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1. 引言融资融券交易是金融市场中常见的交易方式之一,它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资金和投资工具选择。
为了进一步推动市场发展,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决定实施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进行介绍和解读。
2. 试点范围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将实行区域性试点,首先在一些特定的金融中心城市进行。
试点范围包括上海、深圳、北京等一线城市,以及天津、重庆等区域性金融中心城市。
试点范围的选择考虑了金融市场的规模、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等因素。
3. 试点标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将涵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金融资产交易。
试点标的将在试点范围内的交易所进行交易,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4. 试点条件融资融券交易试点的参与条件如下:•个人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交易经验和风险意识,且满足资产净值和年收入要求;•机构投资者需要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在机构投资者名录中登记。
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试点机构将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认证。
5. 试点业务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将提供以下业务:5.1 融资交易融资交易允许投资者以证券作为质押获得资金进行股票交易。
投资者在获得资金后,可以购买更多的股票,从而增加投资收益。
融资交易的具体规则包括:•融资比例不得超过融资标的市值的一定比例;•融资交易利率按市场利率和风险溢价确定。
5.2 融券交易融券交易允许投资者借入股票进行卖空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融券交易赚取股票价格下跌时的差价利润。
融券交易的具体规则包括:•融券标的需要满足一定的市值和流动性要求;•融券交易利率按市场利率和风险溢价确定。
5.3 券源供应试点机构将通过券商等专业中介机构提供融券标的证券来源,以保障融券交易的顺利进行。
6. 监管要求融资融券交易试点需要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市场风险。
具体监管要求包括:•试点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风控体系,对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试点机构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数据和风险状况;•监管机构将对试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融券相关业务规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第一条中增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
上述修订条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重新公布。
特此通知。
<p align="right">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br>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融资融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防范登记结算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
第1页。
最新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最新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融资融券交易实施,下面是沪深交易所发布的最新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 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2.1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2.3 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2.4 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 50 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会员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的统称,是指券商凭借其自身拥有的资金集合投资者收取费用,提供贷款资金给投资者,投资者凭此资金购买股票,并由券商负责卖出股票筹资还款。
在实施融资融券交易之前,须经证监会等审批,证监会认为是全国统一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厅室方面将在制定落地细则的基础上正式公布。
其中,一般要求投资者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时,账户净值至少为融资标的证券的证券最低发行价的70%,且融资余额不能超过总资产的50%,融券余额占客户总资产的30%以上。
同时,还要求投资者在融资融券过程中,持有符合规定时限内不得发生资金亏损,融资融券余额必须在每日结算时及时归还,不得违反融资融券市场规则,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对投资者及投资在融资融券市场上的风险格外谨慎有加,这可以让投资者有更大的政策可以利用,但它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如上述所述的余额限制,要求投资者明智投资、限制风险,用科学的方法做好投资,减少投资的损失。
实施有细则的融资融券交易,使投资者有更多的可能性获得收益,但无谓过把风险也变得更高。
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融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账户第一节证券公司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本公司开立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与本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证券和资金交收。
证券公司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存款账户预留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对应的银行指定收款账户。
第七条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还应当向本公司申请设立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各类逐笔全额业务的交收。
第八条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证监会批准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4.5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4.6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4.7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4.8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4.9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银河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单选题正确1.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该说法:1.A正确2.B错误正确2.融资融券交易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该说法:I 圜1.A正确2.B错误正确3.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该说法:1.* A正确2.B错误正确4.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70%。
该说法:n1.A正确2.B错误正确5.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该说法:I g1.A正确C2.B错误正确6.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该说法:I 0 -1.A正确2.B错误正确7•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该说法:&1.A正确o2.B错误正确8.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不包括()1.心A融资余额朗一2.B融资还款额n一3.C融券余量4.D融资买入额正确9.日均换手率,是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该说法:I1.A正确r2.B错误正确10.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只需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即可。
该说法:I H1.A正确2.B错误正确11.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该说法:1.A正确2.B错误正确12.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该说法: 1.A正确2. Cl B错误正确13.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应计入其自有股票。
该说法:1.占A正确2.B错误正确14.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70%。
该说法:1.A正确2.B错误正确15.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该说法:r1.A正确2.B错误。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交所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主要负责证券的买卖、交易撮合、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交易参与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交易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证券,是指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
第二章交易方式第五条深交所的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连续竞价交易。
第六条集中竞价交易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买卖双方按照集中竞价方式报价,由深交所进行撮合成交。
第七条连续竞价交易是指交易时间内,买卖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即时报出买入或卖出价格,由深交所自动撮合成交。
第三章交易流程第八条买卖双方应当通过交易参与机构提交委托申报,包括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价格、委托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深交所根据委托申报的信息进行撮合,成交价格以及成交数量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
第十条成交后,交易参与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办理资金、证券划转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交易规则第十一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遵守交易纪律,不得干扰、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履行客户交易委托,确保交易的及时、准确、公正。
第十三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保密客户的交易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四条深交所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监管,有权采取警示、罚款、停牌、撤销交易等措施。
第十五条深交所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对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行使相关职权。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则由深交所负责解释,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旨在规范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6.1 条、第 6.2 条的通知》(深证会〔2020〕799 号)同时废止。
指数。
8.6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 2019 年 8 月 9 日发布的《关 8.6 本细则自 2021 年 4 月 6 日起施行。本所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维持担保比例 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
若干条款的通知》(深证会〔2019〕287 号)同时废止。
附件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注:表格中加粗文字为修订或新增内容,灰色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下含义:
8.1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
……
(八)基准指数,是指深证 A 股指数、中小板综合指数、创业板综合 (八)基准指数,是指深证 A 股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公司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章释义第四条除非本业务规则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是本公司“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是本公司“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该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统称“信用账户”或“授信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本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本公司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资金和投资者归还的资金;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亦称“投资者证券担保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亦称“投资者资金担保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担保物:是指投资者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本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产,即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担保物价值: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中资金与证券市值的总和;标的证券:是指经交易所认可并由本公司公布的,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授信额度:是指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本公司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给予投资者可以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本公司申请融入资金并买入标的证券,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时,为投资者垫付资金,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本公司申请融入标的证券并卖出,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收时为投资者垫付证券,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融资负债:是指投资者因向本公司融资所产生的对本公司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利息、逾期息费、罚息。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修订_细则
原创不容易,点击【关注】,不迷路!上交所与深交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调整了标的股票范围,已于12月12日起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12月2日,上交所与深交所同步调整了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要求,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同步调整了标的股票范围。
新规将自12月12日起正式实施。
调整主要内容有哪些u一、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要求,将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折算率下调为0%。
u二、同步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将标的股票数量由现有的873只扩大到950只,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485只增加至52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388只增加至425只。
调整主要内容有哪些一、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要求,将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折算率下调为0%。
二、同步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将标的股票数量由现有的873只扩大到950只,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485只增加至52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388只增加至425只。
影响:沪深交易所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调整,采用新老划断的方式,不影响现有合约。
点评:对于已开仓的合约来说,投资者不需要因本次规则调整导致的保证金不足而了结合约或追加保证金,其中的一大亮点是,合约到期时可以按照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展期。
而对于担保物以静态市盈率超过300倍或公司业绩亏损股票为主的投资者,此次调整后,投资者的可用保证金金额将有所下降,投资者未来可新开仓的规模将受到影响。
证券公司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按照静态市盈率对相应股票折算率进行调整,于次一交易日适用,并提前通知投资者做好相应准备。
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12月9日收市后静态市盈率对相应股票折算率进行调整,并于12月12日适用。
相关解读一、背景简介周五下午交易所发布: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要求,将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折算率下调为0%;同时,两所还同步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将标的股票数量由现有的873只扩大到950只,其中,上海证所的标的股票由485只增加至52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388只增加至425只。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02月22日00:00 华泰证券访问次数:959 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融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账户第一节证券公司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本公司开立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与本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证券和资金交收。
证券公司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存款账户预留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对应的银行指定收款账户。
第七条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还应当向本公司申请设立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各类逐笔全额业务的交收。
第八条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证监会批准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满足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所决定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调整为:符合《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并综合考虑个股及市场情况选取出的200只股票,具体名单见附件。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深市A 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标的股票范围调整的相关业务准备和技术系统准备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31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通知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附件: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名单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1月25日附件: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名单证券代码证券简称1 000001 平安银行2 000002 万科A3 000006 深振业A4 000009 中国宝安5 000012 南玻A6 000021 长城开发7 000024 招商地产8 000027 深圳能源9 000028 国药一致000031 中粮地产11 000039 中集集团12 000043 中航地产13 000046 泛海建设14 000049 德赛电池15 000050 深天马A16 000059 辽通化工17 000060 中金岭南18 000061 农产品19 000063 中兴通讯000069 华侨城A21 000089 深圳机场22 000100 TCL 集团23 000157 中联重科24 000338 潍柴动力25 000400 许继电气26 000401 冀东水泥27 000402 金融街28 000417 合肥百货29 000422湖北宜化30 000423 东阿阿胶31 000425 徐工机械32 000426 兴业矿业33 000501 鄂武商A34 000503 海虹控股35 000506 中润资源36 000511 银基发展37 000513 丽珠集团38 000522 白云山A39 000528柳工40 000537 广宇发展41 000538 云南白药42 000539 粤电力A43 000540 中天城投44 000550 江铃汽车45 000551 创元科技46 000552 靖远煤电47 000559 万向钱潮48 000562 宏源证券49 00056350 000568 泸州老窖51 000572 海马汽车52 000581 威孚高科53 000592 中福实业54 000596 古井贡酒55 000598 兴蓉投资56 000616 亿城股份57 000623 吉林敖东58 000625 长安汽车59攀钢钒钛60 000630 铜陵有色61 000631 顺发恒业62 000650 仁和药业63 000651 格力电器64 000655 金岭矿业65 000661 长春高新66 000667 名流置业67 000671 阳光城68 000680 山推股份69中山公用70 000686 东北证券71 000690 宝新能源72 000709 河北钢铁73 000718 苏宁环球74 000725 京东方A75 000728 国元证券76 000729 燕京啤酒77 000735 罗牛山78 000737 南风化工79国海证券80 000758 中色股份81 000762 西藏矿业82 000768 中航飞机83 000776 广发证券84 000778 新兴铸管85 000780 平庄能源86 000783 长江证券87 000786 北新建材88 000789 江西水泥000792 盐湖股份90 000793 华闻传媒91 000799 酒鬼酒92 000800 一汽轿车93 000807 云铝股份94 000811 烟台冰轮95 000816 江淮动力96 000823 超声电子97 000826 桑德环境98 000830 鲁西化工000839 中信国安100 000848 承德露露101 000858 五粮液102 000860 顺鑫农业103 000869 张裕A104 000876 新希望105 000877 天山股份106 000878 云南铜业107 000887 中鼎股份108 000895 双汇发展000898 鞍钢股份110 000917 电广传媒111 000926 福星股份112 000927 一汽夏利113 000930 中粮生化114 000933 神火股份115 000937 冀中能源116 000939 凯迪电力117 000960 锡业股份118 000961119 000962 东方钽业120 000963 华东医药121 000968 煤气化122 000969 安泰科技123 000970 中科三环124 000975 科学城125 000983 西山煤电126 000989 九芝堂127 000998 隆平高科128 000999129 002001 新和成130 002005 德豪润达131 002006 精功科技132 002007 华兰生物133 002008 大族激光134 002011 盾安环境135 002024 苏宁电器136 002029 七匹狼137 002038 双鹭药业138 002041139 002050 三花股份140 002051 中工国际141 002056 横店东磁142 002065 东华软件143 002067 景兴纸业144 002069 獐子岛145 002073 软控股份146 002081 金螳螂147 002092 中泰化学148 002106149 002129 中环股份150 002140 东华科技151 002142 宁波银行152 002146 荣盛发展153 002152 广电运通154 002154 报喜鸟155 002155 辰州矿业156 002158 汉钟精机157 002167 东方锆业158劲嘉股份159 002202 金风科技160 002230 科大讯飞161 002233 塔牌集团162 002236 大华股份163 002237 恒邦股份164 002241 歌尔声学165 002244 滨江集团166 002250 联化科技167 002252 上海莱士168陕天然气169 002269 美邦服饰170 002275 桂林三金171 002293 罗莱家纺172 002294 信立泰173 002299 圣农发展174 002304 洋河股份175 002310 东方园林176 002311 海大集团177 002340 格林美178杰瑞股份179 002375 亚厦股份180 002385 大北农181 002405 四维图新182 002415 海康威视183 002422 科伦药业184 002428 云南锗业185 002450 康得新186 002456 欧菲光187 002476 宝莫股份002490 山东墨龙189 002500 山西证券190 002556 辉隆股份191 002570 贝因美192 002594 比亚迪193 002648 卫星石化194 002673 西部证券195 300022 吉峰农机196 300024 机器人197 300027 华谊兄弟300070碧水源199300152燃控科技200300355蒙草抗旱——结束——。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交所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深圳地区证券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深交所的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做市商交易。
第四条深交所的交易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
第五条深交所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第六条深交所的交易规则适用于深交所的会员、投资者和其他相关市场参与者。
第二章交易会员第七条深交所的交易会员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交易会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经验,并符合深交所的会员资格要求。
第九条交易会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缴纳会员费,并定期向深交所报送相关的财务和业务信息。
第十条交易会员应当遵守深交所的交易纪律,不得从事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交易行为第十一条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进行交易申报,并按照交易规则进行交易撮合。
第十二条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交易结算和交割的义务。
第十三条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公开披露与交易相关的信息,确保市场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深交所的交易纪律,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深交所设立监管部门,负责对交易参与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深交所有权对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参与者进行警告、罚款、限制交易等处罚。
第十七条深交所有权对严重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参与者进行暂停或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深交所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交所有权对本规则进行解释和修订。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风险控制的规定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风险控制的规定融资融券是⼀种新的⾦融投资⼯具,是指投资⼈以⾃⼰的信⽤账户为保证,向证券机构借⼊资⾦或者借⼊股票,通过低买⾼卖或者⾼卖低买的形式进⾏操作,那么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风险控制的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为⼩编进⾏解答。
⼀、什么是融资融券融资融券交易⼜称“证券信⽤交易”或保证⾦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资⾦买⼊证券(融资交易)或借⼊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为。
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项基本的信⽤交易制度。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风险控制的规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第六章风险控制6.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交易⽇暂停其融资买⼊,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交易⽇恢复其融资买⼊,并向市场公布。
6.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交易⽇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交易⽇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6.3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监控。
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调整可充抵保证⾦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例;(四)调整维持担保⽐例;(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或融券卖出交易;(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或融券卖出交易;(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6.4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形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6.5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为。
6.6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情况等进⾏检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6.08.21•【文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2010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2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2006年8月21日)目录第一章概述第二章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第三章融资融券交易账户报备第四章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管理第五章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第六章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第七章融资融券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第八章融资融券业务数据申报第九章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报告第十章融资融券违约记录申报附件一:融资融券交易账户报备表(略)附件二:融资融券信息报告表(略)特别说明:本指南仅为方便会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
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本所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为了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推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概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会员不得向其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其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标的:(一)公司上市时间满一年;(二)公司具有稳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三)公司股价稳定,具有一定的市场流动性。
第三章:交易申报与成交第三条:投资者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申报的内容应包括:(一)股票代码和简称;(二)数量和方向(融资或融券);(三)申报价格。
第四条:融资融券交易成交原则上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为基本原则,在可控范围内,按照成交申报的先后顺序进行。
第五条:投资者在交易所开设的融资融券交易账户之外,还应开设与其资金账户关联的担保账户。
第四章:担保要求第六条:融资融券交易行为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投资者所融取的款项总额不得超过其担保账户资产的100%。
第七条:投资者的担保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融资交易的担保比例不得超过60%;(二)融券交易的担保比例不得超过80%。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八条:交易所应建立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一)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风险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和预警;(二)强制平仓制度,对达到一定风险水平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强制平仓处理;(三)现金还款制度,对融资交易在到期日未还清借款的进行现金还款处理。
第六章:交易费用第九条:融资融券交易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佣金和利息两部分。
第十条: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融资融券交易的佣金和利息费率,并在交易所网站上公示。
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及时向交易所提供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内幕信息等。
第八章:违规处罚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投资者或经纪公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警告;(二)暂停融资融券交易资格;(三)暂停交易账户;(四)撤销交易账户;(五)吊销经纪从业资格;(六)移交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给公安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1.3 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2.1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2.3 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2.4 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 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会员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各市场参与人:为提高市场运作效率,防控操作风险,适应债券分期偿还业务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对公开发行且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暂不适用)分期偿还业务采取“新老划断”方式,即在业务规则实施日前已触发过分期偿还业务的债券将沿用分期偿还减少持仓的方式处理,实施日后首次触发分期偿还的债券将采用减少面值的方式处理。
为适应上述业务的安排,本所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新增“第五章债券分期偿还”,明确“债券分期偿还采取减少面值的方式办理,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减少持仓或者其他方式办理”,并规定减少面值、减少持仓方式下对债券面值、除权参考价等具体安排。
同时在第七条、第八条条款后增加“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条款,与新增的债券分期偿还条款相衔接。
(详见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本通知自2020年3月23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三十一条的通知》(深证会〔2019〕40号)同时废止。
请各会员单位、市场参与人等做好相关业务与技术准备。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3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发行且在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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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2.1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2.3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2.4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会员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会员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2.5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2.6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会员为其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2.7融资融券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
2.8会员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相关标识等内容。
2.9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债券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张或其整数倍。
2.10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
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申报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或经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本条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2.11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2.12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2.13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2.14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2.15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一)买券还券;(二)偿还融资融券交易相关利息、费用或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三)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四)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2.17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合约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合约到期前,会员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会员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2.17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18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等。
2.19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处分其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2.20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强制平仓或融券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标的证券3.1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或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一)股票;(二)证券投资基金;(三)债券;(四)其他证券。
3.2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四)在最近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低于5000万元;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风险警示;(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3标的证券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上市交易超过五个交易日;(二)最近五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4标的证券为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上市交易超过五个交易日;(二)最近五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四)基金份额不存在分拆、合并等分级转换情形;(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5标的证券为债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券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二)债券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6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3.7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3.8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
3.9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行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为创业板股票的,本所自该公司首次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3.10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3.11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
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第四章保证金和担保物4.1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保证金可以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4.2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一)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非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三)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四)被实行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权证的折算率为0%;(五)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4.3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4.4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会员应当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与差异化控制,但会员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4.5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 100%4.6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 100%4.7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 9 -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 折算率〕+ 〔(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折算率〕- 融券卖出金额- 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 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4.8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