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保监局关于加强高管任职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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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高振虎等任职资格的批复-陕保监复[2007]2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高振虎等任职资格的批复-陕保监复[2007]2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高振虎等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高振虎等任职资格的批复
(陕保监复[2007]223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高振虎等同志高管任职资格的请示》(陕人保财险发〔2007〕124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高振虎符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条件,核准其任职资格;
何旭符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条件,核准其任职资格;
王习习符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条件,核准其任职资格;
贺五顺符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条件,核准其任职资格;
XXX符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条件,核准其任职资格。

此复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结束——。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陕西银行业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陕西银行业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陕西银行业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陕银保监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陕西银保监局关于陕西银行业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陕银保监发〔2020〕24号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陕西省分行、大型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股份制银行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外资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西安辖内各村镇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陕西分公司,各信托公司,各财务公司,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为加强和规范陕西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进一步推进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陕西银保监局决定对陕西银行业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作出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考人员范围(一)甲类人员1.政策性银行陕西省分行行长。

2.大型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行长。

3.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行长。

4.长安银行、西安银行等地方法人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行长。

5.外资银行西安分行行长。

6.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主任,秦农农商银行董事长、行长。

7.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总经理(总裁)。

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新规下月起施行

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新规下月起施行

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新规下月起施行银保监会网站6月21日消息,为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完善保险公司公司治理机制,促进公司稳健运营,提升监管质效,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保险高管规定》)。

《保险高管规定》共56条,主要对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重点调整了任职条件和审批范围,以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引导公司建立专业管理队伍,稳健合规开展业务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加强任职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保险高管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发布实施《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业务活动做出了相关规定。

一是界定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概念范畴,《办法》明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二是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

《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一类是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办法》现阶段允许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

三是提出从事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的条件。

這三类银行保险机构要立“生前遗嘱”6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版“生前遗嘱”机制——《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这意味着,银行保险机构“生前遗嘱”自此正式制度化。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陕银保监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陕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银保监发〔2020〕19号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陕西省分行、大型银行陕西省分行、股份制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外资银行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西安辖内各村镇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陕西分公司,各信托公司,各财务公司,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陕西省银行业协会,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现将《陕西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分局将此文转发辖内村镇银行。

请省联社、秦农农商银行将此件转发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2020年6月19日陕西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形成职责明确、管理规范、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有效防控案件风险,依据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陕西辖内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上四类机构简称机构,下同)、陕西银保监局(以下简称省局)和各地市银保监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的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案件管理包括案件的认定、分类、信息报送、处置和监督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28•【文号】保监发[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39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监局:近年来,经过不断加强综合治理,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善。

但是,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财产保险公司采取高成本政策冲规模、抢业务,业务规划明显超出市场承载能力及公司实际承担能力,致使财产保险市场违法违规非理性竞争有所加剧。

虚列费用、虚挂中介等传统的违规形式仍普遍存在,虚假电销、输送不当利益开展不正当竞争等新的违规形式不断涌现。

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保险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加剧了行业风险,侵蚀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大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引导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强行业服务能力建设,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财产保险行业要牢牢把握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确定的“稳中求进、进中求好”工作基调,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积极顺应外部环境变化和社会对行业的期待,自觉维护行业健康规范的市场秩序,确保业务平稳发展、市场秩序稳定规范、重要改革顺利进行、服务水平稳步提升。

(二)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制定业务规划要坚持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提升发展质量、服务水平及风险防范能力的原则,确保业务增长符合实际、承保效益保持稳定、费用成本稳中有降,坚决纠正不切实际冲规模、争速度、保份额的不科学的业绩观,摒弃一味追求短期利益、牺牲长远发展的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26•【文号】保监稽查[2011]1539号•【施行日期】2011.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稽查〔2011〕1539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后,各公司积极贯彻落实,制定实施了案件责任追究(以下简称“问责”)办法,加强了案件风险防控工作,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部分机构还存在理解不准确、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为了规范保险案件问责工作,有效落实案件问责制度,现对保险案件问责管理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解释说明(一)关于问责事项和标准如何界定的问题《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问责事项分为司法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重大违规案件等三类,《指导意见》第10条至第15条分别针对这三类案件列示了不同的问责标准。

其中:司法案件主要根据涉案金额、损失金额来判断确认是否属于问责范畴。

《指导意见》第10条至第14条所列示的各项金额为司法案件的问责判断标准。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主要根据各保险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结果来判断确认是否属于问责范畴。

《指导意见》第10条至第14条所列示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家次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问责判断标准。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以涉案金额或损失金额为问责判断依据。

重大行政处罚包括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高管人员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等情形。

受到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单次罚款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案件也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比照“一年内辖内两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标准进行责任追究。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保险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高管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26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2月25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银保监会的派出机构依法独立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银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依法独立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同类保险公司,是指同属财产保险公司、同属人身保险公司或者同属再保险公司。

保险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大纲

保险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大纲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大纲第一局部保险公司高管一、保险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适用于产险、寿险公司〕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21年修订〕及其司法解释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21]1号〕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21]2号〕4.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21]12号〕5.保险许可证管理方法〔保监会令[2007]1号〕6.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21]49号〕7.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分方法〔保监会令[2021]4号〕8.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21]26号〕9.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方法>的通知〔保监发[2021]49号〕10.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21]21号〕11.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方法>的通知〔保监发[2021]45号〕12.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21]95号〕13.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方法〔保监发[2021]52号〕14.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保监发[2021]24号〕15.关于印发<陕西保险业信访投诉工作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陕保监发[2021]44号〕二、保险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于产险、寿险公司〕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三、产险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适用于产险公司〕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2021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方法〔保监会令[2021]3号〕5.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21]43号〕6.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21]46号〕7.关于做好交强险承保效劳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21]657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21]94号〕9.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保监产险[2021]922号〕10.关于印发<陕西省大型商业保险招投标指引>的通知〔陕保监发[2021]50号〕11.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指引>的通知〔陕保监发[2021]92号〕12.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动车辆保险保单赔案查询和客户回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保监发[2021]13号〕13.关于标准财产保险公司批单管理的通知〔陕保监发[2021]28号〕四、寿险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适用于寿险公司〕1.人身保险业务根本效劳规定〔保监会令[2021]4号〕2.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21]91号〕3.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21]97号〕4.关于进一步标准人身保险营销和约访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21]99号〕5.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21]10号〕6.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方法〔保监会令[2021]3号〕7.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方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保监寿险[2021]1161号〕8.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21]68号〕9.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合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寿险[2021]1312号〕10.关于标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21]36号〕11.关于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收付费标准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陕保监发[2021]26号〕12.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通知〔陕保监发[2021]44号〕13.关于加强寿险新单客户回访的通知〔陕保监发[2021]26号〕五、保险专业知识及行业开展政策〔产、寿险分别出题〕1.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开展的假设干意见2.保险原理与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1年版〕第二局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管一、保险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适用于代理、经纪、公估公司〕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21年修订〕及其司法解释2.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21]12号〕3.保险许可证管理方法〔保监会令[2007]1号〕4.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分方法〔保监会令[2021]4号〕5.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21]21号〕6.关于严格标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鼓励行为的通知〔保监中介[2021]1333号〕二、保险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于代理、经纪、公估公司〕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保险代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适用于代理公司〕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21]5号〕2.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方法〔保监发[2021]52号〕3.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方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21]53号〕四、保险经纪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适用于经纪公司〕1.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21]6号〕2.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方法〔保监发[2021]52号〕3.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方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21]53号〕五、保险公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适用于公估公司〕1.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21]7号〕六、保险专业知识及行业开展政策〔代理、经纪、公估分别出题〕1.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开展的假设干意见2.保险原理与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1年版〕。

保险经纪公司高管任职要求

保险经纪公司高管任职要求

保险经纪公司高管任职要求首先,要明确哪些职位才能算高管?根据原保监会去年年底下发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员,除平时一般印象中险企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等职位外,还包括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及省级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等。

从学历上来看,上述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提到,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以下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一)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二)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三)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四)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专业资格;(五)拟在西部地区任职的从业人员;(六)拟在自治州(县)任职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

引人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同时提到,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

这也说明高学历能帮助险企高管快速获得任职资格。

从资历来看,征求意见稿提到,保险公司总经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具备多项必要任职条件之一;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省级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由此可见,要做险企高管不仅需要必须的学历,还需要必要的资历,才能“熬”成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二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保险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大纲

保险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大纲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大纲第一部分保险公司高管一、保险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适用于产险、寿险公司)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及其司法解释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4.《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5.《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6.《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7.《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4号)8.《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9.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10.《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11.《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45号)12.《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95号)13.《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号)14.《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保监发[2009]24号)15.《关于印发<陕西保险业信访投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保监发[2010]44号)二、保险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于产险、寿险公司)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三、产险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适用于产险公司)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5.《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6.《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10]46号)7.《关于做好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0]657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9.《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922号)10.《关于印发<陕西省大型商业保险招投标指引>的通知》(陕保监发[2009]50号)11.《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指引>的通知》(陕保监发[2008]92号)12.《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动车辆保险保单赔案查询和客户回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保监发[2009]13号)13.《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批单管理的通知》(陕保监发[2009]28号)四、寿险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寿险公司)1.《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4号)2.《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91号)3.《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99号)5.《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6.《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7.《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保监寿险[2009]1161号)8.《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9.《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合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寿险[2011]1312号)10.《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11.《关于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收付费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陕保监发[2009]26号)12.《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通知》(陕保监发[2009]44号)13.《关于加强寿险新单客户回访的通知》(陕保监发[2011]26号)五、保险专业知识及行业发展政策(产、寿险分别出题)1.《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保险原理与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0年版)第二部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管一、保险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适用于代理、经纪、公估公司)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及其司法解释2.《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4.《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4号)5.《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6.《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1333号)二、保险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于代理、经纪、公估公司)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保险代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适用于代理公司)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5号)2.《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号)3.《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四、保险经纪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适用于经纪公司)1.《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6号)2.《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号)3.《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五、保险公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公估公司)1.《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7号)六、保险专业知识及行业发展政策(代理、经纪、公估分别出题)1.《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保险原理与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0年版)。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24•【文号】保监发〔2015〕12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5〕122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现将《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5年12月24日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精神,加强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组织管理(以下简称任职资格考试)工作,提升任职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化水平,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1.简政优化。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精神,取消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考试,逐步精简考试范围,优化考试资源配置,提高考试工作水平。

2.集中统一。

建立和完善管理集中、上下一致、运行规范的考试机制,统一考试题库和考试形式,考试成绩全国互认。

3.考审分离。

将任职资格考试和任职资格核准划分为两个环节,分别组织实施,考试环节前置,先考试后核准。

4.依法规范。

严格依法依规,坚持公平公正,严明纪律要求,保证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细化工作标准,优化考试程序,提高考试的规范性。

二、主要目标通过对任职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清理归并、集中管理,解决标准不一、效率不高、重复考试的问题,有效理顺任职资格核准工作流程。

保险公司高管资格考试综合题及答案

保险公司高管资格考试综合题及答案

保险高管考试题库(雄望教育专营店出)保险高管考试内参题库说明:标明红色的选项为正确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

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

)1、根据我国《保险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日不行使而消灭。

A、 10B、 15C、 30D、 602、根据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A、责任免除条款B、保险责任条款C、特约责任条款D、保险金申请与给付条款3、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A、60B、30C、15D、104、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赔偿申请,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A、 15B、 10C、5D、35、根据我国《保险法》,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为赔偿计算标准。

A、账面价值B、实际价值C、评估价值D、保险金额6、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

A、监督责任B、保护责任C、保险责任D、管理责任7、根据我国《保险法》,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行使而消灭。

A、二年B、一年C、五年D、半年8、根据我国《保险法》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加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教育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加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教育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加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教育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陕保监发[2007]94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加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教育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陕保监发〔2007〕94号)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现将《加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教育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各保险公司要认真学习领会《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加强高管人员教育管理。

各保险中介机构要参照《指导意见》有关内容,强化高管人员管理,提高中介公司高管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加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教育管理指导意见为加强辖内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高管人员经营行为,提高高管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积极服务和谐陕西建设,依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章和监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加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教育管理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管人员教育管理的重要意义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保险从业人员的排头兵、领头羊,是公司经营和发展的主要决策者和推动者,是传达领会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保险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指示、意图的枢纽和关键,是促进全行业规范发展、科学发展、创新发展的中坚力量。

高管人员素质的优劣、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稳健运营、健康发展和做大做强。

加强高管人员教育管理,提升高管人员的政治修养、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素质,建设一支重合规、讲自律、会经营、听指挥的高管人员队伍,是不断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由之路,是促进全省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全省各保险公司非常重视高管人员的教育管理,不断强化各级高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执行力,保障了行业的稳健运行,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银保监局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业知识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银保监局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业知识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银保监局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业知识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9.12.18•【字号】陕银保监发〔2019〕128号•【施行日期】201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陕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银保监局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业知识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陕银保监发〔2019〕128号各银保监分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陕西银保监局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业知识测试管理办法》已经陕西银保监局2019年第12次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银保监分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2019年12月18日陕西银保监局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业知识测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辖内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业知识测试(以下简称“任职资格专业知识测试”)工作,提高任职资格专业知识测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银保监会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陕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三)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保险经纪公司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榆林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榆林银行业机构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业知识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榆林银行业机构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业知识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榆林银行业机构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业知识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榆林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榆林银行业机构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业知识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林银行业机构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业知识测试管理办法》已经榆林银保监分局第9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蔺吴刚************附件:高管考试题库2020年8月21日榆林银行业机构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业知识测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辖内银行业机构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业知识测试(以下简称“任职资格专业知识测试”)工作,提高任职资格专业知识测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银保监会、陕西银保监局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机构,是指属榆林银保监分局管辖范围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银保监会、陕西银保监局行政许可法规和制度,须经榆林银保监分局核准的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榆林银保监分局初审,陕西银保监局审查决定的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指下列人员:(一)按照《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七十八条和《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纳入榆林银保监分局任职资格核准范围的高级管理人员。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属榆林银保监分局管辖范围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邮政储蓄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陕西保监局关于陕西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资格证书和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陕西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资格证书和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陕西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资格证书和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陕保监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保监局关于陕西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资格证书和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保监发〔2010〕2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资格证书和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406号)要求,我局自2010年1月25日启动了陕西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资格证书和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推广上线工作,经过近一个月的系统测试和试运行,目前新系统运行基本稳定。

新系统正式启用后,我省现行的有关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资格证书及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流程将有所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系统用户职责分工和权限(一)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系统1. 用户职责分工(1)考试中心用户:使用考试中心用户账号和密码登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系统。

主要职责:一是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管理。

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农村保险营销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考试进行报名,包括单个报名、批量报名、报名查询等,进行考生报名的各种处理。

二是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发放。

具体包括生成考生资格证书,打印、发放资格证书及对资格证书信息进行查询等。

三是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

提供考试各项数据、向各保险公司通报考试情况、向监管机构报送考试报表等。

(2)保险公司用户:使用保险公司用户账号和密码登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系统。

主要职责:一是负责本机构参考人员的报名管理工作。

中国银保监会庆阳监管分局关于刘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庆阳监管分局关于刘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庆阳监管分局关于刘斌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庆阳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4.22
•【字号】庆银保监行许〔2021〕142号
•【施行日期】2021.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庆阳监管分局关于刘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的批复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
你行《关于刘斌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宁合银发〔2021〕109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刘斌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该拟任人应自我分局核准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分局书面报告到任情况。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许可事项注销手续。

此复。

2021年4月22日。

咸阳银保监分局关于张莹任职资格的批复

咸阳银保监分局关于张莹任职资格的批复

咸阳银保监分局关于张莹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阳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1.19
•【字号】咸银保监复〔2020〕226号
•【施行日期】2020.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咸阳银保监分局关于张莹任职资格的批复
咸银保监复〔2020〕226号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你公司《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关于张莹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幸福寿陕报〔2020〕112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核准张莹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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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陕西保监局关于加强高管任职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保监发[2013]1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2.06
【实施日期】2013.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保监局关于加强高管任职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保监发〔2013〕18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考试运行一年来,有效促进了高管人员主动学法、自觉守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为加强考试管理,进一步做好考试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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