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标准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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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系统中各级用户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信服务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及信息查询。
第四条系统各级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用户种类及其权限第五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
第六条金融机构的用户角色和权限。
(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1、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2、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三用户的职责第七条金融机构的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征信服务中心检查。
第八条金融机构的数据上报员应按征信服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行的数据。
第九条信息查询员由金融机构负责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审核、风险管理的业务和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条金融机构要保存与查询目的相关的原始文档,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有权对各行查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是否有查询行为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查询记录为准。
四用户的创建第十二条各级用户的创建规则。
金融机构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总部的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机构的用户管理员,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需新增总部级用户管理员时,应先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征信服务中心根据需要为该机构增加新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4c47a614028915f814dc2a7.png)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的管理,正确使用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和接入系统,规范信息查询、错误数据修改等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部、支行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并可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第三条个人基本信息是指个人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本行提供的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报送第五条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六条发生个人信贷业务时,要尽量详细地掌握客户的个人信息资料,并在信贷业务信息系统中维护好借款人客户信息和担保人客户信息,以及抵押物、质押物信息。
按个人征信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确保信息数据能顺利反映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
第七条本行不得向未经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认为本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向本行发出复核通知,本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本行发现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第三章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第十条本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征信制度
![征信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d72d3dcce2f0066f5332271.png)
关于印发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制度的通知各省(区、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为防范和降低个人客户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我行加入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开通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权限,并按规定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全行个人客户信用信息。
为确保个人征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全行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行为,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规程(试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试行)》等四项个人征信系统应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四项制度均从2008年7月25日开始正式执行,此前各分支行应做好个人征信系统联调、用户创建和系统使用培训等工作,并可按制度规定进行试用。
2008年7月25日后,所有新审批贷款均应遵循征信系统应用管理制度。
二、由于人行定期导入我行新开办信贷业务的机构,因此新开业机构应尽量提早向总行上报机构标准数据,若信贷业务开办后本机构尚未开通查询的,应请上级机构协助查询。
三、小额贷款的审查表、审批表等也作了修订,以反映个人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请在ycyhxdywb@邮箱中下载新版小额贷款标准空白文档。
四、目前由各级行信贷业务部作为个人征信系统应用的牵头部门。
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信贷业务部反馈。
附件: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规程(试行)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暂行规程(试行)二○○八年七月三日附件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全行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行为,使个人征信系统最大限度地服务于我行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管理办法 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57a18a5c81c758f5f71f672e.png)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管理,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办法》及本行相关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本行个人信用数据库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人指普通用户中的信息查询员。
第三条本行信息查询员的产生、权限、职责和管理,按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分支机构及总行各部室。
第二章职责及工作分工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的制度制定和维护、用户管理、系统需求、培训辅导、检查监督、违规积分及问责等工作;第六条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全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异议数据修改、系统开发及维护等工作;第七条各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负责辖内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的组织推动、用户管理、培训辅导、检查监督、违规积分及问责等工作;第八条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及辖内支行负责本机构或本部门所辖查询人员的管理及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九条本行各级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查询,并对查询行为的真实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查询范围第十条本行办理下列业务,必须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个人信用报告:a)审核个人贷款申请;b)审核个人贷记卡申请;c)审核个人作为贷款担保人及关联人;d)对已发放的个人授信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e)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评级、授信、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及关联人等信用状况。
第十一条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时,应严格按照实际用途选择查询原因:a)贷款审批查询,包括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评级、授信、贷款申请,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关联人等信用状况的,选择“贷款审批”;b)信用卡审批查询选择“信用卡审批”;c)担保查询,包括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关联人等信用状况的,选择“担保资格审查”;d)贷后查询选择“贷后管理”;e)特约商户查询选择“特约商户实名审查”;f)异议查询选择“异议核查”。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07f65380975f46526d3e1bb.png)
**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 )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有权使用该系统的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合理地运用个人征信系统做好个人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切实保护个人隐私,防止使用人员滥用权力,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个人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对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汇总后形成的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
它是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平台,采用集中存储模式,直接面向全国采集数据,形成集中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统一进行数据整合,依法向入网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对信贷征信和贷后管理的需要。
个人征信信息,是指个人征信系统采集获得的信息。
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获得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本。
信息主体是指个人征信系统中,已采集个人征信信息,建立了个人信用报告的自然人。
第三条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范围:(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业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审核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的信用状况;(六)发展新的特约商户和管理已有特约商户进行实名审核等;(七)处理个人异议和投诉;(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各分支机构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应当根据业务办理实际情况,正确选择查询用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及用户管理第五条本行个人征信系统机构的设置由总行负责向人民银行申请。
第六条根据“权限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我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
(一)用户管理员职责:1.总行用户管理员负责个人征信系统新增机构的申请;2.负责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用户管理设置和维护本级行普通用户、设置;3.维护直属下级行机构权限、设置和维护直属下级行用户管理员。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口规范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口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4da2927602768e9951e738b0.png)
GB/T 18391.6-2001信息技术数据元规范与标准化第6部分:数据元的注册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业务需求说明书V1.4
1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征信Credit Reporting
依法收集、整理、保存以及提供信用信息的活动。
3.8
报文Message
由报文头和报文体组成。
3.9
数据采集格式Data Collection Format
由具有层次结构的数据元组成的、可在计算机间以商定的标准格式进行数据交换的结构化信息。
3.10
代码Code
表示特定事物(或概念)的一个或一组字符。(GB/T 10113-1988)
14
数据类型定义
GB/T 1988-1998信息技术信息交换用七位编码字符集
GB/T 226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261.1-200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人的性别代码
GB/T 2261.2-200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2部分:婚姻状况代码
GB/T 4658-1984文化程度代码
(2)类型为N的数据项是右对齐的,并在左面用0补齐。
(3)数据项长度均指字节数。要求为整数,取整的原则是四舍五入法。
(6)无论账户以何种币种开立,金额类数据项均按照离报文产生当日最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
(7)汉字信息交换按国家标准GB2312-1980和GB18030-2000执行,西文信息交换按国家标准GB/T1988-1998执行。
非重报数据上报报文文件名=(第1~14位)+(第15~20位)+(第21~23位)+第24位+(第25~27位)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规定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e236bbbba1aa8114531d9ab.png)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规定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系统中各级用户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信服务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及信息查询。
第四条系统各级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用户种类及其权限第五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
第六条金融机构的用户角色和权限。
(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1、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2、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三用户的职责第七条金融机构的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征信服务中心检查。
第八条金融机构的数据上报员应按征信服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行的数据。
第九条信息查询员由金融机构负责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审核、风险管理的业务和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条金融机构要保存与查询目的相关的原始文档,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有权对各行查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是否有查询行为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查询记录为准。
四用户的创建第十二条各级用户的创建规则。
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介
![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介](https://img.taocdn.com/s3/m/7f70253133687e21af45a9b3.png)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背景材料之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介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背景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已成为社会共识。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
”温家宝总理明确指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信贷信用征信起步,多次强调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网络,加快征信立法,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积极发展专业化的信用机构,有步骤、有重点开放征信市场,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制度,规范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
黄菊副总理就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问题对人民银行做过多次重要批示。
2003年,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由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具体承担这方面的工作。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三、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及其网络结构目前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相连(即一口接入),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实现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定期由各金融机构流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汇总后实时流向金融机构实时共享的功能。
其中,前者表现为金融机构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后者表现为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实时查询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
金融机构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可以通过专线连接,也可以通过磁盘等介质。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由人民银行直属单位—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开发完成,人民银行内设机构征信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征信中心和商业银行建立数据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了完善的用户管理制度,对用户实行分级管理、权限控制、身份认证、活动跟踪、数据主体(企业和个人)查询监督的政策;数据传输加压加密;对系统及数据进行安全备份与恢复;聘请国内一流网络安全管理专家对系统安全进行评估,有效防止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等等,建立了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3477a6447e21af45b307a858.png)
ⅩⅩ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个人征信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我行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各级用户的管理,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银发【ⅩⅩ;|62号)和《ⅩⅩ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用户管理、数据上报及信息查询工作。
第三条个人征信系统中的各级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用户种类及其权限职责第四条个人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
第五条用户角色和权限如下:(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具体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等。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我行个人征信数据,具体权限包括:1.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之.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第六条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人行征信中心及上级行检查。
第七条数据上报员应按人行征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行的数据。
第八条各级信息查询员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程进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第九条各级行相关业务部门要保存与查询目的相关的原始文档,以备人行征信中心检查。
保存时间参照信贷档案保存规定执行。
第三章用户的创建第十条个人征信系统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创建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用户管理员。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ea5c1426edb6f1aff001fed.png)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有权使用该系统的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合理地运用个人征信系统做好个人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切实保护个人隐私,防止使用人员滥用权力,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个人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对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汇总后形成的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
它是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平台,采用集中存储模式,直接面向全国采集数据,形成集中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统一进行数据整合,依法向入网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对信贷征信和贷后管理的需要。
个人征信信息,是指个人征信系统采集获得的信息。
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获得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本。
信息主体是指个人征信系统中,已采集个人征信信息,建立了个人信用报告的自然人。
第三条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范围:(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业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审核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的信用状况;(六)发展新的特约商户和管理已有特约商户进行实名审核等;(七)处理个人异议和投诉;(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各分支机构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应当根据业务办理实际情况,正确选择查询用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及用户管理第五条本行个人征信系统机构的设置由总行负责向人民银行申请。
第六条根据“权限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我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
(一)用户管理员职责:1.总行用户管理员负责个人征信系统新增机构的申请;2.负责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用户管理设置和维护本级行普通用户、设置;3.维护直属下级行机构权限、设置和维护直属下级行用户管理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1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1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062fe37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0b.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银发[2004]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指示,人民银行苏宁副行长于2004年5月27日主持召开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专题会议,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传达了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进行了讨论,会议达成了一系列共识。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功能定位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是国务院领导的明确要求,也是商业银行的迫切需要。
该系统首先建立商业银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商业银行信贷决策服务。
随着征信法规和征信市场的完善,该系统将逐步向社会合格征信机构开放,依法使用。
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的组织领导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经与各有关单位协商,决定成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人民银行分管征信工作的副行长任组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管副行长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股份制商业银行分管副行长为成员(名单见附件)。
办事机构设在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研究决定系统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保证系统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系统正式运行之后,领导小组将改为理事会,协调、决定系统运行和进一步发展的重大事项。
个人信用信息指标的标准(2017最新)
![个人信用信息指标的标准(2017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2086812f67ec102de2bd89f0.png)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个人信用信息指标的标准(2017最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人们对相关对象的信用信息状况开始关注。
查验某个人的信用状况成为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在进行关联交易时的必要选择。
因此,如何构建并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搭建良好的信息平台。
如何为需求者提供及时、准确、规范和标准的服务,赢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成为政府管理部门和信用服务机构认真研究的课题。
1 我国信用信息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才刚刚起步。
而且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几乎还大多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证券监管、质检、环保等政府部门手中,所以我国信用信息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有:(1)信息内容的分散性和不全面性。
各部门所拥有的信息,只是与本部门相关的信息和一些基本信息.是局部的或不完整的。
(2)信息内容要素的不规范性和不统一性。
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信息内容要素的确定因部门而异,形成各个机构各唱各的调、同一项内容出现多种描述方法的现象。
如社保号、社会保障号、社会保险号;又如,企业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法人等,丝毫不见怪。
(3)信息的延迟性和不对称性。
信息是瞬息万变的,而政府部门对信息的管理不是以市场需要来完善和及时更新的,更多的是以固定周期为时限。
如半年、1年或是更长的时间加以更新,从而会出现信息与现实的差异性、部门之间信息的不一致性。
(4)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待验证。
由于政府各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不同,要求松紧不一,给予了市场主体申报信息很大的自由性、随意性和无责任性。
如上报给行政主管单位与上报给税务机关的数据信息有可能截然不同,等等,造成原始信息数据失真的可能性。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社会机制,该机制从本质上要求信用信息必须具备全面性、客观性和开放性。
但由于相关信用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以及国家政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原因,导致上述信用信息资源割裂和浪费,信息孤岛”、信息割据”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社会信用体系作用的发挥。
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
![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f0013c81195f312b3169a570.png)
..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第三部分:数据校验规则Data Interface Specification for Consumer Credit Reporting Database SystemPart 3: Data Verify Rule(版本号:V1.0)试行稿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2004年8月17日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采集报文的结构 (1)5 校验内容 (1)5.1文件名校验 (2)5.2报文头校验 (2)5.3账户记录级校验 (2)5.4 段级校验 (2)5.5 数据项级校验 (2)5.6代码型数据项级校验 (4)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第三部分:数据校验规则1 范围为保证数据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各商业银行向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中心上传报文时的数据校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V1.1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3.1数据校验 Data Validation对数据进行检查,验证是否遵从一定的规则。
3.2有效日期 Valid Date日历上存在的日期,年份在1900(含)以后。
3.3当前日期 Currently Date商业银行将采集数据形成报文后进行数据校验的日期。
4 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采集报文的结构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采集报文的结构由报文头和报文体两部分组成。
⑴报文头:报文头表示一次数据采集的开始。
每个报文必须包含且只包含一个报文头,该部分给出本次采集数据的信息提要。
材料5:个人征信系统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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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系统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工作流程(征信分中心版)本手册适用于征信分中心开展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工作。
用于规范商业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新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以及已接入机构更改接口的验收工作。
本手册包括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工作流程、机构和用户申请表、报文内容分析规则、验收报告模版、验收标准等。
第一部分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工作流程第一阶段申请审核1.接入机构向其总部所在地的征信分中心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函申请函应说明机构性质、业务现状、业务系统、网络条件、数据管理、接入名称及接入理由等内容,包括客户信息报送内容、业务信息数据项名称和含义、数据是总行集中管理还是分散管理、征信牵头部门及联系方式等。
(2)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非金融机构不报送此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征信分中心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接入流程的通知》(银征信中心[2007]68号),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不具备接入资格的机构可直接回复,告之不能接入并说明理由;对具备接入资格的机构,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征信中心。
3.征信中心根据分中心的初审意见,结合机构接入的总体安排,确定申请机构是否可以接入,并函告分中心。
征信分中心将函复结果通知申请机构。
4.对批准接入的新机构,征信分中心在通知函复结果的同时,下发以下材料:(1)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等。
(2)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范。
(3)个人信用报告解读手册。
(4)报文预处理程序和加密加压不校验程序,商业银行解密解压程序。
上述材料由征信中心统一提供给征信分中心。
第二阶段制度报备经审核同意的机构应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2005]3号令)等文件要求,建立有关征信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流程,并报征信中心和所在地征信分中心备案,征信制度内容包括:数据上报机制、查错纠错机制、异议处理流程、用户管理和岗位设置等。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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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范》(简称“数据接口规范”)规定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外部系统进行信息交换时应遵循的有关信息格式和数据管理规定,本文档分为六部分。
前言简介本规范各部分的内容。
报文规范规定了本规范中报文的基本概念、设计原则、数据处理原则、文件命名原则、报文文件的结构和种类。
数据采集要求规定了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数据的范围、频率以及文件传送方式。
公积金信息采集报文和公积金信息删除报文中规定了公积金中心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采集报文和删除报文的具体数据项以及对数据项的描述和约束。
公积金信息反馈报文规定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公积金中心反馈内容的具体数据项以及对数据项的描述和约束。
附录包含公积金信息采集接口规范的代码表、数据校验规则。
本接口规范适用于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报文交换的公积金机构及公积金部门的数据处理。
文档的主要读者有:拟建系统用户、系统设计人员、系统编码人员、项目经理、系统测试人员、项目监理人员。
2 报文规范2.1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1报文由报文头、报文体构成的,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起来的数据集合体。
2.1.2报文文件包含报文的数据文件。
本规范中报文文件与报文是一对一的关系。
2.1.3段一个已标识、命名和结构化的、在功能上相互关联的复合数据元和/或独立数据元的集合。
段有各自固定的长度。
本规范中段为基础段。
2.1.4信息记录数据采集的基本信息单位,包含报送机构一笔业务的有关数据。
本规范中的信息记录由基础段组成。
2.1.5报文头每个报文必须包含且只包含一个报文头,报文头表示一次数据采集的开始,该部分给出本次采集数据的信息提要。
2.1.6报文体报文体是数据采集报文的主体内容,报文体部分可包含一种或多种不同类型的信息记录,最后一条信息记录结束即为报文结束。
信息记录之间用一个回车换行符(“﹨r﹨n”或“﹨n”)分隔。
2.1.7信息记录此信息记录由基础段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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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简称“数据接口规”)规定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外部系统进行信息交换时应遵循的有关信息格式和数据管理规定,本文档分为六部分。
前言简介本规各部分的容。
报文规规定了本规中报文的基本概念、设计原则、数据处理原则、文件命名原则、报文文件的结构和种类。
数据采集要求规定了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数据的围、频率以及文件传送方式。
公积金信息采集报文和公积金信息删除报文中规定了公积金中心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采集报文和删除报文的具体数据项以及对数据项的描述和约束。
公积金信息反馈报文规定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公积金中心反馈容的具体数据项以及对数据项的描述和约束。
附录包含公积金信息采集接口规的代码表、数据校验规则。
本接口规适用于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报文交换的公积金机构及公积金部门的数据处理。
文档的主要读者有:拟建系统用户、系统设计人员、系统编码人员、项目经理、系统测试人员、项目监理人员。
2 报文规2.1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
2.1.1报文由报文头、报文体构成的,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起来的数据集合体。
2.1.2报文文件包含报文的数据文件。
本规中报文文件与报文是一对一的关系。
2.1.3段一个已标识、命名和结构化的、在功能上相互关联的复合数据元和/或独立数据元的集合。
段有各自固定的长度。
本规中段为基础段。
2.1.4信息记录数据采集的基本信息单位,包含报送机构一笔业务的有关数据。
本规中的信息记录由基础段组成。
2.1.5报文头每个报文必须包含且只包含一个报文头,报文头表示一次数据采集的开始,该部分给出本次采集数据的信息提要。
2.1.6报文体报文体是数据采集报文的主体容,报文体部分可包含一种或多种不同类型的信息记录,最后一条信息记录结束即为报文结束。
信息记录之间用一个回车换行符(“﹨r﹨n”或“﹨n”)分隔。
2.1.7信息记录此信息记录由基础段组成。
每个信息记录包含且仅包含一个基础段。
信息记录的容中不允许存在回车换行符(“﹨r﹨n”或“﹨n”)。
2.1.8基础段基础段是由固定数据项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组成的信息集合体。
2.2设计原则* 注重报文的通用性,报文规适用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外部系统的所有数据交互。
* 报文分类设计遵循业务导向原则,从业务角度分析系统与外部数据交换,根据业务层次和种类分别设计报文。
* 报文息记录采用分段设计的方法,通过采集新产生或发生变化的段,降低冗余,达到数据报送的最小化。
* 采用统一的报文结构的基础上,兼顾不同报文种类进行特色化设计。
* 报文的可重用性,多种数据报送都通过同一格式完成。
* 报文中加入汇总信息进行报文自身校验,降低报文传输错误;同时通过信息记录跟踪,辅助数据质量保证。
* 辅以明确的报文组织与处理要求,避免报文收发双发对同一业务情况的不同理解,保证数据中心与报送机构之间数据的一致性。
2.3数据处理规则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报文规对使用的数据类型定义如表1。
表1 数据类型定义标识符数据类型N数字0-9,ASCII码围:0X30——0X39AN包含0-9的数字和不包括汉字在的其他半角字符,具体ASCII码围:0X20——0X7EANC包含汉字在的所有字符编码围如下:双字节1区 A1A1-A9FE 图形符号双字节5区 A840-A9A0 图形符号双字节2区 B0A1-F7FE 汉字双字节3区 8140-A0FE 汉字双字节4区 AA40-FEA0 汉字单字节ASCII码:0X20--0X7E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应遵循如下规则:(1)类型为AN或ANC的数据项是左对齐的,并在右面用空格补齐。
(2)类型为N的数据项是右对齐的,并在左面用0补齐。
(3)必填型数据项必须填写;可选型数据项无法填写时,用空格填充。
有条件选择型数据项在符合条件情况下按照必填型数据项处理,在不符合条件情况下按照可选型数据项处理。
(4)数据项长度均指字节数。
(5)字符区分大小写。
(6) AN型金额类数据要求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取舍原则是四舍五入法;负数金额前面加“-”,正数前面不加“+”,其中“-”与小数点各占一位。
举例:类型为AN,长度为20的金额数据项,金额为12345时填报“12345.00************”;金额为-12345.678时填报“-12345.68***********”。
(其中*代表一个空格)(7)汉字信息交换按国家标准GB2312-1980和GB18030-2000执行,西文信息交换按国家标准GB/T 1988-1998执行。
2.4文件命名规则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同数据格式文件要求都被唯一标识,文件名规则如下:(1)文件名称的长度为30位;(2)文件名称只能由英文、数字以及英文和数字的组合构成;(3)文件加压加密前后文件名前缀一致,后缀加压加密前为txt,加压加密后为enc;(4)文件名结构如表2所示。
表2 报文名数据段要求数据段含义长度位置数据段描述及填写方法报送机构代码141-14表示公积金中心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机构代码,命名规则见附录1。
汇缴年月615-20表示公积金汇缴对应的年月,格式为“YYYYMM”报文流水序号321-23对同一报送机构同一月的多个数据报文应保证不相同(可以填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报文信息类别124-24G-公积金信息数据报文预留225-26用00填充应用系统代码127-271-企业征信系统报文类型128-280-正常报文1-数据删除报文反馈标志129-29如果是反馈报文,填“1”,否则填写“0”预留30-30预留,用0填充。
2.5报文文件2.5.1报文结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的公积金信息采集报文的结构由报文头和报文体两部分组成。
一个报文只包含一个报文头。
报文头和报文体之间用一个空行区分,即报文头后加入两个回车换行符(“﹨r﹨n”或“﹨n”)分隔。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公积金信息采集报文的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公积金信息采集报文的结构2.5.2报文文件种类* 公积金信息采集文件> 公积金信息采集报文* 公积金信息采集信息记录3 数据采集要求3.1数据围数据来自公积金中心,每次所采集的数据为当期公积金缴费信息。
3.2采集频率原则上以月为单位。
3.3数据文件传送方式采集对象是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数据交换方式采用光盘、磁带等介质形式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通过网络上报征信中心。
待条件成熟可采用网络传输等形式实现数据交换。
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交换时,征信中心提供FTP、HTTP、SMTP三种数据交换方式。
通过存储介质进行数据交换时,可以通过磁带、光盘等存储介质。
为保证数据传输过程中的效率和安全,本规要求对通过网络进行传输的数据进行加压和加密。
加密方法的选择由进行数据交换的各方协商确定。
4 公积金信息采集报文和公积金信息删除报文公积金信息采集报文和公积金信息删除报文是由公积金中心向征信中心报送的报文文件。
报文包括报文头和报文体两部分。
两类报文的报文头构造相同,报文体构造不同。
4.1报文头组成报文头的数据项详见表3。
表3 报文头数据项标识符数据项名称类型长度位置数据项描述及代码表状态8517报文格式版本号AN1-3格式为N.N,是指当前使用的征信机构制定的报文格式的版本号。
此处填写1.0。
M6517报送机构代码AN144-17此处填写报文生成机构的代码。
M2585报文生成时间N1418-31生成本报文的时间,精确到秒。
格式为YYYYMMDDHHMMSS。
M8553报文信息类别AN132-32G-公积金信息数据报文M5214应用系统代码N133-331-企业征信系统M8543报文类型N134-340-正常报文1-删除报文M8545反馈标志N1填写“0”M5591联系人ANC3036-65公积金中心联系人O5593联系ANC2566-90公积金中心联系O8515预留字段ANC3291-122为以后可能的变化预留。
O说明:1. 状态:指各个指标段中数据项的填写方式状态。
“M”为必选型(Mandatory),表示必须填写该数据项;“C”为有条件选择型(Conditional),表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必须填写该数据项,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填写也可以不填写该数据项;“O”为可选型(Optional),表示可以填写该数据项,也可以不填写该数据项,不填写该数据项必须用空格填充。
2. 以后出现同类表格中出现以上数据的含义同上。
4.2公积金信息采集报文报文体公积金信息采集报文格式中的信息记录只有一种,具体见表4。
该信息记录的构成见表5。
该信息记录的构成见表6。
表4 信息记录类型表编号记录类型记录构成备注1公积金信息采集信息记录基础段表5 信息记录组成编号描述出现次数状态1基础段必选1:1M说明:出现次数:指各个指标段在一条账户记录中出现的次数。
“0:1”表示不出现或出现1次,“0:n”表示不出现或出现n次,“1:1”表示出现且仅出现1次。
以后表格中出现上述数据的含义同上。
表6 基础段数据项标识符数据项名称类型长度位置数据项描述及代码表状态5701行政区划N61-6填写数据发生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编码采用GB/T 2260-2002《中华人民国行政区划代码》的数字型代码,详见附录 (至少到地市一级)。
M6517报送机构代码AN147-20填写数据发生机构的代码。
M2593汇缴年月N621-26表示公积金汇缴信息对应的发生年月,格式为“YYYYMM”。
M5703单位识别编码ANC4027-66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中唯一标识单位的。
M5505单位名称ANC8067-146单位在公积金中心系统中的登记名称。
M6511组织机构代码AN10147-156编码采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
O5517登记注册号ANC20157-176营业执照中的登记注册号。
O5523单位性质N2177-178代码型数据项,数据字典详见附录。
M5515登记注册类型N3179-181代码型数据项,数据字典详见附录。
要求填写到中类。
企业申办营业执照时的登记注册类型。
M5525行业分类AN5182-186代码型数据项,数据字典详见附录。
要求细化到中类。
O5591单位联系人ANC30187-216单位联系人的。
O3501单位联系AN35217-251单位的办公,参考格式:国别号/地区号-区号-(-分机号)。
O3511单位地址ANC80252-331单位的通讯地址。
O3513邮政编码N6332-337O5705公积金账号ANC40338-377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公积金账户的。
M2613初缴时间N6378-383公积金初缴对应的年月,即账户第一次存在余额对应的年月,格式为“YYYYMM”;在已经开户但暂无余额的情况下,为“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