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决定书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用破产清算程序
企业破产清算基本流程
企业破产清算基本流程1.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第一步是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申请可以由企业自愿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提出。
在申请中,企业应提供相关财务文件和债务清单等证据,以证明其已经无法偿还债务。
2.破产管理人的任命:在法院接受破产申请后,法院会任命一名破产管理人来管理企业的财产和资产。
破产管理人可以是专业的清算公司或律师等。
3.资产评估与清单编制:破产管理人会对企业的所有资产进行评估,并编制资产清单。
资产清单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应收账款等所有可变现的资产。
4.清偿债务的工作:破产管理人会对企业的债务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债务的优先级和清偿顺序。
优先级较高的债权人将优先受偿。
破产管理人会与债权人进行谈判,以达成债务清偿的协议。
5.资产变现:破产管理人会采取各种方式变现企业的资产,包括拍卖、出售或租赁等。
变现所得将用于清偿债务。
6.债权登记与核对:债权人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向破产管理人登记其债权金额。
破产管理人将核对债权登记,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7.债权分配与清偿:根据债权的优先级和登记情况,破产管理人将按照法定程序对债务进行清偿。
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将先行受偿,其余债权人根据债务的优先级和资产变现情况逐渐清偿。
8.破产清算报告的提交:破产管理人将在清偿完债务后编制一份破产清算报告,并提交给法院和相关部门。
报告中包括企业的资产清单、债务清单、债权清偿情况等信息。
9.企业解散:经过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将被解散,并被从工商注册系统中注销。
总结起来,企业破产清算的基本流程包括破产申请,破产管理人的任命,资产评估与清单编制,清偿债务的工作,资产变现,债权登记与核对,债权分配与清偿,破产清算报告的提交,企业解散等环节。
整个流程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注重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务得到合理清偿。
破产案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工作流程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破产案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工作流程根据2006年8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享有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及分配方案等职权,是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表达意志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一般破产(清算)案件需召开三次债权人会议,虽每次会议的议程有所不同,但每次会议的召开在程序上有一定的共性。
本文以郑州育德剑桥少儿英语小学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为例,希望摸索出举办债权人会议的一定模式,并逐渐形成操作规程和流程管理,以求对以后承办会议时有所参考。
一、会议时间、地点的确定:除了第一次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外,其余会议一般由管理人(以前为清算组)或债权人委员会负责。
关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与法院、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方面充分沟通,达成一致,以免中途紧急叫停或仓促上马,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二、会议的通知:《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第六十三条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通知方式可根据债权人的具体人数、地域分布及通知效果,采取电话、公告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尽可能通知到本人,如果不是众所周知的地点,还应告知其准确位置、行车路线及标志性建筑,以方便债权人顺利找到会场。
三、会议文件的准备:每次债权人会议所需文件都有所不同,如第一次债权会议需破产申请书及主管单位意见、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书、债权人会议主席职责、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资格审查裁定书、通报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及审理该案依据的法律、政策,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等基本情况、签到表、债权情况调查表、债权确认书(表)、表决计统表等文件;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需债权审查报告、清算工作报告、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分配方案、会议决议、签到表、表决计统表等文件;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和解(重整)方案的执行报告、优先权等特殊问题的裁定书、拍卖报告、分配方案、签到表、表决计统表等。
破产清算程序--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六章讲义3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六章讲义3破产清算程序一、破产债权的申报1.破产债权,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对破产企业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通过破产程序,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1)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成立。
包括未到期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担保债权等。
(2)破产债权是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所有债权,既包括无担保债权,也包括有担保债权。
(3)破产债权是经依法申报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
(4)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5)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2.债权申报范围(1)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4)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5)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费用等,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债权申报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破产清算流程图
破产清算流程图破产清算是指当一家企业无法偿还其债务时,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通过对企业财产的变卖和债务的分配,以清偿企业债务、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过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破产清算的流程。
一、破产申请与受理1. 债务人申请破产:当企业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拖欠职工工资等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 受理破产申请:法院接收并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二、破产财产调查与保全1. 财产调查:由破产管理机构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确定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和债务金额。
2. 财产保全:为了保护债务人的财产,避免恶意转移资产等情况发生,破产管理机构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债权确认与债务清理1. 债权申报: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破产管理机构申报债权,包括债权金额和凭证。
2. 债务清理:破产管理机构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根据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对债务进行清理和核定。
四、破产财产变卖与债权分配1. 财产变卖:破产管理机构根据债务人的财产清单,对财产进行公开拍卖或者出售,变卖后的资金将作为偿还债权的来源。
2. 债权分配:根据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和破产管理机构的核定,将破产清算所得分配给各个债权人。
五、破产报告与结案1. 破产报告:破产管理机构在清算过程中,会编制破产报告,对清算情况进行详细的说明,并提交给法院审查。
2. 结案:当破产清算工作完成后,法院根据破产管理机构的破产报告和债权人的意见,做出结案决定。
在整个破产清算的流程中,破产管理机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负责对财产进行调查、变卖和分配,以确保债务人的债务能够得到有效清理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清算的流程可能会因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上述流程仅作为一般性参考。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总之,破产清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债务人、债权人和破产管理机构的共同努力,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破产法律文书样式(法院用)(第二稿)
破产法律文书样式(法院用)(第二稿)破产法律文书样式(法院用)(第二稿)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目录一、破产清算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19、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23、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38、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40、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书41、更换管理人的公告42、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的决定书43、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4、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5、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数额的决定书46、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决定书47、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48、拘留决定书49、罚款决定书50、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51、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52、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5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54、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民事裁定书二、重整55、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56、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7、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其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8、根据出资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9、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申请对金融机构重整的民事裁定书60、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公告61、不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2、不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3、不受理出资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4、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5、维持或撤销不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66、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67、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68、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复函69、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复函70、设小额债权组的决定书71、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2、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3、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4、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5、延长重整期限的民事裁定书76、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7、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8、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公告79、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0、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民事裁定书81、受理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2、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83、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4、重整计划执行时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和解85、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6、不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7、维持或撤销不受理和解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88、裁定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的公告89、裁定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90、认可或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民事裁定书91、终止和解程序的民事裁定书92、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的民事裁定书93、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民事裁定书94、认可债务人与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的民事裁定书95、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的公告96、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四、破产衍生诉讼97、破产撤销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98、破产抵销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99、确认破产债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100、破产取回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文书样式1X X X X人民法院通知书(收到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X X X X) X X 破字第X-X号X X X:X X 年X X 月X X 日,X X X(债权人名称)以……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单位进行破产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7.30•【文号】法释[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3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
目录
一、接受委任前1
二、接受委任1
三、接管3
四、调查7
五、债权人会议10
六、破产宣告12
七、破产财产变价分配13
八、破产终结14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审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审酬”)
《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注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审问”)(注一)
注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
由于作为依据的上述两法均已失效或废止,这份规定文件很可能将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时正式废止。
目前在与新法不冲突的情况下仍可继续作为参考。
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程
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行为,提高破产清算工作效率,降低破产清算费用,依法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的行为。
企业破产可以由债务人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
本规程主要规范由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清算,由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清算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业务承接一、与债务人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每天通过网络、报刊等相关媒体收集企业破产的信息,及时向事务所负责人报告。
由事务所负责人组织专人对债务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初步与客户进行洽谈,建立合作关系,继而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
二、争取法院指定为破产企业管理人破产企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选取的方法,一是申请编入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理人名册,由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
要想成功取得破产管理人资格,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事务所应由负责人与破产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向破产企业所在地法院汇报事务所办理破产案件的专长、业绩,与债务人之间已建立起的良好互信关系,以及在接受指定后能够客观、公正、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争取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事务所为破产企业管理人。
并取得以下法律文书:(一)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二)人民法院指定债务人的管理人的决定书;三、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报酬事务所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与破产企业就管理人的报酬及支付问题,协商达成协议,及时提请法院裁定认可,避免以后在管理人报酬支付方面产生分歧,影响破产清算工作进程。
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方法与职能
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方法与职能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办法与职能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办法与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13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9月1日施行的《对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咨询题的规定》第39条补充解释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必要时,人民法院能够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所以,依照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产生办法均是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指定的法定标准惟独一具,即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从而排除了债权人在这一咨询题上的异议权。
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职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办法与其职能是两个紧密关联的咨询题,产生办法的性质与程序的严密程度应与职能的范围及重要程度相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议主席多是作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承担推动会议的进程,协助维护会议纪律,制作债权人会议决议书等程序性职能。
但是,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是广泛的,除了由特定债权人享有的申报权、抵销权、别除权等权利外,还有一些能够由他人代为行使的权利,如对清算组工作的监督权。
在不少时候,破产案件涉及的债权人的住宅比较分散,要求全部债权人集中和行使一些日常、别间断的职能也别合理,而如今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关于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其他权利的代表作用并别明显,法律应进一步扩大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职能,给予其享有日常监督、代理处分等一定的代表权。
另外,由于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需要在不少时候参与清算组、法院的调查、核实等工作,需要花费大量的时刻和精力,所以,也应当有依法获得合理经济补偿的权利。
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产生办法,能够设计为首先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经过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在两次选举均别能超过人数的一半时,再由法院在得票前三位的人员中指定。
最新破产文书样式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11年10月13日)一、关于本文书样式的体例针对破产程序各阶段和相关程序的工作内容,按照简洁、实用、便利的原则,文书样式分为“通用类文书”、“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重整程序用文书”、“和解程序用文书”以及适用于破产衍生诉讼一审程序的“破产衍生诉讼用文书”五类共105个文书样式。
各文书样式均包括文书主文和制作说明两部分。
文书主文是文书的核心部分,包括文书名称、文号、名头、主文、落款、附件等部分。
制作说明是文书样式的辅助部分,主要列明制作文书样式的法律依据以及文书制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制作、使用文书。
二、关于相关案件的案号和各文书样式的文号1.破产案件的案号破产案件的案号为“(××××)×破字第×号”。
人民法院审理一个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前后,以及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之间相互转化程序前后,均应使用同一案号。
“(××××)×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年份;“(××××)×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审理破产案件法院的简称;“(××××)×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该破产案件的案号。
2.破产案件中出具的各类文书的文号鉴于破产案件进展中程序不同和出具的各文书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个破产案件中将出具众多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通知、公告和复函等各类文书,为体现相关文书出具的不同阶段以及各类文书的排序,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应当在上述案号的基础上,在所出具有关文书的文号上分别以“预”、“初”、“-×”等予以标识。
申请破产清算的流程和手续
申请破产清算的流程和手续一、提交破产申请破产清算的申请可以由公司自身提出,也可以由公司的债权人提出。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 破产清算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破产原因、债权债务情况、申请目的等;2. 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3. 债权债务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4. 其他相关材料,如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二、法院受理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如果受理,法院将指定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的具体工作。
三、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如果债权未按时申报,可能会影响其清偿顺序和分配比例。
四、制定清算方案管理人接管公司后,会制定清算方案,包括债权债务的处理、资产的处置和分配等。
清算方案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审议通过。
五、破产宣告如果债权人会议未能通过清算方案,或者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法院将宣告公司破产。
破产宣告后,公司将被注销。
六、接管公司财产管理人接管公司的财产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等。
接管后,管理人将对资产进行评估和变卖。
七、破产清算管理人将按照清算方案对资产进行变卖和分配,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权。
在清算过程中,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法院的裁定。
八、分配财产在清算完成后,剩余财产将按照清算方案进行分配。
分配方式可以是现金分配或者实物分配,具体方式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将会降低。
九、注销登记最后一步是注销登记。
在所有财产清算完毕并分配完毕后,管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注销登记申请。
法院审查后,会依法作出注销登记的裁定。
至此,整个破产清算程序完成。
公司破产清算流程
公司破产清算流程一、准备阶段1.决策:公司管理层、股东大会或法院作出决策,决定进行破产清算。
2.法院裁定:申请破产清算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裁定破产清算。
二、清算组织1.管理人任命:经法院指定,公司的破产清算管理人负责整个清算过程的组织和管理。
2.债权认定:公司债权人提出债权申报,管理人核实债权,确定债权清单并公告债权。
3.债权会议:债权人开展债权会议,讨论并表决清算方案。
三、资产变现1.资产清单编制:管理人编制公司的资产清单,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2.资产评估: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
3.资产出售:通过拍卖、协商等方式将资产进行出售,获取变现资金。
4.债权清偿:按照债权申报情况和清算方案,将变现资金按一定顺序进行债权清偿。
四、债权履行1.债权核实:管理人对债权进行核实,如果有异议可由受损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2.债权清偿:按照清算方案和债权清偿顺序,利用变现资金支付债权人的债务。
五、清算结束1.终结报告:管理人编制清算终结报告,说明清算程序的执行情况和资产变现情况。
3.法院裁定:法院根据清算结果审核情况,裁定宣告破产清算程序终结。
在以上流程中,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是一个核心角色,其责任包括资产清单编制、资产变现、债权履行等。
同时,破产清算程序也需要债权人的参与和监督,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在整个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的裁定和审查起到了重要的监督和保证作用。
总的来说,公司破产清算是比较复杂的程序,需要各方的密切配合和协调。
破产清算的目的在于尽量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最大限度地恢复其应有的利益,同时实现公司的有序清算,为公司的重新组织提供基础。
法院企业破产清算流程
法院企业破产清算流程(一)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阶段的工作《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
(二)破产清算组在清理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三)破产清算组在评估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四)破产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变现处理阶段的工作。
【为你推荐】公司清算公司章程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子公司公司设立公司注销流程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的形式很多,有的是自己申请破产,有的是法院判决破产的。
对于法院判决破产的企业需要根据▲法院企业破产清算流程进行破产的清算。
虽然是经过法院判决的,但是破产程序还是要按照规定的清算流程来。
接下来,小编将介绍一下具体清算流程。
▲一、法院企业破产清算流程1、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4、确认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破产清算程序和流程是怎样的
破产清算程序和流程是怎样的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
热门城市:香坊区律师双台子区律师饶阳县律师依兰县律师银州区律师故城县律师方正县律师铁岭县律师破产清算作为公司生命周期的一部分是每一个公司都逃不过的,只不过是每一个公司的期限不同罢了。
这并不是危言耸听,历史的潮流便是盛极必衰,衰极必盛的。
那法律中关于▲破产清算程序和流程是怎样规定的呢?大家请看小编为大家搜集的资料。
▲▲破产清算程序和流程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式进行:▲1、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召开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3、确认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清算程序及起诉方法
清算程序及起诉方法在商业交易中,有时公司或个人会面临破产清算的情况。
清算是一种将公司或个人财产变现以偿还债务的程序。
本文将介绍清算的程序以及在必要时采取的起诉方法。
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破产清算过程。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清算程序的步骤:1. 提起破产申请:当一个公司或个人无法支付债务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2. 任命破产清算人:在接受破产申请后,法院会任命一位破产清算人来管理清算过程。
破产清算人负责审核债权人的申报和核实清算财产。
3. 债务的申报与核实:在特定的时间内,债权人需要向破产清算人提供他们对债务的申报。
破产清算人将核实债权人的申报并记录清算财产的详细信息。
4. 资产变现:破产清算人将采取措施变卖清算财产,并以所得款项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变卖的方式可以是公开拍卖、私下出售或租赁等。
5. 分配还款:破产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将所得款项分配给债权人。
通常,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包括政府税务机构、员工工资、优先债权人等。
6. 终止清算:当所有债务得到清偿或清算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清算程序终止。
法院将宣布清算手续结束,并注销破产企业或个人的注册。
起诉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需要采取法律途径来追索债务。
以下是常见的起诉方法:1. 民事诉讼: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债务人还清债务。
在起诉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债务存在,并说明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还款。
2. 财产保全措施: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债务人的财产不会被转移或处置。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是冻结债务人的银行账户、查封财产等。
3. 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即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手段来追索债务。
常见的强制执行方式包括查封房产、扣押财产等。
4. 破产诉讼:在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诉讼来追回债务。
破产诉讼可以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尽快将清算财产变现,并要求法院优先满足其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
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第二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
由直辖市以外的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应当注明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第三条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第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人民法院予以审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0.13•【文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11年10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提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作了《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现予以印发,并就适用该文书样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本文书样式的体例针对破产程序各阶段和相关程序的工作内容,按照简洁、实用、便利的原则,文书样式分为“通用类文书”、“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重整程序用文书”、“和解程序用文书”以及适用于破产衍生诉讼一审程序的“破产衍生诉讼用文书”五类共105个文书样式。
各文书样式均包括文书主文和制作说明两部分。
文书主文是文书的核心部分,包括文书名称、文号、名头、主文、落款、附件等部分。
制作说明是文书样式的辅助部分,主要列明制作文书样式的法律依据以及文书制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制作、使用文书。
二、关于相关案件的案号和各文书样式的文号1.破产案件的案号破产案件的案号为“(××××)×破字第×号”。
人民法院审理一个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前后,以及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之间相互转化程序前后,均应使用同一案号。
“(××××)×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年份;“(××××)×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审理破产案件法院的简称;“(××××)×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该破产案件的案号。
破产清算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流程
破产清算第三次债权人会议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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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决定书(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用)(破产清算程序
_______人民法
决定
(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用
破字-
_____________日,本院根_____(申请人姓名或称)的申请裁定受_____(债务人名称)破产清算(或重整、解)一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特指_____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
_____________
(院印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申请后定债权人会议主席时使用
二、指定单位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该单位应指定一个常代表
三、本决定书应送达被指定的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