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表-生态环境部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4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7)第二章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各方主要责任 (38)第三章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45)第四章成立标准编制组和开题论证 (50)第五章编制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 (51)第六章编制送审稿和技术审查 (54)第七章编制报批稿和报批 (55)第八章标准的行政审查和批准、发布 (56)第九章标准归档、工作证书发放 (57)第十章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解释 (58)第十一章附则 (59)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是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环境质量类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声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核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以下简称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类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包括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环境标准样品等)、环境基础类标准和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
第三条【规定内容一】本办法规定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适用于标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按照《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HJ173)的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3.09.19•【文号】环环评〔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要素保障,持续释放改革效能,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制度衔接联动、优化环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及时推广,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闭环环境管理体系,发挥制度合力,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工作原则加强联动、提升效能。
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制度高效联动,发挥制度合力,拓展改革空间,优化环评管理,提升源头预防效能。
完善流程、保障发展。
统筹从宏观到微观、从源头到过程各项管理要求,优化管理流程,强化环评保障,提升环评效率和质量,服务高质量发展。
绿色引领、守牢底线。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理念,加强宏观管控,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引领、推动产业绿色发展,守牢生态环保底线。
严格监管、注重实效。
加强与生态环境执法监督联动,严格监督管理,推动责任落实,确保制度执行到位、生态环保要求落实到位。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总体完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等制度衔接更加顺畅,基层审批、评估能力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支撑水平显著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和企业落实环评责任意识持续提升,环评工作进一步优化。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 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8
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020年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清单及全文链接
1.印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089—2020).pdf2.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1093—2020).pdf3.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部分代替 HJ_T 91-2002).pdf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陶瓷制品制造(HJ 1096—2020).pdf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汽车制造(HJ 1097—2020).pdf6.土壤和沉积物铊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080-2019).pdf7.土壤和沉积物六价铬的测定碱溶液提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082-2019).pdf8.土壤和沉积物钴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081-2019).pdf9.土壤粒度的测定吸液管法和比重计法(HJ 1068-2019).pdf10.陶瓷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092-2020).pdf11.水质浊度的测定浊度计法(HJ 1075-2019).pdf12.水质三丁基锡等 4种有机锡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1074-2019).pdf13.水质萘酚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073-2019).pdf14.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斑马鱼卵法(HJ 1069-2019).pdf15.水质草甘膦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071-2019).pdf16.水质吡啶的测定顶空_气相色谱法(HJ 1072-2019).pdf17.水质苯系物的测定顶空_气相色谱法(HJ 1067-2019).pdf18.水质 15种氯代除草剂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1070-2019).pdf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代替 HJ_T 355-2007).pdf20.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代替 HJ_T 354-2007).pdf2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代替 HJ_T 356-2007).pdf2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代替 HJ_T 353-2007).pdf23.水华遥感与地面监测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1098-2020).pdf24.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1113-2020).pdf25.石油炼制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094-2020).pdf26.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HJ 8.2-2020代替HJ_T 8.2-94).pdf27.砷渣稳定化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 1090 - 2020).pdf2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3—2020).pdf2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羽毛(绒)加工工业(HJ 1108-2020).pdf3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医疗机构(HJ 1105—2020).pdf3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4—2020).pdf3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HJ 1110—2020).pdf3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HJ 1109—2020).pdf3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HJ 1101-2020).pdf3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码头(HJ 1107—2020).pdf3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卫生管理业(HJ 1106—2020).pdf3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学纤维制造业(HJ 1102-2020).pdf3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HJ 1086—2020).pdf3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料油墨制造(HJ 1087—2020).pdf4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处理(HJ 1083—2020).pdf4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食品制造(HJ 1084—2020).pdf4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HJ 1088—2020).pdf4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酒、饮料制造(HJ 1085—2020).pdf44.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09-2019代替 HJ 609-2011).pdf4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广播电视(HJ 1112-2020).pdf46.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 PM2.5)β射线法自动监测技术指南(HJ 1100-2020).pdf47.环境空气臭氧监测一级校准技术规范(HJ 1099-2020).pdf48.环境空气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1076-2019).pdf49.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吸油烟机(HJ 1059-2019).pdf5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吸收性卫生用品(HJ 1061-2019).pdf5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化妆品(HJ 1060-2019).pdf52.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377-2019代替HJ_T 377-2007).pdf53.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pdf54.固定污染源废气油烟和油雾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1077-2019).pdf55.固定污染源废气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1079-2019代替HJ_T 39-1999,HJ_T 66-2001).pdf56.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硫醇等8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气袋采样-预浓缩_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078-2019).pdf57.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 688-2019代替 HJ688-2013).pdf58.芬顿氧化法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095-2020).pdf60.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5-2019代替 HJ_T15-2007).pdf59.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71-2020).pdf61.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HJ 1114-2020).pdf62.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2019代替 HJ_T 101-2003).pdf。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综合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综合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0.08.0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综合重大变动清单(试
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环办便函〔2020〕267号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范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判定,做好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已发布的火电、制浆造纸等29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基础上,对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结合不同行业环境影响特点,我部组织制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综合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20年8月23日前书面反馈至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cn),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郭森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2号楼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757153
传真:(010)84757120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郑晓
电话:(010)65646180
传真:(010)6564618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综合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
3.《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综合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8月6日。
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9.22•【文号】环环评〔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环评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环评弄虚作假问题仍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暴露出一些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主体责任不落实、重形式走过场,一些环评单位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不高,一些地方把关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环评质量是环评工作的“生命线”,为严厉打击环评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强化溯源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发挥环评源头预防作用,制定本意见。
一、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一)环评文件抄袭。
主要包括环评文件(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项目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环境现状调查、预测评价结果明显不属于本项目或规划的。
(二)关键内容遗漏。
主要包括环评文件隐瞒项目实际开工情况的;遗漏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重要环境保护目标的;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的;未提出有效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的。
(三)数据结论错误。
主要包括环评文件编造、篡改环境现状监测、调查数据或者危险废物鉴别结果的;编造相关环境要素或环境风险等现状调查、预测、评价内容或结果的;降低环评标准,致使环评结论不正确的;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明显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仍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保护标准有助于推动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标准不仅关注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影响,也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有助于推 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标准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
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推进,环境保护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环境形 势和发展需要。
3
军事设施、核设施和航空航天设施等特殊领域
03
主要内容
标准的框架结构
标准的适用范围
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标准的制定目的 和意义。
标准的技术要求
包括标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测方法、 评价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标准的管理要求
包括标准的制定、审核、批准、发布等方面的要 求和流程。
标准的具体条款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及相关文件
包括《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及解读、重点任务分解等。
相关标准和规范
0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包括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及解读、实施细则等。
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 准》
包括新修订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及解读、实施细则等。
03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 准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制定背景 • 适用范围 • 主要内容 • 相关文件和解读 • 结论和建议
01
制定背景
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环境保护是全球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 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 环境污染问题逐渐凸显,制定环境保护标准成为迫切需求。
生态环境部发布两项危废相关标准
[6] 丛 俊ꎬ曹文勤ꎬ王文兵ꎬ等. 电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难点及对
策建议[ J] . 电力科技与环保ꎬ2014ꎬ30(6) :5 - 7.
[7] 濮文青ꎬ宋燕燕ꎬ齐 飞. 南京电网规划的不确定性分析及优化调
整建议[ J] . 电力科技与环保ꎬ2014ꎬ30(3) :11 - 13.
[8] 朱庚富ꎬ 周 静. 城市电网规划环评中相 关规划的协 调 性 分 析
面积、变电容量等指标的评价标准应在进一步调查
统计基础上ꎬ发布相应推荐评价值ꎬ以供评价提出调
整建议ꎻ对景观影响分析、居民集中区的整体影响分
析如何合理确定可定量指标还需应用实践中进一步
提炼ꎮ
(3) 电网规划减缓措 施 体 系 还 有 待 进 一 步 细
化ꎮ 特别是如何定义城市、郊区、农村的居民集中
区、如何明确线路架设型式和变电站布置型式的刚
[ J] . 电力科技与环保ꎬ2010ꎬ26(3) :36 - 38.
[9] 王 毅. 基于环境敏感区和叠图法的城市电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方法[ J] . 南方电网技术ꎬ2014ꎬ8(2) :117 - 119.
[10] 宋燕燕. 南京电网规划环评中公众参与方法实践与探讨[ J] .
山西建筑ꎬ2014ꎬ40(15) :214 - 215.
[2] 吴春艳. 迪庆电网规划重环保节能[ N] . 北京:中国电力报ꎬ2007
册咨询工程师ꎬ主要从事电网、新能源、电力等环境保护技术咨询工
作ꎮ E - mail:lihui0909@ qq. com
生态环境部发布两项危废相关标准
保护ꎬ2009ꎬ25(1) :47 - 49.
[4] 李晓琴ꎬ朱庚富. 电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例分析与研究[ J] . 环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环环评〔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统筹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更相适应,生态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由部省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现环评分类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更为衔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数量大幅压减,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项目环境准入的指导作用,持续增强环评信息化支撑,持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显著提升源头预防体系整体效力。
二、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一)加强省级对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环评原则上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包括: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工业重点领域项目,水库、引水工程、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矿产资源开发、危险废物处置、围填海工程等存在重大生态影响的项目,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目录详见附件1)。
对该目录外的建设项目,各省份可因地制宜对特定行业提出严格要求,不得随意层层下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等省(区)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环评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二)做好省级以下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评估调整。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版)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九条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未按照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四)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的;
(五)对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
4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6.《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2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即由形成和下达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并出版正式文本。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和其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按《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
标准制修订工作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主管部门、技术管理单位、标准主编单位和标准出版单位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方责任第六条标准制修订工作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划为根据,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二)有利于保护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三)有利于形成完整、协调的标准体系;(四)有利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五)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相关方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具有先进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六)以科学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依据,标准内容科学、合理、可行;(七)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可参照采用国外相关标准、技术法规;(八)促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第七条承担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单位,应根据第六条确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基本原则,结合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开展相关的调查、研究、咨询、论证、试验等工作。
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建议书
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建议书引言概述:国家标准在规范和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标准体系,我特向有关部门提出以下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
一、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1.1 项目一:关于环境保护的标准1.1.1 标准化环境影响评估方法详细阐述:该项目旨在制定一套标准化的环境影响评估方法,以确保各类工程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得到科学、客观的评估和监测。
1.1.2 标准化环境污染物排放限值详细阐述:该项目旨在制定一套标准化的环境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以规范各类企业和工厂的排放行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1.1.3 标准化环境监测方法详细阐述:该项目旨在制定一套标准化的环境监测方法,以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1.2 项目二:关于消费品质量的标准1.2.1 标准化食品安全检测方法详细阐述:该项目旨在制定一套标准化的食品安全检测方法,以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1.2.2 标准化日用品质量评价指标详细阐述:该项目旨在制定一套标准化的日用品质量评价指标,以规范日用品市场,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1.2.3 标准化电子产品安全性要求详细阐述:该项目旨在制定一套标准化的电子产品安全性要求,以确保电子产品的安全性能,减少因电子产品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
三、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1.3 项目三:关于科技创新的标准1.3.1 标准化科研项目管理规范详细阐述:该项目旨在制定一套标准化的科研项目管理规范,以提高科研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推动科技创新发展。
1.3.2 标准化科技成果评价方法详细阐述:该项目旨在制定一套标准化的科技成果评价方法,以客观、公正地评价科技成果的质量和价值,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1.3.3 标准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详细阐述:该项目旨在制定一套标准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激励创新,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2020年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清单及全文链接
1.印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089—2020).pdf2.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1093—2020).pdf3.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部分代替 HJ_T 91-2002).pdf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陶瓷制品制造(HJ 1096—2020).pdf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汽车制造(HJ 1097—2020).pdf6.土壤和沉积物铊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080-2019).pdf7.土壤和沉积物六价铬的测定碱溶液提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082-2019).pdf8.土壤和沉积物钴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081-2019).pdf9.土壤粒度的测定吸液管法和比重计法(HJ 1068-2019).pdf10.陶瓷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092-2020).pdf11.水质浊度的测定浊度计法(HJ 1075-2019).pdf12.水质三丁基锡等 4种有机锡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1074-2019).pdf13.水质萘酚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073-2019).pdf14.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斑马鱼卵法(HJ 1069-2019).pdf15.水质草甘膦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071-2019).pdf16.水质吡啶的测定顶空_气相色谱法(HJ 1072-2019).pdf17.水质苯系物的测定顶空_气相色谱法(HJ 1067-2019).pdf18.水质 15种氯代除草剂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1070-2019).pdf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代替 HJ_T 355-2007).pdf20.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代替 HJ_T 354-2007).pdf2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代替 HJ_T 356-2007).pdf2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代替 HJ_T 353-2007).pdf23.水华遥感与地面监测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1098-2020).pdf24.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1113-2020).pdf25.石油炼制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094-2020).pdf26.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HJ 8.2-2020代替HJ_T 8.2-94).pdf27.砷渣稳定化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 1090 - 2020).pdf2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3—2020).pdf2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羽毛(绒)加工工业(HJ 1108-2020).pdf3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医疗机构(HJ 1105—2020).pdf3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4—2020).pdf3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HJ 1110—2020).pdf3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HJ 1109—2020).pdf3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HJ 1101-2020).pdf3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码头(HJ 1107—2020).pdf3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卫生管理业(HJ 1106—2020).pdf3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学纤维制造业(HJ 1102-2020).pdf3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HJ 1086—2020).pdf3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料油墨制造(HJ 1087—2020).pdf4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处理(HJ 1083—2020).pdf4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食品制造(HJ 1084—2020).pdf4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HJ 1088—2020).pdf4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酒、饮料制造(HJ 1085—2020).pdf44.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09-2019代替 HJ 609-2011).pdf4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广播电视(HJ 1112-2020).pdf46.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 PM2.5)β射线法自动监测技术指南(HJ 1100-2020).pdf47.环境空气臭氧监测一级校准技术规范(HJ 1099-2020).pdf48.环境空气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1076-2019).pdf49.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吸油烟机(HJ 1059-2019).pdf5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吸收性卫生用品(HJ 1061-2019).pdf5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化妆品(HJ 1060-2019).pdf52.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377-2019代替HJ_T 377-2007).pdf53.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pdf54.固定污染源废气油烟和油雾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1077-2019).pdf55.固定污染源废气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1079-2019代替HJ_T 39-1999,HJ_T 66-2001).pdf56.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硫醇等8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气袋采样-预浓缩_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078-2019).pdf57.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 688-2019代替 HJ688-2013).pdf58.芬顿氧化法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095-2020).pdf60.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5-2019代替 HJ_T15-2007).pdf59.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71-2020).pdf61.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HJ 1114-2020).pdf62.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2019代替 HJ_T 101-2003).pdf。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和《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内容及格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盖章):——-—-—--—--————————--———--—-——--————编制日期:年月日国家环保总局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评价单位________________(公章)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三、环境质量状况四、评价适用标准五、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六、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七、环境影响分析八、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九、结论与建议编号:___________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日期:年月日国家环保总局制备注:除审批意见,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77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7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闽海渔函〔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77号建议的答复闽海渔函〔2021〕36号雷见华代表:《关于进一步明确宁德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规划影响范围及产业制约的建议》(第1777号)由我单位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一、官井洋大黄鱼保护区基本情况1985年10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正式设立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面积329.5平方公里。
由于保护区位于三都澳海上交通要道,为配合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翼增长及港口中心城市的定位,兼容港口与临海工业的发展需求,该保护区自成立以来已历经2轮调整,目前保护区面积调减至190平方公里。
2007年,原农业部在三都澳设立了“福建省官井洋大黄鱼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根据原农业部东海水产研究所《官井洋繁殖水域资源和环境特征研究报告》,官井洋海域是我国唯一的内湾性大黄鱼产卵场,大黄鱼繁殖水域核心区在官井洋海域,三都澳内近岸海域是大黄鱼幼鱼的索饵、育肥场所,生态环境非常敏感,对该海域生态功能的保护十分必要。
二、保护区功能分区及影响范围(一)保护区分区2020年11月,我局报请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对官井洋大黄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功能分区边界座标进行了核定,经现场勘查,官井洋大黄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总面积190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3500公顷,实验区面积15500公顷。
核心区特别保护期为3-12月。
保护区中心位于东经119°47′10″-119°57′18″,北纬26°25′43″-26°39′52″之间,即斗帽岛--鸡公山岛--东冲水道南端--东冲半岛西部(原民间俗称官井洋一带)--青山岛东部、东冲半岛南部及三都湾内外水域。
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4.22•【文号】环人事〔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环人事〔202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4号)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环人事〔2020〕14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为便于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深刻理解《通知》《指导目录》精神《通知》《指导目录》是落实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要求、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
在实施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生态环保领域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各地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对《指导目录》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二、明确《指导目录》第32、33项执法职责对《指导目录》中第32、33项执法事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对“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太湖流域擅自占用规定的水域、滩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使执法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三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上述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使执法职责。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优秀生态环境宣传产品评选结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优秀生态环境宣
传产品评选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1.06.13
•【文号】环办宣教函〔2021〕290号
•【施行日期】2021.06.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关于公布2020年度优秀生态环境宣传产品评选结果的通知
环办宣教函〔2021〕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宣传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进展、新成效,不断提升宣传教育工作水平,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优秀生态环境宣传产品征集活动,确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26件(套)宣传产品为2020年度优秀生态环境宣传产品,现予公布(名单见附件)。
同时,对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中心等32家制作单位(个人)及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等21家选送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本年度优秀生态环境宣传产品主题鲜明、导向正确、创意新颖、制作精良、易于传播,是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载体。
全国生态环境系统要相互学习借鉴,不断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推出更多优秀生态环境宣传产品,为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基础。
附件:2020年度优秀生态环境宣传产品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6月13日附件
2020年度优秀生态环境宣传产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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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准规范的各类事项,包括开展活动的程序、要求、评价手段、判断方法等)
该标准与相关环保标准或其他标准的关系
(说明该标准与现行的和正在制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关系,以及与其他部门制定的标准的关系)
该标准的内容是否与相关环保标准有重叠?若有,请予以具体说明
(说明该标准的内容与现行的和正在制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内容是否重叠,如:是否可能出现不同的标准对同一事项提出不同要求的现象)
与制定和实施该标准有关的国务院部门的意见
(适用于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制定的标准,应附各有关部门对制定和实施该标准问题的书面意见)
建议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理由
(包括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需要;开展专项工作的需要;现行标准和正在制修订的标准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原因等)
实施该标准的依据
(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列出文件全称和具体条款的内容)
目前制定该标准项目具备的条件
(包括科研基础条件、最新研究成果、新技术开发应用情况、开展相关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等)
该标准的适用对象
(指有执行该标准义务的主体,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该标准的适用范围
(指要求执行该标准的情形,如生产、建设、审批等活动)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表
建议开展制修订工作的标准项目名称
(每个建议表限填写一个项目)
提出建议单位
(应使用单位规范的全称)
联系人
姓名
所在部门
职务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办公室(含区号)
移动电话
(必须填写)
列出按相关规定,环境保护部负责监督实施该标准的全部职能部门名称)
提出建议单位的意见
单位领导签字:
(盖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