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信息与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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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信息及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
15.1 编制依据
15.1.1 国务院第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5.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1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5.2 事故的分类
15.2.1 按受伤轻重分类
① 轻伤
轻伤是指造成劳动者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
但够不上重伤者,为轻伤事故。
②重伤
重伤是指造成劳动者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15.2.2 按事故分类标准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2.3 事故原因分类
建筑施工企业的伤亡事故类别主要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中毒、
火灾、机械伤害和坍塌等。
15.3 事故上报原则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
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
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
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15.4 事故报告
15.4.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
报告;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
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
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5.4.2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15.4.3 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
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15.4.4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
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
物证。
15.5 事故调查
15.5.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
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
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5.5.2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
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15.5.3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
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15.5.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
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15.5.5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5.5.6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15.5.7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
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15.6 事故处理
15.6.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
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 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 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
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7 事故记录、统计、分析、改进
15.7.1 事故调查时要做好如下记录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对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