则可能需要向转让方支付一定的转让费用,并根据原合同的规定处理保证金问题。
合同转让与工程转包的区别
合同转让与工程转包的区别我们需明确什么是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指的是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后者完全接替前者的位置成为合同的一方。
在建筑行业,这通常发生在项目公司出售其资产包括合同权利给另一家公司时。
重要的是,合同转让需要得到其他合同方的同意,且不能违反原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
相对而言,工程转包则涉及一个承包商将其承接的工程部分或全部分包给另一承包商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原承包商仍然保留与业主的合同关系,并对分包出去的工作成果负责。
转包通常是由于原承包商缺乏完成特定工作的能力、设备或人力,因此需要其他专业团队的参与。
让我们通过一个虚构的案例来具体说明二者的区别。
假设“甲建筑公司”与业主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后来由于资金问题,“甲建筑公司”决定将整个工程转让给“乙建筑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得到业主和其他相关方的同意,“甲建筑公司”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地位转让给“乙建筑公司”,后者将承担原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另一方面,如果“甲建筑公司”因为缺乏特定的技术能力,决定将工程中的电梯安装部分转包给专业的“丙电梯公司”,这就构成了工程转包。
在这个例子中,“甲建筑公司”并没有摆脱与业主的合同关系,而是继续对整个工程负责,同时对“丙电梯公司”完成的工作成果承担连带责任。
从法律效力上看,合同转让涉及到合同主体的变更,一旦完成转让,受让方将直接面对原合同的其他各方。
而工程转包并不改变原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合同关系,原承包商仍需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即使实际工作是由分包商执行。
在实践中,这两种行为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取得必要的同意或许可。
特别是合同转让,可能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修改、名称变更等。
工程合同转包与转让的区别
工程合同转包与转让的区别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工程合同的转包与转让。
工程合同转包,通常指的是承包商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或部分项目,再交由其他承包商来完成的行为。
在此过程中,原承包商仍然保持与业主的合同关系,而新的承包商则与原承包商建立子合同关系。
转包的核心在于工作的二次委托,并不改变原合同的主体。
相比之下,工程合同的转让则涉及到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整体移交。
当一个承包商将整个工程项目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另一个承包商时,后者将替代前者成为合同的一方,直接与业主建立合同关系。
这意味着原承包商从合同中退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享有任何权利。
转包与转让在法律上有哪些关键的区别呢?1. 主体变更:转包不改变原合同的主体,只是增加了执行层面的新参与者;而转让则涉及到合同主体的变更,原承包商退出,新承包商接替其位置。
2. 责任连续性:在转包情况下,原承包商仍然对业主负责,需要监督和保证转包方的工作质量;转让后,新承包商直接对业主负责,原承包商的责任得以解除。
3. 权利义务承接:转包时,原承包商保留大部分权利和义务,转包方只承担约定的工作内容;转让则是将所有权利和义务一并移交给新的承包商。
4. 合同条款的适用:转包通常需要签订新的子合同,遵循主合同的基础上增加或修改特定条款;转让则需要通过合同转让协议,确保新承包商接受原合同的所有条款。
在实际操作中,选择转包还是转让,取决于项目的具体需求、承包商的经营策略以及对风险的控制能力。
例如,如果原承包商在特定领域不具备足够的技术或管理能力,可能会选择转包给专业的分包商来保证工程质量;而在资金紧张或者希望彻底摆脱项目风险时,可能会考虑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承包商。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合同行为的合法性。
转包和转让都应在业主的知情同意下进行,且不得违反合同中的禁止转包或转让的条款。
同时,应当注意保护业主的利益,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不受影响。
工程施工合同算几类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别及特点一、引言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中最核心、最主要的合同类型之一,它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在我国,工程施工合同的分类及特点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别及特点进行详细探讨。
二、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别1. 按照承揽方式分类(1)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包括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合同。
工程建设全过程即从项目施工方案的选择、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供应直至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竣工交付使用为止。
(2)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商将中标工程项目的某部分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分包给某一分包商完成所签订的合同。
总承包商对外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是业主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
如业主允许分包,则承包商应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工程项目招标中,分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总承包商和分包商。
工程项目所涉及到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只能在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发生。
业主与分包商之间不直接发生民法典律关系。
但分包商要间接地承担总承包商对业主承担的与分包商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义务。
即使(工程师)同意分包也不得免除招标合同对总承包商所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商应对分包商工作中的一切违约或失职负责。
(3)转包合同转包合同是指承包商之间签订的转包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承包权的转让,即中标单位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由其他承包商来承担。
在我国施工企业不直接具有对外承包权的情况下,一般是由对外经营权的单位如对外承包公司统一进行对外转包。
2.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1)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在合同法中有明文规定的合同类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至第一百九十九条对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无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符合合同法原则和精神的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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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分包与转让的区别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案情:
2000年12月7日,A公司与案外人B公司签订H 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将其H项目工程发包给B公司承建,施工期内如因发包人停工、延误工期,则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的损失视具体情况协商解决;原设计变更及其他发包人原因导致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可分段支付,工程施工+,10天内一次性付给进度款(+以下工程量全部完成,包括回填土,如赶工期可等值付款),承包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天按总造价%罚款,发包方不能按时付款,每拖欠1个月按%的年利息支付。
A公司指定的分包单位参与本项目施工,B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负施工总包责任,配合协调费用由分包单位支付给总包方,分包合同与发包人签订,分包费用直接与发包方结算时。
2001年4月 1日,B公司(甲方)与C 公司(乙方),A公司(丙方)签订了H项目工程分包协议一份,载明:按B公司与A公司于2000年12月7日签订的H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的原则,经丙方同意,甲方将承包的H项目工程(除已完工的桩基础工程施工任务外)土方、基础、主体、内外装修、水电安装等工程,按原合同的所有条款分包给乙方承建;甲方负责将原合同中工期、取费标准、总造价额度、优良工程等级奖励办法及安全生产、文
明施工的费率等与丙方协商好,并以补充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乙方承担甲方和丙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的所有条款责任,该工程的工程款直接汇入乙方的帐内,乙方按分包范围内总造价2%的比例支付甲方总包管理费,工地现场标牌为C公司同B公司联合承包。
4月7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H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取费标准、奖励办法等作了约定,同日,A公司(甲方)与C公司(乙方)订立H项目工程承建质量保证金支付协议,约定:根据三方签订协议,乙方支付给甲方工程承建质量保证金1700万元作为分包工程的质量保证,在双方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先支付甲方质量保证金300万元,甲方在1年后将300万元和利息一次支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贷款利息计算。
4月9日,A公司与C 公司又签订一份《关于H项目工程承建质量保证金支付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在4月15日支付甲方质量保证金300万元,甲方在1年后归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逾期未还的保证金按月息%支付;当乙方完成H项目工程+以下全部工程量后,甲方应及时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如不能及时支付,逾期工程款甲方按月息%支付给乙方。
4月18日,C公司支付给A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300万元。
嗣后,C公司派员进场施工。
同年10月15日,双方以“会议纪要“形式达成协议,载明:C公司同
意在2002年1月31日前完成主体结构工程,在补充合同未签订前,自10月16日起对H项目工程进行三班作业,A公司愿在10月16日前预付C公司赶工费100万元。
次日,A公司支付C公司赶工费100万元。
后因诸多原因,C公司多次以函件、业务联系单等形式向A公司提出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意见,但A公司对损失意见未作出认同的回复。
2001年4月17日,C公司给A公司的业务联系单载明:春节以来,因港澳公司发生行政变化,造成贵公司资金无法到位,我司按春节前双方拟定的施工计划,人员增到250人,随后再次不能正常施工,贵公司主动提出要求我司继续施工、不要停工,避免停工后在外界有不良影响,为此,该阶段的施工日期不能算工期,但是,现决定工程停工,待贵公司资金到位后通知我公司再正式施工。
次日,C公司停止施工。
因A公司无力预付工程款而未再继续施工。
两个月后,C公司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其他协议;支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总计7000余万元。
审理:
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H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后,C公司与上述两单位订立工程分包协议,约定由其承担B公司在承包合同中的条款责任,并由发包方A公司
将工程款直接汇入C公司帐户,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事实证明,A公司发包的H项目工程,B公司在完成其中的桩基础施工后,已经退出该合同关系,现诉争的已完成的工程均为C公司实际承建,A公司为此已向其支付了部分款项。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内容及实际履行分析,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属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符合我国《合同法》第88条的规定,工程发包方A公司与承包方C 公司的各自权利义务应以合同约定。
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有约定先履行债务的承包方C公司发现发包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其以业务联系单方式发出通知后,终止了本案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并在A公司至今不能恢复合同能力时,提出终止合同履行即解除双方合同的请求,符合《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其他的诉讼请求也符合《合同法》的其他规定,判决,支持C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各方没有上诉。
评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三方协议”的法律性质,是分包还是转包。
“三方协议”,从合同名称及用语上看,系对分包的约定,但是从合同的具体内容及实际履行来看,应认定为合同转让协议。
施工合同的分包,根据《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认可,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中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合同的转让,又称合同的转移,是指在保持合同内容同一性的条件下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包括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
承包人转让合同也需发包人同意。
施工合同的分包与转让的区别简单地讲是:(1)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施工合同的分包是在总债之下确立分债的行为,而合同的转让则是总债的处分行为,即出让人将其在原施工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内容作为标的在法律上予以处分。
(2)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分包是在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形成另一施工合同关系,分包人处于承包人地位。
合同转让是在保持原施工合同内容同一性的同时变更其主体,使得受让人取代出让人成为原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3)两者与原施工合同的关系不同。
分包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合同)而言,本身即为一独立的合同关系,对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原则上无的合同关系。
只是在总承包合同的约束下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施工合同的转让中,受让人则成为原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直接与发包人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三方协议”,就其名称和用语而论,指称的对象是分包关系,但是,应当明确的是,民事法律行为之法律意义,不能仅仅依当事人选择之用语而定,更应就行为本身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
根据“三方协议”,经丙方(发包人A公司)同意,甲方(承包人B公司)将所承包的嬉水乐园(除已完成的桩基施工任务外)土方、基础、主体、内外装修、水点安装等工程,按原合同的所有条款分包给乙方(C公司);乙方承担甲方和丙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的所有条款责任,该工程的工程款直接汇入乙方账户。
依此约定,事实上,承包人B公司在的合同中权利义务(除已完工部分外)已全部转让给C公司,B公司在合同中已无权利义务,更无责任。
“三方协议”签订后的事实和实际履行,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点。
这与分包显然不符,因为分包并不改变承包人在原合同的权利义务,承包人仍须按原合同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同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分包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原施工合同上的权利。
至于“三方协议”还约定了承包人B公司应负责将原合同中工期、取费标准、总造价额度、优良工程等级奖励办法及安全生产等等事项与发包人协商好,并以补充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以及C公司应向B公司缴纳总包管理费,工地现场标牌为C 公司与B公司联合承包,等等内容,只不过是合同转让之附随义务,保证转让标的更为符合受让人之需要,与发包
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三方协议”中所谓的“分包”在法律上实为合同之转让。
还需注意的是,合同的转让应当以合同债权债务具有可转让性为前提。
不具可转让性的合同债权之转让,不能发生转让之效力。
合同债权一般地皆可转让,但有些债权原则上不得转让,如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合同之债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本系承揽合同,对特定债务人的具体特性要求甚为强烈,因此,原则上不具有可转让性。
但应注意的是,此种不可让与性系为债权人利益所设,如果债权人同意,则仍可以转让。
在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转让是得到发包人同意的,故具有可转让性,可以转让。
因此,在本案中,作为施工合同受让人的原告C公司已成为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