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学关于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
青岛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学校教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
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普通本科学生可在3至8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医学类本科学生可在4至8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的医学类本科学生可在5至10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7年的临床医学学生可在7至10年内完成学业。
第五条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普通本科专业基本学分为160学分,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的医学类本科专业为220学分, 基本修业年限为7年的临床医学专业为300学分。
第六条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 16理论学时折合1学分,体育、实验、上机、分学分,军事理论、1学时折合32散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每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不得免修,不计学分,集中进行的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等,一般每周计1学分。
每学分学费为100元。
第七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毕业基本学分×100)/基本修业年限。
第八条新生第一学年按照将基本学费总额除以基本修业年限得出的额度预交学费,超过专业注册学费部分自动转为预交的学分学费后注册入学,在预交的学分学费额度内,自主选课,超出部分,应先预交,放开选课;从第二学年起,按照专业注册学费及预选课程折算的学分学费之和缴纳。
每学年结算一次,毕业时按规定多退少补。
退费以缴费收据为凭证。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17-03-07 (点击:3764)(广外校〔2017〕4号2017年3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学分制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三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选课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学分制收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按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
第二学位、辅修、重修学分学费另外计收。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方式第四条每年专业学费标准计算公式如下:每年专业学费=(学生在校基本学制四年的学年学费总和- 学生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的学分学费)/4学分学费标准不分专业,统一为每学分120元。
第五条各专业学年制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暂按所学专业的学年制学费标准收取。
学年末,学校以适当方式公布当学年学分制学费缴纳情况(包括已交学费、修读学分、应交学费和结余等),毕业前最后一学期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及实际修读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学费。
第七条教务处每年将第二学位和辅修专业需要收费的学分与主专业分开,并在每年5月15日前将每位学生当学年需要收费的主专业总学分报送财务处,供学生查询学分学费缴纳情况。
每年4月15日前将每位毕业学生需要收费的主专业学分总数报送财务处,纸质版签字盖章,作为财务处计收学费的依据。
第八条以基本学制4年为基准,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学习年限交纳专业学费。
浙江工业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教务处
浙江工业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浙工大发[]号
为更好适应学校学分制教案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浙江工业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号)、浙价费〔〕号及浙价费〔〕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浙工大发〔〕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修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一、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组成,分两部分计收。
学生完成正常学业规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规定的学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课程学分计收。
各专业收费标准如下:
表一:公办生各专业收费标准
三、四年制本科学生按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五年制本科学生按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有关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超出该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学分学费标准变动由主管物价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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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师大〔〕107号杭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杭师大〔〕107号杭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杭师大〔〕号杭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为积极推进教学整体改革,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管理,根据省物价局《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我校从级本科生开始实施按学分选课、按学分交费、按学分审核毕业的教学管理机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一、学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二、学分学费按选课学分计算,每学分75元专业学费按学年计算,标准见下表:各类本科专业专业学费标准一览表 1 适用于、级一般文理、体育非师范专业公办本科一般文理、体育师范专业医学类专业音乐表演、舞蹈学专业音乐学、舞蹈学专业美术类专业2 适用于级及以后年级一般文理、体育非师范专业公办本科医学类专业音乐表演、舞蹈学专业音乐学、舞蹈学专业美术类专业一般文理、体育师范专业三、学分学费的收费方式第一学年采用预收制,第二学年开学收取按第一学年实修学分的学费收取,依次类推,最后一学年按第一学年预收的学费结算应缴学分学费,多还少补新生在交纳学费后方可报到注册,经注册的学生方可参加网上选课四、学生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缴纳学费经济困难的学生,如被确认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或申请延缓交纳学费的,在承诺交费期限后,可凭学生处的相应证明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五、各专业毕业的最低学分参照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六、课程正常考试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须重修,重修次数不限各种形式的重修学分学费收费均按照学分学费7折收取学生副修课程学分的,均按学分收费标准计收学分学费,不另收专业学费七、转专业或专业分流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中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第二学期发生的分别按前后专业学费的二分之一计收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在下一学年收取八、学生提前一学期修满规定学分毕业的,按月收取专业学费学生发生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情况,以学校批准文件日期为准按月结算专业学费九、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算收取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按规定结算,未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交学费,多余部分退- 2 -还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十、学生学费结算程序:第一学年采用预收制,第二学年开学收取按第一学年实修学分的学费收取,依次类推,最后一学年按第一学年预收的学费结算应缴学分学费,多还少补学生可通过校园网查询已缴费情况十一、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不允许参加选课,考试成绩不予认可,并给予相应的学籍处理十二、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应缴清所有学费,未缴清学费的,不予提供学习成绩证明和办理离校手续十三、本办法由校教务处、计财处负责解释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原杭师大〔〕号文件自行废止。
5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商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为适应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需要,参照国家教育部、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物价局和上海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学校从2008年秋季起对新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对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按本办法收费。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2008年春季(含)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仍执行原收费管理办法。
二、标准收费1.全日制本科学生我校全日制本科专业(除专升本专业外)基本学制均为四年,非艺术类各专业每学年学费为5000元,四年总计学费为20000元人民币;艺术类各专业每学年学费为10000元,四年总计学费为40000元人民币。
根据我校本科生学分制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规定,我校2008级(秋)起所有全日制本科专业(除专升本专业外)的总学分均为166学分,按学分制学费收取计算,非艺术类各专业每学分学费为120.48元;艺术类各专业每学分学费为240.96元。
2.全日制专升本学生我校全日制专升本专业基本学制为二年,非艺术类各专业每学年学费为5000元,二年总计学费为10000元人民币,艺术类各专业每学年学费为10000元,二年总计学费为20000元人民币。
我校2008级(秋)起所有全日制专升本专业总学分均为83学分,按学分制学费收取计算,非艺术类各专业每学分学费为120.48元;艺术类各专业每学分学费为240.96元。
三、重新学习、免修收费全日制本科学生、专升本学生必须修满总学分。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收费。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修课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选修课程可选择重新学习该门课程,也可以另选其他选修课程。
重新学习课程收费标准:非艺术类各专业各类课程每学分学费120元;艺术类各专业公共基础课、学校通识课、公共选修课和实践教学中的非专业部分学习环节每学分学费120元;艺术类各专业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教学中的专业部分学习环节每学分学费240元。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篇:上海外国语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外国语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 2011-5-31 浏览次数: 1569 返回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学籍管理,规范学分制收费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以及上海市教委、市物价局和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升本学生的学费收费管理工作。
二、收费标准1.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在教学计划中确定各专业学生应修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按国家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每一学分的收费标准。
2.学费及标准学分收费标准标准学分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达到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取得的专业教学计划内的学分。
按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计算各专业四年学费总额,作为正常完成四年制本科教育取得教学计划总学分的学分制学费总额。
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单位学分费用计算公式如下:单位学分费用(元)=(学年学费×4)/专业总学分我校本科各专业学分均为160学分,各专业四年学费总额为20000元,折算每学分学费为125元。
3.重新学习及多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以外加修、跨专业选修、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课程的,均计收标准学分学费。
4.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每学期开学二周内进行课程补退选时的退修课程,不收取课程学费。
超过二周的课程,不办理退课退费手续。
5.交流与联合培养学生的学分收费标准交流与联合培养的学生按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计算学分学费,其在交流与联合培养期间的学分学费按在本校教务管理系统中转换的课程学分数计收学费。
6.延长学习年限的学分收费标准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含休学等因素)。
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内,根据修读课程的学分数和修读专业的“标准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11】河北经贸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11】河北经贸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日期:2016-10-18 12:48:30 文章来源:办公室校办字〔2016〕20号根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冀价行字[2000]18号文件精神,学校启动学分制改革并成为河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单位,从2005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对口本科、专接本学生起试行按学分收费管理,制定了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冀经贸校字〔2005〕7号)。
2016年,学校再次成为河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单位,现根据有关要求修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如下。
一、学费分专业费和学分费两部分,各专业学费总额按该专业学年收费标准换算为专业费和学分费(见附件),学生正常(不含重新学习)完成规定主修专业毕业最低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专业费按所学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分费按学分计收,所有专业每学分均为85元。
二、学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按学年制收费标准预收当学年学费,扣除当学年专业费和必修课学分费后的余额作为选修课学分费,选课时按照所选学分多少,从预交学费中扣除相应费用,学生结束学业或毕业时进行学费总清算,多退少补。
学生办理离校手续须足额交齐应缴的专业费和学分费。
三、学生在校期间,修完毕业规定的学分且符合毕业条件需提前毕业的,在校最后一学年的专业费以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收(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多收部分毕业离校时予以退还。
学生修业年限超过本专业标准学制的,超出的年限不再收取专业费,只收取学分费。
四、学生每学年初选定修读课程后,给予一周的试修时间,期间因各种原因申请退选课程的,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费;超过试修期且开课课时在该课程总课时50%(含50%)以内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分费;开课时间超过50%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费。
五、学生在校期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免听和免修课程。
免听课程,须按要求完成该课程作业和考试,按四分之一的比例缴纳该课程的学分费;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费。
学分制管理办法
青岛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5-07-26 04:01:16 阅读次数:1994青岛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 局 总 则为了深化学分制改革,依据《山东省物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鲁价费发〔2013〕93 号)和《山东省高 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 号)、《山 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在籍全日制 本、专科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专业和学分为 依据,以取得最低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 理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 费改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
学分学费是指以各类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为计算基础, 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由学校按规定要求确定的每学分应 收取的学费;专业注册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 为计算依据,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 专业每年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 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规定的标准按学年收取。
第五条 学生费用清缴次序为代收费、住宿费、专业注 册学费、学分学费。
第二章 专业注册学费第六条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收取。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 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不同专业的专业注册 学费标准有所不同。
第七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 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 注册学费标准收取。
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为下学年专业注册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 费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专业注册学费。
第八条 学生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延期毕业的,对于所缺 学分在 1 至 10 分的学生必须离校,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学 生可在允许修业年限内返校缴费重考;离校延期的学生不享 受在校学生的一切待遇。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方法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方法第一条为推动学校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依据《xx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方法》等关于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取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费由专业注册费和课程学分学费组建。
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收费方式实行先预收后结算的方法,即每学年开学报到时先按40学分的收费标准预收,至学年末结算,多还少补;专业注册费按学年计收,每学年开学报到时收取。
第四条计费学分为四年制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学生人才培育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第五条学生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辅修专业、修读双专业(双学位)或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注册费,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六条转专业、转学(转入)学生,学年中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费标准计收,第二学期发生的按前后专业注册费的简单算术平均数计收。
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多还少补。
第七条学生发生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状况提前终止学业的,依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退学年专业注册费。
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以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有效单据或资料文件证明为准),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专业注册费按就读届收费标准收费。
第八条学生发生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或因其他原因中途退选所修课程的,学校在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免收其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在开学一个月后两个月内批准的,收取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的50%;两个月后批准的,全额收取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分学费按就读届收费标准收费。
云南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云南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分制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学分制收费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第三条学分制学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构成,其中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计收,专业学费根据学生所修专业按学年计收。
第四条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正常修读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原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修读培养方案规定外的课程和重新学习课程按其修读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专业学费。
第二章学费收缴第五条学分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学分学费是指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的学—1—.费。
学分学费适用的课程范围包括:(一)正常修读的课程。
即学生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二)重新学习的课程。
即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予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三)修读双学位、第二学位、第二专业的课程。
上述三类课程的学分学费按照所修课程的实际学分收取,其收费标准为每学分80元。
第六条学生毕业时获得学分在所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学生毕业时获得学分超出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的,如超出学分数在2学分以内,则免收学分学费;如超出学分数在2学分以上的,减免2学分后剩余学分按80元/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学生最低毕业学分以学校颁布实施的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为准。
第七条专业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专业学费根据学生被录取的相应专业收取。
计算公式为:专业学费(元/学年)=[(学年学费标准×标准学制)-(专业最低毕业总学分×学分学费单价)]/标准学制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2—.的学校普通专业学年学费的标准确定。
青岛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学校教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
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普通本科学生可在3至8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医学类本科学生可在4至8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的医学类本科学生可在5至10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7年的临床医学学生可在7至10年内完成学业。
第五条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普通本科专业基本学分为160学分,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的医学类本科专业为220学分, 基本修业年限为7年的临床医学专业为300学分。
第六条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 16理论学时折合1学分,体育、实验、上机、分学分,军事理论、1学时折合32散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每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不得免修,不计学分,集中进行的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等,一般每周计1学分。
每学分学费为100元。
第七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毕业基本学分×100)/基本修业年限。
第八条新生第一学年按照将基本学费总额除以基本修业年限得出的额度预交学费,超过专业注册学费部分自动转为预交的学分学费后注册入学,在预交的学分学费额度内,自主选课,超出部分,应先预交,放开选课;从第二学年起,按照专业注册学费及预选课程折算的学分学费之和缴纳。
每学年结算一次,毕业时按规定多退少补。
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为规范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XX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
一、收费原则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以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含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费和重新学习课程的学费)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学校确定各专业的总学分和每一门课程的学分,按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每一学分的收费标准。
二、收费管理学校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
学校实行在学年初按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依此类推直至毕业时结清。
三、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学校从XXXX学年起试行学分制收费。
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为:每一学分收费标准=学年收费标准X学制-专业总学分各专业学分制学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略)。
四、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收费标准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修读教学计划以内学分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原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学生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需另行交费。
收费标准为该门课程所属专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
五、学籍变更后的收费标准学籍变更的学生,其学籍正式变更后按转入专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原先所修学分的费用不再追溯。
六、重新学习课程的收费标准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不收费。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选择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对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收费标准不超过该门课程所属专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略)。
七、退费办法1、学生在修读所选课程后两周内申请退选的,不计学分,不收费。
2、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3、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休学,其退费办法参照退学的退费办法执行。
八、成人学历教育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1、成人学历教育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见附件(略)。
2、成人学历教育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浙商大财〔2009〕2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学分制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05〕283号)规定及《关于同意浙江工商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5〕325号)、《关于浙江工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6〕90号)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和成人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其中专业学费根据学生所修专业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计收。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采用预收制,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按专业学费加每学年平均学分学费的标准预收,当学年结束时,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总额。
如实际应收金额大于已预收金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如实际应收金额小于已预收金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予以抵减;学生于学年结束或毕业前进行学费清算,多退少补。
第二章学费收缴第五条关于计费学分的规定:(一)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四年制本科为160学分,每学年按40学分计算。
“3+2”、“2+2”学生根据实际就读年限,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二)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函授、业余学习形式四年制为100学分,三年制为75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平均25学分类推。
第六条学生所注册专业毕业所需最低总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学生最低毕业学分以学校颁布实施的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为准。
第七条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计算。
学生在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辅修、修读第二专业的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需重修学分的,根据所修课程规定学分,按70%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XX工业大学学分制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XX工业大学学分制学费收缴管理办法按照xx自治区教育厅实施学分制的总体要求,为配合学校学分制改革,根据《XX自治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收费原则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高等学校以学分计算学生的学习量, 以取得专业最低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费改为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本专科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含重新选课及超出培养计划修读学分的学费)不高于实行学年制学费总额。
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
专业学费是指以学年制学费标准为计算基础,为满足专业基本运行和调节不同专业差异,每学年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学费。
学分学费是学校根据当前学生培养运行成本的需要,确定的每一学分的收费标准。
各类专业学年制学费标准见附件。
二、收费时限每学年第一学期,学校将根据各专业学年学费标准预收新学年学费,学费结算按学校计划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重修课程须先缴纳课程学分学费,再完成重修报名相关事宜。
三、收费计算1.学分学费学分学费按自治区物价部门审批结果执行,每学分60元。
学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实践教学环节、任选课须重修),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必须重修。
补考免费,重修在基本学制内按规定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在基本学制内,学生超出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之外所修读的学分,均需按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学生经学校批准免考的课程,须缴纳相应学分学费,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2.专业学费专业学费根据自治区物价部门审批的学年制学费标准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定的最低毕业学分确定。
专业学费=(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纳的学年制学费总额一该专业学生的最低毕业学分X60)/该专业规定学制。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未按学校规定缴纳专业学费的学生不予学籍注册。
3.学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需按规定缴纳相应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云南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修订1
附件:云南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分制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学分制收费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第三条学分制学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构成,其中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计收,专业学费根据学生所修专业按学年计收。
第四条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正常修读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原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修读培养方案规定外的课程和重新学习课程按其修读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专业学费。
第二章学费收缴第五条学分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学分学费是指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的学—1—.费。
学分学费适用的课程范围包括:(一)正常修读的课程。
即学生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二)重新学习的课程。
即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予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三)修读双学位、第二学位、第二专业的课程。
上述三类课程的学分学费按照所修课程的实际学分收取,其收费标准为每学分80元。
第六条学生毕业时获得学分在所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学生毕业时获得学分超出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的,如超出学分数在2学分以内,则免收学分学费;如超出学分数在2学分以上的,减免2学分后剩余学分按80元/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学生最低毕业学分以学校颁布实施的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为准。
第七条专业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专业学费根据学生被录取的相应专业收取。
计算公式为:专业学费(元/学年)=[(学年学费标准×标准学制)-(专业最低毕业总学分×学分学费单价)]/标准学制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2—.的学校普通专业学年学费的标准确定。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我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105号)、《关于对辽宁师范大学等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辽价函[2008]204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以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正常完成所在专业规定最低的学分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不含重修、复修课程及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分学费)、专业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年学费总额(见附件)。
第二条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学年结束时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结算。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预科生。
第二章注册与选课第四条在籍学生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两周内。
秋季学期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方可进行注册,未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并且不能修读下学期课程;春季学期无需缴纳学费,按时注册即可。
新生的入学注册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审批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暂缓注册学生在秋季学期第15周内完成缴费注册手续。
第三章缴费标准及办法第六条学分制收费按照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计收。
各专业学分学费及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凡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期免收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
延期修读的学生,按学期收取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
第八条经批准本科结业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所欠课程的考核机会,并按照正常标准缴纳学分学费,但不交纳专业学费。
第九条有补考且未通过的课程,将在下学期初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该门课程的,以及学生辅修、复修的课程(指已通过该课程而继续选修该课程的),按选课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南京邮电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邮电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推进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一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我校在校学生应缴纳学费。
第二条我校采用学分制的学籍管理制度,以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
第三条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江苏省物价局核定的我校学年学费为4600元,根据我校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折算,每学分学费收费标准为80元,学生每学年交纳的学分学费总额等于该学生选读课程的总学分乘80元;学生每学年专业学费的计算,为学生在校标准学制四年的学年学费总和,减去学生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折算的学分学费差再除四。
第四条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开学时,学校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第二学年及以后按学生选修学分数收费。
第五条对超过标准学制年限的学生,如已按标准学制缴纳了专业学费的,则学校不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所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六条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就业竞争力,对于在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初选定修读课程后,学校给予2周的试修时间,学生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学生在所修课程开课一半时间内,按照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教务处审批的程序办理退选手续的课程,免收该课程50%的学分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该课程的学分学费。
学分制收费办法
湖南商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学费收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通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湖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专业和学分为依据,以取得规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标准按学年收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对象为普招本科学生。
学生第六条学杂费清缴次序为代收费、住宿费、专业学费、学分学费。
第二章专业学费第七条专业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不同专业的专业学费有所不同。
第八条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
第九条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中第一学期转入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转入专业与原专业的专业学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条学生延期毕业的,延期 10 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延期 10 个学分以上(含 10 个学分)、20 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 20 个学分以上(含 20 个学分)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
学生在正常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提前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 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收专业学费。
第十二条可注册。
学生在规定的毕业学分外加修辅修专业的,免学生在缴清代收费、住宿费、年度专业学费后方第三章学分学费第十三条学分学费按学分计收,每学分等于 16 学时。
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的学分标准为70 元。
学分学费具体计算方法为:学分学费=(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纳的学年制学费总额-规定学制的专业学费总额)/该专业学生毕业应修的总学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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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校学分制教学改革,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管理办法,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和代收费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收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六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
专业注册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标准×专业基本学分数)÷基本修业年限。
第七条学分学费按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100元。
第三章学费结算
第八条学生在每学年初交纳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在每学期选课数据确定后按实际修读学分交纳学分学费,即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收取一次,学分学费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收取一次。
第九条学生交纳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注册学籍;交纳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可取得修课和课程考核资格。
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缓交手续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
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入下学年专业注册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
因转专业补修课程的,需交纳补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转专业前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学生申请重修学分课程需按学校相关规定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按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交纳学分学费,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可以提前毕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应当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在修业年限内)向学校提出重修申请的,应当交纳学分学费,参加重修学习。
第十五条学生因故退学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新生报到期间不能就读的,退还已交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第十六条学生因故休学、保留学籍的,参照退学退费规定退还相关费用。
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按照复学后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学生毕业、肄业、结业前,应当结清专业注册学费、修读课程学分学费等费用,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计划财务处与教务处按上级有关要求共同拟定收费标准及实施办法,并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教务处、计划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学工处等相关部门及时沟通新生录取,学生选课,毕业生离校,学籍异动,学生贷款,学费减、免、缓等信息。
第二十条各二级学院加强对学生交费的宣传引导,及时向学生传递交费信息,确保学生及时足额交纳各项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校企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等办学类型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复执行,自愿申请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按照选修课程学分数及学分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第二十二条校际交流学生学费按照校际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收费管理问题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学分问题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者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