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中房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认定
自建房民工意外伤亡合同书范本
自建房民工意外伤亡合同书范本《自建房民工意外伤亡补偿协议书》甲方(雇主):乙方(民工):鉴于甲乙双方在自建房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意外伤亡风险,为确保双方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书。
一、协议内容1.1 甲方应确保乙方在施工期间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
1.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1.3 乙方在施工期间发生意外伤亡,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二、补偿标准2.1 乙方在施工期间发生意外伤亡,甲方应按照以下标准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受益人支付补偿金:(1)死亡: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
(2)残疾: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相应补偿金。
(3)受伤:根据实际医疗费用支出,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2.2 甲方支付补偿金后,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三、协议的解除与终止3.1 自建房工程完工,本协议自动终止。
3.2 乙方在施工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意外伤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3.3 乙方在施工期间故意造成自身伤亡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四、争议解决4.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4.2 如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约定5.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意事项:1. 本协议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 签订协议时,甲乙双方应确保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3. 本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可作为双方履行义务的参考依据。
如有争议,以法律规定为准。
施工中的责任与赔偿规定
施工中的责任与赔偿规定在施工行业中,责任和赔偿规定是确保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各方权益得到保障的重要法律依据。
准确界定施工中的责任和赔偿规定对保障工程质量、减少纠纷发生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施工中的责任与赔偿规定,以此提供一些对施工项目相关方有益的信息。
1. 施工方的责任与赔偿规定作为施工项目的主体,施工方承担着主要的责任。
根据《建筑法》,施工方应当保证施工项目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如果施工方未能履行这些责任,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施工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也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地的安全,并负责任何因工地不安全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如果有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施工方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法律追诉。
2. 监理方的责任与赔偿规定监理方在施工项目中起着监管和指导作用,负责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
监理方有责任及时发现工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监理方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对施工质量和进度的监督,以及对设计合理性的评估。
如果监理方未能履行监督责任,导致工程质量或进度问题,监理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监理方还应当确保工地的安全。
如果监理方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监理方将有责任进行赔偿,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3. 委托方的责任与赔偿规定委托方是施工项目的委托人,负责向施工方提供工程设计和资金支持。
委托方有责任确保项目资金的充足,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如果委托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施工方或供应商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委托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委托方也应当对工程设计的合理性进行评估,以确保工程能够按照预期的要求进行。
如果委托方未能履行这一责任,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委托方将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其他相关方的责任与赔偿规定除了施工方、监理方和委托方,还有其他相关方在施工项目中承担着各自的责任。
供应商负责向施工方提供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浅谈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建造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立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者意外状况造成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建造施工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即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有关责任主体依法应担当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建造施工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事故须发生建造施工过程中。
一项工程的建立普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
作为整个建造活动的一局部,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
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造工程发展营造的行为。
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路线、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
人身伤亡惟独发生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发展过程中,才构成建造施工事故赔偿责任。
假如不是在施工建立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崩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伤害,不属建造施工事故的范围。
2、事故须发生在建造施工工作区域。
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造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造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包括建造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者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供应个人劳务。
4、事故受害人须有伤害事实。
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伤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伤害事实的存在为根抵。
建造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需以受害人有伤害为必要条件。
假如只是消失意外大事、作业人员过失行为或者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发生人身、财产上的伤害,则不应担当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施,或者对责任人员发展训练或者纪律处分。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伤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需要明确地是,惟独作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需的,才构成施工事故。
假如是作业人员因施工以外的原由,如职工殴斗造成人身伤害,不属建造施工事故,应按普通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处理。
引起伤害发生的有关物件主要指工程崩塌、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以及其他意外状况。
农村建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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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技 巧
祖 国
维上的矛盾 ,往往会使学生得 到超 常发挥 在语 文教学 中,教师应充分挖掘 教材 所蕴含 的创 新教育素材 ,鼓励 、启发 、诱 导学生多提 问题 ,多质疑 。在 课堂教学过程 中,我认为应 该善于启发学 生对 一些 问题从不 同角度去进行 思 考、 质疑 , 然后提 出不 同的见解和看法 。比如语文教学中对课 文内容的分析, 就要启发引导学生各抒已见,敢 于提 出 自已的见解 。 同时,教师应充分信任学生,在课堂教学上采用切合学生实际的方法,根 据学生知识面广 、思维活跃的特点,引导学生展开讨论、争论、辩论 ,这样的 学习方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刨造性 思维和想象力 。努力营造教师与学生、学生 与学生之间平等 、自由的氛围,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学生讨论中,教师不应过 早评论 ,过多限制 ,应该允许有不同意见,互相补充争辩 ,使学生真正成为学 பைடு நூலகம்的主体。
针对 建房 活动 中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赔偿责任主体争论较大的现状,现对 此类案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 农村 建房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的特点 1 、 施工方无建筑资质,不专业 , 安全意识淡薄:施工方与建房户不签订 书面合同,一旦发生人身损 害法律关系届定不清 。 2 、 农村建房过程中一旦工人 受伤 害, 后果严重 , 原告起诉 的损 失数额大 , 处理难度 大。 3 、该类案件可能涉及雇佣关系 、 承揽关系、租赁关系、建设工程承包关 系、合伙关系等,同一案件 可能包含多重法律关系 。因为案件复杂,所 以确 定案件法律关系及赔偿 主体就成审理焦 点。 4 、 该类案件建房户及包工头 自认承担的责任份额大, 加上当事人履行能 力有限,执行难度就更大。 5 、法律法规不明确。 1 9 9 8年 3月 1 日起施行 的 《 建筑 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 定, “ 抢险救 灾及其其他临时性房屋 建筑和农 民 自 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不适 用本法 。 ” 1 9 9 3年 6月 2 9日国务院实施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 条规定: “ 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 工程施工任务 的单位 , 必须具有相应 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 书,并按照规定 的经营范 围承担施工任 务。 在村庄 、 集镇规划 内从事建筑施工 的个体工匠 , 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 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 1 9 9 6 年 1 0月 1日起施行 的 《 村镇建 筑工匠资格管理办法 》已于 2 0 0 4 年6 月2 9日己废止 ,对于农村低层住宅是 否需要资质 ,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 。 二、审理中存在的疑难 问题及其分析 该类 问题因缺乏明确规定,一旦发生各地法 院裁判不一 ,主要存在 以下 几个疑难问题: 1 、农民 自 建房屋概念 建设部规章建质 [ 2 0 0 4 ] 2 1 6 号 《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的 若干意见》第三条第 ( 三)项规定:对 于村庄建设规划范 围内的农 民自建两 层 ( 含两层 )以下住宅 ( 以下简称农 民 自 建低层住宅 )的建设活动 ,县级建 设行政主管部 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 术服务和指导作 为主要工作方式 。 “ 农 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农民 自建的两层 ( 含两层 )以下 的住宅 。 2 、农民 自 建房屋 是否需要建设资质 《 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从事 建筑活动 的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十三条又规定农 民 自 建低 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不适用该法 。 故农 民自建房屋建设资质问题应区分情 况, 农 民自建两层 以上住宅,因施工难度大有 资质要求 。农 民自建低层建筑 ,不 需较高的专业技术, 目前法律规定不 明确 ,法 院一般推定个人低层住宅 ( 两 层及两层 以下 )建筑活动可 以由农村包 工头承揽 。 3 、农民 自 建房屋法律关系 由于在人伤案件中,区分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成 为是否应承担责任 的 前提 。实务中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 关系是审理农村建房纠纷 的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从事雇佣活动 ,是指 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 围内的 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佣关系 是否成立主要看 以下几点 : 1
包工头摔伤雇主要补偿责任范围
包工头摔伤雇主要补偿责任范围
包工头摔伤,雇主是否要承担补偿责任,以及责任范围如何确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雇佣关系:包工头与雇主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雇佣关系,是确定雇主是否需要承担补偿责任的前提。
如果包工头与雇主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则雇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 工伤认定:如果包工头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受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3. 责任范围:雇主承担的补偿责任范围,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如果包工头因工作原因受伤,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等费用。
但如果包工头受伤并非由于雇主过错或过失所致,雇主仅需承担法定工伤保险责任。
4.过错责任:如果雇主在雇佣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过失,导致包工头受伤,那么雇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未能提
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未能对危险作业进行有效管理等。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的补偿责任不仅包括工伤保险责任,还需要承担因过错导致的额外赔偿。
5.第三方责任:如果在工作中,包工头因第三方的过错或过失而受伤,那么雇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可以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根据过错程度和实际情况,对包工头进行额外补偿。
6.包工头自身因素:包工头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的自身行为,也可能影响雇主承担的补偿责任。
如果包工头自身存在过错,如违反安全规定、操作不当等,那么雇主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以相应减轻或免除部分补偿责任。
实际施工方的工人受伤,承包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实际施⼯⽅的⼯⼈受伤,承包⼈需要承担责任吗⽣活中,承包⼈在承接建筑⼯程后,往往都会转包给其他公司或包⼯头实际建造,从⽽赚取⼤笔差价。
那么当实际施⼯⽅的⼯⼈受伤,承包⼈需要承担责任吗?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帮助。
⼯⼈受伤⾮法转包的承包⼈要担责在实际施⼯过程中,⼯⼈受伤亡是时有发⽣的事情,⼀旦出现⼯⼈伤亡的,下列三类⼈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受伤,包⼯头等实际施⼯⽅要赔偿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建筑⼯程中,⼯⼈是受包⼯头雇佣的,实则就是⼯⼈的雇主,那么⼯⼈受伤时,就可以要求包⼯头赔偿相应的损失。
2、⼯⼈受伤的,可以找施⼯⽅挂靠的公司或⾮法转包的承包⼈索赔现实⽣活中,实际施⼯⽅想要承接建筑⼯程项⽬,往往都会选择⼀个建筑公司进⾏挂靠,那样才容易承接⼯程项⽬。
因⽽,当⼯⼈受伤时,施⼯⽅不愿承担或⽆⼒承担赔偿责任的,⼯⼈或⼯⼈家属可以找包⼯头挂靠的建筑公司或⾮法转包的承包⼈要求赔偿。
因为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产事故遭受⼈⾝损害,发包⼈、分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受伤的,可以找发包⼈索赔从上述司法解释可知,发包⼈明知道或应知道实际施⼯⽅没有施⼯资质,⽽允许或默认其承接建筑⼯程的,当⼯⼈受伤的,发包⼈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包⼯头⽆⼒赔偿时,赔偿⼯⼈的损失。
但是如果发包⼈将建筑⼯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承包⼈,那么在发⽣⼯⼈受伤的事情时,⼀般都与发包⼈⽆关了。
因此,实施施⼯⽅的⼯⼈受伤亡时,承包⼈是将建筑⼯程⾮法转包出去的,要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要是⼯⼈伤亡严重,⼜与施⼯⽅、承包⼈,甚⾄发包⼈协商赔偿不成的,建议尽早找个建筑⼯程律师协助处理,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包工头工人受伤赔偿协议书
包工头工人受伤赔偿协议书甲方:XXXX包工头乙方:XXXX工人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明确双方在工人受伤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和权益,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受伤责任责任1. 甲方对于乙方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的责任,应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和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2. 乙方应按照工程现场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指导书进行作业,并穿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处理1. 乙方若在工程现场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受伤,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
2.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急救和紧急医疗救助,并配合乙方的家属进行相关手续和事宜的处理。
三、伤病赔偿1. 在乙方受伤发生后,甲方应负责支付乙方的相关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康复费等。
2. 如果乙方的工伤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甲方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险相关规定的赔偿标准,支付给乙方相应的伤残津贴或一次性赔偿金。
3. 在乙方治疗期间,甲方将支付乙方的生活费、交通费等相应的费用。
四、申请赔偿程序1. 乙方受伤后,首先应及时到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并保存相关的医疗证明和单据。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事故的相关情况说明和医疗证明,以便甲方进行赔偿申请程序。
3. 甲方将在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后,依法办理赔偿手续,并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乙方。
五、解除合同1. 若乙方因工伤导致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无法继续从事原工种的工作,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 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甲方将支付乙方一定比例的解除合同补偿金,具体金额根据双方协商决定。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了解到的对方的商业、技术、客户及其他商业秘密,都应予以保密。
2. 保密期限为三年,期满后不再适用。
七、争议解决1. 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农村建房中,工人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农村建房中,⼯⼈受伤,责任由谁承担?农村的⾃建房⼀般很少请施⼯队,⼀般是⼀个⼤⼯也就是说包⼯头,请⼏个⼤⼯师傅和⼏个⼩⼯,承包⼀栋农村⾃建房。
包⼯头和建筑⼯⼈们是没有法律上的合同的,农村建房,⼯⼈受伤,不能按城市的施⼯队那⼀套标准来衡量。
如果遇到农村建房,⼯⼈受伤,房主、包⼯头、⾃⼰都要承担责任。
⽽且这些责任分配都没有⼀定的标准的,都是还要视情况⽽定,农村⾃建房的施⼯队和建筑⼯地的施⼯队有着本质的区别。
1、农村建房过程中受伤,房主和包⼯头都要承担责任。
去年我们农村就有⼀个⼤⼯师傅,从脚⼿架上掉了下来,摔断了⼏个根肋⾻。
治疗费花了40多万,房主出了10万,包⼯头出来20万,其他的费⽤由伤者⾃⼰负责,伤者⾃⼰出了10多万。
在当地农村建房事故⼀般房主承担25%,包⼯头承担50%,伤者承担25%,没有误⼯费等其他费⽤。
农村⾃建房,都是⼏个⼤⼯师傅在请⼏个⼈⼀起承包或者⼀个⼈承包⼀栋房⼦,包⼯头和建筑⼯⼈们是没有法律上的合同的,都是认识,觉得你不错才会叫你去赚钱。
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但如果包⼯头叫的⼯⼈出现受伤也是要赔偿的。
如果是伤者⾃⼰不⼩⼼受伤了⾃⼰承担⼤头,房主和包⼯头也要承担⼀部分费⽤。
2、如果农村⾃建房中出现伤亡,也得分情况⽽定。
今年四⽉份,在我们当地农村,在农村⾃建房的建设中就出现⼀起这样的伤亡情况。
⼀个⼤⼯师傅,在房主家睡了⼀觉就挂了(农村⾃建房,⼯⼈住房主家⾥)。
那位建筑⼯⼈是⼀位50多岁,⾃⼰患有脑溢⾎⾎的病⼈。
房主感到很晦⽓,新房还没建好就死在家中,房主还要赔钱的。
为了这事死者家属和房主争吵了很久,最后房主赔20万(⼈是死在他家,得他赔偿),包⼯头只赔偿5万。
如果是受伤⽽伤亡的,就是主要责任是包⼯头。
农村建房,⼯⼈出现了伤亡,没有统⼀的标准。
房主、包⼯头、伤者⾃⼰都有责任。
因为建筑⼯⼈和包⼯头之间没有雇佣关系,没有签订法律上的合同。
如果是在农村的建筑⼯地上出现的安全事故,虽然建筑⼯⼈与包⼯头也没有合同关系但包⼯头也得负主要责任。
农村自建房工人摔死赔偿案例
农村自建房工人摔死赔偿案例案例背景:在省的一个农村,甲村民和乙村民决定合作自建一栋房屋。
为此,他们雇佣了一些工人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一名工人不慎从搭建的脚手架上摔下,不幸身亡。
案例分析:1.死亡赔偿: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工作岗位上的事故造成劳动者伤亡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有权向用人单位或者其他责任方主张赔偿。
根据案例描述,这名工人的不幸身亡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因此他的家属有权向甲、乙村民主张赔偿。
赔偿数额应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抚养费等,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双方协商或司法部门裁定确定。
2.雇主责任:甲、乙村民因雇佣工人进行自建房屋的行为,被视为雇主,对工人在工作期间的安全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应当为工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并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对于本案中的工人死亡事故,甲、乙村民作为雇主有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
3.安全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往往与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有关。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科学组织施工作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人的安全健康。
对于本案中的工人死亡事故,施工单位或者其他相关责任方可能存在不当安全管理的问题。
案例解决:1.调查取证:2.调解协商:法院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协商,力求达成赔偿协议。
在调解中,可以考虑家属的实际情况、工人的工资收入、施工单位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3.法律裁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司法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甲、乙村民和施工单位存在过失,造成工人死亡,将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结论:农村自建房工人摔死赔偿案例是一个复杂的案件,涉及到死亡赔偿、雇主责任和安全生产等多个法律问题。
在解决这类案件时,司法部门应调查取证,调解协商,并依法进行裁决。
通过合理的解决方案,既能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农村自建房等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
工程层层转包出事故谁担责
工程层层转包出事故谁担责近年来,农村自建房红红火火,各类纠纷也随之产生。
同安重审法院在审理实践中发现,农村房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类案件呈多发态势,雇主安全意识低劣,业主未能加工提供系统安全生产环境、法律意识淡薄、雇佣无资质施工企业等问题开挖突出。
案例A:工人施工亦时则坠亡雇主业主均担责施工过程中,钻孔机固定绳突然断裂,加上施工楼房外围未搭建至于作业竹架及安全防护网,刘某踩楼板空后从四楼楼板摔下,不幸当场死亡。
林某的家属将业主叶明(化名)及雇主叶森(化名)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对林某的死亡进行赔偿。
面对林某家属的自诉,业主叶明表示,林某对可能引发起重安装及使用不当直接导致其死亡。
此外,在水泥倒板过程中所,自己的楼原本搭有脚手架,但是因为四楼楼板水泥七楼浇筑发包给叶森时,雌马认为脚手架会影响吊机使用使用,所以拆除了脚手架。
对于林某的死亡,叶明认为自己将工程发包给了叶森,自己作为业主对于林某的死亡没有过错。
而雇主叶森则认为,其家属称自己是林某雇主并不合情合理。
法庭上,他表示林某生前与自己等人合伙帮人家倒水泥板多年,报酬都是平分,自己和他是合伙,并不存在聘用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此案涉及工程发包价格为6200元,由叶明发给叶森。
发包过后,叶森联系了工人进行施工。
事发当日,林某和其他其后工友在完成吊机安装后,在操作过程中吊钩断裂,刘某连同水泥车坠楼,林某当场死亡。
[法院判决]判处被告赔偿因林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54447.4元,而业主叶明也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由于叶森承包叶明所有的房屋四楼浇筑工程,并组织林某等人进行施工,工资在完工由叶森进行统一结算并发放,应该认定叶森和林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叶森辩称双方系合伙人际关系,与事实不符,法院仍对不予采信。
结合林某、叶森、叶明各自的过错,判定林某负30%责任,而叶森毛建草某死亡负70%责任,叶明应负加夫赖县赔偿责任。
案例B:雇佣无资质施工队出了正规事业主须担责雇佣无资质的施工队,出了事故,除了雇主要负责外,业主要负责吗?日前,同安一工地上,因为切割地砖遭“飞来横祸”,飞溅起来的金刚沙石溅出射入了李某左眼,他当即“眼前一片黑”。
农村建房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农村建房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如何承担第一,责任承担者。
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可能存在多个责任主体。
首先,施工单位应对其工地施工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及施工结果符合安全要求。
其次,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存在施工不规范的情况时,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监督责任。
再次,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委托方,应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把关,并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
第三,责任形式。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责任形式一般可以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
对于涉及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农村建房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主体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刑事责任一般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并依法提起公诉。
如果构成犯罪行为,责任人员将根据具体情况受到刑事处罚,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而对于一般性的农村建房安全事故,责任主体可能面临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责任一般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责任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罚款、责令停工整顿等行政处罚。
同时,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相关责任主体追偿。
在民事诉讼中,需通过举证证明事故责任主体的过错以及受害人的损失,最终判决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综合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分配。
最终,责任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整改等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农村建房发生事故责任谁承担
农村建房发⽣事故责任谁承担
在农村建房过程中,经常会发⽣安全事故。
那么当事⼈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往往是不少纠纷、争议的焦点。
农村建房发⽣事故责任谁承担?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农村建房发⽣事故责任谁承担
1、雇⼯受损害房主(雇主)负全责
雇佣合同关系是指受雇佣⼈在⼀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的指挥与安排,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接受受雇⼈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2、⽆偿帮⼯受伤房主应承担责任
帮⼯⼈因帮⼯活动遭受⼈⾝损害的,被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明确拒绝帮⼯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包⼯头有资质施⼯⼯⼈受伤房主免责
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作,交付⼯作成果,定作⼈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4、房主(定作⼈)存在过错承担按份责任
农村盖房⼦按其与⽡匠的约定不同可以分为⼀般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那么房主在其中所承担责任的原因也有不同,遇到农村⾃建房屋发⽣安全事故,需要根据事故发⽣的具体时间、原因分析当事⼈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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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建房中房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认定
农村建房中房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认定实践中,因农村建房活动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害的情况十分常见,而我国法律法规对此领域鲜有规定,导致许多法官在办案时产生困惑,无法在裁判中达成统一的认识和判决.农村建房中房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认定实践中,因农村建房活动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害的情况十分常见,而我国法律法规对此领域鲜有规定,导致许多法官在办案时产生困惑,无法在裁判中达成统一的认识和判决。
因此,本文就农村建房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害责任纠纷相关的一些法律难点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以期尽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形成一些统一的认识和做法。
一、农村建房中,提供劳务一方(民事案由规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的,如何确定赔偿主体的问题。
当前因农村建房所引起的受害责任纠纷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到伤害后,一般会涉及到三方赔偿主体:即房主、包工头及其他有过错的第三人(农村建房活动中,提供劳务一方因过错第三人致害的情况还比较少见,主要是在建房活动中因劳务自己受害为主,故本文仅针对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进行分析讨论).因此,要裁判好这类案件,主要是分析房主、包工头(接受劳务一方或雇主,民事案由规定为接受劳务者)及施工工人(提供劳务一方或雇员)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其法条中的劳务与雇佣、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雇主与接受劳务一方、雇员与提供劳务一方的含义已无本质区别,只是在不同语境的内涵与外延有所不同,笔者在此不做详细分析,本文中雇主与接受劳务者、雇员与提供劳务者、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皆为同一含义)。
1、房主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房主会与包工头签订建房承包协议,或书面或口头达成,承包一般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由房主提供建房材料,包工头出人出力。
至于房主与包工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是司法实践中一个争论非常多的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是建筑施工合同,一种观点认为是承揽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给出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应将该协议界定为建筑施工合同。
农民工受伤后的赔偿责任?
农民工受伤后的赔偿责任?第一,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适用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限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所谓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
可见,个人雇佣他人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因此如果雇用人发生受伤事故,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赔偿标准。
此种情况下,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按照民法上的雇主—雇员侵权责任规定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第二,农民工应有权应谁直接主张赔偿赔偿责任?若雇佣农民的组织为用人单位,又属于工伤的,农民工应直接向用人单位或组织主张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因此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理赔。
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仍应按工伤赔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般情况下,包工头承包工程后,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受伤后,由于包工头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因此由包工头对农民工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但有以下特殊情况: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若由于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损害且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则雇主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建筑、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状况,为强制建筑、矿山等领域规范用工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可见此时发包方虽与农民工无直接关系,但需要对农民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按照公司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仅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
第三,发包方或分包方向农民工赔偿后是否有权向包工头追偿?发包方或分包方向农民工赔偿后,则依据发包方或分包方与包工头的过错比例进行分担。
农村建房纠纷案例
农村建房纠纷案例【篇一:农村建房纠纷案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平安临沂网发布时间:2013-9-24 11:37:47 大中小论坛案情简述:杜某是临沂市某村委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一处,1992 年杜某与李某(非本村村民)签订合同一份,约定杜某将该宅基地使用权以13000 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不得反悔。
协议签订后,李某将13000 元支付给杜某,并在宅基地上自己出资构建房屋进行居住。
2012 年村委进行旧村改造,将李某居住的房屋拆迁,另择土地构建了楼房后进行还建,李某依据自己被拆迁房屋的面积选购楼房两套,并补交款项26 万余元。
2012 杜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认为1992 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庭审中还表示,李某之所以能还建两套楼房,是因为购买了宅基地,所以要求李某给杜某一套楼房。
李某认为,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原宅基地已被村委以拆迁还建的形式收回另作他用,李某无法返回给杜某。
当时买宅基地时,没有地上附属物,李某自己出资在宅基地上构建了房屋,而村委也是依据房屋才还建给李某两套楼房,并且自己还补交了余款,杜某要求要一套楼房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随意买卖,因此杜某与李某之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无需返还的折价补偿。
因本案中宅基地已被村委拆迁还建,李某也没有使用权了,不能返还,故应对杜某进行折价补偿。
而1992 年宅基地买卖合同签订时李某支付给杜某的13000 元,是当时的对价,可以算作对杜某的宅基地补偿款。
村委还建给李某的楼房,是基于李某自己出资构建的房屋而不是基于宅基地,杜某无权向李某要楼房。
因此判决支持杜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杜某和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评析:本案虽然判决杜某胜诉,但实际杜某是败诉了。
因为杜某的本意是通过确认合同无效,来要宅基地,李某不能给宅基地就给其一套楼房,而法院对此未予以支持。
如何划分农村自住建房伤亡赔偿责任-
如何划分农村自住建房伤亡赔偿责任?房主的责任。
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农村建设,掀起一场农村自住建房的浪潮。
在自建过程中,由于安全设施不全,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到位等导致在建房过程中意外的发生。
事件发生后,农村自住建房伤亡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为您揭晓答案。
案情:2014年初,刘某在自家宅基地上自建两层半楼房,经人介绍认识李某,经商谈口头约定刘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李某。
刘某负责提供材料,李某负责施工,按照140元/㎡收取费用,施工所需的其他工人由李某自行雇佣。
2014年4月,由于工程量加大,李某临时雇佣吕某参与建房,2014年4月29日在建房过程中,吕某被安装在二楼的吊机坠落砸伤,经鉴定九级伤残。
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该案经法院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提出合理的责任分配方案,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刘某赔偿吕某20000元,李某赔偿吕某60000元,吕某自担损失20000元。
案情分析:(一)农村建房中房主与承包人之间是建筑工程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农村建房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包工头承建,包工头和房主达成的协议属于一般承揽还是建筑工程合同,笔者认为应当将其定性为一般承揽关系符合立法本意。
理由如下:首先建筑工程合同中施工方要求有认可的施工资质,而农村工匠均无资质证书,认定为建筑工程合同就导致合同订立就处于无效状态。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自建底层建筑不适用该法的规定,那么认定为建筑工程合同就于法无依。
最后农村建房技术含量低,工程小,无监理、设计、勘察等程序,定性为承揽关系更符合实际。
对农村房屋建设人身损害赔偿的对策分析
1 .受害人过错大小的判定 不仅受害人 ( 或称 雇员 )的过错对于损 害后果 的分 担 、房 主或者包工者赔偿责任的减轻具有重要 的意义 。需要指 出的是 , 重大过失为过失 中最 为严重者 ,尽管 理论和实 践中经常使用 这 概念 ,但很少有对其进行清晰 的界定 。 2 .建房合同性质 的鉴别
一
、
农村房屋建设中人身损害赔偿存在 的问题
( 一)从政府管理方面
( 一 ) 危 害性 大 ,处 理 难 度 高
农村建房事故对农民_ T 的危害性较 大,大部分是非死 即残 , 受伤害的农 民工往 往都是农村 是家庭 中的主要劳 动力 ,一旦发 生事故 ,就会 给农 民家庭 带来灾难 。所 以,受 伤害 的农 民家属 起诉 的死亡或受伤赔偿 金 、误_ 丁费 、被抚 养人医疗 费涉及金额 较 大 ,使 房 主 、包 工 头 难 以 承 受 。 ( 二 ) 涉案 法 律 关 系比较 复 杂 雇佣关系 、建 设工程承 包关 系、合 伙关 系、承揽关 系 、租 赁关 系是农村建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所存在 的多种法律关系 。 般而言 ,农村建 房存在 以下几种形式 :第 一 ,劳务合伙 。第 二 ,工料全包 。一般多见于关系较为亲密的房主的包工头之 间。 第三 ,只包工但不包料 。 二、造成农村房屋 建设人身损害赔偿 的成因 旦将某块地皮购 买成功后 ,那 么这块地皮 就属于 自己的 私有财产 ,可 以根据 自己的意愿随意 的购建房屋 ,其他人 包括 政府在内都无 权干涉 。而且 在修建过程 中 ,因房主和包 工头所 凭借的只是个人 的经验 ,而没有 经过任何专 业人士和安全事 故的发生 ,因此农村建房过程中 ,人身伤亡的数量不断增加。
一
2 . 安 全 意识 不 强
农村建房多聘请的是泥工师傅 ,没有受过安全方面 的培 训 ; 房主及承包方 基本都是农 民工 出身 ,为了节省开 支 ,为成本降 到最低 ,在房屋建设 中未购 置安全设备 ,也 就无法进 行各类安 全防护 ,给施工人员带来各种安全隐患。
跟包工头干工程受伤,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 三) 在工 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内, 因履行 工
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四) 患职业病的;
害的 , 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 中, 小王是在工作 的时 间 、 工作场所 内 , 因保护公 共设备受伤 的 ,
是履行工作职 责的行为 。因此 , 小 王的情况应 当认定为工伤 , 小王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赔偿 。 需要指 出的是 , 工伤 赔偿仅 限于存 在劳动
安
辉( 律 师) 河南德慧律 师事务 所
4 5 0 0 0 3
【 案例 】 小王是某小 区的保 安 , 在 工作过
程 中为 了保 护 小 区 内公 共 设 备 , 被 不 法人 士 殴
在工作过程 中 , 如 与第 三方发生肢体 冲突 造 成人身损害 , 能否认 定为工伤还要视具体情
情形之一的 , 应 当认定为工伤 :
【 以案说法 】 本案涉及两个方 面的 问题 ,
一
( 一) 在 伤害的 ; ( 二) 工作 时间前后在工作场 所内 , 从事 与 工作 有关 的预备 性或 者收尾性 丁作 受到事 故
伤害的 ;
乡村科 技 2 0 1 4 , 0 2
干工程受伤 , 用人单位是 否
【 案例 】 谷 某跟 随同村的赵 某, 到 某建 筑公 司承建
的建筑工地从 事瓦工工作 , 赵 某安排谷 某等人 维修工地
的工人住房和厨房 , 谷 某在 维修 过 程 意 外 中从 屋 顶 摔 落
一
证据证 实 , 且 建 筑 公 司对 此 予 以 否 认 。 因 此 , 谷 某 与 建
建筑单位并不 向他 们支付报酬 。本篇 案例 中, 某的工 资并非 由建筑公 司支付 , 而是雇 主赵某支 付的 , 故与 建
建房摔伤三方赔偿协议书怎么写
第二条赔偿金额
2.1乙方同意一次性赔偿甲方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2丙方同意一次性赔偿甲方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作为同情赔偿。
第三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偿方式
3.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2丙方应在乙方支付赔偿款项后____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保密条款
4.1各方同意对本协议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各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五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甲方(受伤方):
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施工方):
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房屋所有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5.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条款
6.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6.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建房摔伤三方赔偿协议书怎么写
建房摔伤三方赔偿协议书
甲方(受伤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施工方):
营业执照号:
住址:
丙方(房屋所有人):
包工头死了谁赔
包工头死了谁赔包工头是承接工程项目的中间商,负责组织和管理一批工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然而,一旦包工头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意外去世,往往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和社会问题。
在法律层面上,究竟是谁应该承担包工头去世带来的责任和赔偿问题呢?包工头的法律身份包工头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实体,通常是一个个体经营者或小型承包公司的负责人。
根据我国《劳动法》,包工头与员工之间一般并非建立正式的雇佣关系,而是以承包形式合作。
事故发生时,包工头并非雇主,也不是员工,其法律地位相对模糊。
事故责任的界定包工头在承接工程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
如果包工头死于工地事故,相关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定。
如果是因工地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包工头死亡,施工单位或者相关管理人员可能要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纠纷的解决在包工头死亡事件中,可能会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如施工单位、包工头家属及员工等。
双方往往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赔偿纠纷,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规判定责任和赔偿金额。
此时,包工头家属可提供包工头违约的证据或者相关合同,以证明施工单位存在疏忽等。
社会责任的关注在包工头去世事件中,除了法律层面的解决外,社会也应当对此类事件引起的关注。
一方面,施工单位应加强工程安全管理,避免工程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政府应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保障承包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权益和安全。
结语包工头死亡引发的责任和赔偿问题,不仅仅是一起司法案件,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起应尽的法律责任,共同维护好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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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中房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认定实践中,因农村建房活动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害的情况十分常见,而我国法律法规对此领域鲜有规定,导致许多法官在办案时产生困惑,无法在裁判中达成统一的认识和判决。
因此,本文就农村建房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害责任纠纷相关的一些法律难点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以期尽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形成一些统一的认识和做法。
一、农村建房中,提供劳务一方(民事案由规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的,如何确定赔偿主体的问题。
当前因农村建房所引起的受害责任纠纷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到伤害后,一般会涉及到三方赔偿主体:即房主、包工头及其他有过错的第三人(农村建房活动中,提供劳务一方因过错第三人致害的情况还比较少见,主要是在建房活动中因劳务自己受害为主,故本文仅针对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进行分析讨论)。
因此,要裁判好这类案件,主要是分析房主、包工头(接受劳务一方或雇主,民事案由规定为接受劳务者)及施工工人(提供劳务一方或雇员)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其法条中的劳务与雇佣、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雇主与接受劳务一方、雇员与提供劳务一方的含义已无本质区别,只是在不同语境的内涵与外延有所不同,笔者在此不做详细分析,本文中雇主与接受劳务者、雇员与提供劳务者、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皆为同一含义)。
1、房主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房主会与包工头签订建房承包协议,或书面或口头达成,承包一般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由房主提供建房材料,包工头出人出力。
至于房主与包工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是司法实践中一个争论非常多的问题。
实践中主要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是建筑施工合同,一种观点认为是承揽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给出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应将该协议界定为建筑施工合同。
该观点认为,农民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施工,其建设行为受《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调整,而农民将自建住宅承包给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活动应当受到《建筑法》调整。
农民与个体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订立的建筑施工合同都是建筑施工合同。
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活动应当受到《建筑法》调整,农民与个体工匠不受《建筑法》调整,但为建筑施工合同。
笔者认为,尽管最高法院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对审判实务界而言意味着权威性和指导性,但上述倾向性意见值得探讨,在实践中,应当对此协议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将此类协议一概都定性为建设施工合同。
第一,从概念上看,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活动一般含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很大的执业风险,法律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具有相应的资质,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和抗风险能力的单位,其合同主体一般为法人。
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再加上我国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发包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包人一般也只能是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格的法人。
建设施工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工程的建设,而工程一般是指较大的复杂的建筑。
第二,从法条上来看,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且建设部规章建质[2004]216号《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据本项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农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
这是目前界定农民自建房屋概念唯一正仍在生效的成文规章。
建设部2004年废止的《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也提到建筑工匠承揽村镇建筑工程的范围限于两层及两层以下的房屋。
综上,笔者认为,农民自建房屋指的是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另外,如果承建的工程规模比较小,比如农村中俗称的偏屋或者只是一些铺砖、挖沟、或者修建自用厕所、车库等小型建筑,而并不涉及大的楼房主体建设的,也可认定为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
承建农村居民两层(含两层)以下房屋的行为,一般应视为承揽行为,其协议属于承揽合同,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
但如果建设的是二层或两层以上的房屋,此时的农村建房协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建房活动就应适用我国建筑法的规定。
另外,在实践中,房主与包工头除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之外,可能还存在另一种形式,即雇佣合同关系。
因为农村建房活动较为复杂,施工各方在施工中经常不严格按照协议的要求来做,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在有些案例中,房主和包工队会共同实施建房行为,且包工队的行动完全受制于房主的指挥,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可以认定房主雇佣了包括包工头在内的所有施工工人,这时将房主与包工头的关系定性为雇佣合同较为恰当。
至于该如何界定此类建房协议究竟属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笔者认为,在审理案件时,应综合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双方的协议性质。
具体来说,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房主将房屋完全包给包工头,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事先约定好总工程款,自己准备相关建房材料,将建房的一切事宜交给包工头,不参与包工队的施工。
在这种情行下,笔者认为,房主不参与建房活动,对建房过程不进行指挥和管理,只要求包工头按照其要求把房屋建成,应将双方协议定性为承揽合同,房主与包工头属于承揽关系;第二,房主与包工头不约定总工程款,约定工人分工种按日计算报酬,完工后一次性支付。
房主自己备好建房原料后,组织包工队按照自己的意愿指挥、安排、管理进行施工,包工队在建房时受房主的支配。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房主参与建房活动包工队在建房活动中完全听从房主的指挥,只负责提供劳务,则应界定双方为雇佣关系。
但是,在农村建房中,往往出现上述第一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交叉的情形,比如笔者在办案中就遇到过几种特殊情况,如房主虽然与包工头约定了总工程款,但是在建房过程中却由房主向施工工人按工种按工时支付报酬,或者房主与包工头签订承包协议,但是自己却也参与建房过程,且在建房过程中对施工工人进行指挥,安排。
因为房主和包工头或者包工队之间达成的往往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合同,往往在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又没有更多的证据予以佐证,这就难以正确区分房主和包工队的关系。
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具体认定:(1)看房主和包工队之间约定的工程款的给付是以工作时间还是以工作成果为标准,工程款是在建成后一次性支付还是按日按工种支付。
(2)房主与包工队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人身依附关系,也就是说房主对包工队的建房活动是否存在指挥、安排、管理行为,房主是否决定包工队的选任和解雇。
包工队的工作时间、地点、工作进程是否由房主决定。
如果房主与包工队事先约定了总工程款,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包工队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就可以认定双方达成的建房协议是承揽合同,双方是一种承揽关系。
反之,如果没有事先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了总工程款,但是按日按工种支付报酬,或者房主在包工队建房过程中存在指示、安排、管理等行为,则应认定双方达成的建房协议是雇佣合同,双方是一种雇佣关系。
2、包工头与包工队成员(提供劳务一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多的争议,实务中一般有两种观点:第一,是最常见的,即包工头与施工工人形成劳务关系,即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最本质的特征是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能为雇主创造价值,工作中雇员受到雇主的控制与指挥。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包工头与房主达成建房协议后,根据建房的需要组织一些施工工人为房主建房。
包工头负责组织、提供相关的建房设备,并且由包工头支付工人的报酬。
包工头与包工队其他成员之间领取的工作报酬是不同的,往往是房主将建房款付给包工头,而包工头则按日按工种计薪,付给包工队其他成员固定的报酬,剩下的全部归自己所有。
第二,包工头与包工队之间属于个人合伙关系。
在农村中,有些包工队的成员相对稳定,属于较为固定的建房施工组织,其中包工头往往由一两个技术好,经验丰富,在成员中威信比较高的人担任。
在对外揽活时往往是包工头与房主进行初步洽商后,就房主所提出的建房条件向所有包工队成员通报,共同决定是否接受。
而且在建房过程中包工队所有成员是共同劳动,报酬按工种和工时平分。
这种类型的包工队,其在对外关系上以包工队的名义进行建房活动,在内部关系上所有成员(包括包工头)之间的权利义务基本相同,大家共同劳动,共同决定重要事务(按房主提供的条件共同决定是否揽包该工程),虽然房主主要是找包工头协商建房事项,但包工头只是包工队成员推选的代表,代表包工队成员对外协商相关事宜,其并未有任何事项决断权。
包工头除了与其他成员一样按日计算报酬外没有其他利益所得。
在法律上,合伙关系的最主要特征就是合伙成员共同劳动,共同决定合伙事务。
在法律性质上,此种类型的包工队是一个合伙型的农村建筑工匠组织。
因此,如果是某个人承建房屋后组织其他工人共同施工的,且同工同酬,那么包工头与包工队之间一般应认定为合伙关系。
二、如何确定各主体责任分担的问题。
上文分析了在农村建房活动中的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那么各主体如何承担责任就成了下一步要解决的问题。
1、房主的责任,关于房主责任的承担主要存在于包工头与施工工人形成劳务或雇佣关系的情况,在庭审中,有当事人会以房主将房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包工头为由,要求房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涉及了包工头是否需要相应资质承包房屋的问题。
对此,笔者认为,第一,农民自建高层建筑需要建设资质,高层建筑指二层以上(不包括二层)的建筑,因为高层建筑往往施工难度较大,技术要求高,安全隐患也多,对安全设施保障要求更严,要求施工承包方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有必要的施工设备和安全保障设施,而达到这些条件往往需要有相应资质的建设施工法人,要求施工承包方拥有相应资质以便能更好地保护施工工人;第二,至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则不需要建设资质,因为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民事领域实行“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则可推定个人低层住宅(二层及二层以下)建筑活动可以由农村包工头承建。
而且在实际生活中,农民自建低层房屋不需要太高的专业技术,施工也不是特别复杂,安全程度也较高,实践中农民也大都是将房屋交给他们比较信任的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建房经验的包工头承建,所以要求房主必须选任具备资质的承建人是不现实的。