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环境管理措施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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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6292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使用有毒物品环境管理措
施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使用有毒物品环境管理措施实用
版
提示:该解决方案文档适合使用于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在进行中紧扣进度,实现最大程度完成与接近最初目标。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为了保证作业环境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
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
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必须加强
对作业环境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管理。作业环
境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管理应按国务院20xx年
颁布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
例》(第352号令)及其它有关生产性毒物的
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
为了确保通风系统的安全运行,推动防
尘、防毒工作,一定要建立严格的检查管理制
度或设置专职的防尘、防毒小组。
必须加强通风设备的维护和修理,以便取得良好的通风效果。定期测定产尘点和产毒点空气中有害物的浓度,作为检查和进一步改善防尘、防毒工作的主要依据。对生产过程中接触尘、毒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以便发现情况,采取措施。根据国家规定,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长期达不到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岗位或车间,有关部门可勒令其停止生产。
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的或者使用不符
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并加强对有毒物品的的管理。
1.建立管理规章制度
使用有毒物品的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有毒物品的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有毒物品的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有毒物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有毒物品的安全负责。
2.作业场所布设要求
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必须
符合下列要求:
①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②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③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④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⑤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
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3.安全标签管理
有毒物品应有标识,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购进有毒物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如果安全标签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购进的有毒物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有毒物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有毒物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包装内应附有与
有毒物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如发现有毒物品有新的危害特性,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4.检测与评价
对于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检测、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有毒物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有毒物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
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设置毒物信息标志
在作业场所悬挂毒物信息标志,以警示或指导作业人员。信息标志上应载明毒物名称、主要理化性质、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中毒症状及报告方式、安全使用注意事项、预防及应急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