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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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30年、10年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二、对于涉及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资料,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三、放射卫生档案内容包括: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档案
(二)放射卫生管理制度档案
(三)放射诊疗设备档案
(四)放射工作人员档案
(五)放射防护设计档案
(六)设备的技术档案
(七)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及上报的文件及材料
(八)个人剂量档案和健康档案
(九)放射事故的情况报告及处理意见
(十)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
(十一)辐射测量仪器的说明书、检修记录和检定证书
(十二)放射防护设施和器材的变动记录
(十三)放射防护机构的验收检测和常规检测报告
四、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
档案。
五、随时、定期地根据本院放射职业工作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
六、日常放射职业卫生工作须捋检测结果、健康检查结果、放射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七、放射职业工作人员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印。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八、放射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尖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九、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