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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业标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要求》(QX/T 406-2017)、《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QX/T 407-2017)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职业能力评价”),是指对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的技术人员,对其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时是否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进行评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学会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职业能力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职业能力评价实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申请的原则。

凡申请职业能力评价的人员,须参加新疆气象学会组织的职业能力评价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发职业能力证书,作为持有人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凭证。

第四条职业能力评价考试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实行闭卷考试,全区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评分。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

60分以上的,颁发职业能力评价证书。

考试试卷题型和权重分别为:填空30%,选择20%,判断10%,简述20%,计算20%。

第五条新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评价工作,接受自治区气象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能力评价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职业能力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够胜任相应工作;

(四)具有国家承认的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上述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申请职业能力评价考试,申请人应依据考试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名,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申请表》(附表),电子版及纸制文本各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2张(与申请表所需照片同版)。

第八条新疆气象学会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报名,核发准考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报名,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能力评价考试

第九条职业能力评价考试一般每年举行2次,由新疆气象学会于考前一个月通过学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有关考试事宜,具体包括考试时间、地点、考试资格的申报与受理、考试大纲和相关注意事项等。

新疆气象学会可委托相关机构协助实施职业能力评价考试工作。

第十条新疆气象学会应建立职业能力评价考试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以专家库为依托,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考试大纲、建立并更新考试题库、编写考试内容、监考、阅卷等工作。

第十一条自治区气象学会负责建设职业能力评价考试题库。考试题库由新疆气象学会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加设并定期更新密码。考试题库不得通过网络传输,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与拷贝。

职业能力评价考试,由新疆气象学会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试题形成试卷。

第十二条新疆气象学会应加强职业能力评价考务工作的管理,严肃考务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封装、运输、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工作。试卷一旦泄密即作废并启用备份试卷。

第十三条职业能力评价考试,按考生姓氏英文字母顺序编号排位,考生应按准考证上的要求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答卷。

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一经发现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应当场没收试卷,判令考生本次考试无效。

第十四条参与职业能力评价考试命题、印刷和组织管理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阅卷工作由新疆气象学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采取封闭的方式组织进行,参与阅卷人员要客观公正地履行阅卷职责,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六条阅卷工作完成后,核定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并于考试结束后10日内,通过新疆气象学会网站等渠道对考试成绩合格者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对内容有异议的,可向新疆气象学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新疆气象学会秘书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相应处理,书面回复申请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公示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证书发放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职业能力证书是持有人具备相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凭证,只供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

第十八条职业能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内,持有人应该向新疆气象学会再次提出能力评价考试申请。

第十九条新疆气象学会依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订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对职业能力证书持有人进行定期评价和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取得由新疆气象学会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防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继续作为持有人具备相应防雷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凭证,并可持防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新疆气象学会更换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证书。换发的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与原资格证书相同。

第二十一条新疆气象学会应逐步建立健全职业能力评价管理体系,完善职业能力评价档案系统,在学会网站建立职业能力证书查询系统,并将证书发放、审验、换证、注销等情况纳入系统管理,便于持证人员及相关单位查询。

第二十二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新疆气象学会报告,凭遗失人身份证和证书遗失声明原件,到新疆气象学会办理补办证书手续。

第二十三条取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证书的人员,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应当凭发证单位转出证明,及时向新疆气象学会申请变更属地换证。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持职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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