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推荐】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决定-范文word版 (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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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
例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9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自201X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X年4月1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
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
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本决定自201X年6月1日起施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
修改,重新公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01X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
布根据201X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X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X年4月1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
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
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
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 min 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min 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
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min 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min 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 min 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 min 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min 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 min 政府实施;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 min 政府签署意见。
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 min 政府应当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
第八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
第九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 min 政府,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min 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min 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 min 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 min 政府的意见。
第十一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