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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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工作实施细则(精)

街道办事处工作实施细则(精)

街道办事处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协调管理、权责一致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考核街道办事处工作,统筹、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工作有关的行政执法、行政委托等事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经费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合并、撤销,应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情况,本着便于联系群众和有效管理的要求,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内部工作机构设置,应根据职能和分工,相应加强城市管理、社会管理、社区建设和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决定。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的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政企分开和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办企业的要求,不得开办企业、市场或者进行其他营利活动。

街道干部不能兼任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八条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市、区人民政府用于街道辖区建设、工作的专项经费,相应核拨给街道办事处。

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设在街道的各种协管员队伍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核拨,街道专款专用,区财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财政部门应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区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非税收入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将行政管理事项委托给街道办事处的单位,应当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经费核准、划拨给街道办事处管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支出。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开展街辖区内的居民工作、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性、地区性、公益性、群众性工作负总责。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广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广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广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广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2012年2月20日市政府第14届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广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查、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可以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同级人民政府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议事协调机构。

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包括:
1.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重大决策部署;
2. 负责辖区内社会管理、基层政权、人民代表大会工作;
3. 组织、协调、督导辖区内各类事务的处理和解决,包括社区矛盾纠纷、公共设施管理、环境保护等;
4. 组织居民自治,促进社区民主管理和居民自治能力的提高;
5. 组织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包括社区卫生、妇幼保健、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
6. 监督、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作,推动辖区经济、文化、社会的协调发展;
7. 协调和指导办理辖区内的突发事件、事故、灾害等突发情况;
8. 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和法律秩序;
9. 组织、协调履行国家和地方划拔给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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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2018年5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社会工作服务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安排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单位等提供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社会工作服务应当以助人自助为宗旨,遵循平等尊重、知情同意和信息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工作服务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本市社会工作服务人口、类型、范围、需求等相适应。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指导、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服务的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来穗人员服务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第七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出资人和设立人分配所得利润。

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名义从事社会工作服务。

第八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将法人登记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章程、年度报告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和市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公布,也可以通过网站、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服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者承接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自接受捐赠、资助或者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市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以及履行财政资金购买服务合同的有关情况。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湖街道办事处与何小艺等行政处理决定二审判决书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湖街道办事处与何小艺等行政处理决定二审判决书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湖街道办事处与何小艺等行政处理决定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1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琳闵天挺王荣【审理法官】朱琳闵天挺王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湖街道办事处;何小艺;程希;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五一村禾塘经济合作社;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五一村经济联合社;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五一村民委员会【当事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湖街道办事处何小艺程希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五一村禾塘经济合作社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五一村经济联合社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五一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何小艺程希【当事人-公司】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湖街道办事处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五一村禾塘经济合作社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五一村经济联合社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五一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袁显权、魏彩燕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显权、魏彩燕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显权、魏彩燕【代理律所】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湖街道办事处;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五一村禾塘经济合作社;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五一村【被告】何小艺;程希【本院观点】对于本案被诉行政处理决定第一、二项处理事项,原审判决已就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论述,本院经审查均予认同,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合法管辖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本案被诉行政处理决定第一、二项处理事项,原审判决已就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论述,本院经审查均予认同,不再赘述。

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提要:组织协调街辖内社区建设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社区范围的划定,制定社区发展规划。

整合、利用社区服务资源,拓展社区服务领域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街道办事处为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对街辖内地区性、社会性和群众性工作履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能,以居民工作为基础,以社区建设和城市管理为重点,组织协调落实街辖内社会管理工作,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落实市、区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对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和任务:1、对市、区政府统一部署的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宣传、发动,并组织实施。

2、按照创建环境改善达标街工作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街辖内环境改善达标街、达标小区的建设工作。

3、协助市政管理部门管理街辖内市政公共设施。

教育居民群众维护好市政设施,制止损坏市政设施和危及市政设施安全的行为,发现问题或接到居民投诉,及时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

4、协助主管部门管理街辖内绿地和树木,对破坏绿化行为予以制止,发现问题,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

5、做好市容环卫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协同环卫管理部门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推进市容环境卫生市场化运作和清扫保洁招投标工作,并对保洁队伍的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和定期考核。

6、对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市容环境卫生、治安、绿化等实施监督,发现问题,责成物业公司和业主整改。

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负责组织推进物业管理。

7、对街辖内供电、电讯、宽带网、有线电视线路安装和铺设自来水管、煤气管道等施工行为,发现违章的,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

8、对在街辖内道路、人行道设置安装广告牌、电话亭、阅报栏等实施监督,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的应予以制止,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责成其整改。

9、对内街设置肉菜市场和商业网点实行监督,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改变设置而影响居民生活、有碍社区环境卫生的,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责成其整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7日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我市社区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2011〕22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穗办〔2012〕14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在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社区常住人口每300户左右配备1人。

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人员职数核定、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培训,指导街(镇)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等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17•【字号】穗府办规〔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7日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工站〔家综〕”)建设、运营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工站(家综),是指在本市各镇(街)设置的,以服务困境群体为主,以家庭为本,以社区为基础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平台。

社工站(家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运营,提供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服务。

社工站(家综)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密切联系群众,确保社会工作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辅助人员。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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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发文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广州市政府第2号发布日期:2006-6-13执行日期:2006-7-1生效日期:1900-1-1《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已经2006年4月17日市政府第12届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六年六月十三日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街道办事处的建设,规范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协调管理、权责一致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考核街道办事处工作,统筹、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工作有关的行政执法、行政委托等事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经费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有效管理和便民的要求。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的机构编制,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的经费,纳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不得开办企业、市场或者进行其他营利活动。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逐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对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的投入。

第九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将行政管理事项委托给街道办事处的单位,应当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经费核准、划拨给街道办事处管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支出。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开展街辖区内的居民工作、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支持、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二)依法协助民政部门开展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三)依法保障居民委员会在居民区的自治权利,协助区人民政府为居民委员会的正常办公提供必要条件;(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居民工作职责。

陈杰斌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金沙街道办事处等乡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陈杰斌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金沙街道办事处等乡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陈杰斌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金沙街道办事处等乡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27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建文金霞王荣【审理法官】侯建文金霞王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杰斌;广州市白云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办事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某某某沙凤经济联合社【当事人】陈杰斌广州市白云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办事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某某某沙凤经济联合社【当事人-个人】陈杰斌【当事人-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办事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某某某沙凤经济联合社【代理律师/律所】刘俊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郭彬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秦天宇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俊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郭彬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秦天宇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俊郭彬秦天宇【代理律所】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陈杰斌【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审查的是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享有原审第三人股东资格并享有相应的股份分红待遇。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复议机关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回避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是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享有原审第三人股东资格并享有相应的股份分红待遇。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规范的通知-穗府法[2013]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规范的通知-穗府法[2013]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规范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规范的通知(穗府法〔2013〕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穗府办〔2012〕49号),我办制定了《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附件:《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规范》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3年2月7日附件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组成部分的安排和语言运用的方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应当符合本规范。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语言准确,文字简练规范,标点符号正确。

第五条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或机构应当正确运用本规范,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水平。

第二章名称规范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准确、完整、简洁。

能够集中体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反映适用范围和基本体例,除以书名号引用上位法名称的情形外,不使用标点符号。

政府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由本市行政区的名称、规范事项和体例形式三要素组成;部门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由部门名称、规范事项和体例形式三要素组成。

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我市社区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2011〕22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穗办〔2012〕14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在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社区常住人口每300户左右配备1人。

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人员职数核定、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培训,指导街(镇)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等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

各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培训等工作。

各区审计部门负责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鼓励并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广州市社会工作人员培训,加快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向专业社会工作者转型。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第六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其在社区从事的岗位享受相关待遇:(一)正职: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二)副职: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副站长;(三)一般工作人员。

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可由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义务;(二)执行社区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完成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布置的工作任务;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三)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来穗人员权益保障等工作;(四)组织协调辖区内机团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服务和管理;(五)积极参与并组织居民群众开展社区自治活动,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0年9月20日市政府第13届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二○一○年十月十八日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决策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监察。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二)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三)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四)开发利用重大自然资源;(五)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穗府〔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统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一、《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

二、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

三、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四、各镇街应当根据省的要求和部署,统一上线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开展行政执法。

五、相关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处罚权的原实施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原实施部门负责查处。

镇街与原实施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支持推进改革工作。

六、各镇街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广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1日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

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流程规范(试行)(1)

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流程规范(试行)(1)

穗民〔2010〕320号附件1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流程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本市有关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政策精神,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内涵(一)本规范所称的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区(县级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授权机构,根据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需要,针对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整体营办或特定的社会服务项目,以合同管理的方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按要求提供专业服务的行为。

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授权机构依约给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并根据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

(二)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主体是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具体可由政府的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授权机构代表政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指的是以专业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工作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指导思想(一)以民为本,以需求为导向。

在规划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服务项目、领域、内容、对象等方面应根据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在开展需求评估基础上立项;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应坚持从需求出发,以方便社区居民、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为根本;开展广泛的调研,了解服务需求、测算服务成本、规划服务总量,最大限度地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社区居民享受到最好的社会服务。

(二)明晰权责,提高效率。

明晰相关政府机构、社会组织、服务实际需求方等各方在购买、提供和享受社会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购买社会服务工作的内容和步骤。

与此同时,各方相互配合,提高行政协调、购买洽谈、招投标等方面工作效率,共同确保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公开透明,以服务能力和质量为核心。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多种信息渠道向社会各方公开购买社会服务的项目范围、执行标准、购买双方的相关资料、项目评估办法、服务效果跟踪等资料,制定社会组织资质标准和社会服务质量标准作为招投标工作的评价准则,综合评估购买价格和服务质量与能力之间的关系,注重保证服务的专业性和质量,坚持以服务能力和质量为核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区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区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区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7•【字号】穗府办[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区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9]1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全面推进区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十七日关于全面推进区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案为适应城市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等规定,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执法模式,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推进宜居城乡和全省“首善之区”建设为目标,以创新街(镇)行政管理体制、改进综合执法状况、提高行政执行力为重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行政资源,下移管理重心,解决基层综合执法中长期存在的职能交叉、权责分割、执法效率不高、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综合执法队伍,不断提高综合执法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为广州实现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责权一致。

合理划分市、区、街(镇)相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强化市、区两级的管理监督职能,按照责由权定的原则,实行重心下移,明确各自事权范围,落实管理责任,在强化属地管理的基础上相应加强基层的执法权限,创新基层执法手段和方式。

王丽琴等与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增江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上诉案

王丽琴等与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增江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上诉案

王丽琴等与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增江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27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建军余树林金霞【审理法官】谭建军余树林金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丽琴;姚东宜;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增江街道办事处;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初溪村经济合作社;姚东其【当事人】王丽琴姚东宜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增江街道办事处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初溪村经济合作社姚东其【当事人-个人】王丽琴姚东宜姚东其【当事人-公司】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增江街道办事处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初溪村经济合作社【代理律师/律所】陈庆林、刘碧云广东来信律师事务所;刘水发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庆林、刘碧云广东来信律师事务所刘水发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庆林、刘碧云刘水发【代理律所】广东来信律师事务所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王丽琴;姚东宜;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初溪村经济合作社;姚东其【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增江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上诉人王丽琴、姚东宜于2017年2月16日户口迁入至原审第三人处,存在户口迁入的情形,且两上诉人的户口均为居民家庭户口。

【权责关键词】合法户籍所在地第三人证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上诉人王丽琴、姚东宜于2017年2月16日户口迁入至原审第三人处,存在户口迁入的情形,且两上诉人的户口均为居民家庭户口。

两上诉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要按照组织章程的规定,并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问题研究报告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问题研究报告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问题研究报告——街道(中心镇)委托执法问题研究目录第一部分街道办事处的历史与现状一、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历史发展二、街道办事处组织功能、法律地位、立法内容的发展变化第二部份街道办事处的地位与职能一、街道办事处的地位二街道办事处的职能三存在的问题四、街道办事处的发展趋势第三部分街道办事处与委托执法一、委托执法的现状二、委托执法的性质与法律地位三、委托执法的程序四、委托执法的经费五、委托执法的机构和人员六、委托执法的监督与责任第四部分街道办事处的立法建议一、街道办事处的地位与职能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原则与组织机构三、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权与职责四、街道办事处的运行机制五、街道办事处的保障制度街道办事处是广州市所辖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代表区政府处理一定的行政事务。

在广州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不仅街道办事处的地位、职能在发生变化,而且市区政府职能部门也越过区政府直接委托街道办事处,行使本应由市区政府职能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

这些问题关涉街道办事处的性质和地位,关系着广州市政府职能部门的行为是否合法,因此,回答实践中街道办事处出现的新问题,既是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我国行政法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一部分街道办事处的历史与现状一、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历史发展(一)中国古代城市基层管理制度我国古代城市的基层管理体制最早实行的是坊里制。

坊里是城市建筑布局单位和基层行政管理单位的统称。

‚坊‛之名起始于周汉时期,初称‚里‛,‚坊‛乃‚里‛之俗称。

所谓坊里是指将城市中的居民区划分为若干个正方形或长方形的块状区域,周围用墙围起来,设一至四个大门,定时开启或关闭。

每坊以十字形街巷为界,一分为四。

居民住宅位于街巷两侧。

坊里制是与乡村的乡里制相对应的一种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其首要功能是维护社会治安,严密控制居民活动,达到‚虽有暂劳,奸盗永止‛的目的。

一般坊里设有坊正(或里正),主要职责是‚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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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街道办事处的建设,规范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协调管理、权责一致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考核街道办事处工作,统筹、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工作有关的行政执法、行政委托等事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经费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有效管理和便民的要求。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的机构编制,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的经费,纳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不得开办企业、市场或者进行其他营利活动。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逐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对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的投入。

第九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将行政管理事项委托给街道办事处的单位,应当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经费核准、划拨给街道办事处管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支出。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开展街辖区内的居民工作、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支持、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二)依法协助民政部门开展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三)依法保障居民委员会在居民区的自治权利,协助区人民政府为居民委员会的正常办公提供必要条件;(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居民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服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区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资源,适应社区居民多层次的服务需求;(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工作;(三)组织社区义务工作者队伍,动员和引导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系列服务;(四)负责组织和引导社区教育、科普、文化、体育、卫生等工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社区服务职责。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协调组织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二)依法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四)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五)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负责流动人员暂住登记、信息收集、报送等管理和服务工作;(六)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政事务、兵役和民兵事务、复转军人安置、人民防空事务、侨台事务、民族宗教事务、拥军优属、人口普查、基层统计、法制宣传、劳动用工监控、社会保险、抢险救灾、殡葬改革、青少年教育、禁毒、扫黄打非、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等工作,如发现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八)依法制定和实施辖区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九)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社会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城市管理的决定、命令、指示;(二)负责辖区内居民区、内街巷的环境卫生和环境整治工作,组织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三)维护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和城市秩序,对于违法建设、违法占用道路、违法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无照和无证经营、占道经营、非法行医、违规违章施工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等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对于拒绝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四)协助有关部门依法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城市管理职责。

第四章工作机制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实行政务公开,逐步推行电子政务。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办事事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所需的材料、收费标准、承办人和办结时间等在办公地点和公众信息网络上公开。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发现或者接到辖区居民举报、投诉关于本规定第三章需要告知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

经调查属实的,应当在24小时内以书面、电话、传真或者其他可以存查的方式告知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告知。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的告知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启动办理程序,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需要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

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对告知事项的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八条政府职能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的告知后,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不能确定主管部门的,应当报告区人民政府确定主管部门。

对几个部门都可以受理的事项,由接到告知的部门受理。

接到告知的部门不是主受理部门的,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主受理部门。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协调、监督政府职能部门驻街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

政府职能部门对驻街派出机构进行考核时,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有关部门对驻街派出机构负责人进行任免、奖惩和工作调动前,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条政府职能部门执法需街道办事处协助的,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具体人员负责协助,并登记协助情况。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而不予协助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报告区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认为街道办事处有协助义务的,应当责令街道办事处予以协助,并将协助情况作为对街道办事处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对本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有指挥调度权、工作考核权和人事建议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应当服从街道办事处的指挥调度,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考核。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警务工作有协调、考核权,对公安派出所负责人的任免有人事建议权;公安机关任免驻街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前,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工程建设有知情权。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公示。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收集到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工作任务。

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要求街道办事处设立各种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办理的行政管理事项,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可以依法直接委托。

其他确有必要委托的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但应当先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经过区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未经委托的事项,有关部门不得要求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理。

街道办事处不得对未经委托的事项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事项作出行政处理。

第二十六条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办理行政管理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委托内容应当向社会公示。

委托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实施委托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承担委托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街道办事处依照委托协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名称;(二)委托事项;(三)委托权限;(四)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五)委托事项的经费;(六)委托事项的责任;(七)委托期限;(八)委托生效时间。

第二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召开由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有关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驻街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辖区内各单位的社会性事务。

第二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接受街道居民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五章行政责任第三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对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工作成绩突出的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街道办事处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开办企业、市场或者进行其他营利活动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履行登记、调查核实或者告知职责的;(三)违法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履行协助职责的;(四)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委托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作出行政处理的;(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建立相关制度的;(六)其他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履行行政处理、信息反馈职责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委托的;(三)其他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县级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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