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模板】
(一)依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师资格,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三)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权限的划分为:
(一)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和300张床位以上专科医院,100张床位以上的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的设置布局;
(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100-499张床位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卫生院,不满3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除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许可以外的其他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站的设置布局;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流程
受理点:办理地点: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责任人:XXX、XXX;转外点:办理地点:县卫生局,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责任人:XXX、吕君;办结点、上报点、制证点、取件点:办理地点: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责任人:XXX、XXX。办理时间:县政府规定工作时间。
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社会团体
是否授权窗口
是
是否进驻中心
是
审批方式
新疆气象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新疆气象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重要气象设施建设的审批(一)设定依据:《气象法》第条:“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做到具体翔实、一目了然,内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修订(二)申请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中国气象局有关规定(三)申请材料、.建设项目报告.建设项目设计规划或方案(应进行图示表述的需附相关图表)(四)基本流程一、).重要设施建设项目单位向地(州、市)气象局提交项目建设申请材料,地(州、市)气象局向自治区气象局上报附有申请材料的请示(正式文件)(区局直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向自治区气象局提出申请并上报相关申请材料)。
.自治区气象局主管部门对重要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报或通知其对不符合要求之处进行更正或停止项目建设。
对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须经中国气象局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自治区局上报中国气象局,自治区气象局审批的项目由省气象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后,批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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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批时限:自治区气象局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审批,属中国气象局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自治区气象局在接到申请后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及论证,此后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审批决定证件:以文件批复的形式(八)年检要求无年检要求(九)注意事项附示范文本常见错误二、事项名称:一般气象台站迁移的审批(一)设定依据:《气象法》第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行政审批服务流程及指南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所需材料 1.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2.评审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
(三)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含评估时间)。 (四)收费标准:免费。
二、企业投资项目(技改项目除外)的核准、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图备案项目二名称使用有哪些规定三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设立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二哪些可以作为公司股东三设立公司需要哪些材料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为例三企业登记费收取标准和依据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要求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二企业投资项目技改项目除外的核准备案内资项目江苏杉鑫集团内资项目瑶沟蛋鸡养殖场二企业投资项目技改项目除外的核准备案外资项目波司登实业有限公司外资项目美迪洋皮革有限公司二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所需材料二企业投资项目技改项目除外的核准备案一报告书审批条件二环境影响报告表一报告表审批条件二环境影响报告表二办理流程三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环境影响登记表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级审批五排污许可证发放五排污许可证发放相关税种的申报期限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所需材料1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办理流程 编制→审查→修改→报送→批复
(三)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免费。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 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如食品加工、纺织服装、机械制造等项目。
服装加工
食品加工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报告表审批条件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进网许可(完整版)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发布日期:2021.1实施日期:2021.1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人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公布。
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受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电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三)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
“免税商店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编号:23004免税商店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发布日期:2018年7月实施日期:2018年7月发布机构:海关总署1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三)“免税商店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二、适用范围:办理免税商店设立审批程序、需提交资料等,适用对象为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一)具有开办免税商店业务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五)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本指南以**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为例)第一部分正文服务指南正文包括办理要素、办理流程、法律救济、表单填写等内容。
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和编码要与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和编码一致。
示例: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编码:3706110103801(二)实施机构。
列出实施行政审批的具体机构或单位。
示例:**区环保局(三)申请主体。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列出此项行政审批事项适用的申请人。
示例: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四)受理地点。
列出办理此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机构的详细地址。
示例:***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区***街1021号)(五)办理依据。
列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颁布和修订时间、具体条款。
具体内容不做表述。
示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六)办理条件。
根据行政审批事项各类基本业务(如新办、依申请变更、延续、补证、依申请注销、转让等)的具体要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列出对申请予以批准的条件或不予批准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审批条件的,以审改工作牵头单位审查后列入业务手册的为依据,并注明暂按所列办理条件实施。
对有数量限制但不适合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的行政审批,要列明具体审批数量、限制条件、限制方式、公布限制数量的时间。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实验室。
二、审批类型前审后批三、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三)项目编码:03001四、受理机构科学技术部五、决定机构科学技术部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一)申请单位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建设规划要求;2.开展实验室建设确属必要;3.具备保障实验室规范安全运行的能力和机制;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建设规划要求;2.开展实验室建设必要性不充分;3.不具备保障实验室规范安全运行的能力和机制;4.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事例见附录A。
(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单位可通过窗口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
九、办理基本流程十、办理方式本行政许可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包括申请、形式审查与受理、专家组审查等。
(一)申请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申请书》,经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盖章同意后向科技部提交申请材料。
(二)形式审查与受理科技部在收到申请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专家组审查科技部从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专家委员会抽取专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会议和现场审查,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
(四)科技部作出审查决定在专家审查意见的基础上,经科学技术部部务会审议同意后形成科学技术部审查决定。
办理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行政审批事项)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站式”服务办事指南一、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受理部门:“一站式”招标办窗口,地址:广成路85-2号,电话:86800019)(一)项目登记1、项目立项批文(原件、复印件1份)2、项目发包方案表(原件1份,可到市招标办2006版网站下载)(二)项目发包方案1、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平面图(装饰装修项目要求提供消防审核单和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2、乙方提供的工程施工预算书(工程造价在40~50万元的,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审定单)3、资金证明(近3个月内的银行对账单)4、监理单位确定(由监理单位自行办理)(三)工程直接发包1、直接发包申报表(原件1份,可到市招标办2006版网站下载)2、直接发包备案书(招标办发放)(四)建设单位1、营业执照2、验资报告3、企业章程(五)施工企业(资料需录入市招标办4.0企业库,无须带原件)1、营业执照2、《安全生产许可证》3、资质证书4、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简称B证)5、项目经理证或建造师证6、施工合同(注:如合同价低于预算价,须提供让利协议)(六)办理流程:“一站式”招标办窗口受理网上申报审核办结。
(七)承诺时间:即办。
二、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一)公开招标(受理部门:招标办五楼,地址:广成路85-2号,电话:86997661、86670621)1、明确招标组织方式建设单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组织招标;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应当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2、发布招标公告3、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投标人确定4、招标文件的编制与送审5、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审核6、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察、澄清答疑7、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8、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9、开标、评标、定标10、中标公示、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二)邀请招标(受理部门:招标办四楼,地址:广成路85-2号,电话:86955762)按照公开招标的要求,除去“发布招标公告”事项,其他均同。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四之一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四之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注: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1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二)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五)具有对所供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保证其所供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六)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设施及检测能力;(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欺诈等问题。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一)首次申请。
申请人应当凭以下材料办理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1.注册登记申请书;2.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3.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4.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3张以上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和场地实景的照片;5.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者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6.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服务指南编号26020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服务指南编号:26020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①发布日期:2018年4月实施日期:2018年4月发布机构:合肥海关①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五)“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二)《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60号)。
四、受理机构主管海关。
五、决定机构主管海关。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1.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2.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八、禁止性要求不具备或不符合申请人条件的,不予批准。
自然人不得申请病原微生物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出入境。
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九、申请材料(一)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1.《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2.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3.入境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提供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入境、出境供移植用人体组织、细胞、器官、骨髓,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5.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6.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7.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8.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9.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10.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服务指南编号26021
服务指南编号:2602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发布日期:2019年1月实施日期:2019年1月发布机构:海关总署1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检验许可申请、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注:以《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一)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2.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3.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所在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或者自然人;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我国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3.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4.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修改市、县两级人防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修改市、县两级人防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修改市、县两级人防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人防办公室:为进一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实现人防部门行政审批“一网通办”,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精神,现将修改后的《市、县两级人防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7月28日市、县两级人防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一、事项名称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6%的标准建设;(二)国家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5%的标准建设;(三)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4%的标准建设。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三、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四、受理要求(一)申请时限无(二)禁止性条件无(三)受理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受理的项目。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填报单位(盖章):主要领导:填报人:联系电话:格式样本:NO: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名称:申请日期: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表负责人情况登记表注:负责人范围请参照第二页填报说明第2项。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NO: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许可证编号:名称(盖章):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表许可证编号:NO: 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许可证编号:名称(盖章):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食品流通经营管理承诺书2、食品采购管理制度3、食品安全检查制度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5、食品经营健康管理制度6、食品成品仓卫生岗位责任制提交人(企业):提交日期:年月日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承诺书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持合法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做到不出租、出借、转让证照和亮证经营。
三、食品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经营活动,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四、不采购、不销售过期、失效、变质、有毒有害和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不参杂使假、以次充好,对销售的食品质量负责。
五、定期自检上市和库存食品,对即将到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以及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清理下柜,停止销售。
对已售出的主动做好召回登记工作,并按规定作相关处理。
六、自觉履行法定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七、主动协调解决消费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发生质量问题,按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八、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食品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如有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接受相关处罚承诺企业(个体)签字:(盖章)年月日食品采购管理制度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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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填报单位(盖章):主要领导:填报人:联系电话:格式样本: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量标证字第号计量标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标准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考核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需经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般使用A4 复印纸,采用计算机打印,如果用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3.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4)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5)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6)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 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4.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2)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3)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4)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5) 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6)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7)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8)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9)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10)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11)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注:只有申请复查考核时才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和复查时间和方式。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计量标准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标准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标单位名称(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写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录一、建立计量标准的目的....................................... ()二、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其组成.......................... ()三、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 ()四、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 ( )五、环境条件............................................. ()六、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 ()七、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 ()八、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九、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十、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 ()十^一、结论.................................................. ()十二、附加说明一、建立计量标准的目的二、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其组成三、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六、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七、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八、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九、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十、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1^一、结论十二、附加说明计量标准履历书计量标准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标准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立日期目录一、计量标准基本情况记载............................................ ()二、计量标准器、配套设备及设施登记 ................................. ()三、计量标准考核(复查)记录.......................................... ()四、计量标准器稳定性考核图表 ....................................... ()五、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量值溯源记录 ........................... ()六、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修理记录 ................................... ()七、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更换登记 ................................... ()八、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更换)登记 ............................... ()九、检定或校准人员(更换)登记....................................... ( )十、计量标准负责人(更换)登记 ........................................ () 十—、计量标准使用记录.............................................. ( ),、计量标准基本情况记载1、计量标准器、配套设备及设施登记三、计量标准考核(复查)记录四、计量标准器稳定性考核图表计量标准器稳定性考核记录表计量标准器稳定性曲线图注:每一个参数画一张稳定性曲线图。
五、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量值溯源记录六、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修理记录七、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更换登记八、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更换)登记九、检定或校准人员(更换)登记十、计量标准负责人(更换)登记卜一、计量标准使用记录注:该表格可以单独印制使用。
2.当计量标准使用频繁时,可以每隔一段合理的时间间隔记录次。
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重复性试验记录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对值;如加修正值使用,则应小于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注:1•计量标准发生变更时,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报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用计算机打印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3.申报时应当附上更换后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对于重复性和稳定性有要求的计量标准,还应当提供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和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注:1•计量标准需要封存或撤销时,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填写《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式两份报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用计算机打印或墨水笔示范样本: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计量标准名称0.05级压力标准装置计量标准负责人XXX建标单位名称(公章)XX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填写日期1986年11月9日(第一次填写)2010年08月19日(重新修订)目录一、建立计量标准的目的.................................... ( 2 )二、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其组成............................ (3 )三、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 (4 )四、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 (5 )五、环境条件............................................ ( 5 )六、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 (6 )七、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 (7 )八、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8 )九、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9 )十、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 ................................. (14 )十^一、结论 ............................................. (15 )十二、附加说明 ......................................... (15 )、建立计量标准的目的规范标准装置的准确可靠和量值溯源,保证对压力表的检定/校准/检测的工作质量,对企业的计量工作作到更好的服务。
、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其组成此标准的工作原理是将数字精密压力表和被检压力表安装在同一校验器上,根据帕斯卡定律,用液压静力平衡法加压,采用直接比较读数法进行检定。
其主要组成由:1数字精密压力表;2、被检压力表;3、台式气压压力泵;4、台式液压压力泵三、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伙x)2S=I n 139 10 4.10 1=0.013(MPa)装置中,北京康斯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级,编号为号的数字精密压力表对其3 MPa压力点,连续等精度检定10次,数据如下:该压力表的基本允差△ =4X(士2.5%)= ±0.1MPa 则有△>3S,重复性验证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