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网络游戏侵犯作品改编权
游戏行业的游戏侵权演讲稿

游戏行业的游戏侵权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嘉宾和游戏行业的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向大家演讲有关游戏行业的游戏侵权问题。
作为一名游戏从业者,我深切关注和思考着游戏侵权问题对整个行业的影响和挑战。
在演讲中,我将从侵权的定义、原因和应对措施三个方面,与大家分享我的见解和思考。
首先,我们来明确什么是游戏侵权。
游戏侵权是指未经授权,非法使用他人的游戏作品、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在游戏中盗用他人的创意、形象、音乐等内容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游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亟待解决。
那么,为什么游戏侵权问题会屡禁不止?首先,游戏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盛行,使得市场上的游戏作品层出不穷,竞争激烈。
一些公司或个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择手段地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其次,游戏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还不完善,原创作品的保护难度较大,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
此外,一些玩家对知识产权意识不足,侵权行为得以继续。
面对游戏侵权问题,我们应该采取哪些应对措施呢?首先,加强行业内部的沟通与合作。
游戏开发者、发行商、平台方等各方应该共同加强合作,形成联防联控的局面,提高对侵权问题的警觉性。
其次,完善游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加大对游戏作品的版权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的维权效率。
此外,在游戏开发阶段,要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杜绝侵权行为的产生。
最后,加强玩家的知识产权意识教育。
通过游戏宣传、平台推广等方式,提高玩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反对盗版、盗用他人创意等不法行为。
游戏侵权问题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挑战,但我们相信,在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必定能够找到解决的办法。
作为游戏从业者和游戏爱好者,我们要坚守法律底线,积极参与游戏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只有共同守护游戏行业的创造力和创新力,才能够让游戏行业更加繁荣、健康发展。
感谢大家的聆听!谢谢!。
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属于游戏制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在网络游戏中,游戏规则通常由游戏制作者或者开发者所制定。
游戏制作者通过设计游戏的规则和机制,创造出一个具有特定世界观和游戏体验的游戏环境。
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属于游戏制作者。
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受到著作权法的限制。
虽然网络游戏规则可以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也受到著作权法的限制。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等权利。
而网络游戏规则的保护更多的是针对与其相伴的具体的游戏软件,而非独立于游戏软件的规则本身。
在保护网络游戏规则的过程中,需要将其与具体的游戏软件相结合进行考虑。
第四,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困难。
由于网络游戏规则的特殊性,其著作权保护存在一些困难。
网络游戏规则往往是动态的,会随着游戏的进行进行调整和修改。
这就导致了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比较复杂,需要考虑到规则的动态变化。
网络游戏规则往往包含了大量的奖励机制、游戏道具等内容,这些内容可能涉及到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如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在进行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时,还需要兼顾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
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是当前互联网时代下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网络游戏规则是游戏设计者在游戏开发过程中设定的游戏规则和玩法,其内容通常包括游戏角色的能力设定、游戏地图设计、游戏任务设置等方面。
这些游戏规则对于游戏的顺利进行和玩家的游戏体验都至关重要,因此保护这些游戏规则的著作权就显得非常必要。
我们需要明确网络游戏规则是否具有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保护对象包括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等,而游戏规则作为游戏设计者所创作的作品,也应当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网络游戏规则涵盖了大量的游戏设计和创意,其中蕴含着游戏设计者的智慧和劳动成果,因此理应受到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对于游戏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游戏设计者投入到游戏规则的创作和设计中,这些游戏规则对于游戏的整体体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如果这些游戏规则缺乏著作权的保护,就很容易被他人抄袭和盗用,这不仅伤害了游戏设计者的创作权益,也会严重影响到整个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对于保护游戏玩家的权益也是非常重要的。
网络游戏规则直接关系到游戏玩家的游戏体验和权益,一个好的游戏规则可以为玩家带来愉快的游戏体验,而一旦游戏规则受到侵权,将严重影响到玩家的游戏体验和权益。
保护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不仅是对游戏设计者的尊重和保护,也是对游戏玩家权益的维护。
当前我国在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网络游戏规则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标准尚未明确规定。
由于网络游戏规则属于新兴的著作权保护对象,法律对其保护范围和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给游戏设计者和游戏企业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难以界定。
在互联网环境下,游戏规则的抄袭和盗用行为比较隐蔽,很难被发现和打击,这给侵权行为带来了一定的便利。
当前我国在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了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而网络游戏规则作为游戏的核心要素,对于游戏的平衡性和公平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那么,网络游戏规则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呢?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网络游戏规则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需要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是对作品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等领域的成果的精神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
而网络游戏规则作为游戏设计者的创作成果,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的定义。
网络游戏规则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网络游戏规则受到著作权保护,主要是因为它具有原创性和独创性。
网络游戏规则往往是游戏开发者以自己的创造和想象,根据游戏的玩法、设定和目标等因素,创作出来的独一无二的规则。
这些规则可能涉及到游戏的角色设定、技能系统、升级装备机制等等,而这些都属于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
网络游戏规则作为创作者的精神劳动成果,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网络游戏规则著作权的保护还有助于维护游戏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网络游戏规则的制定往往考虑到游戏的平衡性和公平性,以确保玩家在游戏中能够公平竞争和享受游戏的乐趣。
如果没有著作权保护,游戏规则可能会被恶意复制、修改或者盗用,这将破坏游戏的平衡性和公平竞争,对游戏市场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有助于维护游戏市场的秩序和健康发展。
要注意的是,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仅限于其独创性的表达,而不包括游戏中的普遍规则或者功能。
某些常见的游戏玩法、操作方式、任务设计等,并不属于特定游戏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
网络游戏规则涉及到法律法规或者道德伦理等方面的内容,也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网络游戏规则作为游戏设计者的创作成果,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独创性的表达以及为维护游戏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所起的作用,都是网络游戏规则著作权保护的合理依据。
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网络游戏规则是指在网络游戏中,游戏开发方或运营方为了实现游戏的平衡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而设立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这些规则包括游戏的玩法、操作方式、建立游戏角色的条件、获得游戏物品的途径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内容。
网络游戏规则对于游戏的顺利进行和玩家间的公平竞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等领域的作品。
网络游戏规则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文学、音乐、美术等作品形式,因此是否能够享受著作权保护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相关司法实践,可以认为网络游戏规则是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
网络游戏规则是由游戏开发方或运营方根据自身创新和努力而制定的,具备创作性。
网络游戏规则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不同的游戏规则在设计上存在差异,不同的游戏规则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独特性和创造性。
网络游戏规则在游戏的进行中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实用性创作。
网络游戏规则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范围之一,即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表达的作品。
网络游戏规则享有著作权保护意味着对于其他游戏开发方或运营方进行侵权行为,可以通过起诉、索赔等形式进行维权。
著作权保护也意味着游戏开发方或运营方可以对其他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游戏的秩序和健康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并不包括游戏本身具有的核心代码、功能和程序等技术要素,这些内容属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
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并不意味着对玩家的游戏成果、虚拟财产等享有著作权保护,这些权益需要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进行保护。
网络游戏规则作为游戏开发方或运营方的创作成果,具备创作性、独创性和实用性,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
这种保护不仅有助于促进游戏开发创新,还可以保护游戏的公平性和秩序。
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随着网络游戏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对于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网络游戏规则作为游戏设计师在游戏中设定的规则和制约,也是游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本文将从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定义、保护条件、保护方式以及保护的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定义网络游戏规则是指游戏设计师根据游戏内容和玩法所设定的游戏规则和约束。
这些规则可以包括游戏的玩法、角色的属性、任务设定、游戏内物品的获取和使用、游戏对战的规则等等。
网络游戏规则经过游戏设计师的创作和设计,展现了其独特的创意和思想,因此具有著作权的保护。
网络游戏规则著作权的保护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和合同方式来实现。
游戏设计师可以通过向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来取得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证书,从而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游戏设计师还可以通过和游戏开发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确立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归属和权利义务,以确保自己的著作权不受侵犯。
网络游戏规则属于游戏设计师的创作成果,是其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保护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对游戏设计师、游戏企业和整个游戏产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保护游戏设计师的创作成果。
网络游戏规则作为游戏设计师的创作成果,其著作权的保护可以激励设计师进行更多创新和设计,促进游戏产业的发展。
2. 保护游戏企业的合法权益。
游戏企业在投入大量人力和财力进行游戏研发和运营时,需要保护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以确保其在游戏市场的竞争优势和合法权益。
3. 促进游戏产业的繁荣发展。
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可以促进游戏产业的繁荣发展,吸引更多的创作者和企业投入到游戏领域,推动游戏产业的发展。
网络游戏规则作为游戏设计师的创作成果,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保护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对游戏设计师、游戏企业和整个游戏产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促进游戏产业的繁荣发展,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创作。
希望有关部门和游戏产业能够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为游戏设计师和企业营造一个更加良好的创作环境。
网络游戏改编权的行使与侵权判定

网络游戏改编权的行使与侵权判定作者:刘佳欣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6年第09期涉及游戏改编权的法律问题之解决,需要游戏行业与司法实务界共同努力,促成游戏改编权的正当行使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
同时,就实践中判定侵权的具体方法,还应当遵循三步检验法,在个案中考量利益平衡原则,并就所涉及的侵权问题进行整体和逐一的比对。
随着泛娱乐化产业的发展,影游联动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大方向,热门小说、影视剧改编成游戏或者热门游戏改编成小说、影视剧不仅可以使原作最大程度上发挥作品的价值,还能够提升收益。
畅游公司、完美公司取得金庸武侠小说改编权,《花千骨》游戏借同名电视剧热播之际改编上市,《魔兽世界》游戏改编成电影获得巨大成功等,都是典型例证。
因游戏改编权引发的案件逐年增多,这与改编权的不当行使密切相关,而判定侵犯改编权也成为此类案件中的难点问题。
一、改编权的内涵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有权自行改编作品或授权他人改编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一)改编权与改编行为改编权在本质上是演绎权的一种,控制的是在保留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创作并取得新作品加以利用的行为。
因此,仅仅根据原作品的思想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并非受改编权控制的行为,只有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原作品创作出新作品,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3月第4版】改编权控制改编行为,但权利人无法控制改编行为的发生,实际上,权利人只能控制改编行为产生后新作品的发表和使用,即改编权赋予了权利人控制改编作品发表和使用的权利。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改编行为,不仅要从数量上判断改动的部分占原作的比例,更重要的是应从实质上将原作改为一部全新的作品,即只有满足了改编权的内涵,其行为才能称之为改编行为。
浅谈网络游戏中的侵权问题

( ) 三 外挂
外挂 是指 某 些人 利用 自己 的电脑 技术 专 门针对 一 个或 多个 侵权 行 为和 主观 过错 这两 个 要件 为关 键 。对 侵权 行 为 的认定 是 网络游 戏, 过 改变 网络游戏 软件 的部分 程序 , 通 制作而 成 的作弊程 首要 解 决 的问题 。由于 网游 的制 作者 在独 立 制作 过程 中主要 是 序 。从技 术上 来 说就 是一 种游戏 外 辅程 序, 一种 模拟 键盘 和 鼠 依靠 自 己 自身 的学识 和见 识 完成 工 作的 。 因此不 同的制 作者 制 是 标 运 动 的程序 , 它可 以协 助玩 家 自动产 生游 戏动 作 、 改游 戏 网 修
关键 词 网络 游 戏 侵 权行 为 法律 保 护
中图 分类 号 : 9 05 D 2.
一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 (09 1.0 —1 10 —522 0 )1150 适用 上 , 由于 没有 明确 的 、 直接 的 网络游 戏 法律 条 文可供 参考 因 目前 我 国对 网络 游戏 的私服 和外 挂侵权 行为 的处 理只 是援 引《 著
、
网络 游戏 侵权 主要 形式
网络游 戏是 一种 复杂 的作 品, 一方面 从科 技角度 看是计 算机 此都 只能援 引其 他法律 规 范中与 网络游 戏相 关 的法 律条 文 , 如 例 软件 作 品 , 一方 面从 视觉 角度 上是 视听 作 品 。 为一 种复 杂 的 另 作
作 品, 制 作远 比普通 计 算机 程序 复杂 得 多, 游戏 程序 , 其 从 音乐 ,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t Biblioteka {占 l 缸金 ; I J
浅议单机游戏著作权保护——网吧单机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全。
法 院审 判带 来一 些新 问题 和新 思路 。
( )审理此类案件需要 区分的几个概念 一
1服 务 器和 客 户 机 .
客 户机 和 服务 器都 是 独立 的计 算 机 。 当一 台连入 网络
案例是法律 的细胞 。法治的完善、法 学的进步 ,离不开法官对这些鲜活案例和 司法实践 的探 索与思 考 。2 1年本刊与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 院、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 02 合作开办 “ 审判前沿”栏 目,主要刊载知识产权法官对最新知识产权案例 的研 究与评析,以期展示三地
推动知识产权 审判实践的新进展、新动向、新成就 ,为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和法学研 究提供 学术引导
和审判参考。
浅 议 单 机 游 戏著 作 权 保 护
网吧单机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曲 凌 刚
( 京 市 西 城 区人 民 法 院 , 北 京 10 3 ) 北供 的单机游戏 , 网吧不知 道也 没有合 理理 由应 当知 道单机 游戏软件是 否为侵权
一
、
当事 人 情 况
( 括 繁体 版 和 简体 版 )的 信息 网 络传 播权 、复制 发 行权 包
原 告 :游 戏 天堂 电子科 技 ( 京 )有 限公 司 ( 北 简称 游 等 著 作权 及 相 关权 利独 家 授权 给游 戏 天 堂公 司 ;游 戏天 堂 公 司 拥有 对 所涉 知 识产 权 的侵 权行 为 ,包 括 网 吧 ( 包含 单 戏 天堂 公 司 ) 被告 :北 京 富桂 园互 联 网上 网服务 中心 ( 称 富桂 园 机 、局 域 网 等情 形 )各 种形 式 的使 用 、 传播 等进 行 维权 的 简 权 利 ,并 有权 以 自 己的 名义 在 授权 范 围 内行使 上述 权 利 ; 上 网 中心 ) 授权 区域为中国大陆地 区;授权期限为两年(O O 32 2 年6 0 L q
网络文学IP改编版权侵权现象探析

2.知识产权意识薄弱:许多网络文学作者、机构以及投资者对知识产权的认 识不足,对版权保护的重要性缺乏足够重视。这种意识上的缺失为侵权行为提供 了土壤。
三、影响分析
1.损害读者权益:版权侵权行为使得盗版作品在市场上泛滥,读者在不知情 的情况下可能购买到盗版作品,从而导致读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影响创作生态:版权侵权严重影响了网络文学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权益保 障,对网络文学创作生态造成了恶劣影响。缺乏良好的创作环境将制约网络文学 的进一步发展。
网络文学IP改编版权侵权现象探析
01 一、背景
目录
02 二、原因分析
03 三、影响分析
04 四、解决措施
05 五、结论
06 参考内容
随着网络文学的蓬勃发展,IP改编成为了一个备受瞩目的领域。然而,与此 网络文学IP改编版权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给整个行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本次演示将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探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谢谢观看
参考内容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学作品已成为一个日益壮大的文化产业。近 年来,网络文学作品IP改编成电影、电视剧等形式的趋势日益明显,这给原创作 者和投资人带来了巨大的商业机会,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版权问题。本次演示将 分析网络文学作品IP改编中存在的版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思考。
一、版权问题分析
一、背景
网络文学是指在网络上发表和传播的文学作品。随着网络文学的快速发展, IP改编逐渐成为了网络文学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IP改编是指将网络文学作品改 编为电影、电视剧、动漫、游戏等其他形式作品的过程。然而,随之而来的版权 问题也日益突出,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二、原因分析
1.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完 善之处,难以完全保障网络文学作者的权益。虽然《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对版 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电视剧等形式的过程中,涉及到多方利益分配 问题。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制片方和投资方往往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忽视 了原创作者的权益,导致原创作者在版权收益上受到不公平待遇。而一些原创作 者由于缺乏维权意识,往往在利益受到损害后无法得到有效的赔偿。
浅议网络游戏侵权问题

浅议网络游戏侵权问题常畅邮箱651880000@【摘要】:在网络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游戏行业的崛起也给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网络游戏的发展也给经营者带来了巨大的收益,然而这个巨大的收益的背后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与盗版,侵权等行为,本文就网络游戏侵权的现状和完善,做出论述。
【关键词】:网络游戏侵权外挂不正当盈利1.网络游戏的出现及其特征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人们经历了一天的办公学习之余需要一种能够放松休息的娱乐平台,而网络游戏的出现满足了人们的需求,他能够利用科技手段网络手段给人一种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达到的成就感与满足感,在虚拟的世界中形成一个类似于现实社会的网络社会,需要达到虚拟的成就,往往就需要投入现实中的金钱,这样就给了网络经营者带来巨大的收益,然而利润背后,围绕着这种利益,也从而产生了抄袭,侵权,等问题。
2.网络游戏的主要侵权的形式网络游戏经营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侵权就目前是一个热点的问题,就目前许多案子可以反映出,网络运营公司无故封停使用者游戏的权利,或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用户数据丢失不积极采取补救手段,从而给使用者造成了财产以及精神上的损失,而其利用一些霸王条款来规避责任,这些霸王条款其实就是网络游戏运营商和使用者之间的一个格式合同。
这个格式合同的订立有很大的成分违背了合同法公平,公正,地位平等等原则。
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网络游戏在游戏注册或者开始游戏前有一个选项,这个选项是“我已阅读和同意游戏协议和玩家条例”,这个选项不点上就不能进入游戏,而有些甚至没有对这个协议或者条理做明确的页面的解释说明,玩家在不知情不明条例的情况下点了确认,进入了游戏,等于和运营商之间订立了服务合同,而运营商方也没有尽到主动解释说明的义务,从而把使用者在法律上陷入到了一个不利的境地。
在发生纠纷或者财产损失时,这些霸王条款中的诸多免责事由,就成了运营商规避责任的借口,从而严重的侵害了使用者也就是玩家的材产权。
根据《合同法》这样的霸王条款应当属于有瑕疵的合同。
浅议我国手机游戏作品的版权保护

浅议我国手机游戏作品的版权保护作者:李春梅来源:《现代营销·理论》2018年第01期摘要:手机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不法商人为追逐高额利润对他人游戏进行模仿,侵犯他人正当权利。
而我国针对手机游戏作品保护的法律法规处于缺失状态,仅有著作权法、计算机管理条例,这些现有法规条文较笼统,且较边缘化,不明晰,不利于对手机游戏版权的法律保护。
因此本文从手机游戏作品侵权的特殊性及网络环境的复杂出发,分析我國手机游戏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制定手机游戏作品保护细则、调整诉讼周期、加大赔偿额度、强化手机游戏行业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等完善我国手机游巧版权防护体系的建议,希望有益于强化我国的手机游戏作品保护,打击、防控侵权行为。
关键词:手机游戏版权保护法律保护信息时代,智能手机在人们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也带动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及巨大的经济效益。
不法商人为追逐高额利润而导致手机游戏版权侵权事件日益增多,制约了我国游戏产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手机游戏通过网络传播、下载等方式获取、使用,存在传播方式灵活多变、不易掌控的情况,对手机游戏版权的保护难度相对较大,网络环境便捷的条件给手机游戏作品侵权带来了便利,如何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保护手机游戏版权成为法学界关注的问题。
一、由手机游戏侵权引发的版权保护思索手机游戏版权属于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近日,手机游戏版权纠纷频发,引起大众关注。
盗版手机游戏软件及手机游戏版权保护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
开发手机游戏软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与财力,复制手游软件成本低且不需太多科技含量,仅需付出极低的成本,因此开发商为追逐暴利,屡屡侵权。
某些走红后的手机游戏作品被迅速仿制,权益受到侵犯。
手游行业侵权现象屡禁不止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为知名IP均己拥有粉丝属性,在短时期内可以吸引的粉丝用户规模可观。
经典之作往往拥有超高人气的IP,因知名IP均己拥有粉丝属性,在短时期内可以吸引的粉丝用户规模可观,它的知名度为其带来良好的市场前景。
网络游戏著作权犯罪之认定

网络游戏著作权犯罪之认定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游戏著作权犯罪也逐渐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和严重性。
因此,对于网络游戏著作权犯罪的认定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
首先,网络游戏著作权犯罪的认定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出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网络游戏的软件著作权,软件开发者享有著作权,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传播或者发表。
而对于网络游戏的作品著作权,游戏画面、角色形象、剧情设定等都享有著作权。
因此,只要他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网络游戏的软件或作品用于复制、传播或发表,就构成了网络游戏著作权犯罪。
其次,网络游戏著作权犯罪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到实际情况。
网络游戏具有跨地域、全球化的特点,游戏公司通常会在不同地区或国家上线同一款游戏。
在此背景下,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在境外发生,却在境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本法定的处罚标准定罪处罚。
因此,如果网络游戏的侵权行为在境外发生,但是对中国境内的游戏公司或玩家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可以认定为网络游戏著作权犯罪。
最后,网络游戏著作权犯罪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到证据的充分性。
鉴于网络游戏的虚拟性和数字化特点,侦查机关需要借助技术手段获取相关证据。
例如,可以通过网络监测、数据分析、取证等方式,获取被告人在网络游戏中的行为记录、传输记录等。
同时,还可以依靠游戏公司、网络服务提供商等协助,获取相关证据。
只有证据充分、确凿,才能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犯罪进行准确认定。
总之,网络游戏著作权犯罪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问题。
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考虑实际情况,并确保证据的充分性。
只有在这些基础上,才能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犯罪进行准确认定,并保护游戏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游戏侵权法律责任分析

网络游戏侵权法律责任分析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兴娱乐方式迅速流行起来。
然而,由于网络游戏的特殊性质,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网络游戏侵权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一、网络游戏侵权的类型网络游戏侵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名誉权侵权以及个人隐私权侵权等。
首先,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他人擅自使用、复制、传播网络游戏中的作品。
其次,商标侵权是指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网络游戏中的商标,导致混淆消费者对游戏的认知。
再次,名誉权侵权是指他人通过网络游戏发布虚假信息、恶意抹黑他人名誉,损害他人的声誉。
最后,个人隐私权侵权是指网络游戏运营商未经玩家同意,擅自收集、使用、泄露玩家的个人隐私信息。
二、网络游戏侵权责任的主体网络游戏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游戏开发商、运营商以及玩家。
首先,游戏开发商在游戏创作过程中应当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游戏运营商在游戏的推广、销售以及运营过程中应当确保游戏内容的合法性,对于侵权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最后,玩家在游戏过程中也应当遵守游戏规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游戏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网络游戏侵权责任的认定主要参考著作权法、商标法、名誉权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著作权侵权,主要考虑是否存在作品的复制、传播等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著作权人的授权。
对于商标侵权,主要考虑是否存在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以及是否导致混淆消费者的认知。
对于名誉权侵权,主要考虑是否存在虚假信息发布、恶意抹黑等行为,以及是否对他人的声誉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对于个人隐私权侵权,主要考虑是否存在未经同意收集、使用、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
四、网络游戏侵权责任的追究途径网络游戏侵权责任的追究主要通过民事诉讼、行政执法以及互联网行业自律等方式进行。
在民事诉讼方面,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获得赔偿。
游戏版权侵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游戏产业在我国迅速崛起,成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游戏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游戏版权侵权现象也日益突出。
游戏版权侵权不仅损害了原创游戏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游戏版权侵权的法律后果。
一、游戏版权侵权的定义游戏版权侵权,是指未经游戏版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侵犯游戏版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游戏版权侵权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赔偿游戏版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消除影响:侵权人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2.行政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
(2)罚款: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处以罚款。
(3)吊销许可证: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吊销侵权人的相关许可证。
3.刑事责任(1)侵犯著作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侵犯著作权罪与其他罪名并罚:在游戏版权侵权过程中,若侵权人还涉及其他犯罪行为,如诈骗、盗窃等,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并罚。
三、游戏版权侵权的预防措施1.加强版权意识教育:提高游戏开发者、运营商和玩家对游戏版权的认识,树立尊重版权的良好风气。
2.完善版权登记制度:鼓励游戏开发者进行版权登记,以便在发生侵权行为时,有据可依。
3.建立健全版权保护机制:加强对游戏版权的监管,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4.加强国际合作:与国际版权组织加强合作,共同打击游戏版权侵权行为。
单机游戏著作权保护网吧单机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单机游戏著作权保护网吧单机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在当今数字化娱乐的时代,单机游戏作为一种深受玩家喜爱的娱乐形式,其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网吧作为提供游戏娱乐服务的场所,常常成为单机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焦点。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网吧单机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进行深入评析,探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侵权认定标准以及对行业的影响。
一、案件背景在本次纠纷案中,某知名单机游戏开发商发现一家网吧未经授权,擅自安装并向顾客提供其多款热门单机游戏。
开发商认为网吧的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网吧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问题分析(一)著作权的归属单机游戏作为一种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其著作权通常归属于游戏开发商。
开发商对游戏的代码、画面、音乐、剧情等元素拥有合法的权利,他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在网吧单机游戏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和商业性使用。
网吧擅自安装单机游戏并供顾客有偿使用,构成了对游戏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三)赔偿责任的确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著作权人的损失等因素。
三、侵权认定标准(一)实质性相似判断网吧所提供的游戏与正版游戏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是侵权认定的关键之一。
这需要对游戏的画面、剧情、玩法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比对。
如果两者在关键元素上高度相似,且没有合理的解释,就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二)接触可能性如果网吧有机会接触到正版游戏,并且其提供的游戏与正版游戏存在相似之处,那么就增加了侵权的可能性。
例如,网吧经营者通过购买盗版光盘、从非法网站下载等方式获取游戏,就可以认定其存在接触正版游戏的可能性。
(三)商业性使用网吧将单机游戏用于商业经营,通过向顾客收取费用来获取利润,这种商业性使用行为是侵权的重要特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漫谈网络游戏侵犯作品改编权
自2006年搜狐畅游获得金庸先生授权开发网游《天龙八部》以来,越来越多的游戏公司都以热门IP为基础改编网络游戏。
随着网络游戏市场愈发火爆,未经授权的游戏改编行为也越来越多,原著作权人常常以侵权作品改编权为由进行法律维权。
但是将热门IP,例如金庸小说改编为游戏,和将其改编为电影、电视剧、动漫等有着极大的区别,网络游戏通常用的仅仅是原作品的人名、人物关系、特定物品等作品元素,这些元素在著作权法内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尚无定论,这也给作品改编为网络游戏的法律保护,在理论上造成了较大的障碍。
本文试图通过对既往案例进行探讨,结合2019年全国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武侠Q传游戏”侵害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判决思路,对网络游戏侵犯作品改编权的本质及界限进行分析。
一、作品“改编权”包括什么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改编权的核心有两点要素,一是改编以原作品为基础,这表示新作品同原作品必然在某些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实质相同;二是改编出的新作品具有独创性,尽管存在部分相同,但新作品产生了有别于原作品的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另一作品。
典型的侵犯作品改编权的案例就是几年前吵的热火朝天的“琼瑶诉于正案”,北京高院在该案中认定,《宫锁连城》剧本同琼瑶的《梅花烙》剧本有21处在内容上基本一致,覆盖了《梅花烙》的大多数情节,故认定剧本《宫锁连城》与《梅花烙》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剧本《宫锁连城》是在《梅花烙》的基础上进行改编及再创作。
而在金庸诉江南案中,江南创作的网络小说《此间的少年》,使用了金庸《射雕英雄传》《笑傲江湖》《天龙八部》《神雕侠侣》四部小说中65个人物,主要讲述了在汴京大学,郭靖、欧阳克、杨康、王语嫣等大“侠”们的校园故事,尽管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性格和人物关系,但创造了全新的故事。
思想不受保护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实质性相似”的前提是作品表达达到一定量的相似。
而作品中的人物角色、物品名称、武功秘籍等独立元素,其本身只是有限的表达,只有在依托于原作品情节才能体现出其独创性,因此作品元素很难单独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广东市天河人民法院认为,《此间的少年》虽然使用了金庸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称、部分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但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不侵犯原作改编权等著作权。
而在《鬼吹灯》、《摸金校尉》作品改编权纠纷一案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也认为,文字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等要素往往只是作品情节展开的媒介和作者叙述故事的工具,从而难以构成表达。
二、网络游戏改编权的矛盾
温瑞安诉《大掌门》网游一案的案情实际上同金庸诉江南案与《鬼吹灯》案极为相似,但结果却大相径庭。
温瑞安同金庸、古龙、梁羽生并列为新武侠四大宗师,其创作的《四大名捕》系列小说有较高的文学价值及社会影响力,“无情”、“铁手”、“追命”、“冷血”“诸葛先生”五个形象以其独特的性格特征而深入人心。
玩蟹公司则开发了卡牌游戏《大掌门》,以“无情”、“铁手”、“追命”、“冷血”、“诸葛先生”这五个人物及对应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面貌特征、身世背景、性格特点、武功套路等为模板,构建了整个游戏的背景故事。
在该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无情”、“铁手”、“追命”、“冷血”及“诸葛先生”五人本身就构成了作品独创性程度较高的组成部分,《大掌门》游戏中使用涉案五个人物属于对温瑞安作品中独创性人物表达的改编,侵害了温瑞安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改编权。
这一判决似乎得出了与“金庸诉江南案”截然相反的结论,人物角色作为作品元素的一种,似乎得以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被著作权法保护。
但也有法院在类似的网络游戏改编案中做出了相反判决。
在“武侠Q传游戏”案一审中,被告使用《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笑傲江湖》小说中的人物形象、人物关系、武功名称、地名等多种元素,构建《武侠Q传》故事背景,但北京一中院认为,游戏软件对于涉案作品相关元素的使用主要体现为人物名称及性
格特征、兵器、武功招式、阵法、场景设置等内容,并没有在故事情节及脉络发展上同原著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游戏软件不构成对涉案作品中任意一部作品的改编。
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似乎都有道理,从传统的作品形式及其改编权来看,小说的独创性主要在其故事情节的安排及文字的具体表达。
但当由小说或影视作品改编为游戏时,这些独创性要素似乎是难以体现的,那么这里的改编是否还在改编权的范畴内,是否还应当由著作权法进行规制就成了一个问题。
三、网络游戏改编的特殊性
作品直接改编为网络游戏,同一般的“改编”有着明显的区别。
小说改编为影视作品时,有一个过程往往被人忽视,小说通常是先被改编为剧本,然后再被摄制为影视作品,小说、电影、电视剧、漫画的共性就在于,作品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作品的情节安排上,这也是吸引读者或观众的核心竞争力。
一部热门小说改编为影视剧,IP带来的不仅是流量,更是读者对新作品的期待,如果改编剧本失当,情节安排出现问题,那新的影视剧也难因热门IP获益。
但网络游戏则不同,网络游戏的“剧本”是游戏策划,这里包括了剧情策划与数值策划。
剧情策划的核心在于游戏玩法的构建,数值策划在于通过调整游戏内各项参数保证游戏的节奏与平衡。
通常情况下,除剧情类游戏外,热门IP带来的剧本仅仅是改编游戏的一张“皮”,以此来吸引原著粉丝、提高营销热度。
换一个NPC名称、装备名称、技
能名称或者主线剧情描述,并不会使游戏有任何本质的改变。
原著的剧情安排在网络游戏了无法进行表达,也不能体现其吸引用户的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从小说或影视作品到网络游戏的著作权实质相似是否应该有新的解释呢?
四、网络游戏改编权与合理借鉴的边界
最高院发布的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武侠Q传游戏”侵害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答。
北京高院认为,一般来讲,对于一部由主题、故事脉络、情节设计、人物关系等要素组成的作品而言,故事的主题、单纯的人物关系应归于“思想”的范畴;但围绕故事主题展开的特定情节、人物关系的具体化,则可能因其具体到一定程度而应归为“表达”。
在本案中,涉案游戏对人物角色、人物特征、人物关系、武功招式以及武器、阵法、场景等创作要素进行了截取式、组合式的使用,导致了各要素间的组合关系与原作品中的选择、安排、设计“不存在实质性差别”。
另一方面,北京高院认为,若对涉案游戏的改编行为不予制止,将导致涉案作品的移动终端游戏改编权及相关权益难以实现。
作品的财产性利益最终需要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
最终北京高院认为,涉案游戏构成对涉案作品的改编权侵权。
从网络游戏改编的方式可以看出,通常来讲,网络游戏在改编过程中所使用的就是原著人物名称、人物关系、场景、武功名称等要素,如
果不认定这些元素的结合在游戏改编的情形下构成了“表达”,那么作品的游戏改编权就无从谈起,作者就难以实现作品在游戏改编上的利益,这显然是违背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的,也不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创作激励。
当然网络游戏改编权但也有界限的,这一边界体现在“不存在实质性差别”一词上,这代表着游戏所使用作品要素不是简单的使用了“六脉神剑”“九阳神功”等早已公共化的内容,而是使用的要素达到了较大的数量和比例,足以和某一或某几个作品存在对应关系,使游戏实际上攀附了原作品知名度,相关用户被原作品吸引而来或一经接触就马上联想到原作品。
尽管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看,似乎没有著作权的保护,作者的利益也能实现。
但通常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著作权法仅起到兜底和补充的作用,以实现个案的公平为主。
游戏改编作为游戏创作行业的普遍现象,如果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作者赋权并进行统一保护,是不适当的,也违背了凡专门法已作穷尽规定的,原则上不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扩展保护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