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服务外汇管理政策介绍(外汇局金华市中心支局)
汇发【2013】30号:实施细则第六条详细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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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更加便利 审核原则不变 均衡管理目标
小结
账户、申报、结购汇
1.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 查
2.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3.不得以虚构交易骗取资金收付
,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监 管
维护国际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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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简介
推进简政放权 简化单证审核 清理整合法规 强化均衡管理和事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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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简介
主要法规依据
上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基本法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汇发【2013】30号 2013年9月1日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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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简介
经济所有权
可独立区分、转让
不可独立区分、转让
与相关环节关系
无法将生产环节与随后的销售、 可将生产环节与随后的销
转手或消费明确分离
售、转手或消费明确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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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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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账户
2
3
4
收入申报 支出购汇 (或自有外汇)
收入结汇 支出申报
事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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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基本流程
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跨境收支审核Biblioteka 5万 以下 (含)原则上 资金性质不明确
可以不审核交易单证 合理审查
收支款性质与境内机构业务范围存在 不符、收支款性质较为含糊,解释不 清、或收支款性质较为特殊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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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简介
外汇收支审核
外汇收入审核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经营货物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外汇收支及外汇经营活动。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应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后,方可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四条企业名录管理遵循“一址一码、一企一码”原则,企业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货款收支规定第五条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六条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应存放于其在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
第七条企业支付的货物贸易外汇资金,应凭真实有效的单证,从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付。
第四章真实性审核第八条银行应依据展业三原则,审核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九条银行应通过核查系统及其他辅助手段,对企业提交的贸易单证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第五章金融机构责任第十条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防范风险。
第十一条银行应定期向外汇局报送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数据及相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及银行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其执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细则的企业及银行,外汇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辅导期管理第十四条新列入名录的企业,自名录登记之日起进入辅导期。
第十五条辅导期内,企业应按照外汇局的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外汇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细则的企业,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银行未尽审核责任导致企业违规的,外汇局将依法对银行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细则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全文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全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附件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一条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按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第三条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以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购汇支付。
第四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以虚构交易骗取资金收付,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监管。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需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应先办妥有关手续。
第六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引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有关业务操作规程,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及时报送相关外汇收支信息,报告异常、可疑线索。
第八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规定提交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提交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要求其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第九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的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一)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二)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三)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
第十条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规定期限留存审查后的交易单证备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按规定期限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备查。
第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有权对第二条至第十条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1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概述服务贸易是一种双向的国际贸易形式,包括通讯、运输、金融、保险、咨询、建筑、教育、医疗等各种服务领域。
服务贸易对国家经济发展和国际交往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服务贸易的过程中,跨境资金流动、汇率波动等因素也将带来外汇风险,涉及外汇管理问题。
因此,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目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资金合规、稳定和安全。
在跨境服务贸易的过程中,国际结算和支付需要进行外汇兑换,同时,跨境货款也需要外汇管理专业人员进行监管和管理。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可以帮助企业和政府实现资金流动的有效监管和管理。
3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范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范围包括资金跨境流入、跨境支付、资金结算、外汇兑换、外汇交易等关键环节。
在服务贸易的过程中,需要关注资金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合规性包括企业合规以及汇率波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包括各种跨境支付规则的合法性,还包括企业财务报告等合法性。
4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重要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非常重要,一方面,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资金跨境流动和货款结算等关键环节。
另一方面,外汇波动会给服务贸易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加以控制。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可以有效维护跨境货款顺利结算,保证跨境支付规则合法合规,实现国际贸易的良性发展。
5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措施为了实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目标,需要采取一系列主要措施,包括加强外汇管控,规范服务贸易交易,加强财务报告审核等。
加强外汇管控,防范资金跨境流动违规情况和恶意交易,规范服务贸易交易,防范服务贸易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加强财务报告审核,规范企业的财务报告,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抓住新发展阶段的重点领域。
具体而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是服务贸易的重要保障,需要加强各种政策措施的配合和实施,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和环境。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本文档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的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工作。
本文档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
一、引言货物贸易在国际间的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平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也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为了更好地引导和管理货物贸易外汇,制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指引原则1. 依法合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外汇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风险防控:加强货物贸易外汇风险防控,确保外汇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使用。
3. 简化流程:简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
4. 信息透明:建立健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信息披露和查询机制,提升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外汇管理措施为了更好地管理货物贸易外汇,下面将详细介绍几项外汇管理措施。
1. 贸易核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部门应对涉及外汇的贸易活动进行核查,确保贸易行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贸易合同的真实性、贸易商品的真实性、贸易金额的真实性等。
2. 贸易融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贸易融资的管理,确保资金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贸易融资相关的手续和文件应齐全,确保贸易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外汇风险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部门应设立风险管理机构,负责外汇风险的预警和管理。
通过建立风险管理指标和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应对外汇风险,确保外汇的安全和稳定。
4. 外汇监测报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部门应定期发布外汇监测报告,对当前外汇市场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外汇监测报告的发布应公开透明,为相关方提供决策参考。
四、实施细则根据上述指引原则和外汇管理措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部门应具体落实以下细则:1. 贸易核查细则•对涉及外汇的贸易活动进行核查,核查范围包括贸易合同、贸易商品、贸易金额等。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内容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内容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逐渐增加。
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贸易,服务贸易涉及的外汇管理也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要求。
本文将就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内容进行探讨,旨在加深对这一领域的理解。
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1. 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的区分: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的规定,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是外汇管理的两大类别。
资本项目主要涉及资本性流动和非居民的资本投资,而经常项目则主要涉及居民的贸易、服务和收支等。
服务贸易属于经常项目的一部分,因此在外汇管理中要进行明确的划分和管理。
2. 外汇收支的结算和核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中,需要对外汇的收支进行结算和核销。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双方的协议和合同,进行相应的外汇支付和收款。
而核销则是指根据实际的交易情况,对已经结算的外汇进行确认和处理。
这一过程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以确保外汇的合法合规性。
3. 外汇汇率的管理:外汇汇率是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跨境服务贸易中,不同国家的货币之间存在着汇率差异,这会对贸易的结算和核销产生影响。
因此,外汇汇率的管理要求进行有效的监测和调控,以保持汇率的稳定和合理性。
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具体内容1. 外汇市场的监管: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中,外汇市场的监管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各国的中央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测和调控,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同时,要加强对外汇交易主体的监管,防范外汇市场的风险和不良行为。
2. 资本项目的管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中,资本项目的管理是一项重要任务。
对于服务贸易中的资本性流动和非居民的资本投资,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批和管理。
同时,要加强对资本流动的监测和预警,防范资本流动对经济的不稳定和风险。
3. 外汇结算和核销的管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中,外汇结算和核销的管理是一项基本任务。
要建立完善的外汇结算和核销制度,明确相关的流程和要求。
同时,要加强对外汇结算和核销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外汇的合法合规性。
国家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汇发[2007]1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OO七年一月五日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从境外收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先向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说明交易性质。
单笔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金融机构可直接办理入账手续;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境内机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三条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向金融机构提交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
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四条境内机构办理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五条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所提交的全部有效单证为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等有效凭证,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对外支付,还需按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对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时除审核本细则规定的单证外,可要求境内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其他有效单证。
第七条对于境内机构已提交法规规定的有效单证但金融机构认为其交易存在异常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上月外汇收支异常交易情况。
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情况。
第八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实行区别管理。
境内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外汇局应将其列入“关注类”机构名单。
(一)1年内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受到外汇局处罚的;(二)外汇局对异常、可疑交易核查真实性时,境内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情况说明的;(三)外汇局对异常、可疑交易核查真实性时,境内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对其被核查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做出合理解释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外汇交易
(一)外汇兑换
2.外汇兑换机构应对外汇受益人核实有效的有关资料,使用实名制登记系统登记外汇受益人的相关信息,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规定。
(二)外汇进出口
1.外汇进出口实行备案制度,受益人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外汇进出口业务情况,并不断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外汇进出口的变动情况。
2.外汇进出口的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汇、购汇,申请汇出时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常进出口公司的专用账户进行汇入。
二、外汇收支
(一)外汇收入
1.外汇收入应经过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才可使用,外汇收入应作为有效的结汇凭证,并及时向有关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2.外汇收入的支付须有有效的票据,由有关外汇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由有关银行结汇。
(二)外汇支出
1.外汇支出应经过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才可使用,外汇支出应不断向有关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外汇支出的变动情况。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从境外收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先向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说明交易性质。
单笔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金融机构可直接办理入账手续;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境内机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三条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向金融机构提交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
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四条境内机构办理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五条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所提交的全部有效单证为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等有效凭证,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对外支付,还需按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对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时除审核本细则规定的单证外,可要求境内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其他有效单证。
第七条对于境内机构已提交法规规定的有效单证但金融机构认为其交易存在异常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上月外汇收支异常交易情况。
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情况。
第八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实行区别管理。
境内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外汇局应将其列入“关注类”机构名单。
(一)1年内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受到外汇局处罚的;(二)外汇局对异常、可疑交易核查真实性时,境内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情况说明的;(三)外汇局对异常、可疑交易核查真实性时,境内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对其被核查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做出合理解释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正规范本(通用版)
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进出口贸易是现代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规范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旨在规范进出口贸易行为,提升进出口贸易管理水平,推动贸易便利化的进程。
本文档将介绍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二、进出口贸易许可制度1.进出口贸易许可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核心要素之一,旨在规范企业的进出口行为,控制贸易风险,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2.进出口贸易许可证是进行进出口贸易必须取得的行政许可文件,申请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后获得许可证。
3.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申请者应于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年度审核,确保企业仍然符合相关要求。
三、贸易合同管理1.进出口贸易合同是进出口贸易的基础,是相关交易各方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必须合法、合规。
2.进出口贸易合同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交货期限、货物质量、价格和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3.进出口贸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惯例,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约定。
四、进出口贸易结算管理1.进出口贸易结算是指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的货款结算过程,包括货款支付方式和结算货币的确定等。
2.进出口贸易结算可采用现金支付、跨境电子支付、银行汇票等方式,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3.进出口贸易结算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双方应履行外汇管理义务,确保货款结算的合法、合规。
五、进出口贸易风险管理1.进出口贸易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汇率风险等,企业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风险损失。
2.进出口贸易风险管理包括合同履约风险管理、信用管理、汇率风险管理等方面,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3.进出口贸易风险管理需要企业与银行、保险公司等相关机构合作,共同防范和应对各类风险。
六、进出口贸易统计与监测1.进出口贸易统计与监测是对进出口贸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贸易的动态。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企业名录管理企业应当在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名录登记,取得货物贸易外汇经营资格。
企业名录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三、贸易外汇收支审核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贸易外汇收支数据。
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四、企业报告与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贸易进出口及外汇收支等相关数据。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外汇登记手续。
五、非现场核查外汇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数据进行非现场核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六、现场核查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对企业的实际业务进行现场核查,以确保企业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
七、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状况及合规情况,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八、电子数据核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电子数据核查系统,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外汇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子数据核查系统对企业报送的数据进行核查。
九、罚则与附则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附则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本细则仅为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
服务贸易外汇工作制度
服务贸易外汇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我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活动的各类企业和机构。
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原则: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 便利化原则:简化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促进服务贸易便利化。
3. 风险防控原则:加强服务贸易外汇风险防控,维护国家外汇安全。
4. 信息共享原则: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水平。
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职责1. 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全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工作,制定政策、法规,指导、监督和管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活动。
2. 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加强风险防控,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信息。
3. 企业:企业从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活动,应当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告外汇收支情况。
四、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1. 外汇收支申报:企业从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申报表》,向金融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2. 外汇收支备案:企业从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活动,应当在收支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3. 外汇收支核验: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对企业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情况进行核验。
企业应当配合外汇管理局的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4. 外汇收支统计与分析:外汇管理局应当定期统计和分析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情况,为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依据。
五、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风险防控1. 风险识别与评估:企业应当识别和评估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2. 内部控制与审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确保合规、合法、合理进行。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从境外收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先向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说明交易性质。
单笔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金融机构可直接办理入账手续;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境内机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三条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向金融机构提交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
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四条境内机构办理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五条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所提交的全部有效单证为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等有效凭证,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对外支付,还需按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对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时除审核本细则规定的单证外,可要求境内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其他有效单证。
第七条对于境内机构已提交法规规定的有效单证但金融机构认为其交易存在异常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上月外汇收支异常交易情况。
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情况。
第八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实行区别管理。
境内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外汇局应将其列入“关注类”机构名单。
(一)1年内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受到外汇局处罚的;(二)外汇局对异常、可疑交易核查真实性时,境内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情况说明的;(三)外汇局对异常、可疑交易核查真实性时,境内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对其被核查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做出合理解释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汇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见附件1)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2),同时废止了一系列文件(目录见附件3)。
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法规宣传解释工作,对外公布咨询电话。
各银行应做好文件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文件正式实施后的落实工作。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三、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特此通知。
附件: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3.废止文件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7月18日附件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一条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按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第三条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以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购汇支付。
第四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正文:----------------------------------------------------------------------------------------------------------------------------------------------------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2013年7月18日)第一条依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除货物贸易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以下统称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第三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国际收支申报的规定办理申报。
金融机构应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审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填写的申报凭证,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第一章外汇收支审查第四条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金融机构审查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将《指引》和本细则等相关规定落实到自身业务操作规程中,规范具体业务操作。
第六条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一)国际运输项下: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二)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合同(协议)和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三)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对外支付: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费用预算情况、使用时间、境外收款人与境内机构之间的关系等)。
未使用完的外汇资金,境内机构应及时调回境内;(四)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项下: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五)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细则一、外汇管理目的与原则1.1 目的:为了规范外汇市场活动,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特制定本细则。
1.2 原则:实行统一的外汇管理制度,保障外汇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有序,保护外汇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二、外汇管理机关职责2.1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汇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监督外汇市场的运行。
2.2 各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外汇管理工作,包括外汇业务审批、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
三、外汇定义与范围3.1 外汇: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3.2 外汇范围:包括外国货币、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外汇担保凭证以及其他外汇资产。
四、外汇收支与经营4.1 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确保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2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取得外汇管理机关的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条件开展业务。
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5.1 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格式和要求,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表。
5.2 外汇管理机关负责对国际收支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为制定外汇管理政策提供依据。
六、经常项目外汇管理6.1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项目的外汇收支管理。
6.2 境内机构和个人进行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核销、备案等手续。
七、外汇市场与交易7.1 外汇市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外汇交易提供便利。
7.2 外汇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遵循市场规则,不得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外汇风险管理8.1 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加强外汇风险管理,制定风险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降低外汇风险。
8.2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外汇市场的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外汇风险。
九、监督检查与措施9.1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外汇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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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从境外收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先向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说明交易性质。
单笔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金融机构可直接办理入账手续;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境内机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三条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向金融机构提交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
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四条境内机构办理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五条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所提交的全部有效单证为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等有效凭证,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对外支付,还需按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对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时除审核本细则规定的单证外,可要求境内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其它有效单证。
第七条对于境内机构已提交法规规定的有效单证但金融机构认为其交易存在异常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上月外汇收支异常交易情况。
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情况。
第八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实行区别管理。
境内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外汇局应将其列入“关注类”机构名单。
(一)1年内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受到外汇局处罚的;
(二)外汇局对异常、可疑交易核查真实性时,境内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情况说明的;
(三)外汇局对异常、可疑交易核查真实性时,境内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对其被核查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做出合理解释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境内机构列入“关注类”机构名单的期限为自列入之日起1年,境内机构在关注期限内未再次出现第八条列明情形的,所在地外汇局核实后应自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境内机构从“关注
类”机构名单中撤销。
如果关注期限内境内机构再次出现第八条列明情形的,所在地外汇局应境内机构关注期限到期后再次将其纳入“关注类”机构名单。
列入“关注类”机构名单的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无论金额大小,必须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单证后,金融机构方可为其办理入账或对外支付手续。
第十条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需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一)因国际惯例、行业惯例、国家法规调整等导致境内机构不能提交全部单证的;
(二)难以鉴别交易性质的新兴交易;
(三)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章外汇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办理国际货运项下外汇收支,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交发票或运输清单或运输单据。
对外支付出口项下国际海运运费的,还应提交税务凭证。
第十二条境内机构办理国际客运项下外汇收支,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交结算清单。
从事国际客运代理的境内机构,还应提交国际客运代理合同(协议)。
第十三条具备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资格的境内机构与其所属境内分支机构之间,能够划转用于国际运输所需的备用金和运费。
第十四条境内机构以自有外汇或购汇向境内国际运输、国际运输代理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交发票。
第十五条境内机构办理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单笔提取等值3万美元以下(含3万美元)外币现钞的,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交写明代收船长借支船名的收账通知、船东付款指令;单笔提取等值3万美元以上外币现钞的,应当持上述单证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到金融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支付远洋渔业相关费用,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交国家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资格文件、相关合作协议或代理合同、发票(支付通知)。
第十七条境内旅行社向境外接待社支付出境游(含港澳台游、边境游)团费或者从境外收取接待入境游团费,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应包括团组人员的姓名、护照号、团费预算、出入境时间等内容)、发票(支付通知)。
境内旅行社组织境内个人到《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名单》之外的国家(地区)旅游的,在对外支付团费时还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交国家旅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