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信用评级行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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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信用评级行业(一)

【摘要】信用评级是世界各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研究问题,本文对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现状及相关特点进行了分析,归纳了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与经济发展特点的基础上,对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信用评级行业特征问题相关建议

信用评级又称资信评级或信誉评级,其基本方法是运用概率理论准确判断出一种金融资产或某个经济主体的违约概率,并以专门的符号来标明其可靠程度。信用评级体系在资本市场上扮演着衡量信用风险和指导投资融资的重要角色,在揭示和防范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以及协助政府进行金融监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此外,运用信用评级能准确度量信用风险,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将改善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使投、融资更加理性,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

一、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特征

同国外发达国家十分成熟的信用评级行业相比,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起步较晚,最初只是为了协助企业发行债券和帮助银行发放贷款而设立。但此后在政府的推动和引导下,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具有以下行业特征。

1、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已初具规模,评级机构数目众多。根据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2006年度中国信用行业发展报告》统计,截至2006年底,我国信用评级行业中介机构(包括征信机构)约有100多家,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企业有中诚信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新世纪资信、鹏元资信等。各机构相应的评级业务范围也逐步完善,其内容涵盖了贷款企业评级、企业债券评级、金融机构评级、基金评级、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评级、短期融资券评级、结构性融资产品评级和公司治理评级等。此外,世界著名的信用评级机构也纷纷进入中国,寻求在中国发展业务的机会。

2、我国信用评级行业所处的制度环境建设不断完善。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改革进入新的阶段,中国政府不断加强建立与国际信用环境相适应的信用制度与社会信用体系。2000年末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提出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以来,各部门、各地区纷纷提出建设信用体系的规划,同时信用评级工作也得到了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等政府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

3、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具有一定垄断性。由于信用评级行业是通过长期的市场检验来确立自身公信力及声誉的,且先进入该行业的信用评级机构较之后进入的机构在对信用资源的拥有量、分析人员的素质、评级体系的完备程度和客户的信赖程度等方面有较大的竞争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因而该行业具有一定的垄断特性。从我国情况看,中诚信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新世纪资信等五家信用评级机构在整个评级行业中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4、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和市场开放。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国内信用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信用评级公司的合作也不断加深。1998年9月,惠誉国际与中诚信合资,并于1999年7月成立了中国第一家合资评级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国际)。1999年7月30日,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与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宣告双方正式建立战略伙伴关系。2006年8月,穆迪收购中诚信国际49%的股份,与中诚信达成协议,按此协议中诚信国际将成为穆迪与中诚信的合资公司,中诚信占51%股份,穆迪占49%股份。与国际著名信用评级机构的合资与合作,有利于国内评级企业直接吸收国际最先进的资本市场信用风险分析与管理的核心技术,快速提高国内信用风险分析、评级与管理水平,推进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国际化与规范化进程。

二、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相对于发达国家的信用评级行业而言,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缺乏统一和专门规范信用评级行业的基础性法规。目前,我国还未针对信用评级行业颁布一项专门的法律条文。信用评级的法律依据仅分布在与之相关的其他法规条例中,主要有《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贷款通则》、《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尽管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也涉及到一些信用评级的规定,但仍显不足。此外,上述法律、法规中所涉及的评级对象主要是债券(包括企业债、上市公司可转债、证券公司债券)和贷款企业,其他方面则鲜有涉及。如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规范化经营、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管理法规仍然缺乏,而且关于评级的强制性规定较少。法制建设的不完善不仅加剧了评级机构的不规范运营和机构间的恶性竞争,也阻碍了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良性发展。

2、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缺乏相应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独立、客观、公正是评级行业所应具备的基本要求,然而在我国,由于对评级市场的需求不足,且评级机构众多,导致评级行业内出现恶性竞争。为了争取市场份额,有些信用评级机构甚至将被评级对象的级别变成双方谈判的砝码和事前的承诺。这种做法实际上已经背离了信用评级揭示风险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是对投资者的欺骗,也是对整个评级行业公信力的危害。此外,由于我国政府对信用评级行业给予了大量的政策支持,当政府提出不符合评级行业规范的条件与要求时,评级机构往往难以从客观与公正的角度提出异议。再者,我国除了少数信用评级机构外,大多数是由一些地方部门设立的,这些机构普遍不具有经营上的独立性,它们所出具的评级报告往往是为其所属的相关部门服务,因而其信用评级结果缺乏一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评级人员匮乏,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由于信用评级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它对从业人员有较高的要求。评级人员不仅需要掌握企业财务管理、审计、宏微观经济等专业知识,还应当熟悉我国相应的法律政策。但目前我国在高校还未设立信用评级专业,也没有制定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加之许多从业人员也未接受过相关的职业培训,这些因素都造成我国信用评级行业人才的综合职业素质偏低。此外,专业的评级人才也严重缺失,目前我国大部分评级机构的专职评级人员只有10人至20人。由此可见,我国目前信用评级行业不仅人才匮乏,而且其综合能力同国外专业信用评级人员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4、行业发展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上世纪9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国内部分企业的金融问题不断出现,但由于有国家财政做支撑,一些金融问题并未被暴露,而是以银行不良资产的形式大量累积。例如,根据以往经验,一旦我国发行的债券出现到期不能兑付的问题,往往先由有关主管部门出面协调,采取补救措施,因而债券投资者很少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而债券不能兑付的风险往往由政府和有关机构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评级的作用十分有限。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投资者对信用风险的防范意识较弱,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没有强烈的需求,这也进一步制约了我国信用评级的发展,使评级揭示风险的重要性难以有效发挥。

5、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缺乏相应的权威性。尽管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众多,但大部分为地方性或区域性评级机构,规模普遍偏小,加之部分信用评级机构作假现象屡有发生,这些都影响了整个评级行业的可信度。此外,各评级机构难以使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评级,评级标准差异较大,这同样也严重削弱了评级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因此,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家评估机构能够像穆迪或标准普尔那样在国际上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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