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质量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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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质量协议

编号:

供应商名称:

主供产品:

注:本协议适用于各零部件供应商及公司外包件供应商

附件:《公司年度质量目标》

批准:审核:编制:

供应商质量协议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签署的《采购合同》的附件,与采购合同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同时生效。双方本着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从乙方采购的材料、零件、成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品质保证事宜进行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定义

1.1不良品:由于乙方原因或其他非甲方及甲方客户原因而有质量问题或缺陷的产品。

产品质量问题包括物理性的和技术性的,产品质量问题的界定范围为:

(1)各项硬性指标达不到技术规范的标准值(如果没有明确限定的,以国家、行业统一技术标准执行);

(2)性能描述(如兼容性、稳定性、可靠性等)与实际不符;

(3)功能不符:得不到预期的、正确的输出,或输出指标不符合要求;

(4)与双方确认的封样不符;

(5)其他与双方确认的检验标准不符的情况。

1.2到货不良:定义为乙方产品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出现的不良品

(1)甲方指定之生产厂进厂检验或在线生产时;

(2)用户首次开箱或首次操作时。

1.3产品的一致性:

批量产品之间在原材料、工艺、生产设备一致性基础上保证与认证样品或小批量试用时,在外观、性能和可靠性方面表现出的一致性,特别在不可量化测量的指标方面应保证产品的一致性。

2.产品质量要求

2.1乙方承诺,所提供产品外观、性能、安全性、可靠性质量符合以下要求:

□甲方物料检验标准,技术标准及外协加工图纸、资料要求,以及相关法令、法规要求;

□经甲方确认批准的乙方产品企业标准要求,出货标准要求;

□对应物料的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要求;

□原材料及成品质保三年以上,电源质保五年以上(且质保期内故障率小于3‰)。

2.2产品包装、标志等要求:

2.2.1乙方提供产品应严格根据产品特点,保证产品适合多次搬运和长途运输,并且在规定使用

和储存期内,达到防静电、防湿、防震、防霉、防野蛮装卸等标志及相关保质要求。

2.2.2产品外包装上应标明:乙方名称/标志、甲方材料编码、产品型号规格、环保标识、内装

数量、生产日期/批号和定单号;内包装也应标明:甲方材料编码、产品型号规格、内装数量、生产日期/批号。

2.2.3产品生产批次标识要求:

所有产品应明确标明生产批次信息(生产批次应有可追溯性),即在产品内、外包装上表明生产日期(格式:以年、月或年、周表示,但必须同时标明是年、月或年、周),而非交付日期;不同生产批次不应混装。

2.2.4如一个送货批次中有两种以上生产批次,应在送货清单或外包装清单上明确列出批次和数

量,内包装内只能是一个生产批次。

2.3特殊要求或附加要求:

说明:甲方验收合格不能免除乙方提供可接收产品的内在质量责任,也不能排除其后可能出现产品与要求不符合导致甲方拒收或追究乙方责任。

3.产品的一致性要求及检验标准

3.1甲方向乙方批量采购新产品前对样品进行认证,乙方在提供测试样品的同时,向甲方提供本型号产

品的技术资料,企业标准,测试报告和由权威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在乙方送给甲方的工程样品通过评测后,须及时提供该产品的产品规格书、检验规范及相应测试程序、关键物料清单(BOM)至甲方质量部门受控,供货期间发生任何变更亦应以正式渠道知会甲方。

3.2乙方应确保批量产品质量与样品质量保持一致性,必要时双方可封存样品,以备核对批量供货产品

是否与封样样品符合。

3.3乙方应定期对其产品(需要的)进行型式试验和可靠性评价试验并将试验结果呈送甲方认证人员。同

时,每个交货批次产品应附出厂常规检测报告。

3.4乙方在开始供货时需向甲方提供产品出货检验标准和检验流程。乙方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出货检验

标准和检验流程,应在批量供货前与甲方指定的品质工程师沟通,共同确定符合双方企业需求的方案,并取得甲方指定品质工程师的正式书面确认。

3.5乙方的出货检验标准应至少涵盖甲方验收标准的所有关于产品本身技术要求的条款。乙方在检验标

准更改时,涉及到调整、删减甲方标准中的项目,必须经过甲方指定品质工程师的书面确认,方可实施。

3.6甲方验收标准换版升级后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版本,旧版本作废。乙方应对需要调整的出货检验标

准做出及时反馈。乙方检验标准换版升级时应知会甲方,并提供新版本给甲方予以确认及存档。

4.质量保证要求

4.1乙方须确保产品生产确立有效的品质系统,以期保证本产品能够满足甲方的品质要求。

4.1.1来料质量控制

A、乙方应对原材料实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建立必要的机构,配备适当的资源,建立和保存进货检

验原始记录和供应商档案,如甲方不具备某项材料进货条件时,应建立严格的委托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

B、乙方对原材料的储存条件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C、乙方对原材料应实施批次管理制度,严禁使用超期原材料。

D、变更主要原材料厂家按变更控制要求执行。

E、未经甲方同意而变更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引起的一切产品质量后果由乙方承担。

4.1.2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A、乙方应在形成最终产品的关键工序上建立必要的质控点(有安全要求的必须设立安检点)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稳定性。

B、所有控制点,乙方应设专人负责,严格做好原始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使生产安全受控。

C、严禁乙方提供的产品中混料行为,乙方必须从管理上创造改进条件。

D、由甲方视情况决定:甲方派人前往乙方生产场地考察或监控,与乙方共同做好工序控制工作,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或由乙方向甲方实时提供过程质量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制程品质参数、状况之详细记录。

E、乙方须建立良好的产品质量跟踪系统,能做到从每个产品编号上追溯到出货日期、生产日期、人员、原材料批号、原料进货日期以及同类产品的相关情况等详细信息。

4.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所有产品的部分或全部分包、转让给其他附属机构或任何第三方。如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在委托第三方制造时,第三方必须具有与乙方同等的管理水平,第三方的制造应视为乙方的责任,乙方应保证其品质。

4.3甲方为了确认乙方的资材管理、制造管理、检查等品质保证体系的状态,有权视情况对乙方的场所进行品质稽查,要求乙方出具相关品质保证必要的资料时,乙方应遵从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资料。基于稽查结果,可以对乙方进行必要的指导工作。乙方根据甲方品质稽查结果,应快速进行改善。

5.变更控制

5.1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一致性和稳定性,乙方如果发生设计、制造、工业外观或执行的国家标准变更时,须提前两周向甲方提出“变更通知”,并同时通报甲方质量人员,甲方将对变更进行认证。变更申请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发出(具体格式参见附件一),乙方在没有得到甲方的正式书面认可前不应改变在供货物的设计规格。

5.2变更所及项目指下述或其他双方约定需通知的特定项目:

(1)设计变更;

(2)模具的修理、改造、增设;

(3)变更加工厂家或加工方法;

(4)变更使用原材料或部品;

(5)变更所执行的行业规范或国家标准;

(6)其他双方约定需通知的事宜。

5.3甲方由于自身理由,有必要对订货物品实施变更时,应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在协商基础上实行变更。

5.4乙方对订货物品所做的改动,任何情况下都要取得质量证明并做好文件,在甲方请求时向甲方提交一份,同时须向甲方提供甲乙双方协定数量的免费样品,由甲方验证认可后,乙方才能提供更改后的订货物品;如果样品没有得到甲方认可,乙方仍需按原先生产参数提供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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