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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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监总局《工作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

三、引用文件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四、职责

1.安全部门负责制度公司防护用品维保计划,并进行工作监督、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主管负责部门的防护用品的发放、更正与校正。

五、制度内容

1.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的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

2.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3.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

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口领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的肢体活动。

5.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6.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

7.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8.对于生产中必须用到的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

9.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10.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规作业。

11.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账,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12.用人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的使用拉倒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职业病危害检测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风险,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测,设立环保卫生监测站,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环保卫生监测站具体负责对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督检测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

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

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

(二)公司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正常生产情况下每月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每周对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用具的使用情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企业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日常监测。

(三)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辨识和评估:

1、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公司生产现场情况,确定职业危害检测点,并绘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

2、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检测地点或岗位,应该适当增加检测次数;

3、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4、当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辨识评估。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对不符合防尘要求的作业场所及时整改。

第四条、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co、苯并芘(BaP)、二氧化硫、co2、氮气、硫化氢等毒物和粉尘、噪声、热辐射、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

第五条、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环保卫生监测站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报告,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按月向受检测的各单位通报,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每次日常监测、检测与评价的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地点为检测点及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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