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代丈夫签字卖房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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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代签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丈夫代签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丈夫代签购房合同是否有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篇一:妻子代丈夫签字卖房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妻子代丈夫签字卖房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妻子出卖夫妻共有房屋多年后,丈夫以合同上没有自己签名为由,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湖南省常德津市人民法院新洲法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1997年,奚某与曾某以双方工龄折价购买一套单位的房改房,房屋产权登记于丈夫曾某的名字。

20XX年妻子奚某与原告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代替丈夫曾某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曾某夫妇即腾退房屋,原告程某付清购房款后开始居住。

后丈夫曾某怀疑其遗失一张存单于诉争房屋中,系与原告程某签订一份查看房屋协议,方便进入涉案房屋查找其遗失的存单。

现程某要求奚某、曾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曾某以其未在协议上签字为由拒绝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案查明客观事实出卖房屋系奚某与曾某共同意思表示,被告曾某的事后行为亦让原告有充足理由相信卖房系曾某夫妇共同意思,且原告对房屋的取得基于当时的市价合理,属于善意取得,二被告亦无合法理由对抗原告的合法取得与占有。

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曾某夫妇应配合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篇二:购房合同能否代签有风险吗篇一:签购房合同需防六大风险签购房合同需防六大风险计价方式与价款合同已经明确了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以外的费用,那么在合同中由开发商填写的内容上,凡是要求再另交水、电、气、有线电视、宽带等开通费、配套费的,购房者都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划去。

最高法 指导案例 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

最高法 指导案例 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

最高法指导案例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最新版)目录1.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概述2.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3.案例解析: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的有效性4.法律依据和结论正文【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概述】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并在担保协议上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此类情况并不鲜见。

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往往会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这时,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的有效性问题便成为了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指导案例,对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的有效性进行了明确。

该案例的基本情况如下:甲向乙借款,乙要求甲提供担保。

甲的妻子乙知道此事,但并未在担保协议上签字。

后来,甲未能按时偿还债务,乙要求甲的妻子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解析: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的有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如果另一方知道此事并默认,那么该担保协议应视为有效。

在本案中,甲的妻子乙知道甲为乙提供担保一事,但并未表示反对。

因此,法院判定甲的妻子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和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时,另一方应视为知道并默认。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中,如果另一方知道此事并默认,那么该担保协议应视为有效。

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承担担保责任。

夫妻之间代签购房合同效力

夫妻之间代签购房合同效力

在我国,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购房作为一项重要的家庭财产行为,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夫妻一方可能无法亲自参与购房合同的签订,这时夫妻之间代签购房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

那么,夫妻之间代签购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一、夫妻之间代签购房合同的法律效力1. 代签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夫妻之间代签购房合同,若符合上述条件,则具有法律效力。

2. 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之间代签购房合同,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并达成共同意思表示。

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代签合同,则该合同可能因违反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而无效。

3. 代理权的行使夫妻一方代签购房合同,需具备代理权。

代理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1)事先授权:夫妻一方事先书面或口头授权另一方代签购房合同,另一方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2)事后追认:夫妻一方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另一方追认该合同,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二、夫妻之间代签购房合同的法律风险1. 未经授权代签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代签购房合同,该合同可能因违反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而无效。

此外,未经授权代签可能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2. 代理权滥用夫妻一方在代签购房合同过程中,若滥用代理权,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3. 代理关系终止在代理关系终止后,若代签的购房合同继续履行,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存在争议。

综上所述,夫妻之间代签购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需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双方应充分沟通,确保代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夫妻一方在代签购房合同过程中,应注意遵守法律法规,避免法律风险。

妻子代丈夫签字卖房法院判决合同有效.doc

妻子代丈夫签字卖房法院判决合同有效.doc

妻子代丈夫签字卖房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 妻子出卖夫妻共有房屋多年后,丈夫以上没有自己签名为由,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近日,湖南省常德津市人民法院新洲法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法院判决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 1997年,奚某与曾某以双方工龄折价购买一套单位的房改房,房屋产权登记于丈夫曾某的名字。

2004年妻子奚某与原告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代替丈夫曾某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曾某夫妇即腾退房屋,原告程某付清购房款后开始居住。

后丈夫曾某怀疑其遗失一张存单于诉争房屋中,系与原告程某签订一份查看房屋协议,方便进入涉案房屋查找其遗失的存单。

现程某要求奚某、曾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曾某以其未在协议上签字为由拒绝协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案查明客观事实出卖房屋系奚某与曾某共同意思表示,被告曾某的事后行为亦让原告有充足理由相信卖房系曾某夫妇共同意思,且原告对房屋的取得基于当时的市价合理,属于善意取得,二被
告亦无合法理由对抗原告的合法取得与占有。

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曾某夫妇应配合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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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代理”也须授权委托_

“夫妻代理”也须授权委托_

“夫妻代理”也须授权委托丈夫出差期间,妻子用丈夫身份证复印件以丈夫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两万元定金。

丈夫回京后,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近日,经北京市一中院调解,房产公司同意退还1万元定金。

张先生在法庭申诉:“2004年8月初,妻子告诉我,她在我出差期间,以我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地址位于海淀区万泉庄,价值人民币1166765元,并且我妻子在与被告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署了我的名字。

我不同意购买此房。

并找到被告主张合同不是我本人所签,应为无效,要求其退还定金两万元。

但经过多次交涉,被告均不予理睬。

”张先生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房地产公司返还定金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以表见代理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的,那么,善意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合同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

据此,法院认为,基于张先生与妻子的特殊身份,房地产公司有理由相信妻子的行为能够代表张先生。

因此,该合同对张先生具有约束力。

张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不适用“表见代理”,更确切地说,该案涉及到“家事代理权”的范围。

由于张妻以张先生的名义购买的是价值百万元的商品房,根据有关法律,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重大财产事项,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

张妻以张先生的名义签订购房协议也应该有张先生的授权委托证明。

房地产公司在这起案件中,有责任认真审查张妻的资格。

经过法官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双方同意调解,由房地产公司退还张先生定金1万元。

法条链接该案主审法官王忠介绍,家事代理权亦称夫妻代理权或者日常事务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本无代理权,在与第三人就实施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推定享有代理配偶行使权利的权利。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家庭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可以由一方做主,夫妻中任何一方可以不经另一方的同意,而以家庭的名义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另一方对此则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民法典中户主配偶代签卖房合同有效吗

民法典中户主配偶代签卖房合同有效吗

民法典中户主配偶代签卖房合同有效吗在现实社会中⼤家都知道房屋进⾏交易的时候是要签订买卖合同的,这个是很重要的,但是很多时候并不是户主本⼈去处理合同业务,⽽是代签,那么在民法典中户主配偶代签卖房合同是否有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中户主配偶代签卖房合同有效吗民法典规定,夫妻代签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是夫妻双⽅共同意思表⽰,夫妻双⽅有民事⾏为能⼒,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三条【民事法律⾏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千零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资、奖⾦、劳务报酬;(⼆)⽣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千零六⼗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房屋买卖的⼀般流程是什么第⼀步,受理登记或申请。

本市居民提供⾝份证(或户⼝本或中国护照)、外省市居民提供居民⾝份证和暂住证或北京市居住⼯作证或中国护照;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已购公房还需提供原公房购房合同);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等有关⽂件和证明在交易所进⾏登记;第⼆步,权属审核。

交易所在双⽅登记之后,将依据有关的法规对房地产买卖⾏为进⾏审核,并向主管部门报批,待批准后再通知买卖双⽅来交易所办理过户⼿续;第三步,买卖双⽅在接到通知后,携带⾝份证、户⼝本、图章等同时到交易所,在交纳了买卖过户⼿续、契约、印花税等税费后就可以办妥过户⼿续。

作为证明,交易所会给买⽅发放《房屋卖契》,并把有关⽂件转给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级房屋⼟地管理部门。

在办理过户⼿续的过程中,买卖双⽅必须亲⾃到场,⽽要代办的话,代为办理的⼈要出具交易⼈开办的有效的委托书。

配偶代签授权委托书效力

配偶代签授权委托书效力

配偶代签授权委托书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某项事务,为了使对方能够代为办理,而向相关方面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在我国,配偶代签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故不能亲自办理共同事务的,可以互相委托办理。

一方代为办理的,对另一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这一规定,配偶代签授权委托书具有法律依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二、信任基础夫妻关系是基于信任和法律约束的一种特殊人际关系。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有义务共同维护家庭利益。

因此,配偶代签授权委托书建立在夫妻之间的信任基础之上,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三、实际需要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可能无法亲自办理某些事务。

例如,一方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另一方需要代为处理家庭事务;或者一方因病住院,需要另一方代为处理相关事务。

在这种情况下,配偶代签授权委托书能够满足实际需要,方便夫妻双方共同处理家庭事务。

四、第三方认可在实际操作中,配偶代签授权委托书往往需要得到第三方的认可。

例如,在购房、办理贷款等事务中,相关金融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可能要求提供配偶代签的授权委托书,以确认夫妻双方对事务的处理权。

在这种情况下,配偶代签授权委托书具有第三方认可的效力。

五、法律风险尽管配偶代签授权委托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如果夫妻关系发生变化,如离婚、一方死亡等,原授权委托书可能失去效力。

此外,如果授权委托书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可能导致无效。

因此,在出具配偶代签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注意明确授权范围、期限等相关事项,以确保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综上所述,配偶代签授权委托书在我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能够满足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的实际需要。

然而,在出具授权委托书时,也应注意规避法律风险,确保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有效性。

在遇到相关事务时,夫妻双方应当相互信任、沟通,共同维护家庭利益。

夫妻代签购房合同是否有效[工作范文]

夫妻代签购房合同是否有效[工作范文]

夫妻代签购房合同是否有效篇一:购房合同夫妻签字篇一:夫妻一方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夫妻一方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原告牟某与被告刘某于20XX年11月30日签订了《房屋转主协议书》,合同约定将坐落于利川市凉雾街上的房屋以60000元价格转让给原告,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协议签字时,被告之妻在场。

原告当场支付了购房的全部价款,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占有、使用至今。

原告取得该房屋后,多次催促被告依约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以房屋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其妻未在转让协议上签字为由,拒绝协助过户,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评析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是指合同因符合或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发生的法律后果。

有效者,即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亦即具有法律的强制力,能够实现当事人预期合同目的,无效者,即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亦即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不能实现当事人预期的合同目的,此时,有效与无效中的“效力”不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享有与承担,而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及合同的具体约定要求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11月30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妻子代替丈夫签的合同有效吗

妻子代替丈夫签的合同有效吗

妻子代替丈夫签的合同有效吗一、妻子代替丈夫签的合同有效吗妻子代替丈夫签订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丈夫委托妻子签订合同或者丈夫追认妻子签订合同的行为,则签订的合同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委托他人签订合同要注意什么1、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过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会承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

律师提醒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非经委托人指示的,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得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据为己有。

2、委托合同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一般来说,当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例如行使或履行某一权利义务,实施某一法律行为,但又基于某种原因而不能亲自处理时),才通过订立委托合同的办法来解决。

因为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结果直接由委托人来承担,所以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总要挑选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一定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良好信誉的人来担任。

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严格的人身属性。

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委托事务,非经委托人事先授权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需要,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务擅自转委托他人办理。

3、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行为为客体是因为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一定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

夫妻一方代签合同有效

夫妻一方代签合同有效

夫妻一方代签合同有效
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标题,夫妻一方代签合同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代签合同在某些情况下是有效的,但
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以下是一些相关建议和指导:
1. 夫妻一方代签合同需要满足代理权限的要求。

代理权限是指
代理人在法律上有权代表委托人签订合同的范围。

在夫妻关系中,
通常需要另一方的明确授权或同意,才能代表对方签署合同。

2. 如果夫妻一方在未经对方授权的情况下代签合同,根据法律
规定,未经授权签署的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因此,在签署合同
之前,双方应当就代签的具体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并取得对方的书
面授权或同意。

3. 在夫妻一方代签合同时,应当注意合同的性质和重要性。

例如,涉及财产、债务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合同,代签方应当特别谨慎,并确保对方充分理解合同内容并同意代为签署。

4. 如果夫妻一方代签合同涉及到财产、债务或其他重大权益,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注明代签方已经取得对方的授权,并保留相关书面授权文件作为证据。

总之,夫妻一方代签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效的,但需要满足代理权限的要求,并确保双方充分沟通和理解合同内容。

在此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售房合同协议书代签有效吗

售房合同协议书代签有效吗

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有时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场签订合同,可能会选择由他人代签。

那么,售房合同协议书代签是否有效呢?下面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售房合同协议书代签符合以上条件,则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售房合同协议书可以代签。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代签售房合同协议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代签人获得当事人授权:当事人应当向代签人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签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等。

如果当事人未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代签行为可能被视为无效。

2. 代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代签的售房合同协议书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 意思表示真实:代签行为必须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意愿,不得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4. 代签行为不违背公序良俗:代签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下的代签售房合同协议书可能无效:1. 代签人未经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代签:如果代签人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代签,该代签行为可能被视为无效。

2. 代签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如果代签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该代签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 代签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如果代签人故意隐瞒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导致合同无效。

总之,售房合同协议书代签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授权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

但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代签行为合法、合规,避免因代签行为引发纠纷。

代配偶签字法律后果(3篇)

代配偶签字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实生活中,代配偶签字现象时有发生。

代配偶签字可能涉及婚姻、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其法律后果也是复杂多样的。

本文旨在分析代配偶签字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代配偶签字的定义及类型1. 定义代配偶签字,是指配偶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代替另一方在法律文件、合同、协议等上签字的行为。

2. 类型(1)婚姻登记: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一方代另一方签字。

(2)财产处分:在买卖、赠与、继承等财产事务中,一方代另一方签字。

(3)子女抚养:在子女抚养、监护等事务中,一方代另一方签字。

(4)债务承担:在债务纠纷中,一方代另一方签字。

三、代配偶签字的法律后果1. 法律效力(1)婚姻登记:根据《婚姻法》规定,结婚登记必须由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代理。

因此,代配偶签字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其法律效力待定。

(2)财产处分:在财产处分方面,代配偶签字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具体情况。

若一方代另一方签订的合同、协议等符合法律规定,则该合同、协议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代签字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则该合同、协议无效。

(3)子女抚养:在子女抚养、监护等方面,代配偶签字的法律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意愿。

若被代理人同意,则代签字行为有效;若被代理人不同意,则代签字行为无效。

(4)债务承担:在债务承担方面,代配偶签字的法律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意愿。

若被代理人同意,则代签字行为有效;若被代理人不同意,则代签字行为无效。

2. 责任承担(1)代签字人:若代签字人明知代签字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仍故意为之,则代签字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被代理人:若被代理人明知代签字行为,未表示反对,则被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第三方:若第三方明知代签字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仍与代签字人签订合同、协议等,则第三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诉讼时效代配偶签字的法律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文档】丈夫代签购房合同是否有效-推荐word版 (10页)

【参考文档】丈夫代签购房合同是否有效-推荐word版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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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津市人民法院新洲法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1997年,奚某与曾某以双方工龄折价购买一套单位的房改房,房屋产权登记于丈夫曾某的名字。

201X年妻子奚某与原告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代替丈夫曾某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曾某夫妇即腾退房屋,原告程某付清购房款后开始居住。

后丈夫曾某怀疑其遗失一张存单于诉争房屋中,系与原告程某签订一份查看房屋协议,方便进入涉案房屋查找其遗失的存单。

现程某要求奚某、曾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曾某以其未在协议上签字为由拒绝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案查明客观事实出卖房屋系奚某与曾某共同意思表示,被告曾某的事后行为亦让原告有充足理由相信卖房系曾某夫妇共同意思,且原告对房屋的取得基于当时的市价合理,属于善意取得,二被告亦无合法理由对抗原告的合法取得与占有。

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曾某夫妇应配合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篇二:签购房合同八大注意事项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一查证1.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

一定要看原件。

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卖房合同代签房主名字合同有效吗

卖房合同代签房主名字合同有效吗

卖房合同代签房主名字合同有效吗卖房合同代签行为合同是否有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1、有委托授权的话,也就是说代签取得的被代签人的同意或被代签人授意代签人为之的行为。

还要看代签人的授权范围。

代签人超越授权代理的权限的,要么认定是表见代理,要么是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需要获得被代签人的追认才是有效合同。

2.没有委托授权的话,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行为还要看代签人是否有让与之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误以为其有权签订合同的文件或材料或权限等情形,如此下的无权代理代签合同行为可认定为表见代理,发生有效代理后果。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无权代理是什么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相比较,除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之外,其他方面并无差别。

例如,倘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就不属于无权代理。

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代理行为,但并没有代理权。

第二,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越权代理。

第三,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

房产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但卖房时只有一方签字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房产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但卖房时只有一方签字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房产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但卖房时只有一方签字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房产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但卖房时只有一方签字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无效,必须夫妻双方签字。

哪怕房本上只有一人名字,也必须夫妻双方签字。

一、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卖房需另一方签字的,婚后房产属於夫妻共有财产。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可以只有房产登记上的产权人一方签字即可:1、其他共有人(指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的产权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签字人既是产权人之一,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

如:丈夫有精神疾病(肢体疾病不限制该行为人的房屋买卖民事行为能力),妻子(或父母等)被认定为监护人的情况下,监护人签字有效。

但是产权受益人可以提出异议并应当分得合法收益。

2、其他产权人与签字人形成委托关系。

比如丈夫是船员常年在海上工作,不可能有时间参与买卖房屋的活动,他可以与妻子达成委托买卖的协议,这时候妻子可以以代理人的名义签字。

注:不是签一个人的名字,而是签三个名字(假定产权所有人仅为夫妻两人),一个是妻子的名字,一个是丈夫的名字(妻子代签),一个是丈夫委托代理人的名字(妻子)。

房产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卖房时要双方签名吗房产证登记人是夫妻俩,那么夫妻俩就是该住房的共有人。

办理该住房卖掉过户手续,需要夫妻俩和买家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住房房产证,契税证明,土地证,一起到该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签字办理住房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定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销售合同夫妻代签字有效吗

销售合同夫妻代签字有效吗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到场,此时,一方可能会代另一方签字。

那么,这种情况下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否有效呢?以下将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订立合同。

委托代理人代为订立合同的,应当向相对人出示委托书。

相对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由此可知,夫妻双方可以相互委托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

然而,对于夫妻代签字的有效性,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 委托授权的真实性:代签字的一方必须出示有效的委托书,证明其有代理权。

如果委托书无效或者存在欺诈、伪造等情形,那么代签字行为可能无效。

2. 代理人的权限范围: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委托人授权的权限范围内行事。

如果代理人超出授权范围签订合同,那么该合同可能无效。

3. 第三方的知晓程度:如果第三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有权代为签订合同,那么代签字行为通常有效。

但如果第三方不知道代理人有权代为签订合同,那么合同可能无效。

4. 合同的性质:对于一般性的销售合同,夫妻代签字通常有效。

但对于涉及重大利益、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决策的合同,如房产买卖、大额借款等,夫妻代签字可能无效。

综上所述,以下几种情况下,夫妻代签字的销售合同可能有效:1. 双方有明确的委托授权,代理人有权代为签订合同。

2. 第三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有权代为签订合同。

3. 合同的性质不属于重大利益、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决策的范畴。

当然,在实际情况中,夫妻代签字的有效性还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代签字情形及处理方法:1. 夫妻双方因工作原因无法亲自到场,委托一方代为签订合同。

这种情况下,只要代理人有权代为签订合同,合同有效。

2. 夫妻双方因疾病等原因无法亲自到场,委托一方代为签订合同。

同样,只要代理人有权代为签订合同,合同有效。

3. 夫妻双方因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到场,委托一方代为签订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需出示有效的委托书,证明其有权代为签订合同。

夫妻一方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原告牟某与被告刘某于2005年11月30日签订了《房屋转主协议书》,合同约定将坐落于利川市凉雾街上的房屋以60000元价格转让给原告,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协议签字时,被告之妻在场.原告当场支付了购房的全部价款,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占有、使用至今.原告取得该房屋后,多次催促被告依约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以房屋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其妻未在转让协议上签字为由,拒绝协助过户,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评析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是指合同因符合或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发生的法律后果.有效者,即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亦即具有法律的强制力,能够实现当事人预期合同目的,无效者,即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亦即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不能实现当事人预期的合同目的,此时,有效与无效中的“效力”不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享有与承担,而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及合同的具体约定要求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1月30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一方代另一方与买受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有无效力

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一方代另一方与买受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有无效力

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一方代另一方与买受方签订房屋买
卖合同,究竟有无效力
最高裁判实务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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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夫妻一方代另一方先行与买受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与买受方、居间方签订含有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居间合同),又提供含有夫妻双方签名的“网签合同”,后另一方以“网签合同”非其本人签署、其对房屋买卖合同或居间合同不予追认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买受方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履行过户义务的,应当如何处理?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若夫妻一方未书面授权另一方出售房屋,且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合同或“网签合同”中该方的签字非本人签署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相关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均实际参与涉案房屋出售过程或房屋买卖合同协商过程,买受方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认为买受方构成前述规定中的“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代另一方签字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合同或“网签合同”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受方要求夫妻双方履行过户义务的,应予支持。

售房合同协议书代签有效吗

售房合同协议书代签有效吗

售房合同协议书代签有效吗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代签合同。

代签合同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签署合同,而委托他人代为签署的行为。

在法律上,代签合同并非不可行,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确保其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代理人代签合同需要有合法的授权。

这意味着,卖方或买方必须提供有效的授权书,明确指出授权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以及代理期限等。

授权书应当由委托人亲笔签名或者按指印,并附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代理人在代签合同时,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如果代理人超出了授权范围或者违背了委托人的意愿签订合同,该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代理人在签署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授权书中的指示,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为了保证代签合同的有效性,最好能够在合同中明确指出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事实。

这样可以避免未来因身份不明而产生的纠纷。

同时,如果可能的话,让委托人与代理人一同出现在公证处进行公证,也是确保合同效力的一种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代签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如果涉及到房屋产权变更等重要事项,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仅仅签订代签合同并不能代替产权变更的法律程序。

售房合同协议书代签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效的。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有合法授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事、合同中明确代理事实、必要时进行公证等。

由于房产交易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建议在代签合同前,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在此,我们提供了一份简单的售房合同协议书代签范本供参考:售房合同协议书甲方(卖方):[姓名/公司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身份证号码/公司注册号]联系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乙方(买方):[姓名/公司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身份证号码/公司注册号]联系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鉴于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位于[房屋地址]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愿意购买上述房屋,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情况[具体描述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装修情况等]二、交易价格及付款方式[明确房屋的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三、甲方委托[代理人姓名]作为合法代理人,代为签署本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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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代丈夫签字卖房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妻子出卖夫妻共有房屋多年后,丈夫以合同上没有自己签名为由,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湖南省常德津市人民法院新洲法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1997年,奚某与曾某以双方工龄折价购买一套单位的房改房,房屋产权登记于丈夫曾某的名字。

2004年妻子奚某与原告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代替丈夫曾某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曾某夫妇即腾退房屋,原告程某付清购房款后开始居住。

后丈夫曾某怀疑其遗失一张存单于诉争房屋中,系与原告程某签订一份查看房屋协议,方便进入涉案房屋查找其遗失的存单。

现程某要求奚某、曾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曾某以其未在协议上签字为由拒绝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案查明客观事实出卖房屋系奚某与曾某共同意思表示,被告曾某的事后行为亦让原告有充足理由相信卖房系曾某夫妇共同意思,且原告对房屋的取得基于当时的
市价合理,属于善意取得,二被告亦无合法理由对抗原告的合法取得与占有。

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曾某夫妇应配合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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