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防治法律依据及相关职责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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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法律规定(3篇)

扬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扬尘污染是指大气中悬浮颗粒物(PM10、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TSP)等固体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现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扬尘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了加强扬尘污染治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扬尘法律规定,本文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扬尘污染法律体系概述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是我国扬尘污染法律体系的基础。

2.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扬尘污染的防治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国家实行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加强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

3.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对扬尘污染的防治作出了具体规定。

该法明确了扬尘污染的防治原则、责任主体、防治措施等内容。

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我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法规,对扬尘污染的防治作出了具体规定。

该条例明确了城市扬尘污染的防治责任主体、防治措施等内容。

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扬尘污染的防治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扬尘污染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扬尘污染的防治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即在扬尘污染产生之前,采取预防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的产生;在扬尘污染产生后,采取防治措施,减轻扬尘污染的影响。

(2)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即扬尘污染者应当承担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并支付相应的防治费用。

(3)公众参与的原则。

即鼓励公众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2.扬尘污染的防治责任主体(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的产生。

(2)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的产生。

扬尘的规章制度

扬尘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扬尘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扬尘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扬尘治理工作遵循“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的原则,实行“谁产生、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第二章源头控制第四条各类施工工地、拆迁工地、道路工程、市政设施建设、物料堆场等场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第五条施工工地应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采取喷淋、洒水、覆盖、喷洒抑尘剂等措施,减少扬尘产生。

第六条拆迁工地应采取洒水、覆盖、围挡等措施,减少扬尘产生。

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不得长时间堆放。

第七条道路工程、市政设施建设等场所,应采取洒水、覆盖、喷洒抑尘剂等措施,减少扬尘产生。

第八条物料堆场应设置围挡,并采取洒水、覆盖、喷洒抑尘剂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三章过程管理第九条各类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治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扬尘污染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扬尘产生。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扬尘污染治理意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末端治理第十四条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测和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环保部门可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相关项目施工资格。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扬尘污染行为进行举报,环保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扬尘防治管理制度

扬尘防治管理制度

扬尘防治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生产活动或工程项目中产生的扬尘污染问题,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以减少或消除扬尘污染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1.法律法规依据:制度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扬尘防治法律法规,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

2.责任分工:明确扬尘防治的责任主体和各层级的责任分工,由相关部门制定扬尘防治的工作指导方案。

3.扬尘源控制:制定扬尘源控制的技术要求和管理标准,包括工地尘源控制、交通尘源控制、堆场尘源控制等。

4.排放监控:建立扬尘排放的监测系统,定期对排放颗粒物进行监测,确保排放符合相关标准,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调整和改善。

5.防护设施和措施:制定相关要求,要求生产单位或工程项目在扬尘污染源附近设置防尘墙、水洒喷淋设备等防护设施,对人员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

6.培训和宣传:开展扬尘防治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意识,加强扬尘防治知识的普及和宣传。

7.处罚和奖惩机制:制定扬尘防治的处罚和奖惩机制,依法对违反扬尘防治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并对遵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8.监督和检查:建立执法检查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和问题。

扬尘防治管理制度对于减少空气污染、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需要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遵守和执行。

扬尘治理责任制度范本

扬尘治理责任制度范本

扬尘治理责任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扬尘污染的治理工作,保护环境、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在施工、运输、装卸等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的相关责任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健全我单位的扬尘治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的权责,确保扬尘治理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扬尘污染。

第四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是我单位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估我单位的扬尘治理工作。

第五条所有扬尘治理责任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环保意识和执业能力。

第二章扬尘治理责任第六条扬尘治理责任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扬尘治理工作。

第七条扬尘治理责任人员要对本单位内部的扬尘治理工作负责,并能够合理组织扬尘治理工作。

第八条扬尘治理责任人员要了解本单位的施工、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扬尘污染源,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确保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九条扬尘治理责任人员要遵守扬尘治理的工作程序和规范,制定详细的扬尘治理方案,并及时将方案报送给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三章扬尘治理措施第十条在施工、运输、装卸等过程中,扬尘污染的治理措施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在施工、运输、装卸等现场设立防尘网,防止扬尘物质飞扬;(二)喷洒防尘剂,降低扬尘物质的飞散;(三)加装防尘罩,减少扬尘物质的飞散;(四)定期清理施工现场,将扬尘物质集中处理;(五)组织人员进行清扫工作,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整齐;(六)合理安排施工、运输、装卸等作业时间和区域,减少扬尘污染的产生;(七)对扬尘治理措施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

第十一条扬尘治理责任人员要根据施工、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扬尘治理措施,确保扬尘治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四章扬尘治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对我单位的扬尘治理工作进行随机检查和定期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大气扬尘治理工作制度

大气扬尘治理工作制度

大气扬尘治理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大气扬尘治理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和末端治理,实行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参与的机制。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大气扬尘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大气扬尘污染防治体系,确保大气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第四条各级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扬尘治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大气扬尘治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扬尘污染。

第六条公民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大气扬尘污染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二、源头控制第七条严格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加强对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等高污染行业的监管,严格执行排放标准,推动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

第九条加强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选用低尘施工工艺和材料,减少扬尘排放。

第十条城市绿化和园林建设应选用适宜当地气候、土壤的植物,提高绿化覆盖率,减少裸露土地面积。

第十一条加强对露天堆放物料的管理,采取覆盖、喷洒、围挡等措施,防止物料扬尘。

三、过程管理第十二条建立大气扬尘污染监测网络,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的大气扬尘监测,及时掌握大气扬尘污染状况。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定期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冲洗、密闭运输等规定,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编制印发《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存、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绿化作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活动以及因裸露地面、建筑物表面在自然或者人力作用下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目标原则】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层级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资金保障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发现、劝阻、报告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并配合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公路事业、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科技、农业农村、商务、水利、气象等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宣传引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社会扬尘污染防治意识。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扬尘治理有哪些法规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扬尘治理有哪些法规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扬尘治理有哪些法规第一条:为了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的运输和堆放、道路的挖掘和保洁、养护绿化以及其他活动产生的大气颗粒物。

前款所称的物料,包括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目标考核,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房屋拆除施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城市道路建设、临时挖掘占用、养护保洁、道路积尘,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公路港口工程、管养道路施工和码头物料装卸堆放,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的通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扬尘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

也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或者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扬尘排污费的征收具体征收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二)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预算;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二)开工前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确需拆除和闲置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2024年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各级责任制

2024年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各级责任制

2024年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各级责任制引言: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建设,建筑施工行业成为一个重要的支撑产业。

然而,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健康和环境质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扬尘控制责任制度。

本文将从国家、地方和企业三个层面,对2024年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各级责任制进行详细阐述。

一、国家层面的责任制1.1.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应通过立法和制定法规,明确建筑施工扬尘控制的标准和要求,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国家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大众对扬尘控制的认识和意识。

1.2.设立监督机构国家应设立扬尘控制专门监督机构,负责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处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监督机构应定期发布扬尘控制工作的情况和进展,让社会公众了解施工扬尘控制的重要性和成效。

1.3.加强技术支持国家应加大对建筑施工扬尘控制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培训,帮助施工单位提升技术水平和扬尘控制能力,确保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1.4.完善惩罚机制国家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扬尘控制的惩罚机制,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加大处罚力度,使违规成本变高,形成有效的震慑力,促使施工单位主动遵守相关规定。

二、地方层面的责任制2.1.制定细化的管理办法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化的建筑施工扬尘控制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施工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明确管控要求和标准。

同时,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加强巡查和检查力度,确保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2.2.加强宣传教育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建筑施工扬尘控制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公众传递相关信息,提高公众对扬尘控制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同时,地方政府还应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借助媒体的力量扩大宣传的影响范围。

2.3.建立监督体系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建立相应的监督体系,确保扬尘控制工作得到落实。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为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负责防治,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第五条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时,应采取以下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一)工地周边应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规定标准;(二)施工场地内应采取洒水、覆盖、绿化等有效措施,保持土壤湿润,减少扬尘产生;(三)物料堆放应采取防尘措施,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及时清运,不得堆放在工地周边;(五)工地内道路应硬化,出入车辆应采取清洗、喷洒等防尘措施;(六)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收集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六条监管责任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不符合防治要求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条法律责任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市生态环境部门。

扬尘治理责任制度范本

扬尘治理责任制度范本

扬尘治理责任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扬尘污染治理,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治理目标扬尘治理责任主体要实现以下治理目标:(一)施工场地达到国家、地方有关扬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二)施工场地周边环境不受扬尘污染影响;(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得到有效控制,减少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第三条责任主体(一)项目法人:对本项目的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扬尘治理方案,明确扬尘治理措施,确保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施工单位:按照项目法人制定的扬尘治理方案,具体实施扬尘治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扬尘得到有效控制。

(三)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扬尘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治理措施得到落实。

(四)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对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扬尘治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条治理措施(一)施工场地设置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并进行封闭式管理;(二)施工场地内道路进行硬化,确保道路清洁,减少扬尘产生;(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及时进行洒水降尘,必要时采取喷雾等防尘措施;(四)施工场地内设置扬尘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扬尘浓度,超过限值时立即采取治理措施;(五)施工单位定期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确保场地整洁;(六)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扬尘治理意识。

第五条责任落实(一)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签订扬尘治理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二)项目法人应当定期对扬尘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三)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治理措施得到落实;(四)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条考核与奖惩(一)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扬尘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二)对未达到扬尘治理目标或违反扬尘治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三)对扬尘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扬尘防治法律依据及相关职责划定

扬尘防治法律依据及相关职责划定

扬尘防治法律依据及相关职责划定一、总体法律要求和部门职责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68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相关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69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第二款: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四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第五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115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扬尘防治法律依据及相关职责划定

扬尘防治法律依据及相关职责划定

扬尘防治法律依据及相关职责划定一、总体法律要求和部门职责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68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相关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69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第二款: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四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第五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115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扬尘防治目标责任方案

扬尘防治目标责任方案

扬尘防治目标责任方案扬尘防治是一项重要的环境治理任务,需要各方共同参与,负责任的实施防治措施。

本文将提出一份扬尘防治目标责任方案,旨在促进各个责任方加强沟通与协作,实现扬尘防治目标的全面完成。

一、政府责任方1.加强宏观管理:成立专门的扬尘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扬尘防治工作,制定相应政策和法规,明确各责任方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2.完善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扬尘监测网,及时掌握扬尘排放情况,为科学制定扬尘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3.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扬尘防治措施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确保扬尘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

4.扶持技术推广: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和推广扬尘防治技术和设备,提高扬尘防治技术水平。

二、企业责任方1.加强管理措施:企业要落实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扬尘防护制度,制定扬尘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控制扬尘排放。

2.提升技术水平:企业应加强技术研发,引进先进的扬尘防治技术和设备,提高排放口的净化效率。

3.加强培训教育: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扬尘防治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扬尘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4.公开信息公开:企业应当主动公开扬尘防治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报告扬尘排放情况,修复扬尘防治措施。

三、居民责任方1.合法用地行为:居民要依法合规使用土地,遵守土地规划和建设管理规定,严禁违法占地建设。

2.按规施工:居民在修建建筑物或进行其他施工活动时,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防尘措施,减少扬尘产生。

3.积极参与宣传:居民要积极参与扬尘防治的宣传活动,提高环保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4.提高自身素质:居民要增强环保意识,改变不文明行为,减少垃圾、建筑废弃物等的产生,共同维护好居住环境。

四、社会组织责任方1.开展扬尘监督:社会组织可以组织志愿者或雇佣人员进行扬尘监督,及时发现和举报扬尘污染现象,推动扬尘防治工作的开展。

2.提供技术支持:社会组织可以与政府合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为政府和企业提供科学的扬尘防治解决方案。

工地扬尘建设政策依据

工地扬尘建设政策依据

工地扬尘建设政策依据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工地扬尘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工地扬尘对空气质量、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都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减少工地扬尘对环境的危害,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建设政策依据。

二、国家层面政策依据1. 《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责任和措施等内容。

•工地扬尘作为一种大气污染物,受到该法的监管和管理。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

•工地扬尘作为一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因素,需要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进行评估和管理。

3. 《建筑施工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建筑施工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

•工地扬尘作为建筑施工工程施工现场的一种环境污染源,需要按照该办法进行管理和控制。

4. 《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

•工地扬尘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的一种环境污染源,需要按照该办法进行管理和控制。

三、地方政策依据1.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要求在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因素,包括工地扬尘的控制。

•城市规划中会对工地扬尘的排放限值、治理措施等进行规定。

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必备证件。

•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工地扬尘的控制方案。

3. 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完成后需要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工地扬尘的控制情况将作为验收的重要指标之一。

四、工地扬尘治理措施1. 水洒降尘•在施工现场进行水洒降尘,可以有效抑制工地扬尘的产生和扩散。

•水洒降尘可以采用喷洒设备、洒水车等方式进行。

2. 覆盖措施•对于易扬尘的材料和设备,可以采取覆盖措施进行控制。

•覆盖措施可以采用塑料布、防尘网等材料进行。

3. 环保设备的使用•在施工现场使用环保设备,如环保型机械设备、低排放车辆等,可以减少工地扬尘的产生。

扬尘环保制度范本

扬尘环保制度范本

扬尘环保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拆违、道路施工、绿化施工、堆场、料场、仓库、搅拌站、砂浆站、预制构件厂等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管理原则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原则,实施科学防治、综合管理。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扬尘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部门职责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交通、绿化、市容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和个人责任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扬尘污染源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法承担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七条防治措施扬尘污染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配备洒水设备,定时洒水降尘;(三)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硬化道路,绿化土地,设置排水设施;(四)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堆放物料的密闭容器或者覆盖物;(五)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出入口,并对车辆进行冲洗;(六)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定期清理积尘,保持环境整洁;(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条监测与评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对扬尘污染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评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

第九条执法与处罚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交通、绿化、市容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执法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扬尘污染的认识和防治意识。

扬尘治理责任规定

扬尘治理责任规定

扬尘治理责任规定
一、背景和目的
在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中,扬尘成为了环境污染的一个主要因素。

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制定扬尘治理责任规定是必要的。

本规定的目的是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扬尘治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城市建设、工业生产、道路施工和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

无论是公共活动还是私人企业,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责任与义务
1. 城市规划部门责任:
- 制定扬尘治理方案,包括预防和应对措施。

- 监督扬尘治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 收集和分析扬尘治理数据,定期发布治理效果。

2. 工业企业责任:
- 定期进行环境评估,评估扬尘污染情况。

- 安装和维护有效的扬尘防治设施,确保按时清理和维护。

- 提供必要的培训,确保员工了解扬尘治理的重要性。

3. 道路施工责任:
- 使用低尘道路建设材料和技术,减少扬尘产生。

- 定期清理道路上的扬尘,保持交通顺畅和环境清洁。

4. 公众责任:
- 遵守相关扬尘治理规定,积极参与扬尘污染防治。

-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扬尘污染情况,提供协助。

四、监督与处罚
相关部门将对扬尘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如果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处以罚款和其他必要的处罚。

五、附则
本规定将在发布后立即生效。

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扬尘整治管理制度

扬尘整治管理制度

扬尘整治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有效控制城市建设中产生的扬尘污染,保障城市环境质量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建设、道路施工、工业生产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三、责任单位1.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2. 城市建设、道路施工、工业生产等单位按照规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责任;3. 相关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营管理和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四、扬尘污染治理要求1. 城市建设、道路施工、工业生产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污染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减少扬尘排放;2. 扬尘污染治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3.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排放监测系统,对扬尘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扬尘污染预警信息。

五、控制措施1. 在城市建设、道路施工、工业生产等活动中,要采取覆盖和湿法等措施,减少扬尘排放;2. 建筑施工、道路施工等单位要合理安排工程施工进度,减少扬尘污染;3. 工业生产企业要加强粉尘治理措施,减少扬尘排放;4. 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治理,保持城市街道和建筑物的清洁;5. 相关设施的管理单位要做好设施的日常清洁和维护工作,减少扬尘污染。

六、监督管理1.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和要求;2. 相关单位要加强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3.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扬尘污染源的监测和排查工作,发现扬尘污染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4.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督查和评估。

七、奖惩措施1. 对于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中效果显著、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2. 对于拒绝整改、严重失职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停工整顿等严厉惩处。

工地扬尘适用法律(2篇)

工地扬尘适用法律(2篇)

第1篇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项目日益增多,工地扬尘问题也日益凸显。

工地扬尘不仅影响城市环境,还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规范工地扬尘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工地扬尘适用法律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我国工地扬尘适用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污染,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这一规定为工地扬尘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工地扬尘治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该法还明确了扬尘污染的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

3.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作出了规定,其中对工地扬尘治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4.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作出了规定,其中对工地扬尘治理提出了要求。

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5.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除了上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外,各地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工地扬尘治理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二、工地扬尘适用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吊销资质证书等。

2. 民事责任如果工地扬尘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扬尘污染法律规定(3篇)

扬尘污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扬尘污染是指由于施工、运输、堆放、清扫等人类活动,使大量尘埃、颗粒物等悬浮在空气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现象。

近年来,我国城市扬尘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加强扬尘污染治理,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将从我国扬尘污染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我国扬尘污染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法规体系我国扬尘污染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原则、任务和制度。

(2)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对大气污染的防治、监测、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作出了规定,包括扬尘污染防治。

(4)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提出了具体要求。

2. 扬尘污染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企业责任: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如使用封闭式运输、覆盖堆放物、洒水降尘等。

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如使用防尘网、围挡等。

③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如洒水降尘、覆盖堆放物等。

④运输单位责任: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如使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洒水降尘等。

⑤城市管理部门责任: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扬尘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扬尘污染防治措施①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防尘网、喷淋系统等,减少扬尘污染。

②道路运输:运输车辆应使用封闭式运输,必要时进行洒水降尘。

③堆放场地:堆放场地应进行覆盖,防止扬尘污染。

扬尘处罚规定

扬尘处罚规定

精品文档. 扬尘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各县级市的城区内进行建筑工程建设和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养护、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专项资金列入工程概算,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施工单位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制定防治扬尘污染的方案,明确责任人。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期,在风速四级以上的天气情况下,应当停止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七条施工中混凝土浇筑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采用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八条运输车辆驶出施工工地前,必须进行除泥除尘处理。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周边设置围挡,在施工工地内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存放场地,并按照规定及时收集、清运、处置垃圾,严禁抛撒垃圾。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工地的道路和材料加工区按规定进行硬化。

第十一条堆放、装卸、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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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69条:
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上述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扬尘防治法律依据及相关职责划定
一、总体法律要求和部门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68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款: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71条: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四、物料堆存扬尘防治相关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72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27条: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6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三、道路运输扬尘防治相关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70条:
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四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第五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115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6.《三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县政府2号令)第15条: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或者违规倾倒的,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117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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